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 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公布日期】 2022.04.12
• 【字 号】京建发〔2022〕 108 号
• 【施行日期】 2022.04.1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企 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22〕 108 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审 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的通知》 (国发〔2021〕 7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4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 知》 (京审改办发〔2020〕 1 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 作,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一级资质的房地 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 承担建筑面积 25 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 3 年。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政策,负责一级 资质初审、变更初审和二级资质审批、变更审批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 技术开发区审批局负责本行政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初审、注销初审工作, 其中二级资质告知承诺审批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受理, 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批。
三、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变更事项实行全程网上办理,在本市注册 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业务的,应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 //zjw。 beijing。 gov。 cn/)进入办事大厅,通过“北 京市房地产开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四、一级资质核定初审申报材料及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5 年以上;
(五)近 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30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 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六)连续 5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七)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1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 开发投资额;
(八)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4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 20 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 人员不少于 4 人;
(九)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十)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 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十一)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二级资质核定申报材料及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办理延期的,需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 级以上职称,统计人员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或从业证书。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5 人 (含工程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2 人。
(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 系情况说明(见附件 1)。
(六)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需按《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一 次性告知书》 (见附件 2)内容准备相关资料,确认相关资料齐全、真实、有效后, 提供《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承诺书》 (见附件 3)。
六、一级资质初审审批时限为 15 个工作日;二级资质审批分一般办理和告知 承诺办理两种方式,企业可自主选择办理方式,一般办理方式审批时限为 10 个工 作日,其中初审 5 个工作日,告知承诺方式审批时限为 0.5 个工作日;资质变更为 即时办理。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证书全面实行电子证书。二级资质核定及变更审
核通过后,开发企业可在房地产开发管理系统下载电子证书。相关主体可通过市住 房城乡建设委官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查询栏目进行验证,电子证书信息与网 上查询信息一致的,方为有效证书。
开发企业应妥善保管本单位的电子资质证书,防止被冒用或篡改;自行打印的 电子证书与网上查询信息不一致的,视为伪造;伪造、篡改电子证书的,电子证书 一律无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追究其伪造国家机关文书、证件、印章行为的法律 责任。
八、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 30 日 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 原资质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 标准》处理。
九、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企业因营业执照注销、营业执照核减房地产开发业 务、企业迁出本市等情形,需在资质有效期内提前终止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应向注 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明确注销 资质的理由,并承诺无在建、在售和遗留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等内容。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受理后依据企业情况于 5 个 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同意注销的,应在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 行政审批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未收到异议或异议不 成立的,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审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批通过后发布公告注销。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要充分了解拟注销资质开发 企业情况。对企业存在房地产在建、在售或其他历史遗留项目且注销资质有可能引 发社会矛盾的,可暂时不予受理。
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按照相关要求采取告
知承诺批后核查、双随机检查等方式对开发企业资质条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一)告知承诺批后核查。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 业,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应自核发资质证书后 20 个工作日内,核查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履诺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系统填报资料不准确的为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专业技术人员变 动导致不满足相应资质条件的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逾期不接受核查、核查时不如 实提供材料的为严重违诺失信行为。对于违诺失信行为,责令 1 个月内整改。整改 后仍达不到资质条件要求的,依法撤销决定。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依法予 以行政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二)双随机检查。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依法对 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进行动态核查,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 质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撤回其资质证书,并公告作废。
十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行为实行信用管理,定期 汇总和整理开发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布,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进行 处罚后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予以公示。
十二、本通知发布后,二级资质(含)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在有效 期内的继续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资质证书到期前 1 个月内到企业注册区住房 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按照企业条件申请核发资质证书;三级资 质(含)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办理变更业务的,应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申报材 料,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核发二级资质证书。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 年 4 月 12 日
附件 1:《建立质量保障体系》情况说明
附件 2: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附件 3: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承诺书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