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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标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 秩序,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中标 单位的投标文件承诺和工程合同约定组织实施,有效制止转 包、 违法分包、 挂靠施工等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 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 *市行政区域内应当招标投标的建 设工程〔含建筑、水利、交通、市政园林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标后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受其委托的有关管理机构对建设、施工等单位履行投标承 诺、工程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前,应向建设工程 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报送施工合同备案。备案时应审查 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 否一致, 发现不一致的, 应予以纠正。 并同时填报?建设工程 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 〔见附表一〕。
第五条加强对施工分包的管理。专业工程分包应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必须经建设 单位认可方可分包,并填写?施工分包情况登记表? 〔见附表 二〕, 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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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第六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分 项工程造价变更大于 5%的,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 当在变更发生后 15 天内,填写?建设工程量和工程造价重大 变更主要原因分析报告备案表? 〔见附表三〕,报送建设工程 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 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投标文件确定的工程经理除以下情形之一外,不 宜更换: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 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平安事故,施工 单位认为该工程经理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发生上述情形需要更换的,施工单位应向工程建设所在 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报 ?建设工程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 表? 〔附表四〕,并附上有关证明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前方可变更。更换后的工程经理应与中标单位的投 标文件所确定的工程经理的主要条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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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 构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分包情况进行不定 期的现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步骤包括:
〔一〕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情况
1、工程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是否与?建设工程招标 中标情况登记表?一致;
2、工程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变更是否经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施工发包和承包情况
1、建设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有关施工分包的规 定;
2、建设工程组织分包后,是否及时填报?施工分包情况 报告表?,填报内容是否属实;
3、施工现场是否有投标文件注明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 械设备。
〔三〕填写?建设工程标后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表五〕 情况
1、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与?建设工程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 不一致的;
2、工程经理未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现场到位的;
3、施工现场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没有按投标文件 承诺进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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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载明专业分包或专业分包内 容不一致的,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擅自分包的,分包单位将其 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5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的。
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查处,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
第九条建设、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记入单位的不良行 为记录并予以公示:
〔一〕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的;
〔三〕非原参加投标中标的工程经理负责组织施工或在 实施过程中违反规定更换工程经理的,工程的其他主要管理 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
〔四〕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没有 进入施工现场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工程经理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的, 记入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
〔一〕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的;
〔二〕本人资格证书登记所在的单位非中标单位而从事 该工程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
〔三〕工程经理未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现场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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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建设工程管理班子的其他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参照上款 的规定处分。
第十一条存在本方法第九、 第十条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规定,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根据其违 法情节轻重,提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以下处分:
〔一〕限期整改;
〔二〕经济处分;
〔三〕如违法情节严重无能力履行合同规定的,清算退 场。
第十二条本方法由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本方法自 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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