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住建局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docx

上传人:鱼** 文档编号:9970673 上传时间:2025-04-15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0.0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住建局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住建局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住建局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根据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文件精神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方案适合我局属各涉安股、站、室。 第三条 我局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 各股室有关负 责人要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抓好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局长是我局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系统安 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县委、县政 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局在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 时研究解决全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及时对全局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及督促检查; (五)落实全局系统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约束、激 励机制。 第五条 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全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县委县政府 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建设系统安全生产 监管的办法和措施; (二)受局长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研究和协调 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组织并参加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 (四)督促检查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重 大安全隐患; (五)监控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六)督促局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 能力和水平; (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启动相关工作应急救援预案。 第六条 局分管其它工作的副局长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 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县委县政府 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 施,同时检查考核; (三)督促分管股、站、室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 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七条 局机关各股(室、站、办)主要负责人是本股(室、站、办) 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股(室、站、办)安全生产工 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 及县住建局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股(室、站、办)及 所联系单位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落实县住建局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 解决本股(室、站、办)及所联系单位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股(室、站、办)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 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督促; (四)督促本股(室、站、办)及联系单位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工作; (五)本股(室、 站、 办)及所联系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 按规定赶赴 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相关善后工作。 第八条 局系统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 谎报、拖延不报, 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省、市、县有关规定,给予告诫、责令写出书 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