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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制度 15 篇
治安管理制度 1
汇景雅居关于施工人员治安管理规定及处理办法
为了加强物业小区内部治安安全管理,保证内部工作正常运行及各施工装修 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如下 :
1、在各物业小区内的施工单位(包括短期、临时装修队),均应设一名专职 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检查日常施工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自觉遵守本公司 的各项规章制度。
2、施工单位进场时须到小区物业处办理申请手续 ,并交纳相应的押金,退场 时需到小区物业处退还出入证及出示物品清单。
3、装修施工申请进场 ,需交纳 20 某某元施工保金,其中包括装修管理费(按 3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待施工队完工清场、验收合格后,按规定退还剩余 保证金。
4、施工人员出入小区或在施工区内必须随身携带有效证件及出入证 ,违者 发现一次支付违约金 10 元,经常未带者从重处理或清除出场。
5、施工人员施工不准带违禁品(易燃易爆物)进入楼层,特殊情况经保安部 同意后可少量带进,做到一日一清,并必须设专人管理。违者赔偿 150 元,屡教不 改者送交公安部门从重处理。
6、施工人员之间纠纷引起打架斗殴损坏本公共财物者 ,除加倍赔偿外,肇事 者双方需支付赔偿金 200 元,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7、施工人员工作中不准饮酒 ,发现醉酒状态中有威胁他人安全的本物业公 司有权将其约束到酒醒以后,并赔偿 150 元;施工人员须文明施工,不得赤背、着 短裤、穿拖鞋在小区公共区域行走。
8、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 ,本公司有权将其送至公安部门处理。
9、对于施工的楼层部位,存在不安全隐患和不卫生状况,经小区保安部人员 书面通知后,不按期整改,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令该施工单位(施工队)主 管领导或负责人赔偿 200 元。
10、所有施工人员不经小区物业处批准 ,任何人不准在施工现场留宿(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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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宿其他人),发现一次赔偿 50 元,屡教不改者从重处理。经批准可在现场留宿 的人员,晚 10
治安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业经营单 位、从业人员和住宿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 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向社会公众提 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馆、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店等 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军队对外有偿服务的旅馆、招待所,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工商、卫生、旅 游、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管理 工作。
第四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应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 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严格、公正、文明、规范管 理。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场所选址、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安全保卫机构或者安全保卫人员,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制度和必要的 治安防范设施 ;
(四)从业人员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五)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六)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 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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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前,应当向所在地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材料包括:
(一) 申请书 ;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 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
(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五)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 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 ;
(六)治安防范设施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
(七)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八)旅馆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九)旅馆与居民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内,需要共用门户通道的, 应当出具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证明材料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 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许可 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 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馆经营场所跨区域迁移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机关重新申领 《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改建、扩建,变更名称、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以 及在所在的区域内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 可证》变更手续;转业、停业、歇业的,应当在 15 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手续或者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开办的旅馆,自批准之日起,每满 1 年应当到公安机关进行 《特种行业许可证》年度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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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接到旅馆年度审验申请后,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在 5 个工作日内 做出年度审验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严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 许可证》。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一条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治安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 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及时整改不安全隐患;
(二)制定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组织从业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四)建立和落实查验住宿人员的身份证件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实名、实 情、实数、实时登记住宿人员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 以及入住、退房时间,并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传送公安机关。
(五)建立会客登记、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全天应当有人值班巡查,服务 台、监控室应当设专人 24 小时值守;
(六)建立贵重物品管理制度,设置住宿人员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 保险箱,落实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七)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星级旅馆应当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闭路电视监控 设备。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应当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录像资料应当留存 30 日以上备查,资料应当保留完整。第十五条旅馆及其 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一)住宿人员使用已经过期、伪造、凃改的身份证件,或者所持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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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身份不相符的 ;
(二)住宿人员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管制刀具的;
(三)住宿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
(四)旅馆内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灾害事故的。
发生前款第(二)、 (四)项情形,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 下,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
(二)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或者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包庇、纵 容、隐瞒违法犯罪活动 ;
(四)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信息;
(五)私自泄露住宿人员信息和图像资料。
第十七条旅馆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 施 ;
(二)在旅馆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 整改记录 ;
(三)维护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旅馆内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 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 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察、处置工作 ;
(四)督促落实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住宿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配合旅馆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二)遵守旅馆的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
(三)不得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严禁将公安机关规定的危险、违禁物品和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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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禁在旅馆进行卖淫、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旅馆进行安全审核,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建立旅馆治安管理信息档案 ;
(二)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 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 ;
(三)检查、指导旅馆的治安保卫工作,发现旅馆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者 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
(四)接到旅馆内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 依法处置。
(五)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并指导、协助旅馆对从业人员开展治安安全和 业务培训 ;
(六)为没有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确需办理住宿的人员核实身份,出具身份证 明 ;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职务,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人民警察依法检 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 2 人。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记录在 案、归档管理,并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可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由在 场的旅馆责任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旅馆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 导、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旅馆业经营活动,不准为旅馆 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工作中知悉的旅馆住宿人员信息和图像信息,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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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保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积极维护 旅馆治安秩序和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旅馆从业人员因履行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 保险、评定伤残、见义勇为、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对没有《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旅馆业经营的,由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 54 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除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 安管理处罚外,对单位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 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在 3 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 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治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馆包括各种宾馆、家庭旅馆及提供住宿服务的饭店、招待 所、客货栈、洗浴场所和其他经营场所。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旅游、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 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旅馆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治安 管理工作。
第五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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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
(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
(四)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 图像信息系统 ;
(五)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六)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申办 《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从事旅馆经营;取得《特种 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旅馆经营。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 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四)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五)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提交 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形 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县(区)公安机关; 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足的材料。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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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应 当予以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区)公安机关在 20 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 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 生变更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决定变更许可事项之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原作出许 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 地勘验。
第十条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 许可证》。
第十一条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 3 个工作目前向原作出 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以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 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在 3 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 识和技能培训 ;
(三)建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
(四)建立会客登记制度;
(五)及时制止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图像 信息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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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原主的,送交公安机关;
(八)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具备涉外接待资格的旅馆,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入 住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的信息情况。
不具备涉外接待资格的旅馆,不得接待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住宿。
第十五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不得为违法犯罪 行为提供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或者隐瞒违法犯罪 活动。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 关:
(一)住宿旅客携带枪、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 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
(二)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住宿的;
(三)住宿旅客携带反动宣传物品、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过期的身份证件或者有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等情形的。
第十七条旅客住宿时应当按照规定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遵守旅馆的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旅馆进行治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
(四)建立旅馆业治安不良信息记录制度;
(五)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治安灾害事故和事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七)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公安执法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 件,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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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旅馆经营的,超出《特种行 业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事旅馆经营的,旅馆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员、被公 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后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涂 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 业许可证》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二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公安机关责令 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旅馆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 顿;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一)不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 的 ;
(二)不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不落实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未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 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 ;
(四)不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的;
(五)不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无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不设专 人全天值班的 ;
(六)不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或者图像 信息资料的保存期限少于 30 日的 ;
(七)未按照要求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
(八)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第二十三条旅馆不按照规定落实会客登记制度的,旅馆工作人员明知住宿 的旅客将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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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 20 某某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
第一条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保 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 他以洗浴、酒店式公寓等计时休息形式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为旅 馆)。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 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与所属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隔离;
(三)客房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服务设施分隔;
(四)安装符合标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五)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六)具有一定数量的床位(床位城镇三十张、农村十张以上),客房人均使 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从事旅馆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开办地县 (市)、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有关名称核准文件;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文件;
(四)旅馆方位及其内部平面图纸;
(五)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申请的实地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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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 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旅馆迁址、合并、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 应当到公安机关变更《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歇业的,应当自歇业之日起五 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歇业登记,交回《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情形中,涉及经营场所开办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公安机关 在变更《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前,应当对变更申请按照本规定进行实地核 查。
第七条旅馆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应与所在县(市)、区公 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公安机关应对治安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旅馆应当配备治安保卫负责人和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制定各项 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九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应对突发公 共事件演练 ;
(三)按照规定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准确登记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 码,实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
(四)客房区域设专人全天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全天值守;
(五)发现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为他人提供场地从事旅馆经营以外的活动的,在活动举办二日前通知 公安机关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旅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器材、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并确 保其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
第十一条旅馆应当在出入口、通道、电梯、停车场及其他公共区域按规定 设置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并保证其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信息系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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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鼓励旅馆安装使用电子防盗门锁和电子报警装置。
第十二条旅客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 旅馆,不得携带枪-支-弹-药住宿,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对旅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对旅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存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图像资料的,责 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权限的,由其他有关行政 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 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的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 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治安管理制度 3
一、目的
为规范本企业安全消防工作的管理,提高企业的安全消防的管理水平,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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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本制度。
二、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消防工作管理的引用标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以及检 查与考核。
2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安全消防管理的工作。
三、职责
1、消防工作由企管部、技检部、销售安装部生供部、安全员负责共同实 施。
2、公司安全员负责全公司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和监督;
3 、企管部做好公司全面的消防安全工作。
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企管部担任,分管 生产的副经理担任。成员由行政办公室、各部门、各生产管理有关人员组成。
5、消防工作计划管理
⑴安监科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年度消防工作计划送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
⑵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电力设备防火技术措施计划送公司防火安 全领导小组。 ⑶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列入 公司年度工作计划下发执行。
6、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管理
⑴安全监察科、生产技术科及各生产管理职能部门绘制全公司消防设施布 置及灭火器材配置图,报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安监科组织实施。
⑵购进的消防器材,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产品使 用说明书,否则应退货。更不准安装使用。
⑶对变电站、油库、仓库、档案、易燃易爆物品存储室等重要防火的部位 以及其他的生产场所、建筑物(包括办公室、职工宿舍)应按消防规定配备足 够的消防器材,变电站控制室的电缆层应配备合格的呼吸保护器,室外开关站 应设立灭火沙池。
⑷消防用水按 DL5027—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第 5.0.1、 5.0.2、 5.0.3、 5.0.4 条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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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消防器材维护、保养、检查管理
a 、现场消防器材应存放在防火、防潮箱或建筑物中。
b 、消防灭火器每年送取得省级以上消防认证单位进行试验一次。试验后, 要在灭火器上贴上试验合格、试验日期的标签。
c、每年 9 月至 10 月,安全监察科共同组织检查组对全公司所有消防器材 和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与监督。
d、对检查发现的缺陷,要及时组织维修处理或更换。特别是防火重点部位 及动火场所。 ⑹油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控制室、调度室、档案室、通信 室,电气部分及其他部分消防措施和灭火规则分别按 DL5027—93 《电气设备典 型消防规程》中的第 6.3 、 9.2,第 8 部分,
7.3— 7.6,第 4 部分, 9.1、 9.4、 9.5 条款规定执行。
⑺一般仓库、各职能部门、管理部门消防管理
a 、下班前要检查门窗,关闭电源,消除火灾隐患。
b、严禁乱接电源,灯炮不能超过六十瓦,电灯应距离货柜一米以上,烤火 电炉要人走火灭。 c、各种消防设备,除救火外,严禁动用,要保持消防器材 的干净,不损坏。;
d 、仓库内严禁吸烟,仓库外严禁乱扔烟头;并设置“严禁吸烟”标牌。
e 、每辆车上至少要配备一只灭火器。
7、消防工程的施工监督和验收管理
⑴安全监察科负责全公司防火、防爆工程施工监督和组织验收工作。
⑵消防工程的施工队伍,必须具备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书。
⑶对基建、技改工程的消防设施验收按公司《基建工程施工安装及验收投 产管理规定》执行。
⑷防火重点部位和动火管理按《电力典型消防规程》第 3 部分各条款规定 执行。
8、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部门的消防责任及其实施细则见本公司《治安、消 防、保卫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9、消防培训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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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安监科、宣教科利用板报、专刊、宣传栏会同工会对全公司职工进行防 火安全宣传教育。 ⑵安监科、宣教科会同人事劳资科每年举办 2 期消防培训 班。
10、技术资料管理
⑴安监科负责建立全公司防火器材的台账。
⑵安监科应有消防设施及公司现场平台布置图,布置图上应标出灭火装置 的型号、数量。 ⑶安监科应有完整的全公司现场灭火器材技术资料。过期及作 废的资料应消除,以免误用。
11、逐步创造条件建立消防工作微机管理,实现防火微机远程现场监控管 理。
本标准按公司《经营管理责任制》、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进行检查与 考核。
本规定由安监科提出并归口管理、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不尽之处执 行有关规定、规程。
第二章 治安管理制度
一、引言
为规范本企业治安保卫工作(以下简称治保)管理,保证企业的生命财产 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治保管理工作的引用标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以及检查 与考核。
四、职责
治保管理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实施。
五、管理内容与方法
b、治保领导小组职责
Ⅰ负责提出治保、消防工作的目标。
Ⅱ每半年召开一次治保领导小组会议,听取行政办公室汇报,分析全公司 治保的情况,提出治理、防范的方案,部署今后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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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充分发挥行政办公室履行治保职责,支持其查处本公司内发生的各类治 安案件、刑事案件,打击犯罪,维护企业的安全。
Ⅳ负责表彰和奖励治保先进集体和个人。
c、行政办公室为公司治保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行政办公室负责向公司 治保领导小组提出治保的计划、方法和措施,经公司治保领导小组批准后,行 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⑵各所、站治保工作小组
a 、各单位正职任组长,成员由各班(组)长组成。
b、各所、站治保领导工作组职责
Ⅰ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治保领导小组部署的治保、消防工作。
Ⅱ每年进行一次对职工普法教育和四防安全教育,发现职工有违法行为预 兆除做好思想教育外,要及时向行政办公室或公司领导汇报。
Ⅲ要处理好职工内部发生的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斗殴等治安案件的发 生,做到“四无”,即:无职工犯罪、无案件、无火灾、无治安灾害事故。
c、班(组)治保员(兼职),由班(组)长指定。班(组)治保员职责: Ⅰ认真管理好本班组治保工作,宣传国家法律和公司规定。
Ⅱ管好本班组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贵重物品,防止丢失和被窃。
2、治保管理的原则 ⑴坚持防范和教育为主的原则 ⑵采取综合治理的原则
3、治保管理措施 ⑴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治保管理法规和本公司的治保规章制度。 ⑵开展“四防”宣传,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 ⑶做好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职工的教育转化工作。 ⑷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预防犯罪活动。
7 、行政办公室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治保工作,了解和收集治保情况, 发现问题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领导及公司治保领 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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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行政办公室负责编写治保、年终工作总结,报公司治保委员会。
六、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按公司《经营责任制管理实施办法》进行检查与考核。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行政办公室提出并归口管理,负责解释,不尽之处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三章 治安、保卫、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事业 单位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标准》是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是切实做好供电企业治安、消防保卫工作的重要 法律依据。
第二条 供电企业的内部治安、消防管理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 组成部分。它关系着企业的发生和经济效益。是搞好企业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 方面。
第三条 维护企业内部的正常秩序创造良好、安定的环境,保障改革和各项 工作,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本公司内部治安、消防管理工作必须纳入企业目标管理。贯彻预防 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与工作、生产同时布置、 考核,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执行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本公司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预防和减少违法 犯罪行为。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和火灾的发生。保障企业内部的正常秩序。保卫 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 经理是本企业治安、消防、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管理职能部 门、科、室的主要行政领导人,为该单位、治安、消防保卫工作责任人,但可 以由行政副职、分管生产副职分管日常治安、保卫、消防管理工作,责任制要 落实到班组、岗位和个人。
第二节 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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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理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治安、保卫、消防条例、命令和上级有关治安、保卫、消 防工作的规定。
2、统一领导全公司治安、保卫、消防、督促下属各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 加强治安、保卫、消防管理。组织制定和落实治安、保卫、消防工作制度。完 善防范措施。
3、部署全公司治安、保卫、消防工作,审定治安管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 全工作规划、计划并决定将重要事项提交职代会通过实施。
4、按分工原则,向各分管副经理下达治安、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和近期要 求,组织协调工作,并授权有关副经理主管治安、保卫、消防的日常工作。
5 、定期召开治安、保卫、消防工作会议,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研究决定对有关单位、人员的奖惩。
6、主持整改重大火险、隐患。发生火灾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亲临现场,组 织指挥抢救,力求降低损失。
第八条 副经理职责
1、分管治安、保卫、消防工作副经理责任
⑴主持本公司治安、保卫、消防管理的日常工作,定期组织分析治安、保 卫、消防工作形势、督促各级治安、保卫、消防工作责任人落实各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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