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市场管理制度(行业规范)
第一条 市场管理规范,证照齐全,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超范 围、占道经营现象。
第二条 市场基础设施完善, 各项硬件设施符合规范、标准, 制度健全且上 墙公示。
第三条 市场设有市场管理办公室; 公开市场管理负责人、市场管理员姓名、 职务和联系电话;公开市场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四条 市场开办(管理)者按规定进行企业年度报告。
第五条 市场开办(管理)者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达 100%。合同内 容包括摆卖规范、交易商品种类、食品等商品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商品购 销台账、不合格商品下架、水电使用、卫生、消防等责任条款,诚信经营、食 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商品质量承诺等内容,双方权利义务明确。
第六条 市场开办 (管理)者应当履行对场内经营者日常管理的义务, 定期 开展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定期对场内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落 实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经营者的亮证亮照情况、入场商品、食品质量,畜禽产 品检疫检验证明,进货检查验收、不合格食品退市、明码标价、是否合理使用 塑料购物袋等经营行为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记录留存时间不少于 6 个月;发 现场内非法经营、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等市场内经 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制止并报告相关行政监管部门。
第七条 市场开办 (管理)者应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 如实记录经营者名称 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 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对经营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及时报送市场和场 内经营者相关信息数据。
第八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许可经营证明文件, 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相关证照;遵守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监管部 门、市场开办(管理)者监督管理;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制 度,规范使用和保存票证,确保销售的产品来源可追溯;诚信守法经营。
第九条 市场开办 (管理)者落实国家塑料污染治理有关要求, 加强对场内
经营者销售塑料购物袋行为的监督;鼓励由市场开办(管理)者或经其批准, 在市场内设立的专营(或兼营)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统一采购、销售。
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市场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中推广智慧市场建 设,以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信息公示、交易溯源、联网监管功能,形成摊档、 农贸市场与县(市、区)、地市、省行政监管部门管理系统连接成网,推进农 贸市场信息网络化、工作规范化、管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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