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大学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债务行为, 加强学校资金管理, 及时 进行清理结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会计制度》 (财会〔2017〕 25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债务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 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 款项、受托代理负债等。
第三条 学校债务管理应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严格执 行审批程序,不违反规定举借债务,不提供对外担保。
第四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实行分类管理,及时清 理各项负债,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债务的举借与偿还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和风险评 估,并与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中期财务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财务处是负责学校债务核算与管理工作的职能
部门,依规对债务进行审核、核算,并加强对债务的管理, 定期督促经办人员清理债务。
第二章 债务管理
第七条 借入款项
(一)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 款项。借入款项属于“三重一大”项目,须履行相关审批程 序。
(二)学校应当在对拟筹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的基础上,严格审核筹资方案(含用款计划)和还本付息方 案,评估学校的偿债能力和财务风险控制水平。
(三)筹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 研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四)学校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借款合同时,应明 确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依照合同办理相关 借款业务。
(五) 财务处应按照筹资方案或合同约定的本金、 利率、 期限、 汇率及币种, 准确计算并根据学校规定按时还本付息。
(六) 财务处应根据学校财力、 未来预算收入和贷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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