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为加强车辆维修管理,控制维修费用,降低维修消耗,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保证行车安全,提高车辆运行效率。
合用于公司乌鲁木齐地区所有车辆的外送维修管理及公司非乌鲁木齐地区的车辆 大修管理,公司非乌鲁木齐地区的车辆普通维修原则上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在当地 进行。
3.1 车辆维修管理机构为总务部,车辆送修审批等日常工作由总务部车辆安全技术管 理室(以下简称车管室 )承办。
3.2 日常维护、一级维护、换季维护由各车辆使用单位组织驾驶员完成;二级维护、 走合维护、车辆修理由总务部指定修理厂家进行。
3.3 车辆使用单位的车管人员负责填写维修申请单及上报大修计划。
3.4 车辆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对本单位的维修申请单和大修计划进行初审。
3.5 总务部车管室汽车工程师负责对维修申请和大修计划进行鉴定。
3.6 总务部主管领导负责对维修申请和大修计划进行审核。
3.7 规划发展部下达车辆大修计划。
3.8 总务部汽车工程师负责进行车辆的维修监控和竣工验收。
4.1 总成大修是指车辆的总成经过一定里程 (或者时间)后,用修理或者更换总成任 何零 部件(包括基础件 )的方法,恢复其完好技术状况和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4.2 车辆大修是指新车或者经过大修后的车辆,在行使一定里程 (或者时间)后,经 检查 诊断和技术鉴定,用修理或者更换车辆任何零部件的方法,恢复车辆的完好技 术状况和 延长车辆使用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4.3凡公司所属车辆的在装总成,每累计使用10 万公里或者3 年以上,满足下列条件之 一的,可申请一次总成大修理:
4.3.1 发动机(附离合器 )总成(包括独立空调的发动机 ) :汽缸磨损,圆柱度达到 0.10-0.15mm 或者圆度达到 0.03-0.05mm (轿车以其厂家规定为准),或者因机械磨损, 使
最大功率或者汽缸压力较标准降低25% 以上或者燃料和润滑油消耗量显著增加;
4.3.2 车架总成:纵横梁裂纹、锈蚀、弯曲、扭曲变形逾限;
4.3.3 变速器(分动器)总成:壳体裂纹或者轴承承孔磨损逾限或者一半以上变速齿 轮及 轴恶性磨损、损坏;
4.3.4 前桥总成(不包括轮胎总成) :前轴裂纹、变形或者主销承孔磨损逾限;
4.3.5 后桥(驱动桥、中桥 )总成(不包括轮胎总成 ):桥壳裂纹、变形或者半轴套管孔
磨损逾限;
4.3.6 轿、客车或者特种车车身总成:骨架裂纹、锈蚀、变形严重或者蒙皮破损面积较 大;
4.3.7 特种车特种部份总成:支架裂纹、变形严重或者升降缸内壁磨损逾限;
4.3.8 货车车身总成:驾驶室锈蚀、变形、破裂严重或者货箱纵横梁腐蚀,底板、拦 板 破损面积较大;
4.3.9 独立空调的压缩机总成:缸壁磨损逾限或者效能降低逾限。
4.4 凡公司所属车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一次全车大修理:
4.4.1各类货车,新车购进或者大修后,每累计行使10 万公里或者使用3 年以上,且发 动 机总成结合车架或者其他两个总成符合其大修理申请条件的;
4.4.2各类轿、客车,新车购进或者大修后,每累计行驶10 万公里或者使用3 年以上, 且 车箱结合发动机总成符合其大修理申请条件的;
4.4.3 各类特种车辆,新购进或者大修后,每累计使用4 年以上,且特种部份总成结合 发动机总成符合其大修理申请条件的。
4.5 车辆及总成大修的普通要求:
4.5.1 车辆送修时,应装备齐全,具备行驶功能。
4.5.2 总成送修时,应在装合状态,附件、零件均不得拆换和短缺。
4.5.3 车辆大修需要更换发动机、车架总成时,车属单位应提前通知总务部车管室,
填写《车辆技术改造审批表》一式六份,报车辆户口所在地车管所批准后,方可更换。 车辆大修出厂,还须及时到车辆户口所在地车管所审验,办理车辆行驶证换证手续。
4.5.4车辆及总成修竣合格出厂, 应要求承修单位提供维修技术资料和出厂合格证等。 同时由车属单位将维修记录填入车辆技术档案。
4.5.5 车辆出厂、送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车辆走合期规定。保证期内若因修理质量发 生故障或者提前损坏时,应要求承修单位优先安排,及时排除,免费修理。
4.5.6 车辆及总成大修保证期为四个月或者一万公里。
4.5.7 距现行报废年限 (里程)不到一个大修周期的在用车辆,原则上再也不安排全 车 大修理,普通可进行局部维修。
开 始
维修级别的分析
上报次年车辆大修计划
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字
总务部审核
N
是否符合大
Y
汇总报规划发展部
下达本年度大修计划
制定月度实施计划
填写送修申请单
对送修车辆检测
确定维修内容
送 修
维修监控
确定维修厂家
竣工验收
返
是否合格
N
Y
接车
办理报销手续
维修资料入档
结 束
6.1 车辆维修级别分析
车辆需要维修,车属单位应先进行维修级别的分析,凡是符合4.3 或者4.4 条大修条件 的,按照车辆大修申报程序每年末上报次年的大修计划,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报至 总务部车管室;不符合大修条件的,按普通维修程序直接填写车辆送修申请单,注明 车辆技术状况及送修项目,并由其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报至总务部车管室。
6.2 大修计划鉴定审批
总务部车管室汽车工程师按照车辆大修条件审核各单位的大修计划,对不符合大修条 件的车辆予以剔除后,将各单位的大修申请汇总成公司车辆大修计划表,经总务部主 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报至规划公司发展部和财务部。
6.3 下达车辆大修计划
规划发展部经研究后,于每年初下达年度车辆大修计划。
6.4 制定月度实施计划
总务部车管室汽车工程师根据年度车辆大修计划,综合考虑各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 出月度实施计划。
6.5 填写送修申请单
各单位车管人员按照大修计划 (大修)或者工作需要 (普通维修 )填写送修申请单, 注明车辆技术状况和申请维修内容,经本单位主领导签字后,送至总务部车管室;车 管室汽车工程师对车辆进行鉴定,确定维修内容、维修级别及承修厂家等,签字确认 后,交总务部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6.6 送修
由驾驶员将车辆送至指定厂家报修,说明故障原因或者维修内容及要求等;大修车辆 还 需总务部汽车工程师一同至维修厂送修。
6.7 维修监控
车属单位应定期或者不定期派人对车辆的维修进度、项目、内容、质量等进行监督, 发 现问题及时要求厂家纠正;大修车辆时总务部汽车工程师一同至维修厂进行监控。
6.8 检查验收
按照维修厂出具的维修单,对竣工车辆进行静态和动态检验,不合格的部位或者项目 应 要求厂家返修。同时应检查付款凭证清单是否真实准确,如有差错应要求厂家纠 正。 不能独自解决时,及时通知总务部车管室,由车管室协调解决;大修车辆由总 务部汽 车工程师一同验收。
6.9 申领支票
车属单位依据车辆送修申请单开具支票申领单,准确填写提取金额,并由其主管领导 签证,然后经总务部车管室及总务部主管领导签证后,到财务部门领取支票。 6.10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车属单位领导在维修费用支出凭证上签字认可,然后经总务部车管室及总务部主管领 导批准签证后,将车辆送修申请单同费用凭证一并交到财务部门报销。
6.11 车辆大修费的使用
车辆年度大修费由总务部在公司财务部审核批准总额的范围内安排使用。车辆及总成 大修费用报销,必须经总务部车管室审核,总务部主管领导签批后方能报销。
6.11.1支付范围:
a) 凡符合上述车辆及总成大修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送修审批手续的大修费用。
b) 因责任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恢复维修费用不得用大修费支付 (保险公司赔
付)
。
c) 责任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因恢复不彻底造成车辆或者其总成提前大修理的, 其 开支不在大修理费中支付。
d) 经鉴定因驾驶人员不按大修走合规定行驶,造成车辆或者总成早期损坏的,返 修 费用由车属单位支付。
e) 因特殊原因确需由大修费支付的费用,由总务部领导与财务部领导商议确定。
6.12 维修资料入档:车辆修竣出场后,车属单位应将维修日期、维修内容、换料记录 等认真填写入车辆技术档案。
6.13 凡不按上述程序发生的维修费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6.14 车辆在维修保证期内,应严格执行车辆走合期等有关规定,若发生因维修原因造 成的故障,应及时要求厂家免费返修。
7.1“ XX 航空公司车辆送修申请单 ”
7 .2“ 车辆维修协议 ”
7 .3“ 车辆技术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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