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1.1 为了做好在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废水、 废气、 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的管理, 防止 对环境的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1.2 各参建单位及为提供临时性服务短期进入施工现场的单位, 都应最受本制度 的各项规定。
2 职责
2.1 施工单位应维护施工现场内外的环境,创造文明施工的企业形象。
2.2 项目监理部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执行本制度的情况。
3 管理要求
3.1 施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管理规定,报项目 监理部审查备案。
3.2 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管理总的要求
3.2.1 设计单位应尽可能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 以达到降低污染源或减少污染物 排放的目的。如采用无毒、低毒、低污染替代材料,或改进工艺过程以减少物料 消耗等。
3.2.2 加强机械设备和贮存设备的管理,消除减少跑冒滴漏现象。
3.2.3 推广应用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 如酸、 碱液中和处理后排放、 冲管设置消 音器、食堂设置隔油池等。
3.2.4 尽可能回收利用并统一处理废物料。
3.3 对废水管理的专项要求
3.3.1 施工过程及其生活后勤活动中的废水可按下述分类:
3.3.1.1 施工废液:现场各类施工、检测活动中产生的含酸、碱废水、矿物油类 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废水。
3.3.1.2 医疗废液: 在医务活动中产生的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体和其他化学物品 的废液。
3.3.1.3 生活污水:生活区含油食堂废水、职工宿舍生活污水。
3.3.2 对废水控制的要求
3.3.2.1 生活、 施工污水排放口不得建在生活饮用水源地、 重要渔业水体和其它 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或保护区。
3.3.2.2 生活、施工污水一般应统一排放到经许可的下水管道, 如无指定的管网, 则应经过必要的处理后排放。
3.3.2.3 水压试验、酸洗、冲管等产生含酸、碱废液排放时,施工单位应负责组 织进行中和处理,达到要求后排放。
3.3.2.4 从事焊接检验作业的单位, 应把冲、 洗片等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含酸、 碱 废液,如显(定)影液等,进行中和处理, PH 值达到规定要求后排放,或者收 集后统一处置。
3.3.2.5 设置医务部门的施工单位, 应对医务活动产生的医疗废液按要求进行必 要的无毒化处理,使其符合排放要求。
3.4 对废气管理的专项要求
3.4.1 施工过程及其生活后勤活动中的废气可按下述分类:
3.4.1.1 机动车辆排放的尾气。
3.4.1.2 生活区锅炉烟气、食堂油烟。
3.4.1.3 其他有害气体。
3.4.2 对废气控制的要求
3.4.2.1 责任单位对机动车辆尾气污染应采取下述措施进行控制:
a)安排交通车辆进行年检,使尾气排放达到规定标准,对超标车辆按要求 采取有效防治技术或安排报废。
b)现场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按照机械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操作规程使 用机械设备,认真做好例行保养工作。
c)对机动车辆使用的燃油进行必要的控制,购买无铅汽油或与机械性能相 匹配的燃油。
d)应加强对机械设备检查,保证燃油动力装置性能良好,燃油燃烧充分。
3.4.2.2 应尽量配置低污染灭火器材。
3.4.2.3 不得在现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会产生有毒、有害烟 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3.4.2.4 对生活后勤产生的锅炉烟气、 食堂油烟等配置适宜的环保设施, 以减少 大气污染。
3.5 对固体废弃物管理的专项要求
3.5.1 施工过程及其生活后勤活动中的固体废弃物可分为危险固体废弃物和非 危险固体废弃物,可按下述分类:
3.5.1.1 危险固体废弃物主要有:石棉制品、废放射源、报废电池、废蓄电池、 胶片、计算机消耗性配件(如硒鼓、墨盒等)、废灯管、废涂料及油漆桶、医疗 废弃物等。
3.5.1.2 非危险固体废弃物可分为:可回收固体废弃物,主要有:三材废余料、 焊条头、 废纸及纸制品等; 不可回收固体废弃物, 主要有: 建筑垃圾、 废回丝 (棉 纱) ;不可回收的生活垃圾(如果壳、烟蒂等)等。
3.5.2 总承包及其承包商应加强对本单位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管 理,并从收集、存放、分类、处置和转运各环节进行控制。
3.5.3 对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和存放的要求
3.5.3.1 应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判别,按其特性设置必要的分类收集设施。
3.5.3.2 对危险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存放的要求如下:
a)在办公室、生活区、现场仓库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废旧电池收集箱;
b)废旧灯管及计算机消耗性配件(硒鼓、墨盒等)由采购部门统一收集, 并负责临时存放;
c)废胶片、废油漆桶等其他危险固体废物应集中收集并存放; d)现场各单位产生的医用固体废弃物集中袋装或封存存放;
e)放射源使用单位产生的废弃放射源应指定辐射专职人员负责收集。 3.5.3.3 对非危险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存放的要求:
a)在办公室、生活区、施工区设置标识明显的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固体废弃 物分类收集箱;
b)施工产生的工业废弃物,如废钢材、废电缆、废木材、焊条头由产生部 门存放在指定临时堆放点或由统一部门收集;
c) 生活垃圾或建筑垃圾可就近指定堆放点, 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防雨、 防飞扬、灭蚊蝇等);
d)分类设施应定点存放,并有鲜明的标识,存放过程中防止变质或二次污 染。
3.5.3.4 对危险固体废弃物处置的要求
a)非医用危险固体废弃物由责任单位委托或出售给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b)对社会上没有回收处置单位,但供应商可承诺回收的非医用危险固体废 弃物,应在采购时与供应商达成书面协议,由供应商负责处置;
c)社会或供应商都不能处置的非医用危险固体废弃物,由责任单位自行处 置或设置固定的贮存场所。 自行处置或贮存固体废弃物时应符合国家、 地方有关 规定;
d)医用固体废弃物应采取材料毁形、无毒化处理后,送到当地医院或卫生 部门指定单位统一处理。
3.5.3.5 对非危险固体废弃物处置的要求
a)可回收的非危险固体废弃物,如废钢材、废木材等,应尽量加以再利用。 不能利用的,可出售给需求单位或废旧物资回收单位;
b)不可回收的非危险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收集并清运至指定地点,委托或 转移至环卫部门指定场所或地点。
3.5.3.6 对固体废弃物转运的要求
转移(运输)危险固体废弃物应遵守危险货物转移(运输)的有关规定,责 任单位应在运输过程中做好防止丢弃、遗撒固体废弃物的防护措施。
3.6 对噪声管理的基本要求
3.6.1 施工过程及其生活后勤活动中的主要噪声源: 锅炉冲管、 振动噪声 (如混 凝土浇筑)和车辆噪声等。
3.6.2 施工单位应根据各自生产、生活中噪声源的情况,采取降噪和个人防护措 施,尽量减少噪声对员工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3.6.3 锅炉冲管时施工单位应采取降噪措施,并向附近居民区、社区发布公告, 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以达成谅解。
3.6.4 尽量避免在夜间进行有较大噪声的施工作业,如不可避免应进行公示。
3.6.5 现场噪声较强的区域,应给员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减少噪声的 危害。
3.7 对废水、废气、噪声排放指标的监测的基本要求
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对废水、 废气和噪声排放进行监测, 对监测存在的问题应 采取必要的后续改进措施,并报项目监理部审查备案。
3.8 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部应配合地方主管理部门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 噪声的专项检查。
3.9 项目监理部应监督检查承包商执行本单位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管 理规定的实施情况,必要时与建设单位共同组织联合专项检查。
4 记录
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监督检查记录
5、文件的解释
本规定由项目监理部负责解释。
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监督检查记录
工程名称: 编号:
被检查单位
检查单位
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 和噪声检查的内容
检查日期
主持检查人
检查结论或整改意见
年 月 日
被检查人
序 号
参加检查
人员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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