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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 自治党委和政府决 策部署,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 理,发挥规范举债对学校事业的促进作用,有效防范债务风 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 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 43 号)、《国务 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4〕45 号)、 《省直属高等院校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做好 2018 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 34 号)等 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债务的举借、 使用、 偿还和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 包括学校根据中长期发展规划 投资用于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形成的专项债务和日常运行中 形成的一般债务。
专项债务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学校举借的银行贷 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融资借款、财政外债转贷资
金,以及专项用于教学行政用房、学生生活用房、基础设施 改造等基本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等方面形成的债务。
一般债务是指学校日常运行中形成的应付账款。
第四条 学校债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量力而行、风险可控。学校债务规模应当与学校 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限额管理。
(二) 程序规范、 强化约束。 建立科学的举债融资机制, 规范债务举借程序。将债务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严格限定债 务资金用途。
(三)风险预警、目标考核。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应急 处置、考核问责机制,将学校债务作为学校目标考核的一项 指标。
第二章 举债管理
第五条 学校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 债务限额主要根据 债务风险和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一般债务规模应与学校预 算跨年度事项的相关年度部门预算收入相协调;专项债务规 模应与专项债务还款期内事业收入相协调。
第六条 举借债务必须确定偿债资金来源, 制定债务偿还 计划。
第七条 专项债务举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按照学校预算管理规定程序纳入预算项目 库;
(二)项目须有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通过的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举债方案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 通过;
(四)项目举债方案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使用与偿还
第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预算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 债务资金,不得挪用。
第九条 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工作,保证债务记录及时、 真实、准确,定期与债权人对账。
第十条 学校应按照预算和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债务本金、
利息。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债务收支及偿还全口径分类纳入预算管 理。
一般债务收支纳入学校预算跨年度事项,债务偿还纳入 相应年度部门预算;专项债务收支纳入项目建设期各年度部 门预算,债务偿还按合同约定纳入相应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专项债务收入在项目建设期内分年度编 制收入预算,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专项债务严格按规定用途 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 妥善偿还学校现有存量债务, 按照 《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引导高校化解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 教(2018) 1083 号)有关要求,结合学校财力和存量债务规 模,科学制定学校化解存量债务实施方案,存量债务偿还纳 入学校部门预算。
第五章 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债务总量、债务结构、 综合财力、 可 偿债财力等因素,测算债务率(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 的比例)、偿债率(年度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
例)等债务风险指标,评估学校债务风险状况,并定期向校 领导通报。
第十五条 加强对学校债务动态监控, 全面、 准确、 及时 反映学校债务情况。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加强学校债务统计, 及时按上级部门规定将债 务举借、使用、偿还等相关信息逐笔录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 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和财政厅。
第十七条 学校将债务管理情况纳入目标考核范围。 重点 考核债务使用、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情况。
第十八条 加强学校债务内部审计,对债务使用、偿还、 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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