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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输变配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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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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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输变配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输变配电工程验收是工程建设与改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电网安全、优质和经济运行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适应电网建设发展的需要,加强工程全过程质量管理,进一步明确工程验收的管理责任,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团结协作、运转高效、管理科学、信息畅通的工程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结合镇江供电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国家、行业及系统内有关安全、质量、环保、设计、监理、施工、物资、技术等法规、条例、规范和导则等。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投资建设的所有输变配电工程(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工程),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和用户委托镇江供电公司建设的其它工程。
第二章 工程验收的阶段
第四条 工程验收分为工程阶段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条 输电工程的工程阶段验收分为杆塔基础验收、立塔验收、导地线架设验收。
第六条 变电工程的工程阶段验收分为土建工程阶段验收和电气(一次、保护、通信、自动化)工程阶段验收。
第七条 土建工程阶段验收分为主要建(构)筑物基础验收、构架吊装验收、主控楼完工验收。
第八条 电气工程阶段验收分为接地网验收和电气(一次、保护、通信、自动化)安装调试完工验收。
第九条 竣工验收是工程全部竣工后,在施工单位三级自检合格、监理单位初检合格、建设单位预检合格的基础上,由验收委员会批准的验收检查组进行的全面检查和核查。工程竣工验收能够和工程阶段验收的部分工作合并或分开进行。
第十条 其余项目(电缆等)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相关验收的规程、标准执行。
第三章 工程验收的职责
第十一条 市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各县(市)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门是工程验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司系统和各自单位的工程验收工作。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工程的规划、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工作,其它各职能单位(营销、安监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验收,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 输变配电工程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市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220千伏输变电工程的阶段验收,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市公司本部35千伏及以下输变配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及受省公司委托的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县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35千伏及以下输变配电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及市公司委托的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市(县)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工程验收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工程验收的组织
第十五条 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公司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主任由市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担任。市公司本部35千伏及以下工程的验收委员会主任可由生产技术部负责人担任。
第十六条 市(县)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成立验收组进行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建设部门负责具体配合工作。
第十七条 验收组专家由市公司本部生产技术部、基建部、安全监察(保卫)部、电力调度中心、办工室(档案)、电力设计院和公司系统有关单位专家组成。验收组成员报验收委员会批准,组长由验收委员会任命。
第十八条 工程验收组听取各专业的预检查汇报,核查工程质量的预检查报告,组织各专业现场检查,形成验收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市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县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程验收工作,必要时市公司生产技术部可书面委托县公司生产技术部进行相关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五章 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工程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取证检查、重点抽查、现场实测及组织座谈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工程验收时,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供有关的图纸资料、质保文件、质量标准、验评标准、施工技术记录、检验(试验)报告、验收签证、施工指导书(施工技术措施)等。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准备下列汇报材料:工程建设情况汇报、工程预检查和生产准备情况汇报、监理工作汇报,施工情况汇报、工程设计总结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输电工程主要检查验收:
1、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实施;
2、试验、试件报告;
3、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4、施工技术记录;
5、工程技术资料;
6、工程质量抽查;
7、线路走廊的情况;
8、技术监督报告及反事故措施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土建工程主要检查验收:
1、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实施;
2、主要施工技术资料;
3、主要施工记录;
4、质量验收记录;
5、出厂合格证及试验资料;
6、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7、现场抽查。
第二十四条 变电工程主要检查验收:
1、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实施;
2、主设备的安装试验记录;
3、工程技术资料;
4、抽查装置外观和仪器、仪表合格证;
5、检查电气试验与继电保护、远动、自动化、通信装置调试记录;
6、现场试验抽查;
7、技术监督报告及反事故措施执行情况。
第六章 工程验收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阶段验收提前7天提出申请,竣工验收提前15天提出申请。市公司本部项目验收的申请由工程建设单位以工作联系单向生产技术部书面提出,县公司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验收的申请由县公司向市公司行文申请。
第二十六条 市公司生产技术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根据验收性质按第五章要求,检查提交的图纸资料、汇报材料等是否齐全,自检、初检、预检是否合格。均具备验收条件后,5天内组织工程的验收,并在验收结束后的3天内提出验收意见。
第二十七条 工程验收实行闭环管理。工程上一阶段验收的整改工作必须在下一阶段工作开始之前完成,并实行闭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程验收时如果发现输变配电工程的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标准,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牵头进行协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阶段验收后,工程建设单位对验收要求限期整改的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消缺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工程验收单位确认。在工程验收单位书面确认以前,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的下一阶段工作。工程验收单位必要时进行复查和复验。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建设单位对启动前要求限期整改完成的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消缺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工程验收单位确认。在工程验收单位书面确认以前,工程建设单位不得提出工程启动投运的申请。
第三十一条 对验收要求进一步完善的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抓紧落实,并将完善情况书面反馈给工程验收单位备案,作为工程今后达标、评优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公司可根据管理职责,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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