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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部管理制度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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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部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投融资部管理制度 部门名称:投融资部 直接上级:财务总监 一、部门职责 投融资部作为公司的核心业务部门之一,主要负责公司的融资管理、股权管理 和资产管理、税务策划等工作 1、 公司直接和间接融资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并进行融资的贷后管理。 2、 整理公司股权结构调整工作。 3、 集团内资产的监督与管理,包括各公司所属固定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产 权管理等 4、 配合公司整体经济运营管理 5、 绩效考核工作,进行公司及下属部门、公司的绩效考核。 6、 完成领导 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岗位职责 投融资部编制 3 人,包括经理 1 人,职员 2 人。各工作岗位职责分工如下: 经理 1、 在主管经理的领导下,主持投融资全面工作,并对本部门负责 2、 结合部门年度考核指标,制订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工作目标落实到部 门员工工作中,指导督促其全面完成。 3、 接受上级领导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及时传达给部门员工、各子公司或 第 1 页 共 22 页 有关单位。 4、 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员工的各项工作,及时掌握工作动态,适时向公司 领导汇报部门工作进展情况 5、 做好与相关单位、部门的横向联系,积极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银行融资岗 1、 负责进行银行融资的前瞻性研究工作,包括收集研究公司、行业及与融资 相关的政策信息,制定公司的银行融资计划并付诸实施。 2、 负责进行银行融资全过程管理工作,包括合作银行的甑选,贷款前期的谈 判,资料准备,贷款融资方案的制定,贷款的发放和使用等 3、 负责进行银行融资贷后服务与管理工作,包括加强贷款的后评估工作,如 严格执行合同约定,解决贷款遗留问题、评估贷款还款对公司现金流和融资结 构的影响等,降低融资风险、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完成贷款期内与贷 款行的沟通对接工作,梳理后续融资项目,建立项目融资资料库,与银行等金 融机构建立长期全面的战略合作关系,维护并优化公司的融资渠道。 4、 负责推动银行融资创新工作,借助银行平台,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积极拓 展挖掘企业表外融资业务, 5、 负责完成其他相关银行融资工作,推动指导所属集团内部企业的融资工 作,保证对所属子公司或外部单位提供担保的落实。 创新融资岗 1、 负责进行银行融资之外其他创新融资模式的研究调查工作,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制定公司的创新融资计划,为项目的展一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2、 负责项目合作融资(BT\BOT\EPC 等)、基金、信托、企业、债券、票据外商 第 2 页 共 22 页 投资等创新融资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包括可行性分析,寻找融资合作单位,接 洽谈判资料准备,融资合作方案确定、协议签订、融资款项的发放与使用(或 合作项目实施)等。 3、 负责进行创新融资的后续服务与监督管理工作,包括进行创新融资的后评 估工作同,如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解决遗留问题、评估融资行为对公司 利润、现金流和融资结构的景响等,严格控制融资风险。 资产管理岗 1、 负责公司旗下资产的监督与管理,包括资产的形成、持有、处置、管理、 以 及资产结构调整工作等,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2、 负责公司及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产权变更、产权注销等产权管理工作, 并按照相关规定按时办理产权登记年检。 3、 负责结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对公司所属企业的投资行为,从前期 论证、 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进行的管理,论证一评一审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4、 作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司非办公或行政用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工作, 如调拨、转让、出租、报废、残值回收等处置行为的审批和报批手续办理。 5、 负责与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土地整理、成本核算、公司赢利模式分析,公司 整体利润与投资收益分析、公司综合现金流分析,项目合作投资收益分析等为 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与建议。 第 3 页 共 22 页 篇二:投融资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规范运 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融资决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融资及资产项目的管理决 策,包括: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对外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对外担保事项 等。 第三条 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利益,争取效益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 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或聘请外部专业机构。 第二章 对内投资决策管理 第四条 对内投资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改 造、购买大型机器、设备及新项目建设等。 第五条 公司对内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按照公司规划方案,结合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提出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 4 页 共 22 页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交董事长审议; (四)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项目 实施所需各类手续。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 第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 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七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 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银行理财产品等;长期投资主 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 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 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其他投资行为。 第八条 公司短期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投融资管理部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 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 5 页 共 22 页 (四)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交董事长审议; (五)投融资管理部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涉及证券投资的,公司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 员共同操作,且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 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董事长签字审批。 第九条 公司长期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投资并购小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提交公 司会议研究;并按照审核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 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再次提交公司研究; (二)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交董事长审议; (四)投融资管理部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聘请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机构和专家 进行咨询;决策投资项目不能仅考虑项目的报酬率,更要关注投资风险的分析 与防范,对投资项目的决策要采取谨慎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 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董事长处理。 第四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管理 第十二条 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 过其他方式进行的,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 易行为。 第十三条 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程序: 第 6 页 共 22 页 (一)投资并购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标的资产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并进 行可行性分析,提交项目建议书; (二)聘请具有执行相关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 (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交董事长审议; (五)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对外融资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 对外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两种方式。股权融资是指公司增 发、转让股份等方式融资;债务融资是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 金,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融资租赁资产等。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融资(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的决策程序: (一)投融资管理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交董事长审议; (四)投融资管理部负责实施。 第六章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担保”,是指被担保人对外借款时,公司根据经营 利益需要及本制度规定,按照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 法律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 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当事人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担保人是指公司及公 第 7 页 共 22 页 司所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担保人是指企业 及其它社会团体。 第十九条 公司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最近公司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累计担 保总额不超过最近公司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为个人提供担保,必须提供担保的事项需由董事长 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担保事项均由董事长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互利、诚信原则,公司有权 拒绝来自任何方面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强制命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董事长审议通过,公司任 何人及公司的下属各公司均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任何担保合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反担保等措施防范风险,尽量降低因担保造成损失 的可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公司在担保决策做出前,应成立财务总监任组长,投融资管理部、审计部、财 务部人员组成的担保审查小组,充分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 的利益和风险进行详尽分析,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后由董事长审议批 准。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被担保人的审查范围包括: (一) 财务状况; (二) 管理情况; (三) 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第 8 页 共 22 页 (四) 现金流状况; (五) 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经审查存在以下情况的担保对象提供担 保: (一)资产负债率超过 50%; (二)主营业务市场萎缩,盈利能力弱; (三)存在重大未决诉讼; (四)存在银行借款逾期或欠付利息、违规经营被主管部门处罚等不良诚信记 录; (五)最近年度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五)公司认为其他不应担保情况。 第二十八条 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 管。 第二十九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应及时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复印件提交审计 部、财务部门。 第三十条 担保合同应当定期汇总,编制担保清单,并定期跟踪被担保企业的 经营状况。 第三十一条 担保事项由投融资管理部具体管理,应经常检查监督担保的履行 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第三十二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 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 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向董事长及时报告。 第 9 页 共 22 页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 偿。 第七章 审批权限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投融资事项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由董事长批准, 不及该范围的由总经理审议,董事长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六)投资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对内或对外投资。 (七)融资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融资行为。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于达到上述规定 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 当聘请具有执行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 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 第 10 页 共 22 页 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交易,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投融资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 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 业收入都应视为本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 条或第八十二条规定可以分期交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 计算标准。 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 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 督并进行专题审计,对违规行为或对重大问题出具专项报告提交董事长,提请 董事长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对公司造成 损害的,给予开除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经办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未尽职履行本制度规定职责,导致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节和造成损失情况给予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警告、 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并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 第 11 页 共 22 页 理。 第三十九条 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责任人员勤勉尽职的,可以免责。 第四十条 公司下属各公司发生上述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长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 上”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 情况下,本制度由公司董事长批准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 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 公司董事长审议通过。 第 12 页 共 22 页 篇三:投融资部管理制度 第一篇 筹资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筹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筹资风险,提高资金 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筹资,包括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资本筹资两种方式。 权益资本筹资是由公司所有者投入以及发行股票方式筹资,债务资本筹资指公 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等方式筹资。 第三条 筹资的原则: (一)总体上以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集团的统筹安排; (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筹资如:无偿、资 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三)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企业稳定性、再筹资或资 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二章 权益性筹资 第四条 第 13 页 共 22 页 各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得随意变更。全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变动, 不论是货币资金投入还是往来划转,均应报集团财经委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执 行;合资企业注册资金的增减变动应经本单位董事会批准,并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验资后报集团总部备案。 第五条 合资企业在注册或增资扩股时,应督促所有股东遵照国家有关法 规和董事会要求,及时、足额交付资本金,对未按时或足额交付资本金的,应 提交本单位董事会作股权调整等处理,并报总部备案。 第六条 合资企业股东投入的资本金不得以非法定程序抽回; 第七条 合作项目吸收的资金比照注册资本进行管理。 第三章 债务性筹资 第八条 各单位向银行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 信誉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银行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 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 集团控股企业的以下对外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 须报集团审批: (一)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超过 50 万元、向银行借款超过 200 万元时; (二)融资成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10%时; (三)向有收购或参股意向的借款人借款; 第 14 页 共 22 页 (四)借款有限制性条款,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易手或对公司其他方面产生重 大影响如:如要求以公司的知识产权、重大资产作质押、担保等; 第十条 集团总部及控股企业融资成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20% (含)以 下的,由集团总裁审批; 20%以上的,由集团董事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 未经集团同意,集团附属单位之间不得互相拆借资金。 第十二条 集团控股企业的以下内部拆借须报集团审批: (一)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短期资金拆借(拆借期限在 1 年以内),金额 100 万 以下的,须报集团财务分管副总裁审批;金额在 100 万-200 万的,须报集团 总裁审批;金额在 200 万以上的,须报集团董事长审批; (二)集团成员单位之间长期资金拆借(拆借期限在 1 年以上),金额 50 万 以下的,须报集团财务分管副总裁审批;金额在 50 万-100 万的,须报集团总 裁审批;金额在 100 万以上的,须报集团董事长审批; 第二篇 投资管理 第四章 总则 第十三条 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 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十四条 经济发展委员会是负责集团及其子公司、直属企业、外部企业、合 资企业、参股企业、收购、兼并企业项目投资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新建 项目、技改项目、引进项目、合资合作项目、参股项目、兼并收购项目、科研 计划项目的审查、申报、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的申报审批。执行 第 15 页 共 22 页 部门是其下属的投资管理部。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种,长期投资指持有 时间准备超过一年的各种股权性投资(如:独资或与他方联合设立公司、参股 其他公司)、发行债券、其他债权投资及改建、扩建与新项目投资等,短期投 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 1 年(含 1 年)的投资,包括股票投 资、债券、基金投资及其他债权投资等,日常固定产购置不作为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原则上长期投资收益率不应低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 率。 第五章 投资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集团控股企业的投资审批权归集团公司(政府部门分配的国债认购 任务除外),非控股企业由其董事会确定。按照投资项目下管一级的原则,集 团公司只受理所属一级独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申报,其它企业的投资项目按照 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制定本企业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 计划,所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要经法定程序集体讨论、科学决策,并报集团 公司经发委下属投资管理部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 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50%。同时,为防止企业资产过度分散、管理链条 第 16 页 共 22 页 过长,应严格控制集团(总)公司下属二级公司的对外投资。 第二十条 技改基建类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一)工业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 大型一档以上企业 50 万元以下、大型二档企业 20 万元以下、其它企业 10 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报总部经济发展委员会备案。 2. 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下的项目,报总部由经济发展委员会调研、论证、审查 后审批,报总裁备案。 3. 投资在 500-1000 万元的项目,由经济发展委员会咨询、论证、审查,报总 裁审批。 4. 投资在 1000-3000 万元的项目,由经济发展委员会论证审查后,报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查后由总裁审批,报董事局主席备案。 5. 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上项目,由经济发展委员会论证,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 后,报董事局讨论后由董事局主席审批。 (二)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 影视旅游业 10 万元以下投资项目,由浙江旅业有限公司自主决定,报总部 经发委、财经委分管领导备案。 2. 教育、卫生及其他第三产业等 10 万元以下投资项目,由分管领导审批,报 总部经发委、财经委分管领导备案。 3. 1000 万元以下投资项目,由经济发展委员会调研、论证后报投资决策委员 会审查,报总裁审批。 4. 1000 万元以上投资项目,由经济发展委员会调研、论证后,报投资决策委 员会审查,再报董事局讨论后,由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 17 页 共 22 页 5. 农业企业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参照工业企业内部审批规定执行。 以上 审批程序含驻外企业。 第二十一条 设立新公司、参股其他公司等权益性长期投资,投资额 100 万 元以内的,由集团总裁审批;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含 500 万)的,由集团董 事长审批;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 1000 万)的,由集团董事会批准;投资 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投资由集团股东会批准。通过资本市场实施并购,须经 集团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证券、期货等金融投资 (一) XX 集团有限公司可以从事证券、期货、投资银行等金融方面同营业务, 其他企业、单位未经总部批准,不得从事该方面业务。 (二)总部对金融投资实行专项额度管理制度,转向额度有总裁审批,特殊情 况实行单事单批。专项额度内的投资可自行运作,但额度内的专项资金不得以 作他用。 (三)对专项额度内的投资经营情况,每季度须向总裁作书面报告。 第六章 投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集团及控股企业设立新公司或参股其他公司(非上市公司)、 搞新项目开发,必须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定量和定性分 析、评价。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影响; 第 18 页 共 22 页 (二)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三)主要风险和应对措施; (四)公司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管理能力能否满足新的投资需要; (五)投资收益; (六)税务论证。 第二十四条 按本规定必须上报审批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末签订任何具有 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及未进行任何实际投资之前,备齐以下资料,上报集团 公司经发委: (一)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二)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或决议;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五)资金来源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七)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八)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经济发展委员会在收到项目报批的全部资料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该 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予以否决的项目,在征求公司主管领 导同意后,由经发委将初审意见书面返回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 议的,可申请复查一次。 第 19 页 共 22 页 第二十六条 经初审认为基本可行的项目,在征求主管领导意见后,由经发委会商有关部门 提出召开投资审议会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投资审议会的内容是:查询项目基本情况,比较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对项目 的疑点、隐患提出质询;评价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提出项目最终决 策、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总裁根据投资审议会对项目所作出的决议,签署审批意见。 经发委根据总裁 的审批意见,下达书面批复文件。一般情况下,在收到投资单位的上报申请 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完成项目的审查与批复。 第三十条 凡属于备案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项目实施后十五天内向集团公司 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合同、章程等。 第七章 投资项目监控 第三十条 企业投资实行投资、经营、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投资单位对 投资项目应实行专人专项监管,做到责权利相对称,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 施。 实施项目管理责任制、明确项目负责人,集团公司与项目单位按四定(定目 标、定投资总额、定建设工期、定人员责任)、四包(包投资、包工期、包质 量安全、包经济效益),签订项目承包合同。 第三十一条 第 20 页 共 22 页 投资单位在项目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执行人后,应在确定一名项目监督人,并 由项目执行人、监督人与企业主管领导签定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执行人负直 接责任,监督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监督人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或投资管理部门的人 员担任。项目监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全过程实行跟踪监管;督促项目执 行人加强项目运作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及时发现和汇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 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执行人应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向企业领导或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汇报。并接 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第三十四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要严格按批准的规模、内容和投资指标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项 目的规模内容和突破投资总额。否则财务部门有权停止付款。因故超过概算 的,必须事先提出调整概算报告,报集团总部经济发展委员会核审后报总裁批 准后执行。 (二)严格控制土建面积和土建投资,基建项目按施工图和预算执行,技改项 目土建工程、单项工程新增面积一般不得超过原有面积的 30%,或用于土建工 程的资金不得超过总投资的 20%。经济发展委员会、建设管理委员会要及时进 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总部领导汇报。 (三)计划的调整和结转。在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当 第 21 页 共 22 页 年投资计划、用款计划的项目,企业必须事先报集团总部审批。 (四)总部经济发展委员会要组织有关人员至少每年两次对下属企业的投资项 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章 项目的验收和考核 第三十五条 项目按批准的内容已经完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达到竣工 文件规定的标准后,企业应及时申请项目竣工后验收报告,编写竣工资料,报 集团总部经济发展委员会。集团内部立项的,由总部经发委组织验收;政府部 门立项的,各企业、单位报政府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效益考核 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经过试生产期考核(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 月),在达到设计规定的效益要求之前,企业应逐月对项目投资效益进行考察 分析。不能达到设计规定的,应及时向集团总部汇报并提出有效措施限期达 标,并每月向集团总部经济发展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报告项目经济效益情况。 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每两年进行一次投资项目优秀奖评比活动,对获奖的 投资项目主管领导和投资项目执行人、监督人实行奖励。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 XX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 22 页 共 2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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