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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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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企业依法管理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 遵法自觉性,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企业三方利益,根 据《劳动法》、《劳动协议法》、《劳动协议法实行条例》、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协议派遣员 工。 第三条 企业、 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遵守劳动协议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 企业及用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处理违反规定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惩 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 根据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员工条件规定,企业面 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面试、筛选,对符合条件规定,经用 工单位面试合格并确认后企业办理劳动协议签订手续并派遣 至用工单位工作。 第六条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有特殊规定,经双方协商 后可由企业委托用工单位进行招聘、面试、筛选,用工单位 确定录取名单后,由企业办理劳动协议签订手续并派遣至用 工单位工作。 (三)劳动协议管理 第七条 企业建立派遣员工名册,并根据本省有关规定 及时进行用工立案。 第八条 企业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协议派遣到用工单位 工作时,用工单位应核算派遣员工劳动协议签订状况。 第九条 派遣员工派遣期满、用工单位继续使用,用工 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协议告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 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协议告知函》 于 5 个工作日内到企业 办理劳动协议续签手续。如派遣员工逾期办理,视为派遣员 工同意续订劳动协议,由此产生有关责任由派遣员工承担。 第十条 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并书面告知企业 后,可以对劳动协议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协议步,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 动协议告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协议告 知函》于 5 个工作日内直接到企业办理劳动协议变更手续。 如派遣员工逾期办理,视为派遣员工已同意变更劳动协议及 其变更内容,由此产生有关责任由派遣员工承担。 第十二条 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劳动协议。劳动协议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以及派遣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动协议终止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 企业签订劳动协议依法终止。 第十四条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派遣员工须在解除 或终止劳动关系依法生效之日起 10 内向企业书面提出档案 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企业将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平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 真阅读企业《告知书》(《告知书》与本制度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忠实履行自己义务。 第十六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 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 全教育等有关职业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获得上岗资 格或经用工单位承认后正式上岗。 第十八条 派遣员工参与用工单位党、团、工会、妇委 会等组织和活动。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 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原则, 配置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 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规定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 员工在生产、工作中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 康检查。 第二十条 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职工同工同酬权 利,并按国家规定享有有关学习培训、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 主政治评先评优等权利。 (五)培训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上岗前,企业对派遣员工进行劳动保障法 律法规、应遵守规章制度、告知书、劳动协议、社保政策以 及劳务派遣协议中有关工作岗位性质、社会保险、劳动酬劳 等方面内容进行告知及详细解释。 第二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岗位有关或针对性 从业业务知识、安全技能等培训由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 应积极参与学习,配合用工单位培训考核工作,通过学习提 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 工在用工单位考核原则及考核措施制定、监督、执行,派遣 员工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各项考核原则和制度。 第二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 提供专题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用工单位可与 派遣员工协商一致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和有关责任。派遣 员工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派遣员工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 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派遣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 业限制或保密义务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派遣员工若与用 工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或保密协议,请严格遵守。有关 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 条款执行。 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予以派遣员工经济赔偿,经济赔偿由 用工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不再通过企业转付。派 遣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 (六)劳动酬劳 第二十六条 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 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派遣员工与本单 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实行相似劳动酬劳分派措施。用工单位无 同类岗位劳动者,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似或者相近岗位劳 动者劳动酬劳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原则。 加班费由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企业按照用工单位提供业绩考核状况登记 表(或工资表)、扣除代缴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社会保险、住 房公积金及个税后,确定实发金额,及时足额发给派遣员工 本人。用工单位也可与企业签订工资发放《补充协议》,由 企业委托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但用工单位每月应将 加盖公章工资发放表交给企业留存备查。 派遣员工假如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企业 查询,企业必须予以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算后, 在次月工资造表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工资通过银行发放,派遣员工入职时应提 供企业指定银行银行卡号,并保证真实有效,以便及时发放 工资,工资发放日按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约定日期且用工单 位必须保证在约定发放日前 5 天把工资转账到企业账户。 (七)社会保险 第二十九条 派遣员工入职办理参保手续时,须及时提 供完整真实有效参保材料,如因提供参保材料不完整不真实 或因原单位未办好减员手续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办理参 保手续,致使派遣员工无法及时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法律责 任和经济责任均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派遣员工应积极积极配合企业和用工单位做 好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第三十一条 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状况发 生,应及时告知并提供有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 一转交我司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享有待遇。 第三十二条 派遣员工工伤保险缴费时间不得迟于员工 工作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 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 月缴交。 派遣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协议后,企业按国家规定, 及时办理有关减员手续。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 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 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由 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费用及时转帐 到我企业指定账户后,由企业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执行用工 单位依法制定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条 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 位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实行原则工时工作制度,用工单位安排派 遣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协议法》有 关规定依法支付加班费。 第四十条 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 行。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九)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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