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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安全消防管理制度_公司仓库安全消防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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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安全消防管理制度_公司仓库安全消防管理 规章制度 仓库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篇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仓库消防安全管理, 保障人身、 产品、 设备免受火灾 危害,保卫公司财 产安全及公司员工人身生命安全,根据《仓库防火安全管理 规则》以及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结合公司仓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仓库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接受公司 安全部门的指导和 监督。 第三条 公司仓库贮存着大量产品, 是防火重点区域, 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把消 防安全工作摆到首位,与各项工作同计 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同总结。 第四条 仓库部门领导对所属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仓库 解决不了的火险隐 患,及时反映到公司,切实加以整改。如对已经发现的火险 隐患熟视无睹, 对防火工作指挥不当, 造成火灾事故, 应当追究主管单位领导的 责任。 第五条 仓库部门领导为仓库防火负责人, 建立安全小组, 仓库负责人为安 全小组负责人,并确定一名保管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一、仓库防火负责人职责: 1 、贯彻执行防火安全的规定和文件,组织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2 、组织定期检查防火安全实施执行情况。 3、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落实防 范措施。 4、 有义务有责任对工员进行宣传防火知识、 灭火知识、 火场逃生技能等消 防安全知识,增强防火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消除不安全因素和火险隐患;对新 职工要做好上岗前的防火安全培训。 二、保管员职责: 1、负责仓库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防火安全制度、规定。对存在的 不安全因素,应 及时排除,解决有困难的,应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2 、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3、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火灾隐患,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领导 汇报。 4、每日检查库房安全措施,下班时做到关闭门窗,做好火、电源管理,清 除废纸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5 、发现火警时,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警。 第六条 仓库对火源要严加管理。 仓库区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职工、 外来 人员和车辆入库, 必须收留火种,禁止带入库区。 第七条 库区若确需动用明火, 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落 实安全措施,指定 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要认真检查,不得留有火种。大风 天不准明火作业。 第八条 产品入库应认真检查是否留有火种, 特别对外来物品, 更要严格检 查,如有可疑应另 外存放,进行观察。 第九条 仓库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按照设计规范由正式电工安装、 维修。 不 准乱拉临时电线, 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第十条 库房照明灯头应装在通道上方,堆码产品必须与灯头保持 50 公分 以上距离。工作完毕, 切断电源。 第十一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 60 瓦以上的灯泡、电熨斗、 电炉、电烙铁、电钟、 交流收音机、电视机等电器设备。 第十二条 每个库房应单独安装分闸, 开关箱应设在库外, 并安装防雨防潮 等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 物品应根据不同性质,分库、分区、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 面积不宜大于 100 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 1 米,垛与墙之间不小于 0.5 米, 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 0.5 米,储存物品与散热器、供暖管道的距离不小于 0.3 米,库房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2 米。 第十四条 氧气、液化气、乙炔等易燃和易爆物品,不准露天存放,应存放 在温度较低、通风 良好的库房,不准将性质相互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 存。 第十五条 不准在库区内停放、 修理机动车辆。 铲车进入库房, 必须有防止 溅出火花的安全装 置,不准在库区内存放汽油、柴油。 第十六条 库区和库房内应经常保持清洁, 对散落的包装纸、 杂物等应及时 清除,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各种消防器材应定点、定人、定期检查、维修,严禁挪用。消防 设备周围,严禁堆 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 仓库必须实行分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 部门每月、 仓库负责人 每周、保管员每日 检查一次。检查的重点是火源、电源、消防设施、生产设备 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仓库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 必须做出详细登记, 建立档案, 逐条 研究,限期整改。 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安全措施,保 证安全。 第二十条 仓库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人员奋力抢救,同时迅速报警, 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用电话报告上级部门, 同时主动配合公安 部门查清原因,查 清肇事人和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对有意隐瞒火灾事故不 报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火灾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 (即:事故原因不查清 不放过,事故责任者 得不到处理不放过,事故教训不吸取不放过,防范措施不 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防止和避免重大火灾事故发生, 以及在扑救火灾中奋勇保护 公司财产的有功人 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仓库防火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人, 应视情节轻 重,给予相应的经 济制裁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仓库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篇 2 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公司财产免受火灾危害,保证生 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仓库建筑 1.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 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和验收仓库的建成。 2.仓库、货场必须生活区、维修工房分开布置。 3. 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等的安 全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储存易燃物品库房地面,应当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5.库区的加工间和保管员办公室应当单独修建或用防火墙与库房隔开。 6.仓库区域内应当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 7.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 货场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 装置避雷设备。 二、储存管理 1.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 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 墙距、梁距。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 2.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 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 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 所,并应当有专人定时测温。 5.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 的地点。 6.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 闪点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采 取降温措施。 8.化学易燃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 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9. 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准入 库或归垛。 10.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库房、露天堆垛、罐区,不准进行分装、试验、封 焊, 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 如因特殊需要这些作业时, 事先须经公司 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监护,备好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 束,须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1.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12.在库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13.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 对散落的易燃、 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 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 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三、装运管理 1.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 置。 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 不准穿带钉子的鞋, 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 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2.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戴防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 3.运输易燃、可燃物品的车辆,一般应当将物品用苫布苫盖严密,随车人 员不准在车上吸烟。 4.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化学易燃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5.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物品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各种车辆不 准在库区、库房内停放和修理。 6.库房、堆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仓库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篇 3 为保证仓库管理工作的正常化,促进生产发展,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公 司财产物资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 通则 第一条 仓库管理人员, 应熟悉本仓库所存放物质的性质, 保管办法及注意 事项,并会正确地使用本仓库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 第二条 仓库负责人应经常向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教育。 第三条 各仓库的结构必须符合要求,不得任意修改,门窗一律向外开。 第四条 库内存放的产品要按规定排列整齐, 不得紊乱。 入库时按产品日期 分别挂牌标明,决不允许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事故和损失。 第五条 库内产品不得擅自堆积太高,应规定库内安全容量。 第六条 库内应保持良好通风,必要时可安装通风设备。 第七条 同一库内不得乱放互相起作用或互相影响的产品, 应放置性质相同 的产品。 第八条 各库的照明系统,须按时联系有关部门及时作好技术检查,检修, 以免失效。 第九条 仓库用的一切防火设备要经常检查, 保证完整好用。 其数量按规定 配备。 第十条 仓库内部和周围,严禁烟火。 第十一条 仓库保管员每天上下班时, 对库内外要巡视一次, 门窗是否牢固, 是否有其它异状发生,如有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追查处理。 第十二条 仓库周围和内部,不得有垃圾或易燃物品积存,以免引起火灾。 第十三条 外来人员未经仓库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进入仓库, 安全检查人 员凭证件可进入检查。 第十四条 处罚 (1)对本规定执行不力的当班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处 100 元、 200 元罚款, 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轻重和损失大小处 200- 1000 元罚款,特别严重的解除劳 动合同, (2)对违反规定, 在仓库抽烟动火人员处 100 元罚款, 并责令其参加安全教 育。当班人员不及时制止的,处 100 元罚款。 第二节 油类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油库管理人员必须精通仓库各种油类安全存放的知识及有关注 意事项,并会正确使用该油库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 油库主管负责人经常对油库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有关安全及消防 知识的教育,并进行考试。 第十七条 各油库的建筑及设备必须适合各种油类贮存。 第十八条 油库内严禁烟火, 库内外应保持清洁整齐, 不得有破布, 木屑垃 圾等易燃物,仓库附近道路必须畅通,不得有碍消防车通过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各种油库必须设有充足合格的消防设备和黄沙,并经常进行检 查。 第二十条 油库照明必须是防爆灯, 电线要有保护管, 禁止使用明电线或破 电线。 第二十一条 各类油物要分开保管,不得混放一起,以免领取出现错误。 第二十二条 搬动油桶时不得乱撞乱摔,要轻拿轻放,防止发生事故。 第二十三条 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以保持室内温度适宜, 如室温达到 32℃应尽量避免搬运发放。 第二十四条 开启油桶时,禁止用铁器敲打,必须使用铜质或铝质工具。 第二十五条 非油库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入内, 严禁穿铁钉鞋, 带火 柴及其它引火物入内。 第二十六条 处罚 (1)对本规定执行不力的当班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处 100 元、 200 元罚款, 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轻重和损失大小处 200- 1000 元罚款,特别严重的解除劳 动合同, (2)对违反规定, 在油类仓库抽烟动火人员处 100 元罚款, 并责令其参加安 全教育。当班人员不及时制止的,处 100 元罚款。 第三节 药品试剂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对所有存放药品试剂的性质, 保管办法及安 全注意事项精通熟悉,并会正确地使用本库的安全及消防设施。 第二十八条 仓库主管领导须经常对仓库管理员进行业务, 安全及消防知识 教育,并定期进行考试。 第二十九条 仓库周围要保持清洁。 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道路要保持畅 通无阻。 第三十条 仓库的电气设备及照明必须是防爆型, 并定期检查, 保证完整无 损。 第三十一条 库必须备用足够,合适的消防设备。 第条 仓库存放的药品试剂, 要排列整齐分类保管, 不得将性质不同的和有 抵触的药品试剂混放在一起。 第三十二条 仓库存放的药品试剂必须贴有明显的品名标号,以防领错。 第三十三条 搬动药品、试剂时,必须轻拿轻放,禁止摔打和撞击,如包装 有破捐损的应立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库内严禁烟火及携带引火物。 第三十五条 非本库人员不得随意入库, 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入库时, 应在登 记簿上登记,经仓库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三十六条 处罚 (1)对本规定执行不力的当班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处 100 元、 200 元罚款, 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轻重和损失大小处 200- 1000 元罚款,特别严重的解除劳 动合同, (2)对违反规定, 在药品试剂仓库抽烟动火人员处 100 元罚款, 并责令其参 加安全教育。当班人员不及时制止的,处 100 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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