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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鱼** 文档编号:9974060 上传时间:2025-04-15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19.3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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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平安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安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安康管理 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平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工 作人员应当进展岗前安康检查,获得安康证明前方可上岗工 作。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 展安康检查,获得安康证明前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日安 康晨检,出现咳嗽、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平 安的病症时,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 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不得在食品经营场 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六、从业人员安康证明、安康检查和处置以及日常卫生 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 档案应当妥善保管, 不得涂改、 污损,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 2 年。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 制度, 每年制定食品平安培训方案,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 食品平安法?、 ?食品平安法施行条例 ?等食品平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二、从业人员应当熟悉与岗位相关的食品平安法律法规 知识、掌握必备的岗位卫生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前方可上 岗工作。 三、未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核的食品平安管理员不 得上岗。 四、食品平安管理员一年内 2 次以上〔含两次〕考核不 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培训、考核的方式。 五、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应当建立档案,内容应当 包括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施行的时间、地点、人员、方 式、记录人等信息,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食品平安管理员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装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平 安管理人员,详细施行食品平安管理工作,并对食品平安管 理工作负责。 二、食品平安管理员根据负责人的受权详细承当以下职 责: 〔一〕 建立健全食品平安管理制度, 组织施行自律自查, 催促制度落实; 〔二〕组织施行从业人员安康检查,催促不符合岗位安 康卫生管理要求的从业人员调离岗位; 〔三〕制订、施行食品平安培训、考核方案; 〔四〕审核进货查验管理执行情况,对不合格食品实行 一票否决权; 〔五〕催促处置不合格食品; 〔六〕 审核各项食品平安记录, 建立食品平安管理档案; 〔七〕承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指责。 三、食品平安管理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视 检查,如实介绍情况并提供资料。 食品平安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平安自查制度, 根据? 食品平安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保证食品平安的自 律管理制度制定、施行自查方案,定期对食品平安状况进展 检查评价。 二、食品平安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平安管理员组织施 行,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三、食品平安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 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 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舆情等渠道获知的 食品平安风险信息立即施行。 四、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 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平安自查。 五、食品平安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 有证据说明可能危害食品平安的食品,应当立即停顿销售并 向当地食品要你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前方可 重新销售。 六、食品平安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记录食品平 安自查组织施行的时间、 方案、 人员、 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 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 2 年。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 和维修保养制度,明确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对象、方法、 频次和人员等内容,确保清洗、消毒效果。 二、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 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废弃 物及时清理,去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展消毒。 三、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应当做好防虫、防鼠等措 施, 防止虫害污染。 除虫灭害工作应当采取物理捕杀的方法。 四、食品销售设施设备应做到专区设置、专用标识、专 人维护,确保设备设置可以正常运转。 五、各类食品销售设施设备使用后应当立即清洗,存放 在清洁的容器或区域内。直接接触食品的应当消毒,非直接 接触食品的适时消毒。 六、鼓励采用热力消毒方法对设施设备进展消毒,因材 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热力消毒方法的可采用化学消毒方 法。 七、 清洗消毒食用的洗涤剂、 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对人体平安、无害。 八、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应当建立档 案,如实记录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时间、对象、方法、频 次和人员等内容,保存时限不得少于 2 年。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 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统称食 品〕进展检查验收,确保从合法的渠道采购合格的产品。 二、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答应证、供货票据和食品 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供货票据应当包括食品 名称、规格、数量、消费日期或者消费批号、保质期、进货 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络方式等内容。 三、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运输工具,对与有毒有害物品混 载的、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温度、湿度条件的、未对散装 食品进展有效隔离的等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条件的食品, 应当回绝收货,并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格查验食品的包装和感官性状,包装应当清洁、 形状完好,无明显破损和受潮,食品具有该食品正常的感官 形状,标签内容完好,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虚假内容。 五、严格查验食品的保质期,对过期食品应当回绝收货 并主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临期食品应当根据自身销 售量确定采购量,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 六、 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 如实记录查验负责人、 食品名称、规格、数量、消费日期或者消费批号、保质期、 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络方式等内容或保存相 关凭证,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 6 个 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加强 食品贮存管理,确保食品在贮存过程中平安、不受污染。 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符合食品标识上的贮存条件,具 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食品保存条件为常 温的,其贮存温度不得超过 30℃。 三、 应当建立食品入库台账, 如实记录食品的入库日期、 数量等相关信息。 四、应当按照生熟分开、食品和非食品分开的原那么对 不同类别的食品和物品分区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识。散装 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消费日期或者消费批 号、保质期、消费者名称及联络方式等内容。 五、各类食品应当按照包装标识的要求堆叠,不得超限 量堆积、挤压存放。食品数量不得超过贮存库房、设备的装 载限量,离墙离地 10cm 以上。 六、应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那么流转贮存食品,定期检 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建立 食品出库台账, 如实记录食品的出库日期、 数量等相关信息。 七、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 2 年。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及 时处置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本单位食品平安管理要 求的食品。 二、进货查验时发现不合格食品,应采取拒收、根据协 议约定销毁等方式消除食品平安隐患。发现法律法规制止销 售的食品,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并使用醒目的识加以区 分,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三、进货查验后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顿经营,下 架并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同时使用醒目的识加以区分,及时 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标签标识等不危害食品平安的 不合格食品,经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经整改合格后可以重 新上市;对违法添加、腐败变质等严重危害人体安康的不合 格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销毁。 四、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 消费者,并书面通知供货者,相关处置情况及时报告食品药 品监管部门。供货者需要召回的,应当积极配合。消费者要 求退货或赔偿的,应领先行赔付。 五、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不合 格食品的名称、规格、消费日期、数量以及处置的时间、方 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络方式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加 强废弃物的处置管理,确保废弃物不非法流入食品市场。 二、应当装备专门的容器或场所存放废弃物,并使用醒 目的识加以区分。液体废弃物、具有挥发性气味的废弃物等 应当存在密闭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 三、废弃物的处置应当交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进展处置,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签署合作协 议。 四、不得乱倒乱堆废弃物,不得将废弃物直接排放到雨 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公共水域或交给未经相关部 门答应或者备案的单位或个人处理。 五、应建立废弃物处置台帐,如实记录废弃物的种类、 数量、去向、用处以及处置单位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 2 年。 食品平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平安突发事件应急处 置方案,由负责人或食品平安管理员详细负责食品平安突发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食品平安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停顿相关食品 的经营活动,对涉及的食品、工具、设备等进展封存,并自 发现之时起 2 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不得 对食品平安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 三、应当立即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通知相关供货者和消费者,防止突发事件恶化。 四、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调查、 取证工作, 不得隐匿、伪造、消灭有关证据。 五、建立食品平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台账,如实记录食 品平安突发事件处置涉及的食品名称、批号、数量、消费厂 家和联络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络方式以及处置的方式和结 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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