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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三级医院).docx

上传人:鱼** 文档编号:9966329 上传时间:2025-04-15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22.1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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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我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规范医院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2. 目标 明确责任主体, 完善工作机制。 鼓励全院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 加快实 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3.适用范围 全院科研人员。 4.名词定义 4.1 科技成果, 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主要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专利技术包括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 设计专利。非专利技术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试验结果、试验记录、工艺、流 程、配方、样品和数据等非专利技术和信息。 4.2 科技成果转化, 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 开发、 应用、 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 新工艺、 新材料、 新产品、 新服务、 新标准, 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5. 内容 5.1 总则 5.1.1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促进科技 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 利于促进经济建设、 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 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 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 享有权益, 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 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维护国家利益, 不得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5.1.2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权人为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的科技成果。 5.1.3 医院职工、在院培养的学生和聘用人员所研发的科技成果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该成果的所有权人应为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 5.1.3.1 本院职工完成的发明创造及技术成果。包括:因承担各级科研计划 课题、企业合作项目(除特别约定外)、医院各类基金课题等完成的创造及技术 成果, 以及因承担自选课题、 自筹经费课题所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创造及技 术成果; 5.1.3.2 履行医院在本职工作之外分配的任务所完成的创造及技术成果; 5.1.3.3 退休、调离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院承 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创造及技术成果; 5.1.3.4 利用医院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 5.1.3.5 其他知识产权归属于医院的情形。 5.1.4 医院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或者以 上方式的混合实施。 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每年将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成果评估、 推 介,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应积极配合, 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 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归为己有。 5.1.5 医院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实施。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 者许可其独占实施科技成果的, 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5.2 组织实施 5.2.1 医院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工作机制。 5.2.1.1 科技成果完成人和所在科室及实验室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直接责任 人,对成果的真实性、实用性和完整性负责。 5.2.1.2 科教处作为医院科研成果转化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 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 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经济信息、技术信息、环境信息; 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相关的咨询活动。 5.2.1.3 计财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会计核算, 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 确保资金和股份的安全、合理使用。 5.2.1.4 科技成果的转化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向他人 转让该科技成果; 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 与他 人共同实施转化; 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其他协商确 定的方式。 5.2.2 医院科技成果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也 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协议定价的,应当在院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公示时间不少于 15 日,同时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5.2.3 医院鼓励科技成果负责人以医院名义与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 院校及其他组织合作, 建立研究开发平台、 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 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 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 任 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5.2.4 医院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 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并作为医院在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考核评价中的重要依据。 5.2.5 本办法所称的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技术转移机构 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5.2.6 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技术 活动收入, 纳入单位财务管理, 按照协议约定扣除经费支出后, 可以根据本单位 规定对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 5.2.7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结余资金可以用于该项目科技成果转化 和其他科研活动。 5.3 权益分配 5.3.1 成果转化后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 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 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应缴税费在各自份额中扣除: 5.3.1.1 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 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 70%的比例用于奖励。 5.3.1.2 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 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 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 70%的比例用于奖励。 5.3.1.3 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 应当在实施 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 10%的比例用于奖励。 5.3.2 医院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开展研究开发、 专利转让、 项目对接、 咨询评 估、培训推广等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科技人员面向社会和企业开展研究开发、 技术咨询与服务、 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 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 其管 理应依据合同法和科技成果转化法执行; 医院应当与合作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或协 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经费支 出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可从净收入中提取 20%的比例用于奖励研发及转化 团队。具体分配比例由科技成果负责人按贡献大小分配。 5.3.3 在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中,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 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 70%,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 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 5%,具体分配比例由科技成 果负责人按贡献大小分配。 5.3.4 对携带科技成果或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或到其它企 业兼职转化科技成果的我院科技人员, 经本人申请、 医院同意后, 可在三年内保 留人事(劳动)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受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 晋升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 但其离岗兼职期间的工资、 医疗、 意外伤害保险等 待遇由其所在的专职和兼职企事业单位负责。 离岗创业期间, 科技人员所承担的 国家、 省、 市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 离岗创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 转化者, 医院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 股权比例可参照技术入股的方式协 商约定。医院也可以技术转让方式取得收入。 5.3.5 担任医院正职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如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 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 可以按照单位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 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 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 可以按照单位制 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 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对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 明确公 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5.3.6 本办法所称净收入是指技术合同的实际成交额扣除成本和税金支出 后的余值,其中研究开发科技成果所用财政资金不列入成本。 5.3.7 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完成、 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 奖励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 但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 不纳入 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5.3.8 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支付期限,一般 在成果转化完成当年年终科教奖励时一并奖励。 5.3.9 科技成果负责人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 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 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 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5.4 责任追究 5.4.1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等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 其规定。 5.4.2 医院及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保护, 科技成果及各种无形资产要 依法使用。 未经医院书面授权同意或依法实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医院科技 成果作价出资与他人设立公司, 或将医院科技成果应用于院外单位, 否则医院有 权收回其持有的股份,追缴应属于医院的收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5.4.3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5.4.3.1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侵犯医院知识产权,擅自 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医院所属科技成果的、 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 技术资料的、 以各种方式或渠道导致医院内部重要试验资料、 试验材料流失到院 外,给医院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者,将予以行政处分,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视 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的经济处罚。离休、退休、离职一年内,个人 从事与原在职期间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 应按职务技术成果转化进行管理, 享有规定的权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4.3.2 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 并阻碍医院科技成果转化 的。 5.4.3.3 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 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 品的。 5.4.3.4 除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况以外,未能履行合同,因己方过错造成合同 纠纷,严重损害医院声誉和权益的;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 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的。 5.4.3.5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隐匿转化收入,采取欺骗手段, 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 荣誉称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5.4.3.6 其他违反知识产权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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