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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用1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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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 联系,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 依据。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 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 1 1 目的 为加强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公司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的安全生产意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 失,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机械、动力等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 3 管理职责 技术生产部负责整个公司的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上 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组织和实施公司的设备安全 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开展设备操作者的理论和技能培训工作,努力提 高其安全生产意识 ;定期开展设备的安全生产检查。负责设备安全生产 的调查和处理;协助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做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基础管理 4 .1.1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才能操作相应设备,专用设备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管理处设备科同意后才能操作相应设 备。 4.1.2 特种车辆的操作人员、电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有关部 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 4.1.3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应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4.1.4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单位有关设备管理的办法、制度和 规定。 4.1.5 技术生产部要经常利用各种会议、书刊、标语等形式宣传党 和国家关于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以及机械设 备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标准。 4.1.6 技术生产部每月定期组织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并做 好记录,督促操作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参加各种 安全生产活动。 4.2 责任事故范围 4.2.1 责任机械事故:凡下列原因引起的机械非正常损坏或损失,造 成机械技术性能下降,使用寿命缩短均属责任事故。 a)不按规定加注(更换)润滑油、冷却液,造成设备损坏的。 b)因能检查到的部位(螺丝、螺母、销钉、键及连接杆)松动、脱落 而造成设备损坏的。 c)由于外部因素(工具、螺丝、杂物)等物件遗落在设备内而影响设 备正常运转,造成设备损坏的。 d)设备运转超过核定速度或核定载荷,造成设备损坏的。 e)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 f) 非本设备定岗人员操作设备,造成损坏的。 g)设备在运转中发现异常现象而不停机检查排除隐患,造成设备 损坏的,或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岗位,不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造成设 备损坏的。 h)设备管理员及维修人员在设备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设备操作 人员接到通知后不及时排除造成设备损坏的。 i)指挥人员或主管领导强迫工人违反机械性能或操作规程进行危险 作业,使机械在恶劣环境中工作造成设备损坏的。 j)设备自然事故隐瞒或拖延不报者,经检查发现后按责任事故处理。 4.2.2 非责任事故,凡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外界原因而因设计、 制造等先天缺陷,而又无法预防和补救所造成的事故,属非责任事故。 4.3 责任事故分类 4.3.1 根据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机械事故分为: a)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价值 5000 元(含)以内; b)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 5000~20000 元; c)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 20000 元以上。 4.3.2、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交通事故分为: a)轻微事故:一次性造成轻伤 1~2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 1000 元; b)一般事故:一次性造成重伤 1~2 人,或轻伤 3 人以上,或直接经 济损失不足 3 万元; c)重大事故:一次性造成死亡 1~2 人,或重伤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 或直接经济损失在 3~6 万元之间; d)特大事故;一次性造成死亡 3 人以上,或重伤 11 人以上;或者死 亡 1 人,同时重伤 8 人以上;或者死亡 2 人,同时重伤 5 人以上;或直接 经济损失 6 万元以上。 4.4 事故的调查 4.4.1 发生设备机械事故,操作员应立即停机,保护现场并报告设 备管理人员及单位领导,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到现场。如涉及人身 伤亡或事故损失有可能扩大的情况,应首先组织抢救。 4.4.2 凡发生事故应在 8 小时内报有关管理部门,发生重特大事故 在 2 小时内报有关管理部门。 4.4.3 事故发生后,设备管理人员要及时召集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 查和周密调查,听取当事人和旁证人的申述,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有 关情况及造成后果,作为分析事故的依据。 4.4.4 发生机械大事故及一般交通事故,设备部应会同有关人员到 事故现场进行事故调查与分析。 4.5 事故的分析 4.5.1 对于发生的责任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 (即事故原 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当事者和干部、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 没有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 ,认真进行分 析和处理。 4.5.2 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 a)要重视并及时进行事故分析。分析工作进行得越早,原始数据 越多,分析事故原因的根据就越充分。要保存好分析的原始数据。 b)如需拆卸发生事故的机械部件时,要避免使零件在产生新的损 伤或变形等情况发生。 c)分析事故时,除注意发生事故部位外,还要详细了解周围环境, 多访问有关人员,以便得出真实情况。 d)分析事故应以损坏的实物和现场实际情况为主要依据,进行科 学的检查、化验等多方面的因素和数据仔细分析判断,不得盲目推测, 主观臆断。 e)事故发生往往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分析时必须从多方面进行, 确有科学依据时才能做出结论,避免由于结论片面而引起不良后果。 f)凡发生事故,必须在 24 小时内填写《事故报告》报有关,发生 重特大事故必须在 10 小时内填写《事故报告》报有关管理部门。 g)凡隐瞒事故不报或拖延上报时间,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和处理, 一经发现,从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6 责任追究 4.6.1 属责任事故且有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按事故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的 10%进行赔偿,赔偿最高金额为 5000 元,另外根据事故性质 分类和责任大小分别作出其它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经济赔偿和经济处罚之和最高不超过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6.2 机械事故 a)一般事故:取消 1 个月浮动工资及奖励资格(聘用人员取消 1 个月 的绩效奖励及评奖资格)。 b)大事故:取消 z 个月浮动工资及奖励资格(聘用人员取消 2 个月的 绩效奖励及评奖资格)。 c)重大事故:取消 3 个月浮动工资及奖励资格(聘用人员取消 3 个月 的绩效奖励及评奖资格)。 4.6.3 事故处理结束后,设备部负责填写《事故调查及处理记录》。 2.3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3.1、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安 全生产档案,特制订本制度。 2.3.2、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公司各级部 门及员工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中所直接形成的对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 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胶卷、 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2.3.3、公司各部门、员工都有保护安全生产档案的义务。 2.3.4、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统一领导,综合部负责接 收、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并监督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 作。 2.3.5、综合部应逐步完善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和方便利用,采用科学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2.3.6、整理办法: 1、方法:以问题特征为主,立小卷,一事一卷。 2、步骤: A、收集 文书档案:当年立前一年的卷,并预立当年的卷。企业科技档案类 : 立竣工工程卷,未竣工工程资料整理成册。 B、整理:根据分类和成立时间整理。 C、立卷:区分不同价值确定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 2.3.7、过程管理: 1、属于公司保管的安全生产档案:公司各部门的资料员做好平时 文件的预立卷工作,并在事件结束后或在每季第一个月的十日前将上 季需归档的预立卷的文件整理成册移交办公室保管,任何人不得据为 己有。 2、属于部门保管的安全生产档案:在每季第一个月十日前汇编成 册上报综合部,各分级保管者在每年的二月十日前将安全生产档案总 目录、预立卷材料的目录交综合部。 2.3.8、监督: 综合部根据各部门和各部门上报的安全生产档案总目录、预立卷 材料的目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来监督各部门及各部门安全 生产档案的管理工作。 2.3.9、销毁: 须报总经理批准,销毁时应有两人以上负责监销,并在清单上签 字。 2.3.10、公司安全生产档案的分类及编号: 指定资料员经综合部培训后,按有关分类及编号要求操作。 2.3.11、在业务中对外签署的各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济合同 《合同管理规定》处理。 2.3.12、借阅:因公司需要借阅安全生产文档的,应填好档案查阅 单,员工不得将安全生产档案随意外带,确因工作需要外带,需办理 档案外借手续,经综合部核准后,方可带出,用毕即归还。阅档人对 所借阅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污损、划线 等,更不能随意乱放,以免遗失。 2.3.13、公司所有有价值的安全生产档案如 :文件、报表、考数字 化处理和保存。 2.3.14、各部门应尽量采用电脑管理和工作,便于档案资料的数 字化处理和保存。 2.3.15、对存入电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资料、档案,按《计算机 管理办法》管理。备份盘与源盘应分开存放。 2.3.16、有下列行为之一,据情节轻重,给予 50-500 元扣薪处理, 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毁损、丢失或擅自销毁安全生产档案。 2、擅自向外界提供、抄摘安全生产档案。 3、涂改、伪造安全生产档案。 4、未及时上报归档或管理不善的档案管理者。 5、未按手续就借阅、外带者或越级查阅者(档案管理者同罚)。 2.4、安全会议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例会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好传统,是有效的安全工作方法,坚 持安全例会制度是做好安全工作的保证,制度内容如下: 2.4.1、公司的安全工作例会,由安全办公室主任召集,分管领导 主持召开,所属部门领导、安全员参加。会议应分析安全形势,讲评 安全工作情况,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和会议精神,学习安全工作的有关 文件和法律法规,布置下一阶段安全工作任务。 2.4.2、公司下属各部门每月由其领导主持,独立召开全体员工安 全生产例会,通报各方面安全生产情况,指出整改问题,不断教育员 工,增强安全意识。员工不能缺席,做好签到记录和会议记录。 2.4.3、公司安全例会由公司安全办负责组织召开,时间定为每月 5 日(逢休假日顺延下周二)下午 4:45~ 5:45。 2.4.4、安全工作例会的内容以会议形式为主,主要是通报、分析 事故案例和学习交通法规,传达上级文件和指示精神,电化教育、图 片展,请专业人员讲学等,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思想意识。 2.4.5、对不按时参加例会学习的员工,当月公司应安排时间随时 给少数人或个别人进行补课学习,并适当采取强制学习措施。 2.4.6、对长期不参加安全学习或不愿接受安全教育的员工,公司 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规定扣罚其安全保证金。 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 2 1、检修前各单位要成立检修指挥部,对检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指导,各种机具的调配,其成员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2、停工检修项目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 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 3、详细检查检修所用施工机具、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 求,安全保险装置是否齐全完好,灵敏可靠,并做好种类机具、材料、 设备的摆放布局。 4、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制订停工、检修、开工方案,及其安全技术 措施。重大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及检修项目需有主管安全经理签发的 安全检修方案。 5、凡进入现场检修的人员,检修前要进行安全教育,做到组织、 思想、措施三落实,特别对外来工、新工人、临时工、民工要进行重 点教育,进入项目作业时,单位要进行第二次安全教育,并做记录, 造册登记。 6、生产装置停工前拟定有关停工检修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制定 管理制度,落实停工检修安全措施。 7、聘请外单位检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施工措 施保证书,规定施工单位对承包检修项目安全工作负全责。严格执行 所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接受所在单位安全技术部门的统一监督检查。 8、聘请外单位检修的项目,发包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向外来施 工单位各类人员做好检修项目安全措施技术交底。 9、动火票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逐项落实防火措施,方可签发动 火票,一张动火票只限一点,每张动火票不准超过 24 小时。 10、动火前防火监护人,动火人要逐条落实动火票上的措施,确 信无误方可动火,动火时监护人不得离开动火点。 11、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做到: 11.1 吹扫管线,并做记录; 11.2 专人负责加设盲板,并做记录; 11.3 将检修现场划分成区域,专人负责防火; 11.4 专人负责排污检查; 11.5 区域防火负责人负责各种下水井、明沟堵盖工作。 12、工作现场严禁吸烟,严禁用汽油、香焦水等清洗零件及污物, 严禁穿不符要求的服装进入现场。 13、下水井、电缆沟等要有安全标志,夜间要设安全灯。 14、检修现场临时照明不得随意架设,必须有安全部门批示,专 人架设。 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 3 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目的 1、保证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 2、保证公司设备的正常运行,防范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 2 条、适用范围 1、适用于公司各类设备操作的安全管理工作。 2、适用于操作人员对设备的巡视、操作、检查和维修等常规工作。 第 2 章 操作设备前的规定 第 3 条、操作前的准备 1、操作前,操作人员应认真阅读操作说明,熟悉安全操作规范。 2、操作人员必须了解设备的性能和特点,对于危险环节,有关职 能部门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安全防范装置。 第 4 条、操作人员的纪律。 1、作业前,必须对设备设施的传动、电器部位的安全防护装置、 辅助材料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2、作业中,如果发现设备设施的转动、电器部位发生故障,应立 即予以解除。 3、作业中,如果发现辅助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更换。 4、作业中,一旦发生事故应首先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协同有 关部门进行处理。 5、操作完毕,应认真擦洗、注油、,保持设备实施处于良好状态, 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 第 3 章 操作设备中的安全管理 第 5 条、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范 1、生产操作的设备,均应制定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 程、防火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 2、各种机械设备的调试、安装、使用和修理均须符合安全要求。 3、新装、改装、扩装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设备项目,必须以安 全技术、工业卫生、劳动保护观点来确定技术方案。 4、设备在试车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设备和安装应符合设 计规范。 5、新安装的设备投入生产前必须进行空转,合格后方能带负荷试 车。 第 6 条、安装安全装置 1、生产过程中容易发生有毒气体或粉尘,应安装安全装置,确保 设备的密封性和机械性。 2、因压力的施压以及其他部件运行使得人体可能产生伤害的设备, 都要为设备设有安全装置。 第 7 条、其他安全装置的设置。 1、高于地面 2 米以上的开闭装置、闸板和附属设备,应有宽度为 0。 6 毫米以上的走台,走台上应有该 1 米以上的坚固、可靠地栏杆。 2、电动机及动力转动装置中,人员可能会接触的部分应安装坚固 的金属栅栏或罩子。 3、机械设备在停车进行扫除、加油、检查、修理时,为防止他人 启动而发生意外,应有适当的安全装置和明显标志。 4、使用的阀门及其他所有计量仪器均应设置在照明充足的地点, 以便操作、观察和检修。 5、使用的阀门及其他调整装置要便于操纵管理,反扣阀门或经常 关闭的阀门和闸板上应悬挂明显标志。 6、被切断的与生产系统相连的管道应上好盲板,并挂上明显的标 志。 第 8 条、操作中的应急措施。 1、设备拆卸、贮槽时,其顶部走台、通道、楼梯及其他工作人员 有坠落危险的场所,须构筑坚固的围栅和扶栏。 2、发现操作的设备有严重故障,并有发生事故的风险时,应立即 停止操作,逐级报告,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3、防止可燃气体发生爆炸的措施。 ⑴可燃性气体管道、设备的严密程度应达到防止气体泄漏的基本 要求。 ⑵带有可燃性气体管道的厂房内应保持充分的换气,禁止动用明 火。 ⑶不允许可燃性气体管道、设备产生负压。 第 4 章 操作设备后的维护 第 9 条、操作后的维护。 1、操作设备后应立即进行日常维护工作,对设备进行清洗,检查 各支架和个链接处是否有异常。 2、设备开始使用后,没半年应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证设 备能够灵活、正常开启,排污口干净。 第 10 条、操作后的清洗。 1、使用设备后,应从设备的外表开始,对表面各部位可见的泥污、 灰垢、油污正常清洗。 2、确保设备各部件的安装位置,将设备可拆卸部位全部拆除进行 清洗。 3、检查各部位有无缺陷,是否需要更换零件,如需要,应对其进 行更换和修复。 第 11 条、操作后的检修。 1、根据设备的结构、生产运行特点及重要程度选择在线修理或离 线修理。 2、根据检修方案,备齐有关技术资料、工装、夹具、机具、量具 和材料等。 第 5 章 附则 第 12 条、本规定由生产部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 13 条、本规定经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 4 1.设置目的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重点防止和减少各类 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及财产、环境不受损失。为此, 特设置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工厂的特种设备的管理。根据国务院 373 号令《特种设备监察条例》锅炉(含附件)、压力容器(含气 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辆等。 3.规范性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 549 号令 2009.05.01 实施)》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质监总局 2000.10.01 实 施)》 《 特 种 设 备 注 册 登 记 与 使 用 细 则 (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2001.04.09 实施)》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 2001.11.15 实施)》 4.职责 4.1 主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对本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4.2 机动部门负责特种设备(设施)的安装、投产、注册登记,建 立特种设备档案,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并指导协助工厂做 好特种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检查和考核。 4.3 安全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设施)和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 的安装、运行、操作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并指导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 执行情况检查,定期对特种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督促国家检测。 4.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做 好定期检查记录、维护和保养。定岗定人持证操作。 5.管理程序 5.1 锅炉与辅机安全要求 5.1.1 锅炉使用应有“三证”(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年度检 验报告)齐全。并将有关登记证照和规章制度悬挂在锅炉房内醒目处。 5.1.2 锅炉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等附件齐全、完好、灵敏、可 靠,排污装置无泄漏。在检验周期使用。 5.1.3 按规定合理设置报警和连锁装置,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 2t/h 的应装设极限高、低水位报警器和极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 蒸发量大于等于 6t/h 应装设超压报警和联锁装置。 5.1.4 给水设备完好、配备合理。采用机械供水时应设置两套给水 设备。 5.1.5 炉墙无严重漏风、漏烟,油、气、煤粉炉防爆式装置完好 5.1.6 水质处理应能达到指标要求,炉内水垢在 1.5mm 以下 5.1.7 各类管道无泄漏,保温层完好无损,管道构架牢固可靠 5.1.8 其他辅机设备应符合机械安全要求 5.1.9 其它锅炉房及操作规定 ⑴锅炉、压力容器运行间,应有防爆措施,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消 防器材。 ⑵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 全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得擅离职守。 ⑶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制度和规程办事,运行记录详 实、认真,并妥善保管,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 ⑷操作运行人员要勤看、勤查,发现异常要及时报告。 ⑸工作人员严禁带病工作,严禁酒后上班。 ⑹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须,操作运行人员发现 安全附件损失,应立即通知检验人员及时更换。 5.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要求 5.2.1 各种《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压力容器使用证》、注册 证件、定期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年检报告等技术资 料齐全。 5.2.2 本体外现检查;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部件无裂纹、变形、 过热、泄漏等缺陷。外表面无严重腐蚀现象。 5.2.3 安全附件;压力表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安全阀铅封应完好, 动作可靠, 5.2.3 支承(支座)应完好,基础可靠,无位移、沉降、倾斜、开 裂等缺陷,螺栓连接牢固。 5.2.4 疏水器、排污(水)阀无泄漏,布局合理、排放物对周围环 境无污染 5.2.5 运行状况良好,无超载、超压、超温现象;无异常振动声响 现象;有定期巡回检查记录 5.3 工业管道 5.3.1 漆色标记应明显,流向清晰。 5.3.2 应有全厂管网平面布置图,标记完整,位置准确,管网设计、 安装、验收技术资料齐全。 5.3.3 管道完好,无严重腐蚀、无泄漏( 3 点/ 1OOOm ),防静 电积聚措施可靠。 5.3.4 埋地管道敷层完整无破损,架空管道支架牢固合理。 5.4 工业气瓶 5.4.1 气瓶状况 ⑴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⑵外观无缺陷及腐蚀; ⑶漆色及标志正确、明显; ⑷安全附件齐全、完好。 5.4.2 储存要求 ⑴仓库状况良好,安全标志完善; ⑵各种瓶及空、实瓶应分开存放,存放量符合规定; ⑶标记明显,间距合理;空、实瓶的存放处应有明显标识,并保 持间距 1.5m 以上; ⑷各种护具及消防器材齐全、可靠。 5.4.3 安全使用 ⑴防倾倒措施可靠; ⑵工作场地存放量符合规定,作业现场的气瓶,同一地点放置数 量不应超过 5 瓶;若超过 5 瓶,但不超过 20 瓶时,应有防火防爆措 施;超过 20 瓶以上时,必须设置二级瓶库。 ⑶与明火间距符合规定;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体气 瓶与明火间距应大于 10 米,气瓶壁温应小于 60℃。严禁用温度超过 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5.3 起重机械(电梯、电动葫芦)安全要求 5.5 钢丝绳的断丝数、腐蚀(磨损)量、变形量、使用长度和固定 状态等应符合国标规定 5.5.2 滑轮与护罩完好,转动灵活 5.5.3 吊钩等取物装置无裂纹、明显变形或磨损超标等缺陷,紧固 装置完好 5.5.4 制动器工作可靠,磨损件无超标使用,安装与制动力矩符合 要求 5.5.5 各类行程限位、限量开关与联锁保护装置完好可靠 5.5.6 紧停开关、缓冲器和终端止档器等停车保护装置使用有效 5.5.7 各种信号装置与照明设施符合规定 5.5.8PE 连接可靠,电器设备完好有效 5.5.9 各类防护罩、盖、栏、护板等完备可靠,安装符合要求 5.5.10 露天起重机的防雨罩、夹轨钳或锚定装置使用有效 5.5.11 安全标志与消防器材配备齐全 5.5.12 各类吊索具管理有序,状态完好 5.6 厂内机动车辆 5.6.1 车辆必须具有国家统一制定的牌照,有关技术资料及档案齐 全,且定期检验。 5.6.2 动力系统运转平稳,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 5.6.3 灯光电气部分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 能良好 5.6.4 传动系统运转平稳 5.6.5 行驶系统连接紧固,轮胎无损伤 5.6.6 转向系统轻便灵活 5.6.7 制动系统安全有效,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5.7 安全管理 5.7.1 特种设备(工业气瓶有供气单位定期检测外)均应按规定建 立台帐,法定资质单位定期检测。保存检测报告。 5.7.2 设备应进行定期自检记录。 5.7.3 设备改造或大修理应存入设备档案。 5.7.4 设备发生事故或有重大故障应有记录。 6.考核 按设备管理考核办法或《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执行。 7.记录 8.附则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 本制度由工程部归口管理; 本制度由工程部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分包、船舶及机械设备租赁的安全生产管理,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建及所属各企业、各事业部、各区域 总部、总承包公司、各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受中交集团委托,由中国交建代管的存续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审 查、准入、清退机制,明确安全、环保职责,依照工程特点和需要合理选 择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严格分级管理,杜绝非法分包、转包或违规 租赁船机设备。 第二章工程分包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 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实施的行为。 第五条 工程分包须取得建设单位同意,且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优先选用 中国交建合格分包商名录中的分包单位/劳务协作队伍。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 /劳务协作队伍的资质进行认真审查 , 经审查不合格或未经审查的,不得分包工程。 第八条 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满足分包工程要求的专业承包 /劳务 分包企业资质; (二)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三)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持 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岗位证书齐全。 第九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有关资质予以审查, 并对审核结果进行会签,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 第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分包工程,严禁转包; 加强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严禁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一条各单位与分包方 /劳务协作队伍签订分包 /劳务协作合同 时,必须同时签订《建筑施工分发包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 ,指定现 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和 义务。 第十二条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严格管理,对不服从安 全生产管理和监督 ,安全施工管理混乱、导致生产安全或环境保护事故、 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予以清退。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督促分包方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编制安全施工 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相关部门审查合 格后执行。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劳务协作队伍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管 理,对劳务协作队伍自行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施工前,各单位应组织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对施工过程中 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制定预控措施。 第十六条施工前,各单位应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指派责任感强、施工实践经验丰富的安全管理 人员负责对劳务协作队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主要负责对劳务协 作队伍的现场组织、安全施工设备配置、现场布置和劳务协作人员实 际操作技能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督促监督分包方 /劳务协作队伍足额投入安全费 用,为现场作业人员提供个人防护用品,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施工中,各单位应监督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履行安全 生产协议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危险源预控措施落实情况 ,及时 纠正违章违纪等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定期召开现场安全生产会议和组织现场安全生 产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参加 ,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应及时 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第三章船舶租赁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船舶租赁是指用于施工的自航或非自航工程船舶、交 通船舶、辅助船舶的租赁行为。 第二十二条所租赁船舶的所有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或者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 第二十三条 所租赁船舶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具备经船舶检验和海事 安全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 (一)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船舶登记簿(国际航线)或船舶检验证书簿(国内航线); (三)船舶签证簿; (四)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五)船舶适航证书; (六)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自航); (七)船员适任证书; (八)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记录簿(国际航线、沿海 400 吨以上); (九)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簿和船舶油类记录簿(400 吨以上); (十)乘客定额证书(交通船); (十一)按规定由主管部门核发的其他证书或文件。 第二十四条租赁的工程船及其主要机械设备应有维修、使用、保 养说明书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五条 租赁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及海事安全监督部门对 以下设备、设施检查合格后方可租赁: (一)船体:船体必须具有良好的水密性 ,船体强度、长度、宽度、型 深、吃水满足船舶规范和施工使用的要求; (二)航行操纵系统:自航船舶的舵机有良好舵效 ,磁罗经、测深仪、 定位及了望设施,必须经校验检查符合使用要求;人力舵机的舵效及有关 操纵系统也应灵敏可靠; (三)信号系统:船舶号灯、号型、声响设备齐全有效 ,并符合国家及 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四)通讯系统:自航船舶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适航安全要求的通讯 设备,确保联络畅通;工程船应配备满足施工作业或拖航要求的通讯设备 或设施; (五)系泊设施:按租赁船舶等级应配备相应的系缆、锚链、锚爪、 系缆柱(桩)、电动(或人力)绞车等,以满足靠泊、锚泊和编解队作业的要 求; (六)防污系统:按租赁船舶的等级 ,必须配备油水分离器、排污和防 污设施; (七)消防系统:按租赁船舶等级,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工具、材料等; (八)主、辅机系统 :租赁机动船舶的主机、辅机应达到施工作业和 航行的要求; (九)应急救生系统:租赁船舶必须按其等级和使用功能 ,配备所需的 救生圈、救生筏、救生衣 ;租赁的交通船应根据最大载客量配备足够的 救生衣、救生圈。 第二十六条 租赁船舶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和安全环保协议书,并 明确双方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租赁船舶的船舶类型、船舶技术性能、限定的航区应 满足施工所在地海事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承租方在下达任务指令时,应同时告知安全生产注意事 项。 第二十九条 租赁船舶在调度、使用时,不准超越其船舶技术性能,不 得超负荷作业。 第三十条严禁租赁使用不具备交通船条件的船舶作为交通船。 第三十一条 乘坐交通船 ,要限定人数 ,不准超员航行 ,船上作业人员 及乘员必须穿救生衣。 第三十二条 承租方应加强租赁船舶安全管理,实施船舶安全监督、 定期安全检查 ,并监督落实船舶消防、通讯、救生设施和防台、防汛、 防突风袭击等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三条 租赁船舶的船员,必须遵守承租方对船舶管理、劳动安 全管理、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四章机械设备租赁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机械设备租赁是指用于施工使用的机械、设备和交通 运输车辆等的租赁行为。 第三十五条 租赁特种设备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特种设备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监督检验证明; (二)特种设备性能、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 (三)当地特种设备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合格证; (四)特种设备年检合格证书; (五)特种设备例行检修、运行状态的技术资料(档案); (六)特种设备的保险凭证(机损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六条 租赁机械设备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机械设备出厂合格证; (二)机械设备性能、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 (三)机械设备年检合格证书; (四)机械设备例行检修、运行状态的技术资料(档案); (五)机械设备的保险凭证(机损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七条租赁营运车辆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机动车执照(号牌);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年检合格证; (四)车辆的使用、保养技术资料; (五)机动车保险凭证(车损和第三方责任险、交强险等)。 第三十八条 租赁的机械设备、车辆的使用性能必须满足工程施工 要求,安全装置及安全设施应齐全,控制系统灵敏可靠。 第三十九条 承租方应对租赁的机械设备、车辆的技术性能进行实 况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租赁。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和安全环保协议书 ,并 明确双方责任。 第四十条承租方必须依据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作业性能、技术 状态及其适应的工作环境合理调度使用。 第四十一条 承租方对租赁机械设备、车辆下达任务通知单时,必须 对操作、司驾人员进行该项任务的作业技术交底 ,并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十二条 租赁车辆运载超长、超高、超宽物体时,必须严格符合 交通法规的要求 ,租赁车辆运送人员时 ,应严格控制乘员数量 ,不得超员 , 安全行驶。 第四十三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操作、司驾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准违章作业,严禁酒后操机作业和驾驶作业。 第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特 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操作及司驾人员和随机 (车)人员, 必须严格执行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调度管理, 安全生产。 第四十六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操作、司驾人员,必须在进场前 对设备、车辆的技术状态、安全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 ,作业完毕后进行 例行保养,消除事故隐患,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七条 承租方应对租赁机械设备、车辆操作及司驾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必 须立即予以纠正,无法立即纠正的,应限期整改并复查验收。 第四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防范措施,落实安全责 任。承租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予以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交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中交股份分包工 程、租赁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中交股安监字 200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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