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职业卫生法规中的职业卫生行政处罚项.docx

上传人:小****库 文档编号:9953342 上传时间:2025-04-14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5.0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职业卫生法规中的职业卫生行政处罚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本文档共8页,全文阅读请下载到手机保存,查看更方便
资源描述
1、警告:警告是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告诫和谴责的一种方式,提醒其注意并改正违法行为。警告通常适用于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等条款均规定了警告作为处罚措施。 2、罚款:罚款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措施。罚款的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违法所得等因素来确定,旨在通过经济手段惩罚违法行为人,并促使其遵守卫生法律法规。 (1)‌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按规定进行的,给予警告,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也可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规定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按规定存档、上报、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8)‌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及责任‌: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同样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9)‌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文件、资料‌: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是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措施。若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1)‌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或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9)‌未按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1)‌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按规定进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文件、资料‌: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是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的一种严厉处罚措施,通常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已对劳动者健康造成危害或存在重大危害风险的情况。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企业通过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用人单位可以有效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同时避免职业卫生行政处罚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