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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教育局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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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教育局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教育系统工程建设管理,根据省、 市学校 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县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我 县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我县教育系统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项目, 包括附属工程、校舍的维护和大中修、校园绿化等。 第三条 宁海县教育局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局计划 财务科、局纪检组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工作管理程序、职责 (一)局计财科负责对工程计划、施工图招投标、预算、标底测算价 的审核以及工程变更的初审,并上报局领导审批。 (二)局计财科负责对在建项目参建单位的建设行为、建设程序、建 设质量等进行指导和现场督查,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督和审核。 (三)学校基建领导小组负责建设工程的前期审批申报、施工质量管 理、竣工验收组织、资料管理等工作。 (四)局计财科负责组织编制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规划、年度 计划; 负责计划项目的建设标准、施工图、招投标文件、工程预决算的初 审和工程变更的核定(实)工作;负责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造价等 的监督与管理,负责对学校基建领导小组的相关程序和技术的指导。 (五)局计财科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到位与规范使用。做好与县财政 局的衔接工作, 争取县配资金的落实; 根据计划文件, 争取补助资金的及 1 时到位; 提出建设资金的使用意见; 按财务制度规定检查工程项目前期费 用、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支付时间、奖罚措 施、 支付依据和凭证、 教育系统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等。督促建设单位及 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六)局纪检组负责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建设行为执法程序的监 察, 指导和实施工程项目的监察工作, 确保教育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廉政合 同的实施,并对违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局党委审批。 (七) 项目学校负责具体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并对工程质量、进度、 造价、 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 对监理及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设备到 位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教育系统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招投标合同 (或委托书)要求,建立健全制度,严格管理,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 负其责。 第六条教育系统各级工程建设管理小组及计财科,均应自觉接受财 政、审计、监察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第七条 项目安排原则 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必须依据教育系统建设规划、年度财务计 划和预算进行编制。 教育系统建设年度计划重点安排符合教育发展、布局调整的建设项 目。以“学校均衡化”为建设方针,相对照顾农村学校的原则予以安排年 2 度建设项目。 第八条 项目报批程序与责任分解 各中小学校要求列入教育系统建设年度计划的工程项目,须在上年度 9 月底前上报县教育局。大中修维修工程、校园绿化等建设计划由局计财 科初审,经分管领导审核,由局党委讨论决定,下达年度建设计划。 各镇乡教办应成立教办主任为组长、学校校长为副组长、现场具体监 管人等为成员的项目领导小组,并确定 2-3 名监督小组成员,一般以工会、 教师代表组成。 项目涉及土地征用的以,建议各镇乡报告当地政府,由当地主要领导 或分管领导担任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组长。 第九条 项目设计 项目的前期工作由各建设学校(单位)负责,并根据县教育局下达的 建设标准与规划,组织开展初步(或施工图)设计工作。 对工程总投资 500 万元以上,或单项设计费 10 万元以上的项目,必 须进行招投标设计单位;总投资500 万元以下,或单项设计费10 万元以 下的工程,经学校基建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设计。 施工图由建设学校(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审,并将会审意 见上报县教育局计财科审批。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 告知建设单位不合格 的内容,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办理报批。 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 对审图单位提出的建议与意见, 需修改完善的, 建设单位要督促设计单位 3 抓紧完成。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 教育系统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单项工程预算在50 万 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项目,一律进县招投标交易所实行公开招标; 50 万元- 10 (包含本数)万元,由局招投标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或委托乡 镇招标分中心组织招标工作); 10 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 经学校班子讨论 可直接发包给有相应资质且信誉较好的施工单位。 招投标工作由建设单位自主进行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 局计财科负责审查和核准招标文件等事宜。 所有建设项目, 由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标底测算价,预算需由局 计财科审核通过。 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按县政府有关规定及教育局 [2007]103 号文件执 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实施工程监理制度。对单项监理费 10 万元以上 的工程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监理单位;单项监理费10 万元以下 的, 经学校基建领导小组讨论可委托有相应资质、信誉良好的监理公司负 责工程监理。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实施终身负责制。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建设学 校(单位)领导小组为本项目质量责任人。 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 建设单位应配备一名及以上有建设管理经验的 人员, 对工程进行全面管理, 及时协调解决政策处理工作。对设计、 监理、 4 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 机械设备的到位, 工程的施工质量, 工程管理制度 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参建各方的行为建立台帐,严格执行合同 管理制度,不良行为要按合同及时处理,并上报局计财科备案。 学校监管人员应做好现场管理的日记工作,对工地上发生的每一天、 每一项事情或程序进行书面描述, 包括事由、 材料现场验收情况、 变更及 增加事项,参加人员及决定人等。 设计单位的主要责任: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 勘察设计,编制勘察、设计文件。设计既要把握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又要 因地制宜, 使设计方案更贴近实际,做到科学、经济、 合理。一个设计项 目必须落实一名设计联系人,负责项目施工的服务工作。对工程的变更, 设计联系人要按时参加方案论证会。一般设计变更在3 个工作日内完成, 较大变更不得超过 7 个日历天。 监理单位的主要责任:工程监理要针对建设项目特点,制订监理大 纲与制度。 项目重点施工程序必须落实监理人员,具体负责现场的监理工 作。 监理单位要建立一套奖惩分明的考核制度, 严格履行“三监控二管理 一协调”(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监控,合同、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的 监理职责。 监理人员到岗率原则一般应达到 80%以上,重大项目达到 100%。 对隐蔽工程要 24 小时旁站,并有2 位以上监理人员现场监理和签认。把 好工程建设的开工审批关、 工序验收关、 材料关等关键环节, 确保工程质 量。对出现的质量隐患或问题,要及时有效地予以整改。 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施工单位要建立有效的自检体系。严格按照 5 招标文件要求, 到位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和机械设备等。项目经理到岗 率必须达到 80%以上,重大项目达到100%。严格施工操作规程,确保工 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 实施合同制度。建设单位与建设从业单位要签订工程承 包合同、质量责任合同、廉政合同,明确职责。 第十四条 实施竣工验收制度。 工程项目完成后, 建设单位要及时 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对具备质量鉴定和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学校一般要 在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特殊情况可推迟至30 个工作日。若条件不符, 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按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实行工程变更审批制度。严格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正常 情况下不得进行设计变更。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和较重大设计变更,学校 必须书面先报局计财科初审, 经局领导同意后才可实施。 一般情况下, 单 项变更金额一万(含)以上的,工程累计变更金额五万(含)以上的必须 书面报局审核、 批复。变更金额或事项达到县政府关于工程变更管理范围 的,按县政府《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4 年第 89 号)的规定办理。 学校必须将书面材料报局计财科审核,经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工程 变更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未经批准项目(金额)由学校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实施工程建设巡督查制度。县计财科对在建工程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检查参建各方建设行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制 度落实情况,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通报。 第四章 建设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6 第十七条 局计财科按年度建设计划,按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 定进行管理,并按招标文件、工程合同的具体条款给与拨款。 第十八条 实施建设资金拨付审批联签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上报工程计量单。 2、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上报的计量单进行审查。 3、学校基建领导小组对上报的计量单进行审核。 4、 局计财科根据有关合同、 协议的规定, 对学校审核同意支付的凭 证的合法性、完备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5、分管和主管领导根据局计财科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6、支付。 第十九条 实行工程决算审查制度。学校计划报送的决算审查材 料, 经教育局计财科审核同意后, 方可报县财政局决算。经县财政局下达 审查决定的竣工决算,方可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以及核销工程投资和工 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条 教育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 保证金一般为合同价的5%)。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后(一 般为 5 年),按合同支付剩余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或停拨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 (四)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7 (五)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报批、报送进度报表的。 (七)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调整概算未经有关 部门批准的。 (八)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手续不完备,支付程序不规范的。 (九)不合理的支出或费用。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单位或有关人员, 违反法规、 财经制度和 本办法规定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一项或数项处罚; 触犯法律的, 由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追缴建设资金; (四)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五)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六)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育局计财科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 施行。 8 宁海县教育系统小额工程管理规定 为规范小额工程管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确保工程质量, 根据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建设工程招标 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3]50 号)和县教育系统局制定的 《宁海县教育系统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对小额工程管理制度如下规 定。 第一条 小额工程系指预算造价在 10 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及工程 维修、 维护项目。 建设工程系指单项新建或扩建的工程。维修、维护工程 原则上以一次性安排的维修、维护项目为一个工程项目。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教育系统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学校(单位)自筹资金小额投入的建设工程和维修、维护、绿化等工程参 照执行。 第三条 小额工程的立项与发包。小额工程的确定由教育局计财科 负责。 项目明确后, 学校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施工单位, 工程原则上发包给 本县有相应资质且信誉较好的施工单位。每次发包须签订合同并作好记 录,并送局计划财务科备查。 第四条 结算下浮率的确定。根据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宁海县建 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下浮率(一般控制在8—10%)或综合单价。 第五条 工程管理。 参照 《宁海县教育系统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竣工决算必须委托有预算资质的中介机构,经学校 班子集体确认签字,并确保资料齐全存档。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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