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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储存及运输管理制度 1
食品储存及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销售食品的安全管理, 防止食品在运输及储存
中发生质量变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内包装材料, 其材质必须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不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外包装材料,其规格尺寸、强度
等也必须符合相应产品标准。
第三条经验收合格的食品必须存放专用食品库, 食品库四周
不应有污染源,以确保食品储存无污染。
第四条食品仓库应符合食品储存要求,不宜直接堆放于地
面,应在底层加入搁板。
第五条食品应按批号分别堆码, 并有明确的标识注明, 食品
出仓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保证食品的合理周转。
第六条食品仓库要有防鼠设施,有效防止鼠害。
第七条食品运输应按照运输要求进行,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无
污染,保持货物安全,符合食品运输要求,不得与其他有毒污染
物同车运输。
第八条由工厂送货时,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运输卫生要求,
运输质量要求等,并有运输合同。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食品储存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1
食品储存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 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 特
制定以下制度:
一、食品经营范围与证照要求:
(一)本单位保证仅在食品流通许可部门核准的许可范围内
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若
本单位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时,
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 立即
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需要重新
办理许可手续的,将依法办理;
(三)如若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食品生产或餐饮服务
的, 本单位保证在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及增加经营范围后, 方始
经营。
二、本单位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 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
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
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 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
设备或者设施, 有相应的消毒、 更衣、 盥洗、 采光、 照明、 通风、
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
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 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
的规章制度;
(四)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防止待加工食品与
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
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
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 贮存、 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 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
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
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 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 清洁的
包装材料餐具;
(八)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 生产经营食品
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
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
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本单位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
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或者用回收食品
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
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
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
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
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四、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定期检查库存食品,
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 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
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销售散装食品, 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 外包装上标明食品
的名称、 生产日期、 保质期、 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
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 法律、 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
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其标签还应当标明
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六、 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 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
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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