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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修这⼀企业资质!即⽇起施⾏!取消三级和四级,明确⼈员要求
近⽇,住建部官⽹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详情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2年3⽉2⽇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公布 ⾃公布之⽇起施⾏)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 进⼀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的通知》(国发〔2021〕 7号)、《国务 院关于进⼀步贯彻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 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第⼀款中的“建设⾏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第⼗四条改为第⼗⼀条,将“⼯商⾏ 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五条第⼀款修改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两个资质等级。 ”
第⼆款第⼀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员”修改为“专职会计⼈员”。
第⼆款第⼆、三、四项改为第⼆款第⼆项,修改为:
“ (⼆)⼆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员不少于5⼈,其中专职会计⼈员不少于2⼈; “2.⼯程技术负责⼈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
⼩编附原条款(⼩编整理供参考):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三、四四个资质等级。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 ⼀、⼆两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积累计竣⼯30万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建筑⼯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年房屋建筑施⼯⾯积15万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员不少于40⼈,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员 不少于20⼈,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员修改为专职会计⼈员不少于4⼈;
6.⼯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说明书》制度;
8 .未发⽣过重⼤⼯程质量事故。
(⼆)⼆级资质(删除):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积累计竣⼯15万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3年建筑⼯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年房屋建筑施⼯⾯积10万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员不少于20⼈,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员 不少于10⼈,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员不少于3⼈;
6.⼯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说明书》制度;
8 .未发⽣过重⼤⼯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删除):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2.房屋建筑⾯积累计竣⼯5万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2年建筑⼯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员不少于10⼈,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员 不少于5⼈,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员不少于2⼈;
5.⼯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说明书》制度;
7 .未发⽣过重⼤⼯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删除):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2.已竣⼯的建筑⼯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员不少于5⼈,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员不少于 2⼈;
4.⼯程技术负责⼈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员;
5.商品住宅销售中实⾏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说明书》制度;
6 .未发⽣过重⼤⼯程质量事故。
修改为:
(⼆)⼆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员不少于5⼈,其中专职会计⼈员不少于2⼈; “2.⼯程技术负责⼈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
三、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条。
⼩编附原条款(⼩编整理供参考):
第六条 (删除)新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领取营业执照之⽇起30⽇内,在资质审批部门的⽹站或平台提出申请 备案事项,提交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专业技术⼈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的电⼦材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的⾝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的其他⽂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 得超过2年。
⾃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起1年内⽆开发项⽬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删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 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条 (删除)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四、将第⼗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级资质:
“ (⼀)⼀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员的职称证件;
“3.已开发经营项⽬的有关材料;
“4.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说明书》执⾏情况报告,建⽴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 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 (⼆)⼆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员的职称证件;
“3.建⽴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
五、将第⼗⼀条改为第⼋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 “⼆级资质由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
增加⼀款,作为第五款: “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
六、将第⼗七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 “县级以上⼈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公开’监管,依法 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为。
“县级以上⼈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监管,不断提升信⽤监管⽔平。 ”
七、将第⼗⼋条改为第⼗五条,第⼀款、第⼆款修改为: “⼀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的建筑规模不受 限制。
“⼆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积25万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 ”
⼋、将第⼆⼗条改为第⼗七条,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商⾏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修改 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九、将第⼆⼗⼀条改为第⼗⼋条,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 照《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将第⼆⼗⼆条、第⼆⼗三条、第⼆⼗四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 “企业开发经营活动中有违法⾏为的,按照《中 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程 质量管理条例》、《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民⽤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此外,对相关条⽂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 ⾃公布之⽇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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