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激发广大科研人员投身科技成果 转化的工作热情,促进我院科技成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保障学院和科研人员利益,贯彻落实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 的通知》(教技厅〔2017〕 139 号)和陕西省教育厅、科技 厅、财政厅《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 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陕教〔2017〕 1 号) 等相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院所属单位或个人, 通过执行学院工作任务或利用学院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 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已经产权化的成果 (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新产品、新材料、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作品著作权等)和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 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艺、方法、设计、配方、 材料等创新知识与技术。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院。完 成以上成果的团队和个人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 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 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为了加强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学院成立科 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领导学院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院长
领导小组副组长:主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
领导小组成员:教务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后勤处、人事 处等与成果转化有关的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作为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 定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战略及促进政策,统筹科技成果转化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作为学院科技成果 转化管理的常设机构,为相关科研人员和团队提供科技成果转 化专项管理与服务,办公室设在教务科研处。
第五条 学院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学院教务科 研处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 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的管理机构,并负责确认成果的权属归 属,并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 委托相应机构负责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 监督管理,负责技术入股相关事宜和合同签订,代表学院持有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的股权。
后勤处负责学院科技成果的产权登记,参与科技成果的价 值评估,确认科技成果的产权属性,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 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使用或处置审批手续。
人事处负责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专业技术职 务聘任、岗位管理、离岗创业和考核评价制度。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益进入学院后 相关奖酬金的支出以及转化收入的核算。
成果完成人所在系部协助督促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配合学 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系部及个人不得自行 签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六条 成果完成人应按要求对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及形成 的科技成果,进行梳理、整理、登记、归档、报备,纳入学院 统一管理。
第七条 学院实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教务科研处不定期 向各系部征集科技成果,各系部及各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向教务 科研处报告和申请登记其已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在系部有义务协助教务科 研处开展成果的转化工作,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阻碍职务科技 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 有。
第九条 学院鼓励采用多种渠道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学院所属部门和系部、科技成果完成人等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 机构和个人协助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条 科技成果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1. 学院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2. 学院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3. 学院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作 价入股)。
4.经学院批准,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创办企业(成果完成 人绝对控股)实施转化。
5.采用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
以学院名义与企事业单位合作或接受其委托而开展的技术 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 式。
第十一条 成果完成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科技成 果转化方式。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需 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并与学院签订协议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以转让、许可方式实施成果转化的,价格的确 定主要采取协议定价方式,同时积极推荐成果到规范的技术市 场进行挂牌交易,对多个企业有受让意愿的科技成果,也可采 用竞价拍卖等方式。通过协议定价的,由成果完成人负责公开 询价、谈判,确定成交价格,并承担相关责任。
经批准由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的,可采 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将科技成果转移至成果完成人 或实施企业,需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成果评估,并根据评估价 值确定价格。以作价入股方式实施成果转化的,需由成果转化 办公室报请学院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协议定价的,须按照国家规 定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5 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院 管理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 核实相关情况后再行办理。
第十四条 向他人转让、许可科技成果,合同的审查与签 订按照合同法和学院相关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收益与分配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成果转化 所产生的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 成)、科技成果入股所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其他与成果转化 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六条 在收益分配上,学院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 法权益,同时兼顾学院和所在二级单位的利益。根据科技成果 转化的不同形式,转化收益按如下办法进行分配。
1. 以成果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学院将所得收 入(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的 90%奖励给成 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其余 7%为学院统
筹, 3%为二级单位发展基金。具体方式由成果完成人自主选 择。
2.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成果转化的,学院将科技成果 所形成股权的 9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 献的人员,其余 10%由成果转化办公室委托代理人代表学院持 有。涉及国有资产处置、股权变更事宜,由后勤处负责办理。
收益分配所涉及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成果转化办公室委托代理人代表学院持有的技 术股权产生的收益(分红、股权转让所得等),按照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上缴学院,在学院与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之间 按照 7: 3 进行分配;其中学院分配所得部分的 50%计入学院成 果转化基金,由成果转化办公室支配, 50%由学院统筹;二级单 位分配所得全部计入单位科技发展基金。
第十八条 为保证学院和成果完成人的权益,在科技成果 作价投资时,应在合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中明确,其他股东增资 扩股时学院有权继续以科技成果增资以维持技术股份的比例。 同时应明确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转让 其股份时,应保证学院(或其他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 重要贡献的人员)的优先受让权。
第十九条 学院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 贡献的人员的股权可由其本人持有,也可由成果转化办公室委
托代理人代持。此部分股权产生的收益(分红、股权转让所得 等)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享有。
第二十条 学院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 贡献的人员的转化收益、股权收益,由成果完成团队的负责人 在所有完成人、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之间进行分配, 因分配所产生的争议由成果完成团队的负责人解决。
第二十一条 成果转化过程中所支付的评估费、税金、中 介费等,由成果完成人承担,可在奖励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奖励给成果完成 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部分,不受学院工资总 额的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第四章 机制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于资助技术 比较成熟、具有市场潜力、但需要继续进行中试放大、技术推 广、开发成熟产品和生产工艺的应用性项目。
第二十四条 学院鼓励科研人员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交 流。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 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但不得泄露学院技术 秘密,损害或侵占学院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科研 人员也可离岗创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时间,期间保留人事关 系,其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 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院将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纳入职称评审、岗 位聘任等条件中,将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横向科研项目与论 文、纵向课题指标同等对待。
第二十六条 成果转化办公室应按照保值增值和有利于成 果转化的原则,审慎经营代持股权,代表学院依法履行股东的 各项权利,负责推荐委派所投资企业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管人 员,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绩效考核。选派到所投资企业担任董 事、监事和其他高管的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学院的合 法权益,按照学院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所在企业经营 状况和重大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鼓励科研人员依托产业单位对外承接社 会服务项目,学院对此类项目综合管理费提取实行上限控制, 最高不得超过 20%;项目经费可以转入学院,学院不再重复提 取费用。相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由相关单位另行制订。
第二十八条 科研人员依托相关单位对外承接的社会服务 项目,其业绩计入二级单位年度科研与社会服务业绩考核。
第二十九条 成果完成人应对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 责,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未经批准,成果完成人不得将学院 所持有的科技成果私自转化。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引起纠纷、给学院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由 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有 关人员、单位应及时向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院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相关条款负责制定 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请学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