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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聘教师岗位管理制度
第一篇:关于特聘教师岗位管理制度
关于特聘教师岗位管理制度
为适应中职技能教学改革的需要,建设高素质的专业教师队伍, 不断提升专业教学质量,根据省教育厅关于特聘教师岗位设置的有关 精神,结合我校专业建设的实际,现就特聘教师岗位管理制度规定如 下:
一、特聘教师岗位必须是学校品牌专业建设急需、紧缺、难以招 聘的教师岗位。
二、特聘教师岗位设置须经市教育局审批同意设立,聘任人员须 经市教育局审定。
三、受聘特聘教师岗位者需具备本岗位所需专业的全日制专科及 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特聘教师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工资略高于其它专业教师, 期满后月工资不少于两千元,其它岗位津贴、加班补助、节假日福利 等按招聘教师标准核发。
五、特聘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六、特聘教师岗位及任职、待遇等都实行动态管理,即根据学校 专业发展、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教师整体福利待遇水平等实际情况进 行调整。
七、特聘教师在校服务年限不得少于三年,学期中不得离岗,服 务期满要求离岗的需在开学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八、特聘教师必须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在专业教学、技能大赛、 专业建设规划等方面起到建设性的作用。
九、本制度自 2011 年 9 月开始执行,解释权在校委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第二篇:山东大学流动岗位特聘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流动岗位特聘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流动岗位特聘教师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大外字[2007]14 号
各学院、教学部、校直属科研单位:
《山东大学流动岗位特聘教师聘任管理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开拓创新,抓好落实。
二○○七年四月二日
山东大学流动岗位特聘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骨干教师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吸引境外更 多的杰出学者来校从事讲学和科学研究,遴选、培养和造就有国际领 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带动重点学科发展,提升其学术竞争力,学校 决定设立特聘教师流动岗位,建立特聘教师流动岗位制度。
第二条 特聘教师实行聘任制。人选由院部推荐、专家评审、学校 聘任,聘期内学校提供一定数额的经费支持。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根据学校学科发展的需要,在学校批准重点建设的学科设 置特聘教师流动岗位。
(一)设置特聘教师岗位必须坚持以学科建设为中心,以梯队建 设为重点,保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重点学科、重大攻关项目、重 点实验室等对人才的需求。
(二)特聘教师岗位原则上按二级学科设置。各院(部)设置特 聘教师岗位数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院(部)综合情况审定。
(三)学校一般每年设置 100 个流动特聘教师岗位。
第四条 特聘教师的岗位职责是:
(一)积极推动国际学术交流,努力创造条件,加强与国内外知 名大学及科研机构的合作。
(二)结合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进展,讲授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 培养和指导研究生;指导本学科领域内的课程结构调整,课程内容改 革和教材建设。
(三)参与组织教学科研活动和学术梯队建设,指导青年教师的 成长,与我校教师共同开展学科前沿或跨学科的高水平研究,推进学
科建设。
第五条 受聘者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安排确定来校工作时间,可采取 全时在校工作模式,也可以采取分阶段来校工作模式,但每次至少须 完成一门完整的课程教学任务(不少于 36 学时),在校工作时间一般 应为 2-4 周。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六条 受聘流动岗位特聘教师应具备的条件是:
第八条 聘任流动岗位特聘教师的程序是:
(一)各单位于每学期初提出设岗申请和推荐人选;
(二)院(部)学术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评 议、遴选,提出初选意见;
(三)学校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院部学术 委员会推荐意见对候选人进行审定;
(四)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
第九条 聘期结束,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
第五章资助方式
第十条 学校对流动岗位特聘教师实行契约管理,具体资助方式为:
(一)特聘教师来校全时工作期间,学校给予每周 4000 元人民币 用于支付生活费用和津贴,包干使用。
(二)学校为受聘的境外特聘教师提供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
第十一条 境外特聘教师的包干费用和国际旅费由国际合作与交流 处从学校专项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院部自筹解决。
第六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特聘教师的管理以项目的方式进行,管理重心在院 (部),各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联系并落实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特聘教师试行聘期目标管理,学校定期对受聘的特聘教 师按合同确定的职位职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对未能按合同履行岗位职责者,应中止计划。
第七章附则
(一)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本学科领域内有深厚的学术造诣, 在学术界有较高的知名度和重要影响,能够把握本学科发展方向并提 出有创新性的构想。
(二)有正高职务或在国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获得副教授及其 他相应职位,能够带领一支队伍做出具有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的 创新成果。
(三)取得过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研究成果,并在本学科领域公认 的权威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有重要影响的论文;或拥有重大发明(专 利),掌握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核心和关键技术。
第四章聘任
第七条 流动岗位特聘教师的聘任面向境外公开招聘,平等竞争, 择优聘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项目受理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人事处、教务处和研究 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篇:特聘教师总结报告
沂南县职业教育学校
2011-2013 年特聘技能教师总结报告
根据省教育厅与省财政厅“能工巧匠进职校”的通知精神和市教 育局要求,我校于 2011 年、 2012 年各设立 1 个、 2013 年设立 2 个 特聘技能教师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技能教师,现将工作开展情况 总结如下:
一、学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特聘技能教师聘请、管 理的暂行办法》,择优聘用精通专业、谙熟生产技术的行业企业专家、 能工巧匠作为兼职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以合同为保障,增强了“双 师”教师的合力。
二、特聘技能教师及 资金使用情况
通过公开招聘, 2011 年学校与马兴君老师签订了特聘教师聘任合 同; 2012 年学校与马兴君老师签订了特聘教师聘任合同; 2013 年学
校与马兴君、孙富玲两位老师签订了特聘教师聘任合同。 2011 年至 2013 年省财政厅拨付专项资金共计 20 万元,学校支出 18.6 万元
三、特聘技能教师在任职期间,承担具体的教学任务,指导学校 学生和专业教师实践训练和技能大赛,并参与到学校的教研任务中; 参与开发专业教学指导书、教学指导方案和课程建设等;参与听课、 座谈、研讨、集体备课等以提高教学能力。同时,兼职教师将企业文 化、企业管理、企业精神及相关经验引进学校生产实训车间,这样既 提高学生职业道德、职业素养,丰富了“产教结合”、“工学结合” 课程的教学内容,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兼职教师队伍的稳定性和对教 学工作的责任感,增强了兼职教师的归属感。
学校初步建立了与行业企业之间人才交流、互聘的顺畅通道,让 企业的兼职教师不仅“进得来”,而且“留得住”,切实发挥了兼职 教师在教学中的作用。
沂南县职业教育学校 2014 年 7 月 25 日
第四篇:特聘指导教师职责(推荐)
项目特聘辅导教师是教育部“知行中国”班主任培训项目组特聘 的专家。远程培训期间,在全国项目组和省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协助项目导师组了解、指导、监控整个培训过程。主要职责如下:
1.每天网络值班 2 小时,了解各项目县学习进程,组织发动,尽力 做到“一个不能少”;
2.发现梳理学员问题,遴选推荐省级优秀作业;
3.协助项目县和班级辅导教师开展工作,并指导其班级简报的编 辑;
4.活跃本省网络班级,发起或组织专题论坛,增进互动交流; 5.推选先进班级,实施中期评估。
第五篇:岗位管理制度
岗位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形成平等竞争、择优录用、 奖罚分明、合理流动的用工用人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公司全体员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定编及岗位设定
第五条 人事部门根据企业总体经营目标和要求,提出公司人员规 模和人力资源需求规划,报分管副总经理复审、总经理批准实施。
第六条 人事部门会同各部门科学合理地划分企业组织职务,明确 职务的相互关系,建立清晰的职务层次、顺序。
第七条编制职务描述书体系,明确每个职位的工作性质、任务、 难易程度、权限、责任大小以及任职条件。
二、岗位聘用原则
第八条坚持任人唯贤、优化组合结构。
第九条公司调配方案与个人业务专长和意愿相结合。
第十条实行自上而下的逐级聘用制,并由人事部门统一办理聘用 手续。第十一条岗位聘用期限须短于或等于员工劳动合同期限。
三、干部任免
第十二条公司干部任免通过聘用制实现,即聘用和解聘。
第十三条 干部任免程序及权限:
1. 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2. 副总、总监级职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
3. 部门经理级任免: 由总经理提名,经管会任免。
4. 主管级任免: 由部门经理提名,经分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 任免。
5. 公司所有人事任免事项,均须正式行文通告。
四、晋升和降职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正常职务升迁机制。
第十五条 对工作成绩出色者或卓著者,可以晋升职位,特殊情况 可破格晋升。
第十六条 对业绩不良者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可以降职使用, 特殊情况可连降几级。第十七条 职位升迁由部门主管或公司领导提出, 经董事会或经管会讨论通过,由人事部门行文通告。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因自身工作原因向公司提出晋升或降职请求, 人事部门受理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人力资源副总经理、总经理审 批。
第十九条 员工职位变动后,其工资待遇和福利应进行相应调整, 特殊情况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保留。
五、岗位调换
第二十条 为了做到人尽其才,公司允许员工在公司岗位间调动。
第二十一条 员工主动提出岗位调换时,填写调配单向人事部门申 请,经新旧岗位部门经理、分管副总批准后,由人事部门正式行文任 免事项,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提出人事调动命令时,征求员工个人和新旧岗位 部门经理意见,均同意后,填写调配单并正式行文任免,当事人办理 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所有的岗位变动,其主管均须对员工原岗位的工作进 行考核、鉴定,并交人事部门留存。
六、试用及正式聘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所有员工均实行试用制,须签订《试用协议》。
第二十五条 试用期的确定:
1.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6 个月的,可不设试用期;
2. 劳动合同期限满 6 个月不满 1 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 1 个 月;
3. 劳动合同期限满 1 年不满 3 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4. 劳动合同期限满 3 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六条 试用员工主管对其试用期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提出提 前结束、按原定期限、延期、解聘之意见,并填写试用考核单,送人 事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员工由试用转入正式聘用,须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根据员工岗位、职务等原因,可协商决定员工的聘用 年限,一般分别为 1 年、 2 年、 3 年。
第二十九条 员工和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确立在试用、正式期
之薪酬标准。
七、解 聘
第三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对有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2.3.4.5.6.7.8.9.受聘人因本业务、技术水平等原因,经考核不能 胜任岗位要求; 受聘人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不能完成岗位任务; 因违 反国家和公司法律规章; 因公司部门工作变化,部门提出撤岗; 公司 经营业务和经营管理范围调整、变化; 受聘人因脱产进修、长病假、 长期外借,难以履行岗位责任; 连续旷工三天以上; 因身体健康状况 不适宜岗位要求; 受聘人因劳动合同到期届满。
第三十一条 解除劳动合同可由员工或公司各方提出,应提前 1 个 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
八、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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