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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基地管理制度
种植基地管理制度(精选 5 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 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 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 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 的应用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种植 基地管理制度(精选 5 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种植基地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切实规范家庭农场生产经 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县农经部门审 查备案的家庭农场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 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 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罚款。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经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岗位责任制度
第六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结合自身实际,设置 生产主管、销售主管和财务主管等岗位,明确工作职责。有条件的可 以设置各部门经理。
第七条家庭农场实行农场主负责制。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 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 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 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
第八条生产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家庭农场年度生产计划,
制定并实施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所需的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服 务和培训,抓好病(疫)虫害防治;组织标准化生产并负责完善相关 记录,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加强农业机械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和仓储运 输工作。
第九条销售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销售计划,预测销售 市场,广辟销售渠道,寻求定向合作,探求订单销售和网络销售方式; 负责签订销售合同,规范销售凭据,回收销售款项;坚守公平竞争和 诚实守信商业道德,保证产品销售质量和数量,维护家庭农场整体形 象;努力降低销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实现家庭农场既得利益;建立销 售台账,及时报告销售业绩。
第十条财务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方案, 制定并执行家庭农场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遵守财产物资采购审批 程序,加强财产物资安全领用、保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账簿,组织 财务核算,按时提交、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家庭农场各岗位之间要精诚合作,建立奖勤罚懒、评先 创优机制。
第三章标准化生产制度
第十二条家庭农场必须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生产 基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配套的设施设备,有醒目的标识标牌。
第十三条家庭农场应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科学制定生产操作规范, 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优质、高效、生态和安全的农产品。
第十四条家庭农场应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使用。
(一)种子、种畜管理使用:严格控制种子来源,购买和使用的 . 种子必须具备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引进种子必须有检 疫证明;有专门的种子仓库和保管人员,种子应有详细的进库、出库 记录,过期种子应及时清理。引进种用畜禽的,在引种之前,须向县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及时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报 检点报告,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二)农药、化肥管理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和《农药安全使用标准》执行,严格执行禁(限)用农药以及安全间
隔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使用农药和随意加大用药量。设立专门的农 药仓库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核对农药的数量、品种和“三证”后, 方可入库。积极使用生物农药,尽量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根据病虫 害发生情况或有关技术部门的病虫预报,规范用药,做到适时防治, 对症下药,并注意农药的交替使用,以提高药效。及时做好农药使用 的田间档案记录,配合检测部门开展检测,严格防止农产品农药残留 超标。严格执行肥料合理使用准则,施肥以有机肥为主,化肥为辅; 以多元素肥料为主,单元素肥料为辅;以基肥为主,追肥为辅。必须 购买“三证”齐全的产品,不施用城市垃圾。肥料应按种类不同分开 堆放于干燥、阴凉的仓库贮存。
(三)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和使用:认真审查兽药、饲 料和饲料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检查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方可购入 并妥善保管。严禁使用瘦肉精、苏丹红、氯霉素、呋喃唑酮等禁用药 品。严格按规定使用性激素、镇静剂等。禁止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原料 药。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 用于食品消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入、使用、诊疗按要求进 行记录(相关记录示范样本另附)。
第十五条家庭农场应按照产地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管理。有条件的要聘请固定的生产技术人员或 专家顾问,专门负责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和监测服务。
(一)制定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从事种植业的要合理选择优质 抗病高产品种,实行科学栽培管理;坚持科学、平衡施肥原则,推广 使用有机肥和生物肥;推广农业防治、生态防治、物理防治技术;注 重搞好田园清洁、土壤消毒、轮作倒茬;完善水利设施,健全排灌系 统。从事畜牧业的` ,要按照县畜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制定科学合 理的免疫程序,切实做好动物强制性免疫工作;建立健全疫情报告、 检疫申报制度、畜禽标识、消毒清洁和无害化处理等分类制度;养殖 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二)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按照农业标准化生产要求,逐步 建立农业生产用地档案、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田间生产管理档案、
产品储运销售档案。养殖类家庭农场还应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全面记 录畜禽的品种、数量、标识、来源、繁育以及检疫、免疫、诊疗、监 测、消毒、调运等情况。农产品生产档案由农场专人填写,由农场自 行整理和保管。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 记录,农场主要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抽查。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家庭农场应定期对农产品产地 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自检,同时主动申请、自觉接受农业 监管部门检查。对抽检发现有影响产品质量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纠正。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要尽量采取包装销售,包装上要 印注本场标识和联系方式,销售的农产品要如实填写销售记录,建立 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第四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家庭农场应根据《秭归县家庭农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本农场生产经 营收支,与家庭其它收支分开。
第十八条家庭农场应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办理财务 会计工作。有条件的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实行会计电算化。
第十九条家庭农场必须健全《财务收支一日清单》或《财务活动 适时记录卡》、《固定资产登记簿》、《往来账款明细表》(示范样 本另附)等相关财务会计资料。有条件的要建立总分类账、明细分类 账和必要的辅助性账簿,进行专业财务核算管理。
第二十条家庭农场要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准确记载资产负债和 经营收益情况,开展简易成本核算和效益分析。适时编制财务会计报 表,并定期向农经、税务等部门报送财务会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家庭农场应统一使用县农经部门监制的账、表、据、 薄,建立领用登记、稽查核销制度。
第二十二条家庭农场应配备专门的档案柜,明确专人负责,分类 收集和整理财务档案、文书档案、信息档案,妥善保管,完善防盗、 防火、防霉、防虫蛀、防强光等保管措施。
第五章品牌和示范创建制度
第二十三条家庭农场应加强品牌创建工作,积极争取无公害农产 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国家地理标识认证,积极申报注册产品商 标,积极参与产品展示、推介、交流活动。
第二十四条家庭农场应根据《秭归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 法》要求,加强示范性创建申报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五条家庭农场应制定品牌和示范创建计划,分步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家庭农场品牌和示范性创建,依照《秭归县家庭农场 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落实财政奖补政策。
第六章雇用工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要减少或控制雇 用工数量。
第二十八条家庭农场若长期雇用农工,应签订规范的劳务合同, 保障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兑现劳务报酬。有条件的可以按国家规定参 加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家庭农场应建立从业人员花名册和雇用工管理台账 (用工登记簿另附),完备基本信息,并在工商、劳动等有关部门备 案登记。
第七章学习培训制度
第三十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学习培训, 60 岁 以下的必须取得相关培训合格(结业)证。
第三十一条家庭农场学习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党在农村的方针政 策、涉农法律法规、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职业 农民专业技能等方面。
第三十二条家庭农场学习培训采取集中学习、以会代训、参观考 察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家庭农场应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第三十四条家庭农场学习培训情况纳入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考核 内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家庭农场可以领办或以社员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度。
第三十六条家庭农场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有关部 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相关证照。
第三十七条家庭农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签订规范的 流转合同,并到乡镇财政(经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三十八条家庭农场在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资料中, 隐瞒重要事实或作虚假记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从 20xx 年 4 月 1 日起试行。
种植基地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本农场健康、持续、规范运营,不断增强“自我发 展、自我壮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依照《宁夏家庭农场审核登记管 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农场由 xx 等 2 人发起,于 20xx 年 11 月 15 日召开设立 大会。本场名称: xx 市兴平生猪养殖家庭农场,成员出资总额 260 万 元。
本场法定代表人: xx
本农场住所: xx 市树新林场树新分场,邮政编码: xx。
第三条本场以引进新品种、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发展农业适度规 模经营、实现规模效益、增加家庭成员收入为宗旨,自主经营,自负 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作为家庭成员的收入和扩大再 生产资金。
第四条本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商品 化处理、初级加工、贮藏冷藏、运输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 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生猪养殖、销售。
第五条经家庭成员或发起人大会讨论通过,本农场投资兴办与本 场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场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 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 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
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六条本场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农业 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七条本场为家庭或个人独资经营,主要劳动力或为家庭成员或 为雇工。
第八条年满 18 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皆确认为本 场成员或员工。雇用三年每年雇用期在 200 天以上的农业(农民)技 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可确认为本场的荣誉成员或员工。
如有需要,本场可为每个成员建立个人账户。
第九条本场成员或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获得本场的技术及经营管理培训;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场盈余;
(四)查阅本场章程、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场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场;
(八)拥有本场设立的个人账户。
第十条本场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 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一条本场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场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场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场提供的技术指导和 培训,按照本场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
(三)维护本场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场成员共有财 产;
(四)不从事损害本场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本场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场除名的。
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家庭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中 止本场成员资格: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场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是本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 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场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场长;
(三)决定成员退场、继承、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审议本场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 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九)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 酬和任期。
第十五条本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场长提议,可随时召开成员 大会。
第十六条本场设场长(经理)一名,为本场的法定代表人。场长 (经理)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场长(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
(二)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场副场长、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 技术人员聘书;
(三)组织实施成员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四)代表本场签订合同等。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自治区 农牧厅制定的家庭农场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 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十八条本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 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本场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 务,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第十九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场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 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本场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家庭成员筹资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二十一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积金,用于扩大 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二十二条本场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益金,用于成员 的技术培训、文化学习、福利事业和生活改善。
第二十三条本场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 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场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 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场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 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 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四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可记入每个成员个 人账户或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入账,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周转资金。
第二十五条本场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 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场的债务用本场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 年度盈余弥补。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条本场与他场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 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存续。
第二十七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场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 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 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 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 核准后解散:
(一)本场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本场分立或者与其他场(合作社、公司)合并后需要解散;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场无法继续经营;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五)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本场因前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 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解散清算和债务清偿。 逾期未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组织清算清偿。
第三十条本场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 清偿:
(一)与周边农户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场
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场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直接召开成员大会宣布, 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发布。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场长负责修订, 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本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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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市家庭农场规范化发展,切实发挥其在构建新型 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县、乡农经管 理部门备案的家庭农场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家庭农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 合同,并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四条家庭农场可以领办或以成员身份加入农民合作社,积极参 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 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 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罚款。
第七条家庭农场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 请变更登记,换发相关证照。
第八条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经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 督。认真执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应当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通过工商部门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 并公示。
第二章岗位责任制度
第九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结合自身实际,设置 生产主管、销售主管和财务主管等岗位,明确工作职责。有条件的可 以设置各部门经理。
第十条家庭农场实行农场主负责制。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 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 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 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
第十一条生产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家庭农场年度生产计划, 制定并实施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所需的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服 务和培训,抓好病(疫)虫害防治;组织标准化生产并负责完善相关 记录,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加强农业机械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和仓储运 输工作。
第十二条销售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销售计划,预测销 售市场,开辟销售渠道,寻求定向合作,探求订单销售和网络销售方 式;负责签订销售合同,规范销售凭据,回收销售款项;坚守公平竞 争和诚实守信商业道德,保证产品销售质量和数量,维护家庭农场整 体形象;努力降低销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实现家庭农场既得利益;建 立销售台账,及时报告销售业绩。
第十三条财务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方 案,制定并执行家庭农场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遵守财产物资采购 审批程序,加强财产物资安全领用、保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账簿, 组织财务核算,按时提交、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家庭农场各岗位之间要精诚合作,建立奖勤罚懒、评先 创优机制。
第三章标准化生产制度
第十五条家庭农场必须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生产 基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配套的设施设备,有醒目的标识标牌。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应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科学制定生产操作规范, 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优质、高效、生态和安全的农产品。
第十七条家庭农场应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家庭农场应按照产地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管理。有条件的要聘请固定的生产技术人员或 专家顾问,专门负责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和监测服务。
(一)制定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从事种植业的要合理选择优质 抗病高产品种,实行科学栽培管理;坚持科学、平衡施肥原则,推广 使用有机肥和生物肥;推广农业防治、生态防治、物理防治技术;注 重搞好田园清洁、土壤消毒、轮作倒茬;完善水利设施,健全排灌系 统。从事畜牧业的,要按照县畜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制定科学合 理的免疫程序,切实做好动物强制性免疫工作;建立健全疫情报告、 检疫申报制度、畜禽标识、消毒清洁和无害化处理等分类制度;养殖 场采取修建化粪池、沼气池等措施,循环利用畜禽粪尿,防止污染环 境。
(二)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按照农业标准化生产要求,逐步 建立农业生产用地档案、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田间生产管理档案、 产品储运销售档案。养殖类家庭农场还应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全面记 录畜禽的品种、数量、标识、来源、繁育以及检疫、免疫、诊疗、监 测、消毒、调运等情况。农产品生产档案由农场专人填写,由农场自 行整理和保管。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 2 年以上,禁止伪造农产品 生产记录,农场主要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抽查。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家庭农场应定期对农产品产地 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自检,同时主动申请、自觉接受农业 监管部门检查。对抽检发现有影响产品质量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纠正。
第十九条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要尽量采取包装销售,包装上要 印注本场标识和联系方式,销售的农产品要如实填写销售记录,建立 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第四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家庭农场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财务管理 制度》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准确核算生产 经营收益情况。
第二十一条家庭农场应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办理财 务会计工作。有条件的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代理记 账,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家庭农场要建立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固定资产 登记簿》等账簿,完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专业财务核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家庭农场要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科目,准确记载资产 负债和经营收益情况,努力开展成本核算和效益分析。适时编制财务 会计报表,并定期向农经管理等部门报送财务会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家庭农场应统一使用县级农经管理部门监制的账、表、 据、簿,建立领用登记、稽查核销制度。
第二十五条家庭农场应配备专门的档案柜,明确专人负责,分类 收集和整理财务档案、文书档案、信息档案,妥善保管,完善防盗、 防火、防霉、防虫蛀、防强光等保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家庭农场在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资料中, 不得作虚假记载。
第五章品牌和示范创建制度
第二十七条家庭农场应加强品牌创建工作,积极争取无公害农产 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国家地理标识认证,积极申报注册产品商 标,积极参与产品展示、推介、交流活动,合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 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八条家庭农场应根据县级农经管理部门制度的示范性家庭 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工作,发挥示 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九条家庭农场应制定品牌和示范创建计划,分步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家庭农场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扶持家庭农场品牌 和示范性创建办法规定,落实好财政奖补等扶持政策。
第六章雇用工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合理利用当地农 村剩余劳动力,带动其他农户增收。
第三十二条家庭农场若长期雇用农工,应签订规范的劳务合同,
保障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兑现劳务报酬。有条件的可以按国家规定参 加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家庭农场应建立从业人员花名册和雇用工管理台账, 完备基本信息,可向劳动等有关部门备案登记。
第七章学习培训制度
第三十四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学习培训, 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五条家庭农场学习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党在农村的方针政 策、涉农法律法规、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职业 农民专业技能等方面。
第三十六条家庭农场学习培训采取集中学习、以会代训、参观考 察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家庭农场应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第三十八条家庭农场学习培训情况纳入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考核 内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国家和省出台有关家庭农场发展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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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家庭农场经营业务的发展, 提高家庭农场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家庭农场 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家庭农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 努力提高家庭农场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 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家庭农场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
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家庭农场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财会人员 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
第四条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 促本家庭农场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 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分析家庭农场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 行情
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当好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六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
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 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第七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 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 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 帐凭证上签字。
第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 物、款项相符。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家庭农场 负责人,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 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
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 正、补充。
种植基地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洛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家庭 农场)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高质量 发展,按照《陕西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陕农发〔 2020〕 55 号)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坚持放宽准入门槛、提升质量效益的发 展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制定标准、自愿申报、择优推荐、公开公平公 正的认定原则,坚持属地监测、名录管理、动态调整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 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商品化生 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 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达到市级示范家庭农 场申报条件,经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认定并发文公布名单,发展产业优 势明显、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示范引领作用 强、辐射带动效应好的家庭农场。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管理规范。已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基础信息完备。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 2 年以上,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定为县级示范 家庭农场,无违法不良记录,无涉恶涉乱问题,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注册未被列入异常状态。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生产档案健全, 生产记录完整。设置购销台账、会计账簿或财务收支记录簿等。
2.经营规模适度。从事产业符合当地发展规划,生产经营土地相 对集中连片,连续流转土地 3 年以上。从事粮油作物耕种面积 80 亩 (含托管)以上。从事食用菌生产,其中香菇 3 万袋以上,木耳 5 万 袋以上。从事中药材种植 30 亩以上。从事果业、蔬菜、茶叶、苗木、
花卉等经济作物 20 亩以上。从事养殖业,肉禽年出栏 4 万羽以上,蛋 禽存栏 1 万羽以上,生猪年出栏 500 头以上,肉牛年出栏 50 头以上, 肉羊年出栏 200 只以上。冷流水养殖面积 2000 平方米,常规池塘养 殖面积 20 亩以上。从事经济林经营,规模 100 亩以上。从事种养结合 或特种种养业、休闲农业等其他未及的特色农业产业,可适当放宽条 件。
3.经营效益明显。生产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有稳定销售渠道。 粮油作物种植正常年份年销售总额达到 15 万元以上。食用菌生产正常 年份年销售总额达到 20 万元以上或利润 8 万元以上。中药材种植正常 年份年销售总额达到 20 万元以上或利润 6 万元以上。养殖业、经济林 业等,正常年份年销售总额达到 20 万元以上。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 水产养殖、休闲农业等其他特色农业产业,正常年份农产品年销售总 额达到 20 万元以上。
4.示范带动作用强。与一般家庭农场相比,采用先进的生产管理 标准、实用新技术开展生产,实行产品可追溯质量安全管理,注重品 牌建设,利用电商等信息化手段为生产服务,形成规范的生产经营管 理模式,在科技运用、经营模式、管理水平、产品销售等方面发挥引 领作用,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
5.其他条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从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中推 荐产生。新发展的家庭农场在实际生产中示范引领作用强、辐射带动 效应好,且已经达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的,可按本办法逐级推荐。
第六条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PDF 版):
1.商洛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2.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 问题及建议、下一步计划等);
3.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常年雇工人员 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4.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证书或批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过的, 需提供营业执照;
5.土地承包、流转合同(规范文本)或承包经营权证书;
6.家庭农场财务管理相关制度、财务收支记录簿;
7.其他优秀或先进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组织认定 1 次,原则上在当年三季 度末完成。认定程序采取自愿申报、县级推荐、市级评定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按以下程序开展:
1.自愿申报。凡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均可自愿申报,并如实填写 《商洛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附件1 ),向所在县区农业农村 局(或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社会管理办事处,下同)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纸质材料两份。
2.初审推荐。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 实地核查,并会同县级财政、水利、林业、供销、市场监管等相关部 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商洛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汇总表》 (附件 2 ),连同推荐文件一并上报。
3.复核评定。市农业农村局将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推荐的市级示 范家庭农场认真复核、综合评定,形成拟认定名单,通过市农业农村 局官网及时公示,无异议的,命名为“商洛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负责日常管理和动态监测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抽查和监测复核及 监督指导。
第十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组织监测 1 次,由各县区农业农村 局在推荐当年度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时一并报送上年度所有市级示范家 庭农村监测结果(附件 3 )。监测内容包括家庭农场依法经营管理情况、 产业发展情况(不得低于申报标准条件)、经营效益情况、示范带动 情况等。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监测结果抽查。
第十一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监测不合格,取消其市级 示范家庭农场资格,证书作废,并向社会公布,且在 3 年内不得再次 申报。
1.在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生产经营水平下降、资不抵债的; 3.经营中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4.拒绝监测、监测不达标、不按规定要求提供材料的; 5.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二条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 规模骤降,难以达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的 ,经综合评价,认为 仍有恢复能力,可予以保留一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县级示范家庭农 场管理办法,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 20xx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办法实施后,原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管理办法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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