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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及八大作业票证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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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及八大作业票证 48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特殊作业安全规程 山东XXXX有限公司 目录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 10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规程 17 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19 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22 临时用电安全规程 25 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27 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29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确保公司内动火作业安全,有效地避免火灾和爆炸事故,保障职工作业时的人身安全与国家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公司生产区域内易燃易爆场所及其它场所的动火作业。(批准的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除外)。 3.动火作业 3.1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3.3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分工与职责 4.1安全处 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4.2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 2.组织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 3.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4.3设备(工程)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 2.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措施; 3.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 4.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4.4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 1.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2.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4.5动火作业人 1.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4.6动火监护人 1.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并持证上岗; 2.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 3.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4.有较强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 5.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6.应有《监护人资格证书》,持证监护; 7.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 8.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 9.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10.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4.7动火作业负责人 1.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8动火部位负责人 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9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4.10动火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动火作业分级 5.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5.2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3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4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5企业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厂区内固定动火区为维修车间。 6.《动火作业证》的办理 6.1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或装置)安全技术人员组织生产单元负责人及工段长(班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见附件2)。 6.2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6.3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6.4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企业涉及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6.5《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其中,1、2、3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工艺技术人员确认签字;4、5项由动火所在车间的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6、7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当班班长确认签字;8-11项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它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和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6.6动火作业涉及到其它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6.7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6.8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7.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7.1企业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7.2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7.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7.4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d)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它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7.5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8.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8.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8.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8.3 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理措施; c)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e)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f)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8.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8.5 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8.6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8.7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8.8 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8.9 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8.10 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经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8.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8.12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企业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e)企业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 8.13 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 8.14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8.15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9.《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9.1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9.2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9.3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10.相关文件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鲁安监函字〔 〕79号 《GB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HG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1.相关记录 《动火安全作业证》 《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规定了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要求和《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保障人身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厂区内的所有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1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3.2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3.3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3.4受限空间作业涉及动火、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分工与职责 4.1安全处 负责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4.2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 2.组织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 3.督促、协调受限空间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4.3设备(工程)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审批一级受限空间作业方案; 2.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措施; 3.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 4.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4.4受限空间作业单位 1.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2.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4.5受限空间作业人 1.作业人应持经批准、有效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可作业; 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作业。 3.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作业证的安全措施。 4.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 5.对违反本规定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若发现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时,应立即向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作业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4.6监护人 1.应有《监护人资格证书》,持证监护; 2. 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禁止作业; 3. 控制、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相应措施; 4. 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4.7作业负责人 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4.8受限空间分析人 受限空间分析人对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受限空间作业单位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4.9受限空间作业审批人 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受限空间作业分级 5.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殊受限空间作业。 1.无氧、缺氧或氮气保护状态下的换剂、撇顶等作业。 2.进入与污水排放系统相连的下水井、下水道、涵洞等部位的作业。 3.经主管部门确认,要求按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控制的。 5.2除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以外的,为一级受限空间作业。 6.《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6.1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的制定和审查:受限空间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组织对作业现场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受限空间生产处理、盲板加拆等相关方案,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部门负责审核。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由企业负责人批准,一级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由分管生产(技术)或设备的负责人批准。 6.2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审查、批准后,由作业所在单位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见附件2),由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向作业单位(人员)进行任务交底和风险告知。 6.3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办理:任务交底和风险告知后,由作业所在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填写《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上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受限空间名称、作业内容、受限空间原有介质、监护人姓名、危害辨识等。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填写作业单位负责人、作业人员姓名等。 6.4安全措施确认:1-5项由作业所在单位的设备管理人员确认签字;6-10项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确认签字;11项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作业单位负责人根据现场实际,分别补充作业安全措施。 6.5《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审核、审批: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企业设备(工程)、设备、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审核。特殊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企业负责人批准,一级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7. 受限空间分析及合格标准 7.1企业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受限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 7.2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7.3分析与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一级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2h分析一次,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7.4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d)有毒有害介质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 7.5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存根正面左上方。 8.作业安全要求 8.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8.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8.3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理措施; c)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d)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e)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8.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8.5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受限空间相连且存有或可能存有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必须有效隔离,并对受限空间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加设盲板并挂牌标识。 8.6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但严禁向内充氧或富氧空气。 8.7受限空间作业的个人防护装备要求: a)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供风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隔离正压防护面具,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其气密性,供风设备及受限空间出入口必须安排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及时将作业人员撤出; b)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c)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应穿戴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及护目镜等; d)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e)在有或产生粉尘的受限空间作业,应佩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f)在高、低温受限空间作业,除应佩戴相应的防高温、低温防护器具,还应佩戴通讯设备。 8.8 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b)在潮湿容器内,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c)使用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按照漏电保护器,漏电起跳电流不大于30毫安,其中照明和手持电动工具的漏电起跳电流不大于15毫安。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中。 8.9 受限空间作业过程监护要求: a) 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b)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c) 从事无氧、缺氧或氮气保护状态下的换剂、撇顶等特殊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应与作业人员规定必要的联络方式或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便于受限空间内外之间的联系。 8.10 受限空间作业的其它要求 a) 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b)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c)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d)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e)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f)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g)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9.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管理 9.1《受限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作业现场负责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受限空间作业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9.2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9.3 特殊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一级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10.相关文件 《危险化学品企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鲁安监函字〔 〕79号 《GB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AQ302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HG23012-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11.相关记录 《动火安全作业证》 《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卡》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规程 1.目的 规定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要求及《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保障生命财产的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生产区域的带料盲板抽堵作业。 3.职责 3.1《盲板抽堵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分厂)办理,作业单位审核。 3.2《盲板抽堵作业证》由调度室负责人审批。 3.3《盲板抽堵作业证》第一联由作业单位留存,第二联由生产车间(分厂)留存,第三联由调度室留存。 4.工作程序 4.1 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设备处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并参与生产车间(分厂)组织的盲板加、拆检查确认工作。 4.2 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并符合JB/T 450的要求。 4.3 作业单位应按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直、生产车间(分厂)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4.4 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常压,并设专人监护。 4.5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按GB/T 11651的要求选用防护用具。 4.6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应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 4.7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4.8 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4.9 不应再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4.10 盲板抽堵作业结束时,由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分厂)专人共同确认。 5.相关文件 《GB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HG23013-1999 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6.相关记录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证》 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保证高处作业过程中人员、设备安全。 2.适用范围 全公司区域内高处作业。 3.职责 3.1 高处作业由作业所在单位申请,生产单位作业负责人同意后,再由作业单位进行确认。 3.2 一、二、三级高处作业证由车间负责人审核后报设备处负责人审批。 3.3 特级高处作业证由安全处审核后报主管厂长审批。 4.工作程序 4.1 作业分级 4.1.1 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阶段:2m≤h≤5m ;5m<h≤15m ; 15m<h≤30m ;h>30m 。 4.1.2 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因素分为11种: a)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b)GB/T 4200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c)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d)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e)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f)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g)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 h)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它形状的平面,只是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i)GB3869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j)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k)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 4.1.3 不存在4.1.2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4.1.2列出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 表2 高处作业分级 分类法 高处作业高度/m 2≤h≤5 5<h≤15 15<h≤30 h>30 A Ⅰ Ⅱ Ⅲ Ⅳ B Ⅱ Ⅲ Ⅳ Ⅳ 4.2 作业要求 4.2.1 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 6095要求的安全带。 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Ⅳ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4.2.2 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4.2.3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GB 26557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2.4 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楞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2.5 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4.2.6 雨天或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4.2.7 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4.2.8 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2.9 因作业必须,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4.2.10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4.2.11 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5.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 5.2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3 《高处作业证》第一联由作业人员留存,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留存,第三联由设备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 6. 相关文件 《GB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HG23014-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7. 相关记录 《高处安全作业证》 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保证吊装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2.适用范围 公司内吊装质量不小于10t的吊装作业。 3.职责 3.1 作业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并负责监督、检查。 3.2 质量小于等于100t的物体,吊装证(二级、三级吊装作业)由作业单位办理,设备管理部门审批;质量大于100t的物体,吊装证(一级吊装作业)由作业单位办理,总工程师或主管厂长审批 3.3 吊装工应认真执行本规程。 4.工作程序 4.1 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安装吊装重物质量m不同分为: a)一级吊装作业:m>100t; b)二级吊装作业:40t≤m≤100t; c)三级吊装作业:m<40t。 4.2 作业要求 4.2.1 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4.2.2 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4.2.3 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其中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 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4.2.4 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4.2.5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4.2.6 应按规定符合进行吊装,吊具、索具应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符合吊装。 4.2.7 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2.8 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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