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上海市排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排水管理, 规范排水行为, 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 行,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接入市或者区、县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均应办理排水许可证。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涉及公共排水系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建设 程序办理《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向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建设单位, 应办理 《临时排水许 可证(施工)》。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 (以下简称市水务局) 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排水 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负责受理市属排水系统排水户的排水许可申请。
区、 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 负责受理辖区内排水户的排水许 可申请,业务上受市水务局的领导。
第四条 (排水许可申请)
接通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 应当向市排水处或者区、 县排水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填写《排水许可证申请表》或者《(新、扩、改)建设 项目排水许可管理信息登记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 本单位平面布置图;
(二) 生产产品种类和用水量;
(三) 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
(四) 污水的处理工艺;
(五) 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排水许可初审)
市排水处或者区、 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 应当征求运行单位或者养护 维修责任单位意见,并在 20 日内给予排水户书面答复;同意的,核发初审批准 文件。
第六条 (办理接通手续)
市或者区、 县排水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市排水处或者区、 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核发的《建设项目排水接管许可审批表》进行接管;并在 10 日内将接通手续文 件的副本报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接通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并且在排放口设置具有格栅和闸门等设施的专用检测井。
第七条 (试排水监测)
市排水处或者区、 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达到核定排水量 70%的排水户 提出排水之日起 10 日内委托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监测机构进行试排水 水质监测。
第八条 (核发排水许可证)
市水务局或者区、 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排水标准的, 核发 《排水许可 证》;不符合排水标准的,不予发放《排水许可证》,其中对排水设施不致造成 严重损害,经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标准的,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且限期治 理。
第九条 (施工临时排水的申请和受理)
建设(施工)单位,应持建设单位项目的立项批准书、施工招标的“决标通 知书”或者其他有关资料, 向项目所在地的区、 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排 水许可申请。
位于中心城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向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申请, 市水务局 委托所在区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第十条 (施工临时排水许可的审批)
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 (施工) 单位临时排水许可 (施工) 的申请后, 10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意见的要求, 对施工作业采取临时排水措施。
区、 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对施工作业临时排水措施进行现场踏勘, 并 与建设 (施工) 单位签订临时排水责任书后, 核发 《临时排水许可证 (施工) 》, 报市排水处备案。
建设(施工)单位取得《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 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的治理期限。 《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有效期不得超过该 项工程的施工工期。
第十二条 (对排水户的要求)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 排放口数量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浓度,排放污水。
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 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 应 当由排水户先行沉淀,达到排水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三条 (变更和续期)
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期满 3 个月前,申请续期。
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主体或者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提前 15 日向市排水处 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水变更登记, 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四条 (保密规定)
市排水处或者区、 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户提供的有关资料, 按照 保密要求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
未办理 《排水许可证》、 《临时排水许可证》 或 《临时排水许可证 (施工) 》, 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由市排水处或者区、 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上 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解释)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解释。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200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1.排水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排水(方案)征询表
3.建设项目排水许可初审表
4.建设项目《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审批表
5.建设项目排水接管许可审批表
6.(新、扩、改)建设项目排水许可管理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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