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旧货流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旧货流通的管理,维护旧货流通秩序,规范旧货交易行为, 培育和发展旧货流通产业,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类旧货市场、经营旧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旧货,是指已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领域,处于储备、 使用和闲置状态,保持部分或者全部原有使用价值的物品。本办法所称旧货市场,是指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或者定期性的旧货 交易活动,具有信息、评估、结算、加工翻新、保管、运输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 所。第四条旧货市场按其业务活动范围,可分为全国性旧货市场和地方性旧货市 场。全国性旧货市场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商
2、经营的旧货市场。地方性旧货市场是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招商、经营的旧货市场。第五条旧货流通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旧货流通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稳步发展,起步阶段先进行试点,取得 经验后逐步推开。旧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_ 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是旧货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旧货业的行业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对旧货流通行业实施特种行业管理。第七条旧货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旧货行业的自律性组 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第1页共12页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
3、设立旧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适应业务需要的注册资金;(二)有与业务活动范围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执业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营业设施和自动化管理设备;(四)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五)有组织章程、交易规则、治安保卫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设立旧货连锁店除了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 备连锁经营的基本条件。旧货连锁店,是指经营旧货、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 下,采取统一管理经营模式,或者授予特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经营组织 形式。第十条设立旧货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
4、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执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资金、场地、配 套服务设施和自动化管理设备;(二)有组织章程、交易规则、治安保卫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三)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统一规划与布局;(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开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旧货企业和旧货连锁店以及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需经企业总部、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 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_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批准。第2页共12页第十二条开办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在市(地)和市(地)所属县(市)内经 营的旧货企业,按其业务活动范围不同由当地市(地)和省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 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建立全国性
5、旧货市场需经当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品流 通主管部门审核,报_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建立地方性旧货市场须经当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品流 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_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中央部门的直属企业设立旧货市场,需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经 当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_商品流通主 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报请审批设立旧货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组织章程、交易规则、治安保卫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四)资金信用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及营业设施情况;(五)法定代表人和专职执业人员的姓名、职务和
6、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 报请审批设立旧货连锁店,除了前款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具有若干个门店的证明和总_设立全资及控股收购、加工翻新中心、门店的决定,或者 总部与参股及无资产联系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第十七条报请审批设立旧货市场,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提交的 材料外,还需提交发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和市场领导、管理机构组成 方案以及市场交易规则。第3页共12页第十八条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在_ 日内以 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对批准设立的旧货企业颁发旧货经营资格证书,对批准设 立的旧货市场颁发旧货市场批准证书。旧货经营资格证书和旧货市场批准证书由_商品流
7、通主管部门统 一印制。第十九条经批准设立的旧货企业和旧货市场,申请者应当持批准文件和证书 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登记手续后,持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批 准手续,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第二十条旧货企业以及其分支机构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 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旧货连锁店登记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_连锁店登记管 理有关问题_通知的规定办理 ; 旧货市场登记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 经营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关联法规:第二十一条经营旧货的个体工商业户直接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 理特种行业登记手
8、续后,持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第二十二条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金及修改章程等重大事 项,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_ 日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依照有关规定向 公安机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旧货企业、旧货连锁店和旧货市场因停办或者破产而经营终止, 应当自终止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_ 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 审批后,清理债权债务,并依照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 记手续。第4页共12页第三章业务经营范围第二十四条旧货经营者可按照旧货的分类,实行综合性或者专业化经营。第二十五条旧货企业可以采用购销
9、代理(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易货 或者与生产、流通企业联合收旧卖新等方式开展业务,也可以对旧货进行加工修 理、改制翻新和二次包装。第二十六条旧货市场可以对外招商、开展自营、组织民间交易和捐赠,可以 提供鉴定、评估、保管、储存、运输、修理、翻新、包装、信息、咨询及代社会 福利机构处理受赠物品等配套服务。第二十七条下列物品不得作为旧货经营:(一)赃物、走私物品、来历不明物品及抵押中的物品,或者有赃物、走私嫌 疑的物品 ;(二)严重损坏且无法修复的物品;(三)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和特许经营的其他物品。第二十八条经营国家文物监管物品,必须经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 准。第四章交易活动第
10、二十九条旧货经营者和旧货市场开展旧货经营、加工翻新等业务活动,应 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关联法规:第三十条旧货经营者开展定时定点收购、电话预约上门收购等流动性收购业 务,其业务人员和旧货企业的委托收购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取得上岗执业资格,并 佩戴统一标识。第三十一条旧货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和受他人委托代销、寄卖的旧货进行查 验。对价值超过_元的旧货应当详细记录其基本特征、来源和去向。第5页共12页第三十二条旧货经营者应当登记出售、寄卖及受他人委托出售、寄卖旧货的 单位名称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对委托处理旧货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严格查验委 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第三十三
11、条旧货经营者接受委托代理销售或者代为保管旧货的,应当建立严 格的物品交接、保管及偿付制度,明确有关责任,避免发生纠纷。第三十四条旧货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旧日用品、旧家具进行必要的清洗、除 尘和整理,保证所售物品清洁、卫生和安全。销售旧服装必须按卫生部门有关标 准进行严格消毒。第三十五条旧货经营者出售旧办公设备、旧大件家用电器(不含拆件商品), 应当进行必要的检修,出具有关证明。保修期不得少于_个月。第三十六条同时开展经销、寄售、代理、租赁等服务业务的旧货企业以及兼 营新货的旧货企业,应当分别核算营业额,分别申报纳税。第三十七条旧货市场、旧货经营者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及公安机关要求 协查的物品、
12、走私物品,有义务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包庇。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对赃物、走私物品或者有赃物、走私嫌疑的物品,应当 及时予以扣留,并开具收据。经查明不是赃物、走私物品的,应当及时退还;确属 赃物、走私物品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旧货交易实行归行纳市,经营者必须在旧货市场或者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指定的交易场所销售旧货。第四十条旧货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经营者档案,其管理人员有 权监督旧货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其经营劣绩作如实记载,并按有关章程、细则 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者实行警告或者提请原批准部门取消其从业资格。第6页共12页第四十一条旧货市场应当建立相应的结算系统,旧货成交后
13、由市场委派的专 职人员开具销售货款票。销售货款票应当包括旧货品名、数量、单价、货款总 额、供货人、买货人等项内容。第四十二条旧货成交后,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的,应当持购买发票到有关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未取得旧货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或者被取消旧货经营资格未 满五年的旧货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旧货经营业务。第四十四条跨省运输旧货,凭_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出具统一的准运证明和有效票据,公安机关检查后 予以放行。第四十五条旧货经营网点拆迁需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 部门意见。同意拆迁的,要按有关规定在条件相当的地点予以
14、补建。第四十六条组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旧货交易会,需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_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地方 性旧货交易会,需经省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七条_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旧货行业执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 及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公安机关对旧货行业执业人员进行治安业务培训。第四十八条旧货业的主要执业人员(估价师、估价员)必须参加培训。经考核 合格的,发给旧货行业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第四十九条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其批准的旧货企业、旧货市场及 旧货经营者进行年检(具体年检办法另行规定)。第五十条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年检不合格:第7页共
15、12页(一)取得旧货市场批准证书或旧货经营资格证书,办理有关证照 后, _个月内仍不开展业务的 ;(二)旧货市场、旧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四)不按规定及时申报年检材料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六)旧货市场经营秩序混乱,交易行为严重失控的。第五十一条年检不合格的,由公安机关、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并限期三个月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取消其旧货业经营资 格。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公 安机关依法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16、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_元以上 _元以下罚款,并处经营单位_元以上 100_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 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五十四条凡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旧货经营者和旧货市场,应当自本办 法发布之日起_个月内进行整顿,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办法规 定条件的,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 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规定的条件;逾 期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商品 流通主管部
17、门、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查处,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其营业执照。第8页共12页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_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旧货流通管理规定(二)1、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建筑工程篇)2、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第一篇土建工程篇)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_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火力发电厂部分)5、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_6、 _有限公司电缆沟走向图二.工程概况本工程为_有限公司#3#4 机组部分公用电缆沟改造,由砖砌电缆沟、混凝 土浇筑电缆沟,砖砌集水井、混凝土浇筑盖板等组成,电缆
18、沟总长约 668m,新做 承重盖板约_米,活动盖板约_米,此次改造的工程范围及项目如下:1、 由于电缆沟施工较早,后又经多次施工改造,现电缆沟内部有积水、部分 段有积灰或者杂物,此次改造以上电缆沟需要掀开全部电缆盖板,对电缆沟内部 杂物、积灰进行全面清理(清理长度约_米),整理规范电缆摆放,对锈蚀的电 缆支架进行防腐处理,对锈蚀特别严重的进行更换,排除电缆沟内积水,对渗水 部位进行防水处理。2、 根据现场情况,预计增加防火防水隔离墙不少于 12 处,增加集水井不少 于 3 处,防火防水墙要符合电力要求,集水井尺寸 2_ 1.5_ 1.5m, 24 砖墙 1:2 水泥砂浆抹至少 2cm 厚。集水
19、井位置根据现场电缆沟积水情况确定位置。第9页共12页3、 对电缆沟本体基础进行加高处理,高出地面一砖高,盖板掀开后对电缆沟 地基凿毛方能进行加高施工,施工前并用高压水冲洗干净,加高后上盖电缆沟盖 板,盖板两边 10cm 抹坡,盖板顶部侧面全部覆盖 1:2 水泥砂浆厚度不少于 3cm 厚。4、 电缆沟过路两边及电缆沟拐弯处预留活动盖板,活动盖板单层配筋,主筋 不小于 _ 间隔不大于 20cm、配筋不小于 _ 间隔不大于 20cm,混凝土采 用 C25,厚度大于 10cm。正常位置电缆沟每隔_米预留活动盖板,引风机周围 过路处需要承重盖板,承重盖板采用双层配筋主筋不小于 _ 间隔不大于 10cm、
20、配筋不小于 _ 间隔不大于 20cm,混凝土采用 C25,厚度大于 18cm。三、工期预计开工日期_年_ 月_ 日,竣工日期_年_ 月_ 日,共计 _ 日历天数,如遇特殊情况,工期顺延。四、施工及质量要求抹灰砂浆的配合比应严格按设计要求 1: 2 水泥沙浆搅拌,并掺_%防水 粉,砂浆应控制在初凝前用完。抹灰前,基层表面的灰尘、污垢和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洒水湿润。 抹下层灰时,应待前一层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涂抹后一层。抹灰工程的面层不得有裂缝,各抹灰层间不得有脱层、空鼓现象产生,表面 应达到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清晰美观。五、安全施工保证措施建立安全施工组织机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
21、进行安全生产的组织保 证。加强进场人员安全教育工作,进行三级安全交底、提高进场人员的安全意 识。第10页共12页制定安全目标计划和安全施工策划,针对施工中的具体情况,对危险点、 源,有安全隐患的部位,进行有预见、有准备、有计划、有步骤地设计安全防护 措施。分析施工过程中人、物、环境诸因素导致安全事故的机率,进行有重点的 安全防护计划,具体设施、警示标牌布置等。特种作业,必须经专门安全培训,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进场人员,必须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基槽临边必须设置安全警戒线。机械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按照安全要求进行使用。用电设备必须一机、一闸、一箱、一漏,作业前必须按规定
22、进行检查和试运 转,作业完毕,拉闸、断电,锁好电箱。各类电气、线路、箱柜的安装,必须按 照安全规范进行,禁止乱拉、乱接。施工现场照明,高度不得低于 2.4m,必须使 用安全电压。严格遵守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 程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携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严禁赤脚或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酒后或带病上岗作业。工作时间不准打闹、争吵,思想要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工 种作业,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员指挥。二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保险带,高处作 业不准穿硬底鞋或带钉易滑鞋,不准往上或向下乱抛材料和工具。各种电动工具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
23、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 和玩弄机电设备.第11页共12页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桅杆垂直下方严禁站 人。不准在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和动火。班组每天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活动,明确施工部位,施工要求,安全要求。 每道工序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六、电缆沟盖板拆除工作要求施工重点、难点电缆沟盖板吊卸危险点及注意事项1、盖板吊卸过程中盖板的脱落、断裂砸到运行电缆2、盖板在吊装过程中对其他管线的伤害3、盖板在装卸及运输工程中对人的伤害施工细节盖板拆除时应有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指导、盖板用凿子撬杠等工具 使其分离,再将盖板用撬杠翻转至吊卸钢板上进行吊卸详见下图,吊卸钢板长 1.5m,宽 0.6m,在 4 脚各有处直径 5cm 的开孔。第12页共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