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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
施工现场触电未遂事故时有发生,其原因主要是工地管理不力。制度措施 不落实,机电人员检查督促不力临时用电搭设没有认真按“规定”执行,违章操 作、线路乱拉等现象所造成的,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和贯彻建设部部颁标准, IGI46- 88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和 IGI5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以下简称“规范”。特制订以下制度,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的规定,开工前必须认真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 用电设备在 5 台或 5 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 100KW 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 织设计。主要内容有: 1、现场勘察;2、确定电源进线和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 箱、配电箱、未级电箱装设位置及线路方向;3、负荷计算;4、绘制电器平面图、立 面图和接线系统图;5、选择导线截面;6、制订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电器防火措施。
二、加强临时用电技术管理工作,按照“规范”的规定,临时用电工程施 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技术人员编制,所队(厂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处技术主 管批准后实施,同时施工现场要建立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其主要内容为: 1 、 关于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资料;2、关于技术交底资料;3、关于安全检测记录;4 、 关于电工维修记录等。
三、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指导,监督工作。是保证临时用电生产安全 运行,尤其是保障人身安全、防止触电伤害事故的重要环节。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 真学习、贯彻执行“规范”标准:各单位机电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学习和指导工作, 应组织定期学习“规范”,电气作业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术水平,认真按部 颁“规范”搞好现场临时用电搭设,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监督检 查。
四、施工现场用电必须实行,三相五线制,三级供电、二级保护(总配电 箱、分配电箱。未级开关箱)全部要实行铁制配电箱,严禁使用木质配电箱。配电 箱内必须设置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分析、隔离电源的开关电器。配电箱内所有开关 电器应与配电线路相对配合。作分路设置,以确保专控,开关箱两用电设备之间必 须实行“一机一闸一保险”制。防止“一间多机带来的意外伤害事故。
五、加强电气材料管理,对于减少或杜绝电气伤害事故具有十分重要意 义。要严禁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厂、无地名的伪劣产品,购 买电器材料必须要到省建委推荐的有生产许可证、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厂家或直销 部购买,严禁在市场采购。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 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石化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 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第四条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一)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 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 业许可证。
(二)本企业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 业操作证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三)本企业以外单位及本企业下属多种经营企业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 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 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第六条临时用电管理
(一)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供电审批部门存档,第二联 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二)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签字 后,由用电执行人交供电主管部门注销。
(三)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 1 年。
第七条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八条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 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九条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 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第十条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 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 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 工、安装规范。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 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三)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
2.5 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 5 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 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四)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
电缆埋深不得小于 0.7 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 管、盖板等措施。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 须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36 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 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12 伏。
(七)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 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二条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 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三条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 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 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 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五条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 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 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十七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 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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