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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994520 上传时间:2024-04-10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1.51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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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温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提高船舶营运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温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统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温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第二章 船舶报告

2、第四条 下列船舶、设施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向VTS中心报告:(一)客船;(二)外国籍船舶、设施;(三)危险品船舶;(四)拖带船队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五)300总吨及以上的其它中国籍船舶。300总吨及以下的其它中国籍船舶,如配备有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可自愿参加本规则规定的船舶报告制度。第五条 船舶在通过VTS管理区域内报告线时,应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国籍、船位、吃水、航行动态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拖带船组还应报告拖带物名称、拖带长度。第六条 船舶进出VTS管理区域北区或在VTS管理区域北区内移泊,船舶所有人

3、、经营人、代理人(或通过码头经营人)应按以下规定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向VTS中心报告:(一)进港船舶在抵港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船名、国籍、呼号、船舶类型、船长、船宽、吨位、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出发港、目的港或泊位(锚地)、预计到达时间、载货种类与数量、报告人及联系电话等;(二)出港或移泊船舶在出港或移泊前4小时(不足4小时的应在航行计划确定时)报告:船名、停泊位置、目的港或泊位、预计开行时间。前款信息若发生变化,应及时做出变更报告。第七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抛、起锚或靠、离泊应提前30分钟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锚位或泊位、船舶动态;抛、起锚或靠、

4、离泊完成后,应立即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锚位或泊位、船舶动态; 船舶动态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VTS中心报告。第八条 在VTS管理区域内从事水上过驳作业的受载船舶,应在靠妥卸驳船后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本船及卸驳船的船名、过驳货物名称及作业开始和预计结束的时间。过驳结束后还应向VTS中心报告结束时间、吃水及航行计划。第九条 在VTS管理区域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的船舶,进入或驶离作业水域时应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施工船舶的名称、进入和撤离时间、以及抛锚定点位置等信息,并服从VTS中心监督管理。第十条 在VTS区域内试航、测速或吊放艇的船舶,应事先向VTS中心报告并服从VTS中心监

5、督管理。第十一条 在VTS管理区域内的船舶遇下列情况时,应立即通过VHF或其它有效手段向VTS中心报告:(一)发生设备故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时;(二)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走锚、船员或旅客发生意外等紧急情况;(三)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及其它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四)为避免险情或事故需要采取紧急抛锚等措施;(五)发生其他可能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第十二条 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应输入正确的船舶信息并及时更新,AIS设备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三条 引航员引航时,应向VTS中心报告引航员姓名或代号,登离轮时间、地点。引航开始、结束的时间、地

6、点等。引航员拒绝、暂停或停止引航作业,应及时向VTS中心说明原因,并报告拟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做出的安排。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第十四条 在VTS管理区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应服从VTS中心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VTS中心发现船舶、设施走锚时,有权指令走锚船和附近船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排除险情。第十六条 船舶应使用安全航速航行,通过正水上过驳、水上水下施工、沉船沉物打捞等作业的水域时,应慢速航行,并保持安全距离。第十七条 船舶需穿越航道航行时,应与他船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穿越。第十八条 遇恶劣气象海况、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重大水上活动及其它突发事件时,经主管机关同意,VTS中心可以实施

7、交通管制措施。第十九条 VTS中心发现人员落水、船舶失控、起火、爆炸等重大事故或险情时,有权组织、指挥附近的船舶进行救助,船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听从VTS中心指挥,积极参与救助。第二十条 需穿越航道的大型拖带船队等操纵能力受限的船舶,应事先向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VTS中心应根据当时交通流的组织情况,做出合理安排。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第二十一条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向其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相关信息服务。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警告。第五章 通信与值守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

8、业时,应在VTS中心VHF工作频道保持正常守听,注意收听VTS中心播发的航行安全信息,及时回答VTS中心的询问。VTS中心北区工作频道为VHF14;南区工作频道为VHF09。第二十四条 在VTS管理区域内任何船舶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公共通信秩序,不得使用VTS中心工作频道进行与航行安全无关的通话。第二十五条 VTS中心工作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主管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V

9、TS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理并提供服务的系统。(二)“VTS管理区域”是指由主管机关划定并公布的,VTS系统可以实施有效监管的水域。温州VTS管理区域范围为下列水域:1、北区:北区:由岸线、小乌星屿灯桩、横趾山灯桩、草屿灯桩、北园屿灯桩、老鼠屿灯桩、龙湾头灯桩延伸至瓯江北岸线、以及岸线围成的区域。主要包括七里港区、灵昆港区、大小门岛港区、状元岙港区和圆屿锚地、青菱屿锚地、小乌星屿锚地以及各港区航道。2、南区:南区:由北摆屿灯桩、小筲箕屿、小虎头屿灯桩、上马鞍岛灯桩、冬瓜屿灯塔、以及272705.3N/1205036E点围成的区

10、域。主要包括推荐西航路北摆屿狭水道、冬瓜屿至南麂航路以及附近水域,南北麂岛客运航线与西航路的交叉水域。(三)“报告线”是指主管机关规定的,船舶通过时必须向温州VTS中心报告的界线,具体如下:1、小乌星屿(N1)报告线:草屿灯桩(275941N /1211412E)-横址山灯桩(280103N/1210836.9E)-小乌星屿灯桩(280113.4N/1210419.1E)-岸线(28113.4N/1205910.8E) 2、圆屿北(N2)报告线:北园屿灯塔(275556.9N/1211326.9E)与草屿灯桩(275941N/1211412E)连线3、圆屿南(N3)报告线:北园屿灯塔(2755

11、56.9N/1211326.9E)与老鼠屿灯桩(275432.6N/121924.4E)连线4、龙湾头(N4)报告线:龙湾头灯桩(275819.0N/1204812.2E)向北延伸至瓯江北岸(275936N/1204812.2E)5、北摆屿(S1)报告线:北摆屿灯桩(274249.5N/12111 02.8E)与小筲箕屿(274000N/1211142.0E)连线6、上马鞍(S2)报告线:上马鞍岛灯桩(2727 05.3N/1205753.8E)向西延伸至(2727 05.3N/1205036E)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事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温州海事局发布的温州港船舶报告制规定同日废止。VTS区域示意图1-北区-瓯江口管理区(本图不能作为航海用图使用)VTS区域示意图2-南区-北麂管理区域(本图不能作为航海用图使用)乌星屿(N1)报告线圆屿北(N2)报告线及圆屿南(N3)报告线龙湾头(N4)报告线北摆屿(S1)报告线及上马鞍(S2)报告线(其中绿色线为南北麂客运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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