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车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加强日常的消防 设施、 设备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 防患于未然,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第三条 各车间必须配备责任心强、具有较高专业知识人员 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 保养工作, 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随意维 修保养消防设施设备。
第四条 各车间安全主任、各班次安全员应每日对消防控制 设备进行检查, 发现异常情况立刻通知安监部处理, 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 公司应当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单位, 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并出具月报告书。
第六条 公司应定期将火灾探测器送专业清洗维护部门进行 一次全面清洗。
第七条 单位应当对消防设施设备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维修保 养。
第八条 在安全状况下,任何部门与个人未经许可,严禁动 用消防安全设施及其附件和线路。 因检修、 建筑装修和改造确需 移动、更换消防安全设施时, 必须事先向所在部门及安监部报告, 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必须负责将消防安全设施恢复原状。
第九条 在公司、车间运输与搬运物资及安装改造过程中,
应注意周围消防安全设施, 以免碰撞损坏。 如因不慎损坏了消防 安全设施,应及时报告公司安监部。负责管辖的部门、车间有权 要求损坏方恢复原状或进行赔偿, 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消防安全设施周围,严禁堆放各类物品。
第十一条 消防报警探头下方 80 ㎝内,严禁存放物品。
第十二条 严禁在消防管网和喷淋头上吊挂杂物及景片等物 品。
第十三条 自动消防设施的操控设施周围应保持整洁、 畅通, 不得进行遮挡或堵塞。
第十四条 严禁用热源、发烟物品靠近报警探头、喷淋系统 等自动消防设施。
第十五条 严禁在消火栓接合器周围停放车辆和摆放物品。
1、目的
对消防安全进行控制管理,保障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 责任划分、 明火管 理、电源电气管理、消防器材管理、消防安全检查、突发安全事 件响应等过程
3、制定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2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 《河南省消防条例》
3.4 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
4、职责
4.1 公司总经理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2 办公室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指导、 检查、督促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
4.3 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4 各部门、车间负责所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
4.5 安全科在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的具体管理 和监督工作。
5、内容
5.1 方针和原则:消防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基 本方针;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
5.2 组织管理
5.2.1 公司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部门、 车 间、班组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5.2.2 公司应当建立、 健全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明确各 岗位的防火责任区和消防职责,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5.2.3 公司应当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 及消防知识, 增强安全观念。让职工懂得本岗位有什么火灾危险, 懂得预防措施, 懂得灭火方法;会报警, 会使用消防器材, 会处理
事故苗头。
5.2.4 公司应建立义务消防队,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的职工 都应参加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要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5.3 消防安全责任
5.3.1 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 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 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b、统筹安排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为本公司的消防 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c、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督促落 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3.2 公司办公室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应当 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 、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拟订消防安全资金投入及组织保障方案。
c 、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工作。
d、组织实施对本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 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f、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报告涉及消防
安全的重大问题。
g、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2 人力资源部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消防操作技能的宣传、 教育和培训。
5.3.3 安全科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的直接管理部门,应当履行 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其他消防安全相关规定的要求, 结合公司发展实际情况, 制定完善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 度;
b、督促各部门、车间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 职责;
c、监督各部门、车间落实实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情 况;
d、协助办公室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工作。
e、督促各部门、车间做好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标识的 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协助办公室做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g、及时向办公室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 重大问题。
h、负责公司消防设施设备的定点、统计、监管工作;
i、负责公司消防器材的统一申报、采购和配置工作。
5.3.4 各部门、 车间的主要责任人, 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 责:
a、各部门、车间的主要负责人是各自主管区域的消防安全 第一责任人,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有主要责任;
b、负责在其管理区域内落实与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 确消防安全责任;
c、负责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的自查与隐患整改工作;
d、对管理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安全科;
e、负责管理区域内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和保养,严禁将 消防设施设备挪作他用;
f、及时将部门或车间内损坏、 失效、 已使用的设施设备上报 安全科备案,对已使用的器材设备要做出书面说明;
g、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整洁完好,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5.3.5 行政科负责公司消防设施的维修和维护。
5.4 明火管理
5.4.1 车间因工作需要使用电焊、气焊(割)时,必须事先报告 工程部, 由工程部派专人监护,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必要时, 应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4.2 公司须根据生产特性、危险程度和建筑布局划分禁火 区域。 因工作需要在禁火区域内动用明火时, 必须事先向总经理 办理 《动用明火审批表》, 由专人监护, 在确认无火灾、 爆炸危险
源后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并落实 相应的消防安全保护措施。
5.4.3 严禁在车间、仓库、高配房等重点区域内使用明火。
5.4.4 公司生产区、 库区、 易燃易爆物品作业场所, 应有明显 禁烟、火警标志,严禁吸烟。
5.4.5 外来单位或人员进厂作业前,公司办公室应与其签订 《外来作业人员消防安全协议》,规定其进出厂区的路径,保证 施工或作业范围内的`消防安全。
5.5 电源电气管理
5.5.1 车间、 仓库内严禁擅自乱拉、 乱接电源线路, 不得随意 增设电器设备。 如需改变或安装线路, 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负 责。
5.5.2 车间、库房的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 立式配电柜内应保持干燥,不得有灰尘堆积,不准堆放物品。各 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严禁超负荷运行。
5.5.3 公司工程部负责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合理安装电气设 备,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
5.5.4 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 检查和维修保养,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a、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电器,必须 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
b、凡电加热设备应落实专人负责操作和看管,离开时必须 切断电源。
c、车间设备负责人应经常组织对电气等关键设备进行巡检, 及时清除粘附在设备上的花蓬、废丝等易燃易爆物品。
d、车间内使用汽油、煤油等清洗设备零部件,应先审批后 使用,落实专人负责,从严限制,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e、严禁在设备的电动机上、电箱开关内摆放物品。
f、严禁在电线、 电缆上方堆放原辅材料、 成品等易燃易爆物 品。
5.6 消防器材管理
5.6.1 公司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配备适当种类和足 够数量的消防设备和器材,但不得挪作他用。
5.6.2 公司办公室应建立本公司《消防器材管理台帐》,详细 记录公司消防器材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安装地点、有效状 况等。
5.6.3 管理要求要点:
a 、消防设备器材和工具应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点。 放置在室外的要采取防雨、防晒、防锈蚀、防霉烂、防结块和防 冻措施。
b、消防设备、器材的周围原则上不准堆放杂物和挂放其他 物品,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司办公室对消防设备、器材要建立
定期维修保养制度,保证完好有效。
5.7 消防安全检查
5.7.1 公司必须建立、 健全逐级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及时发现 和消除安全隐患。
5.7.2 公司办公室应每月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班组实行日检 查,车间实行周检查,集团公司全面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应 包括: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消防通道有无堵塞;
c、消防水压是否正常;
d、消防器材是否到位、有效;
e、是否存在线路私拉乱接、开关裸露等安全隐患;
f、安全出口、应急照明是否良好;
g、电气等关键设备运转是否良好,有无易燃易爆物品摆放 或粘附;
h、生产区域是否有吸烟现象,地面是否有烟头;
i、火灾等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5.7.3 办公室每次检查后, 应形成 《消防安全检查表》 及时通 报,并发出《消防安全整改通知书》要求责任部门整改。各级责 任部门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或违章作业应认真研究, 有条件的立即 采取措施整改、消除。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
有效防范措施限期整改。
5.7.4 安全隐患或违章作业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责 任人应及时将《消防安全整改通知书》报送办公室验证、存档。
5.8 发生安全事件响应
5.8.1 发生火灾、 爆炸等消防安全突发事件时, 各级部门、 人 员应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 确保火险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尽量避免或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5.8.2 一旦发生火灾、 爆炸等安全突发事件时, 相关部门、 人 员应立即采取果断的应急措施,迅速扑灭火灾,紧急疏散人员, 如触发报警装置报警及动用灭火器、消防栓等, 以控制事故蔓延。
5.8.3 员工在发现火灾、 爆炸等安全事故无法控制时, 应立即 拨打 119 火警电话报警。
5.8.4 应对消防安全突发事件过程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公 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级、开除或采取经济处罚:
a、不执行、不服从公司领导的应急指令;
b、供错误、虚假的消防安全信息,导致公司决策失误的;
c、玩忽职守,对突发安全事件隐瞒、缓报或置之不理的;
d、麻痹大意,组织领导不力,处置不及时的;
5.9 激励
公司将对各分公司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a、模范执行消防安全法规、规章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消 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b、积极参加灭火战斗、抢救公司财产和保护员工生命安全 表现突出的;
c、刻苦钻研消防安全业务,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
d、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等安全隐患,避免火灾等重大损失 的;
e、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的。 f、适当时根据,公司制度进行相应的奖励。 6、记录 6.1 《消防安全责任书》 《动用明火审批表》
6.2 《外来作业人员消防安全协议》
6.3 《消防器材管理台帐》
6.4 《消防安全检查表》
6.5 《消防安全整改通知书》
7、其他相关文件
7.1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7.2 《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7.3 《化学危险品仓储管理制度》
7.4 《油类管理办法》
7.5 《应急疏散预案》
1)消防检查包括对消防器材、设备、装修、通道、易燃易爆 物品及房屋用途改变的检查, 也包括用电、 用气安全和动火作业 的检查。
2)各项目的消防责任人同时为消防检查人。同时,消防责任 人的工作必须随时接受相关部门与公司领导的检查。
3)检查项目见《消防系统检查项目》。
4)项目负责人安排保安班或机电班对灭火器每季度进行一 次检查,并按规定时间更换或补充,不允许过期存放。
5)根据《消防系统检查项目》的规定进行检查,检查时必须 作好详细记录,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尽快整改。
6)对物业区域(物业区域)内的公共地方的用电、设备、线路 应每月检查一次,并作好详细记录。对存在隐患的地方,要及时 维修或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7)对任何私拉乱接管线的行为,一经发现,给予制止,并发 出违章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者,按有关规定强制 执行和处罚。
8)严格执行装修审批制度,凡是动火作业,须得到消防机关 和物业公司批准方可施工, 物业公司应做好登记和全过程的监督 工作。
9)积极配合有关供气、供电、消防机关做好消防检查工作。
10)值班人员应每天对公共通道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堵塞物 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保持通道顺畅。酒楼、卡拉 OK、餐厅、
商场、 地下室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增加巡查次数。 对把房屋改变原 用途的,责令业主恢复原批准用途。
11)秩序维护员应按规定制止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物 业区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 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 团体、 企 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
规), 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履行消防安全职 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 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 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
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 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 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 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 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 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实施和组织落实下 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 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 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 情况, 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 人的单位, 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 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 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 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 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 各产 权单位、 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 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 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 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
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 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 焰火晚会、 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 活动的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 应当在订立的 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 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 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 扩建和装修的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 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 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应当按照本 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 宾馆(饭店)、 体育场(馆)、 会堂、 公共娱乐场 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 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 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 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 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 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 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 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 ;其他 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 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 向 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 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 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 焰火晚会、 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 活动, 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 向公安消 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 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 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并公布 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消防安全教育、 培训; 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
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 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 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 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 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 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 电、 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 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 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并落 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 工需要使用明火时, 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 将 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 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畅通, 并设置 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保持防 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 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 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 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对易燃易爆危险物 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 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 建立专职消 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 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 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 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 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任何单位、 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 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 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 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 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 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核定火 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
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 并确 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 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 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 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 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 消除遗留火种。 医院、 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 无法当场处置的, 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 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 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 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 团体、 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 防火检查, 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内 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 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 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 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 规定的要求, 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
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 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 并出具检测报告, 存档 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 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 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 情况。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单位应当责成 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 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 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 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 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 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 责任人报告, 提出整改方案。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 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 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 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 保障消防 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 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 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 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 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 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 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 隐患, 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 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 单位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 报送公安消 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 宣传教育。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 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 一次, 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 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 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 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 活动期间, 应当通过张贴 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 识。
学校、 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 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 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 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 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 至少每年组 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 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 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 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 应当详实, 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 并附有必要的图 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 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 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 (三)、 (四)、 (五)项记录, 应当记明检查 的人员、 时间、 部位、 内容、 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 (六)项记录, 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 参加人员、 内容等;第(七)项记 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 公安消防机 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 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 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部门(班组)和个人, 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 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 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 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 任。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 20__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
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 定为准。
1、总则
为了保证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加强和规范各部门的 消防安全工作, 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依据国家消防法和省 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并汇编本消防 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
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做好防火、防灾工作,增强对突 发事件的应付能力, 减少事故发生后对国家、 企业和人员伤亡造 成的损失。 根据公共场所管理要求和本大楼的特点, 制定本应急 预防方案,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 能够迅速及时地进行有条不紊的 抢救、 疏散和保卫工作, 把因突发事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 伤亡减到最低限度。
一、发生火灾时的预案:
火灾一旦发生, 在专职消防队员未赶到前, 全体员工必须保 持清醒头脑, 听从指挥, 按此预案, 各就各位, 根据职责和要求, 分头迅速开展火灾抢救、报警、紧急广播、开启应急通道、疏散 人流、切断电源等工作。
1.火灾的扑救工作:
闻警后, 义务消防队员和公司员工应利用就近、 便携的消防
器材和消防栓对初起火灾进行扑救, 扑救工作由防火负责人即总 经理领导和现场组织指挥。 总经理不在时, 由下列人员依次类推 进行指挥:分管经理、各部室部长、主任。现场工作必须服从火 灾现场总指挥的集中统一布暑。
2.火灾的报警工作:
火灾发生后在现场的第一目击者和火灾发生部门的负责人 应用现有的通讯器材迅速报警, 如现场目击者为多人时, 应分头 报警, 报告防火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 报警电话“119”, 报警时要 讲清路名、门牌号码、交叉路口、单位名称及发生火灾部位、燃 烧对象、电话号码,并在报警结束后,指定一人到路口接应消防 车, 并简要向消防人员讲述现场火灾情况, 协助消防人员开展工 作。
3.人员疏散工作:
火灾一旦发生, 就近事发地的人员及保安队员, 应迅速按下 紧急报警按钮, 在统一指挥下组织人员把守主要通道并打开所有 出入口。 此时原则上人员只出不进, 其他人员马上到公司各楼层 协助组织人员紧急疏散。
发生火灾后, 二楼以上楼层的人员可以从两边楼梯进行疏散。 安全通道由各楼就近人员打开, 疏散工作由各楼负责人负责实施, 保安队和各部门协助配合。
二、发生突然停电时的预备方案:
当发生突然停电事故时, 应马上联系制技部有关人员, 了解
停电原因,如是短时间停电,则安定人心,坚守岗位,防止意外 情况发生。如是长时间停电,则请示经理室,决定下一步应采取 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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