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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管理制度10篇.docx

上传人:鱼** 文档编号:9976761 上传时间:2025-04-15 格式:DOCX 页数:35 大小:59.8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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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管理制度 10 篇 养殖场管理制度 1 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 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 康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单位和养殖专业户均应遵 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 实行 分区管理。 第四条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三)执行 Ⅰ类、 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 200 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各级风景名胜区, 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 (一)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 教科研区、工业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三)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 200 米内的陆域; (四) 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 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 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第七条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 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 (自治县) 人民*责令关闭或搬迁。 其中经 当地人民*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 偿。 因教学、 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 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 *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八条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 畜禽养殖存 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 不得新建、 扩建畜禽养殖 场。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 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 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九条畜禽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 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 *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 *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划定的畜禽 养殖区域。调整或重新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第五条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 300 头以上的养猪场、 1 万只以上的养鸡场和 100 头以上的养牛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 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二)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 的畜禽废渣 (粪便、 畜禽舍垫料、 废饲料、 畜禽毛羽等)、 废水、 恶臭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养殖场管理制度 2 一、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动物防 疫法律法规等,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 养殖效益。 二、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工程布局设计图 纸,应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同意后, 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 项目竣工后, 报经原批准的动物防疫监 督机构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产使用。 三、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的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一)场址应选择地势高燥、 *坦、背风、向阳,水源充足、水 质良好,排水方便、无污染,用电方便的地方,距铁路,公路交 通干线不少于 1 千米; 距一般道路不少于 500 米; 距其他动物饲 养场(小区)、 屠宰场(厂、点)、牲畜交易市场、 垃圾和污水处理场 所等不少于 2 千米以上;距居民区,工厂、学校和其他公共场所 不少于 3 千米, 并应位于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下 风处。 (二)场(小区)内生活管理区,生产区(饲养区),隔离区应用围 墙、林带、栅栏或弱电网等相互隔离分开,布局合理,生活管理 区应位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处或侧风处, 且应在紧邻场区 大门内侧集中布置. 隔离区主要布置兽医室, 隔离舍和养殖场废 弃物的处理设施, 应位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处和场区地势 最低处,且与生产区有专有通道相通,与场外有专用大门相通。 场(小区)内道路、 运动场应*坦、 坚硬, 无积水, 便于清洗, 消毒。 (三)生产区内根据功能不同,将生产区划分为若干个单元或 小区,单元之间应有防疫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内的饲养房(舍)应选择坐北朝南方向,坚固耐用, 宽敞明亮,采光、通风、排气良好,供水,排水畅通,每栋饲养 房(舍)间距 10 米以上。 (五)场区、生产区大门口均要设置供出入车辆消毒的宽同大 门、长 6 米、深 0.5 米的水泥结构消毒池,同时要设置供出入人 员更衣淋浴,消毒的更衣消毒室和值班室,每个单元门口、每栋 饲养房 (舍) 门口、 兽医室及病畜(禽)隔离区门口、*站门口等 均要设置宽同门口、长1 .5 米的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 (六)生产区内道路应分污道、净道,并不重叠和交叉。 (七)兽医室应设置小型化验室,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 职兽医人员、必须的检验消毒仪嚣设备和防治、化验、消毒等药 品。 四、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要求 规模养殖场(小区)应以规模养殖场 (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 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一)隔离制度 1、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 理。每批畜(禽)出栏后. 圈舍应空置 2 周以上, 并进行彻底清洗、 消毒,杀灭病原,防止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2、谢绝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本场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 要必须进入的人员、车辆,应进行严格的消毒。 3、饲养人员不得随意窜舍,不得相互使用其他圈舍的用具 及设备。 4、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严禁携带与饲养畜(禽)有关的动 物、动物产品进入生产区。严禁从与饲养的畜(禽)有关的疫区购 买草料。 5、 坚持自繁自养, 必须引进时, 应从非疫区, 取得 《动物防 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 引进后, 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 2 周以上, 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 饲养。 6、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7、严禁场内兽医人员在场外兼职,严禁场外兽医进入生产 区诊治疾病: 确因需要必须从场外请进兽医的, 进入生产区前应 更换服装鞋帽,进行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养殖场管理制度 3 规模养殖场消毒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二、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 一次。 三、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水池、池药2 次,保 持有效浓度。 四、周转蛋箱必须严格浸泡消毒。 五、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 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六、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 消毒。 七、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 米内范围、畜禽舍空 地每月至少消毒 2 次。 八、各栋禽畜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 少 2 次,保持有效浓度。 九、人员消毒:进入畜禽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 盆消毒。 疫情报告制度 一、 养殖场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技术人员及时向场 主报告,场主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 二、养殖场应当建立本场疫情统计、登记制度,并定期向当 地畜牧兽医站报告本场动物疫情。 三、养殖场动物疫情暴高责任人员:养殖场技术人员、养殖 场主。 四、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形式:快报以电话或传真为主。需 要文字说明的,要同时报告文字材料。 五、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引起重大动 物疫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养殖场的养殖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本场特 制定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落实专人做好养殖档案记录, 包括养殖记录、用药记录、 诊疗记录、防疫记录等。 二、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 出厂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 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畜禽养殖档案保存两年以上。 用药制度 为遵守《动物防疫法》,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养 殖场用药制度。 一、应选用经批准取得正式批准文号并由正规厂家生产的合 格药品,不得使用没有正式批准文号和生产厂家的药品。 二、使用正规的药品不能擅自将人用药等作为动物药品使用, 不能使用结块、变质的过期药品和处理药品。 三、对症下药,不能盲目用药病急乱投医,药不对症不但不 能起到应有的防止效果, 反而会造*力、 物力的极大浪费, 有时甚 至会加重饲养动物的病情。 四、不得使用违禁药品。 五、 意掌握好药物的剂量和疗程用药时切忌发生“隔鞋搔痒、 点到为止、 病好即止”的用药习惯, 要防止病情复发, 同时要注意 交替用药,避免病原体产生抗药性。 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病死畜禽的 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防疫监督 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 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 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塞。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 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七、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烧时应符 合环境要求。 养殖场管理制度 4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 《畜禽标识和养殖 档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 坚持“预防卫主, 防治结合, 防重于 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养殖场(小区)配备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 术人员, 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证》。 三、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 组织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 鼠、灭蝇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四、 提倡自繁自养, 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 出制饲养管理。 五、实行封闭性管理,生产区内禁养其它动物。定期对生产 区、栏舍、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禁止无关人员、动物、车辆随 意进出,对进出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 六、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检疫、调运备案、隔离观察、疫情报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监 测等防控工作。 七、 严格按规定建立和规范填写防疫档案、 免疫证 (卡), 加 施畜禽标识。各类档案记录应真实、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签 名。 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 商品猪、 禽为 2 年, 牛为 20 年,羊为,种畜禽长期保存。 八、 接受主管部门、 动物卫生监督及动物疫控机构的依法监 管和抽样监测。 动物免疫制度 一、严格执行*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规定做好 强制免疫疫病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 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 国家规定标准。 二、 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 的合格疫苗产品。 三、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储藏、规范管理疫 苗。 失效、 废弃或残余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 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四、落实养殖场(小区)按程序自主实行免疫制度,按需领 用国家免费强制免疫疫苗。领用前,应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 兽医站报告畜禽种类、饲养规模、疫苗品种及用量等,经审核后 方能领用疫苗。 五、严格按免疫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正确免疫途 径、部位、剂量等,确保有效性。认真做好免疫各环节的消毒工 作,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六、 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 在应当加施标识畜 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七、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抗体监测,落实补免措施,确 保防疫质量。 八、按规定做好免疫记录,填写免疫证(卡)。 九、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管。 消毒制度 一、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 科学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 严格按照消毒规程实施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 二、生产区出入口设与门同宽,长至少 4 米,深 0.3 米以上 的消毒池, 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适时更换 池(垫)水、池(垫)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三、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所有人员必须经更衣、 对手消毒,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后才能进入生产区。工作服、胶 鞋等要专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带出。 四、进入生产区车辆必须彻底消毒,同时应对随车人员、物 品进行严格消毒。 五、定期或适时对圈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包括污水 池、排粪沟、下水道出口等)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必要时带 畜禽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同时要做好饲用器具、诊疗器械等的 消毒工作。 六、畜禽周转舍、台、磅称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畜禽后大消 毒一次。圈舍空置 1 周后方可再饲养。 七、 畜禽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 应立即对所在圈舍 进行局部强化消毒,规范死亡畜禽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九、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消毒记录。 养殖场管理制度 5 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 认真做好免疫工作。 2、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 或中试产品。 4、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 苗的有效性。 5、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 疫苗包袋物。 6、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 指导下进行。 7、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 毒或交叉感染。 8、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 案。 9、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0、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 及时改进免疫计划, 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 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 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 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 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 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饲料、 饲料添加剂、 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畜禽出售或迁移,须提前向县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畜禽迁移出省境,应将畜禽运至指定地点, 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 并取得 《动物检疫 合格证明(A)》。 3、自宰自食畜禽,在屠宰前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 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从县境外引进畜禽,在引进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 合格再合群。 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 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畜禽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畜禽死亡时, 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在法定疫病认 定人到来之前, 不得随意急宰, 病死畜禽牛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 用。 (4)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5)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畜禽种类和数量、 同群畜禽数量、 免疫情况、 死亡数 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 告。 消毒制度 1、养殖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 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畜禽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 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 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 择。 4、圈舍每天清扫 1 至 2 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 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 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 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 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 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 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 疾病发生 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 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 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 并对手、 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 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 雨污分流”排放, 干粪实行发酵处 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 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 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 化处理。 2、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 化处理外, 还要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 对同群或染疫的 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交易,不贩运, 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 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肉牛数量、死因、体重及处 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 对圈舍、 用具、 道路等进行彻底消毒、 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 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畜禽标识制度 1、新出生牲畜,在出生后加施畜禽标识。 2、牲畜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牲畜需要 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牲畜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 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养殖档案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 畜禽的品种、 数量、 繁殖记录、 标识情况、 来源和进出场 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 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畜禽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应当依法向县畜牧兽医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 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畜禽调运时,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 体养殖档案随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 20 年。 养殖场管理制度 6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 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 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 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 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 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 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 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 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 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 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 及时改进免疫计划, 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 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 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猪不 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 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 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生猪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阆中市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 并取得动物检疫合 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生猪迁移出市外,应将生猪运至指定地点, 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 并取得 《出县 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猪,在屠宰前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 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猪,在引进之前,须向阆中市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 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 引 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生猪,在引进前须向阆中市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 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四)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 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 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 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 告。 (五)消毒制度 1、养殖场(小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 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 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 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 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 择。 4、圈舍每天清扫 1 至 2 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 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 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 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 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 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 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 疾病发生 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 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 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 并对手、 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产房消毒:进入产房前,地面和设备应冲洗干净并严格 消毒, 母猪全身洗刷干净并消毒后进入产房, 分娩前必须严格消 毒乳房和*,分娩完毕,再用消毒药抹拭乳房、 *和后躯,及时清 洗产房。 9、 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 雨污分流”排放, 干粪实行发酵处 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六)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 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 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 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 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生猪进行无害 化处理外, 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 对同群或染疫的 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传染病时, 一律不允许交易、 贩运, 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重 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 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 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七)畜禽标识 1、新出生生猪,在出生后 30 天内加施畜禽标识; 30 天内 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猪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生猪需要再 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生猪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 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八)养殖档案 (一)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 生猪的品种、 数量、 繁殖记录、 标识情况、 来源和进出场 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 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生猪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小区)应当依法向市畜牧食品局备案,取得 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 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生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 个体 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2 年,种猪长 期保存。 养殖场管理制度 7 为了规范兽药采购、保管和使用,确保安全用药,保障畜产 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购兽药,必须购买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 二、使用兽药,应当遵守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 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必须载明进货厂家或经销商、数 量、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三、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 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兽药的使用依照有关技术规范标 准执行。 四、 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 饲养者应当向购 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 真实的用药记录; 购买者或者屠宰者 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五、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 *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 药, 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 禁止 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禁 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六、 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 应当立即向 县畜牧兽医局报告。 黄石镇畜牧兽医站监制 养殖场管理制度 8 1、具体目标。 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提高 2 个百分点, 杜绝在水产苗 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 孔雀石绿等违禁 药物行为,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 100%。 2、主要任务。 一是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规范苗种生产行为。 二是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 加强水产品产地监管, 严厉 查处水产养殖过程中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 未依法建立生产记录、 用药记录和销 售记录的行为, 使用限用药物未遵守休药期制度售卖产品的行为。 三是开展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 加强产地准出管理。 四是对养殖 基地的标准化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3、整治重点。 重点产品: 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等重点违禁药物, 鱼类、虾蟹类等重点出口和国内市场大宗水产品;重点单位:水 产苗种生产企业,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无公害养殖基地、出口 基地和标准化养殖示范区(场);重点区域:渔业主产区重点市 县。 养殖场管理制度 9 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 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 康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单位和养殖专业户均应遵 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 实行 分区管理。 第四条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三)执行 Ⅰ类、 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 200 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各级风景名胜区, 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 (一)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 教科研区、工业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三)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 200 米内的陆域; (四) 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 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 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第七条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 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 (自治县) 人民*责令关闭或搬迁。 其中经 当地人民*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 偿。 因教学、 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 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 *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八条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 畜禽养殖存 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 不得新建、 扩建畜禽养殖 场。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 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 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九条畜禽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 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 *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划定的畜禽 养殖区域。调整或重新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第五条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 300 头以上的养猪场、 1 万只以上的养鸡场和 100 头以上的养牛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 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二)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 的畜禽废渣 (粪便、 畜禽舍垫料、 废饲料、 畜禽毛羽等)、 废水、 恶臭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养殖场管理制度 10 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 认真做好免疫工作。 2、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 或中试产品。 4、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 苗的有效性。 5、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 疫苗包袋物。 6、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 指导下进行。 7、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 毒或交叉感染。 8、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 案。 9、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0、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 及时改进免疫计划, 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 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 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 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 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 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饲料、 饲料添加剂、 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畜禽出售或迁移,须提前向县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畜禽迁移出省境,应将畜禽运至指定地点, 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 并取得 《动物检疫 合格证明(A)》。 3、自宰自食畜禽,在屠宰前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 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从县境外引进畜禽,在引进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 合格再合群。 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 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畜禽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畜禽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在法定疫 病认定人到来之前, 不得随意急宰, 病死畜禽牛未经兽医检查不 许食用。 (4)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 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5)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畜禽种类和数量、同群畜禽数量、免疫情况、死 亡数量、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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