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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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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厂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我铸造厂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 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 1、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 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组织。 2、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 作计划,实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进行经常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事故预 案进行演练。 3、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 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4、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能提供的消防协 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有 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企业必须制定 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5、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 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6、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室报警,说 明着火部门、着火物质、火情大小,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引行车路线和 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消防队进行灭火,并维护好现场秩序。 厂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为了加强厂内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 61 号),特制定本企业管理办法。 一、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各项措施。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 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科室、车间、班组、项目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兼职防火 管理人员,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三、各车间、科室应当把防火安全教育纳入职工教育计划,做到内容、人 员、时间三落实,对消防安全重点工种、部位,新上岗的人员要进行防火教育的岗 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保卫科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车间、科室对防火责任区, 每周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班组、有关科室每天班前班后,应对防火责任区 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保卫科应严格值班检查巡视制度,落实监督防范措施,对检查 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应及时汇报,认真整改。 五、厂区内的消防通道,禁止堆放工件,仓库内应建立自动报警设施、灭 火设施,配备消防器材。配、发、变电室内,各部门的档案室和油料存放室,严禁 存放各种油料及易燃物品,严禁明火作业,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六、电源线路、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规范规定,电源 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要完整,不得有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 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严禁乱拉、乱安电源线路,不 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对线路老化、裸露、破损的要及时更换。禁止使用不合格的 保险装置。各车间、科室严禁使用电炉和电热器及家用电器。 七、厂区内禁止流动吸烟,严格管理生产用火(焊接例外),车间内动用 明火作业时,应提前向保卫科和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动火,同时保卫科应明 确动火人防火职责,采取安全措施和配置相应灭火器具。 八、保卫科应按国家消防法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置和配置消防器材,各种 消防器材要分布合理,摆放要便于使用,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 品接触。消防器材的维修、更换、添置要列入保卫科的年度经费预算,按规定进行 维修更换。 九、各车间、科室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认真执 行本规定、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车间、科室和个人由厂部给予表彰、奖 励。 十、凡违反以上规定的车间、科室、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国家消 防法规定,视情节轻重,由厂部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当年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不得评比为先进单位。 十一、本办法由保卫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厂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一)认真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要按照《消防法》第 14 条的规定,督促落实汽车维修企业,认真履行单 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加强自身消防监督管理,抓紧制定规章制度,明确、细化和规 范具体责任,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 责任制,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的经营管理之中,提高自身预防火灾能力。 (二)各类车间设置宜设置应不低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 严格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厂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施工到竣工消防验收,保留必要的防火间距,根据需要设置门、防火墙、窗通风 孔、机械排风系统和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等,严格消防审核、消防验收,把好源头 关。 (三)按行业标准配置防爆电气设备,规范敷设室内电线。 特别是甲、乙类物品运输车修理车间以及修理厂内的喷漆间、电瓶间、乙 炔间等室内的电气设备均应按国家标准《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 定执行。 根据场所配置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具体应参照修车库灭火器配备数量标准配置,修理厂从业人员建立培训制度,经考 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否则用人单位不得采用。 (四)对车间设置有职工宿舍、厨房的修理厂强行迁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 仓库的建筑物内,不行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公安消防部门一经发现应责令强行迁出,减少火灾隐患。对于存在火灾隐 患拒绝整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的规定严 格处罚。 (五)各职能部门加强协作,紧密配合,进一步完善消防监督。 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循防火客观规律, 督促、指导好基层派出所对此类场所的三级消防监督管理,明确三级管理责任和单 位,防止失控漏管,协调好本辖区内职能部门对此工作配合管理,如修理厂主管行 业部门应按行业标准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吊销其修理资格证。 消防安全不合格,工商部门不发给工商营业执照等,治安部门在核发特行 许可时应由消防部门对修理厂安全问题出具消防合格意见书。 只有通过紧密配合,协作管理,才能保证维修企业安全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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