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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管理制度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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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管理制度15篇 【第1篇】单位工程门卫管理制度 单位工程门卫制度 1.门卫人员必须严守岗位,不擅离职守,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2.门卫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每天按时开闭大门,有权制止任何人私爬围墙等行为。 3.货车进出大门,一律凭证进出,门卫人员有权停车检查是否货票相符,如发现问题有权阻止出门,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4.凡外来人员参观和联系工作,一律凭介绍信出入,来工地的职工家属探亲需临时住宿的须到保卫部门办理手续,同意后方可留宿。 5.门卫人员要加强工作责任心,保管好各种票证,礼貌待人,积极当好保卫部门的助手,严防偷盗及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2篇】某基建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电厂基建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管理工作、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厂基建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华能集团公司 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办法 华能集团公司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施工单位:泛指承担电厂基建工程的土建、安装、调试等项目的单位。 3.2 分包 3.2.1 分(发)包企业将其依法承包的工程项目的一部分专业项目或该工程的建筑劳务发包给分(承)包企业,由该分(承)包企业负责完成其约定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的行为; 3.2.2 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非本企业的成建制劳务人员完成建筑劳务活动的行为。 4 职责 4.1 施工单位的职责 4.1.1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4.1.2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以其他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4.1.3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4.2 电厂的职责 4.2.1 根据工程项目审查相关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等级和主要负责人、项目责任人、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技术素质应符合项目的要求,不得降低标准,简化手续,逾期不办; 4.2.2 监督审核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包括租用、借用、雇用、外协等)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及安全设施的合格证和检测、验收、准用手续。 4.2.3 监督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允许分包的项目和劳务分包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施工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5.1.1 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 5.1.2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5.1.3 施工单位注册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5.1.4 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资质证书; 5.1.5 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30人以上的单位(含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 5.1.6 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含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清册及相关证书; 5.1.7 参建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5.1.8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5.1.9 有分包项目的(含劳务合同)标段施工单位需提出申请。 5.2 电厂审核下列事项 5.2.1 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资质材料,填写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表,报电厂负责人批准; 5.2.2 审核主承包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合同文本以及资质材料;双方的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施工管理机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符合工程管理和作业要求; 5.2.3 验看主承包施工单位劳务分包与劳动服务机构的聘用合同; 5.2.4 对提出分包申请的主承包施工单位给出审核意见; 5.2.5 建立施工单位以及分包单位以及进场人员的清册。 6 检查与考核 6.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6.2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3篇】建筑工程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1、分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非分包方责任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2、分包单位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安全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并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分包单位必须尊重并且服从总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责任。 4、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1、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包单位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总包方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4.2、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周三安全例会制度、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4.3、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制度。 4.3.1、分包单位项目经理、主管安全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分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4.3.2、分包单位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4.3.3、分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将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清单上报项目部,并提供作业人员身份证件。分包单位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单位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3.4、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效证件以及建委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 4.3.5、分包单位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需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4.3.6、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每周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4.4、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制度。 4.4.1、分包单位必须虚心接受总包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均由分包方负责; 4.4.2、分包单位必须按照总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4.4.3、分包单位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4.5、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 4.6、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分包单位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电缆等必须报总包单位验收、登记方可进场; 4.6.1、分包单位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符合相关要求,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按规定办理安装、验收、备案等各项手续后,方可使用; 4.6.2、分包单位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备执行自检后上报上级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6.3、分包单位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总包方,接受专职部门的专业验收;分包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总包方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4.6.4、分包单位必须加强对进场机械设备的管理,各种机电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操作,定机定人; 4.6.5、各种机电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五个不准,即:a、未戴安全帽和非操作人员不准开机或上机乱摸乱动;b工作期间不准打闹嬉戏吃东西看书报,不擅自离岗;c不准超负荷突然增速和急速冲击作业;d不准带病作业和在运转中维修保养;e不准任意拆卸固定和属于机器上的零件,变更机械性能和结构; 4.6.6、机械传动部位必须装有保护装置,电力部位必须装有防雨装置,如因此类保护装置缺失而引起的操作安全事故,分包方承担事故的损失以及责任; 4.7、分包单位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4.8、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4.9、分包单位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4.10、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4.10.1、分包单位职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4.10.2、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单位应在1小时内,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总包方的项目主管领导,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由总包方通过正常渠道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实施者要做好记录和拍照,总包方为抢救提供力所能及的条件; 4.10.3、分包单位要积极配合总包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分包方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方负责; 4.10.4、分包单位须承担因为分包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10.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单位应积极配合总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分包方人员的,分包单位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分包单位先行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总包方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自负; 4.11、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分包单位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4.12、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4.12.1、分包单位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4.12.2、分包单位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4.12.3、分包单位的专业分包商及其现场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4.12.4、施工现场内,分包单位必须按总包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4.12.5、总包方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分包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总包方的书面同意; 4.12.6、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4.12.7、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总包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须费用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4.12.8、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到正规厂家购买。如:安全帽、安全带、电缆、配电箱、脚手架扣件等,并按规定进行检测,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及产品合格证; 4.12.9、分包单位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若必要时还需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个人人身防护设备; 4.12.10、已获批准的安全管理方案及条例的副本,由分包单位编制并且分发至所有分包方施工的工作场所,业主指示或国家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标语、警示牌等物品,具体由总包方决定; 4.12.11、分包单位应制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人员负责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实施。 5、消防保卫工作要求: 5.1、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和当地政府、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分包单位应严格按总包方消防保卫制度以及总包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对总包方的安全检查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分包方应在总包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总包方的要求,总包方有权按规定对分包方进行经济处罚; 5.2、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分包单位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分包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分包方独自承担,因此给总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负责赔偿,总包方可对其处罚。 6、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6.1、分包单位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包方的要求,按总包方的规定执行; 6.2、分包单位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负责; 6.3、分包单位应按照总包方要求建立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6.4、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切忌上班喝酒、寻衅滋事;如出现打架斗殴事件,由当事人及所属分包单位承担一切后果及相关责任。 6.5、分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包单位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6.6、分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至始至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7、争议的处理 当合约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股份制企业章程房地产公司章程股份制公司章程 【第4篇】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安全隐患处理制度。 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执行法律法规与标准监理制度。 安全监理的从业要求和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只有明确了项目监理部各个岗位上监理人员的从业要求和法律责任,才能有的放矢地在各个岗位上配合合适的人选,并组成一个团结、高效、履约能力强的项目监理部。 一、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安全监理的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安全监理的要求 具有工程监理单位的条件,已取得监理资质证书。 (2)工程监理单位内部有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理责任制。 (3)工程监理单位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监理机构的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具备安全监理知识。 (4)对已完成或在监理项目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未负有重要责任。 (5)经理人员应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方针、政策等。 (6)已配备实施安全监理所需的设备和设施,如车辆、通讯器材、摄录像机、照相机、计算机等。 (7)已配备实施安全监理所需的安全检测工具,如检查几何尺寸的卷尺、经纬仪、水准仪、卡尺、塞尺;检查受力状态的传感器、拉力器、力矩扳手;检查电器的接地电阻测试仪、绝缘电阻测试仪、电压电流表、漏电测试仪等;检查测量噪声的声级机;检查测量风速的手持式风速仪。 二、监理工程师从事安全监理的要求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掌握一定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能够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同时,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共同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监理工程师的基本素质要求为: 较高的专业学历和复合型的结构知识。 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良好的品德。 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 (一)总监理工程师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理,除了应具备基本素质要求外,还应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具备安全生产知识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重、特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能有效监督和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能有效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各种制度和操作规程。 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与使用。 能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建设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能有效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和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监理工程师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要求 监理工程师从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除了应具备基本素质要求外,还应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具备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连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了解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了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的内容。 了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了解过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能有效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企业安全资金的投入与使用。 能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专项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监理员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要求 监理员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理,除了应具备基本素质要求以外,还应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具备安全生产知识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地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调查处理方法以及防护救护方法。 能有效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能有效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能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能及时制止现场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行为。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隐患和事故。 监理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熟练的安全监理知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实事求是、科学的工作作风。 具备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具有独立处理安全技术,进行安全管理的能力。 熟悉国家、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 掌握合同管理的能力。 掌握规避安全监理法律责任的能力。 (四)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特别是新的安全管理理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法律法规、政策的提出和制定,注册监理工程师必须了解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了解现代安全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执业能力和工作水平,以适应建设工程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 因此,注册监理工程师每年都要接受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可采取多种不同的方式,如脱产学习、集中授课、参加培训班、参加研讨会(班),撰写专业论文等。 【第5篇】工程项目指定分包单位施工用电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指定分包单位施工用电管理办法 为更好的使工程项目顺利进行,使工地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保障工程的施工工期、施工质量。特制定以下施工用电管理办法,请分包单位予以重视并遵守: 〈一〉指定分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关系 1、按工程合同要求,建设单位协助指定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关于施工用电的搭接事宜,指定分包单位负责所承包范围内施工用电的全面管理。 2、指定分包单位严格按《施工用电管理规范》(见附件)进行操作。 3、在施工过程中,指定分包单位所产生的用电费用未及时按月度缴纳至总包单位,即逾期(一个缴纳周期)不缴纳,建设单位将书面通知,若在规定日期内还未缴纳的,建设单位将按所产生费用的两倍予以从工程款中扣除。 4、在分包工程的整个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用电管理责任均由指定分包单位负责,同时积极配合服从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的用电管理,否则所产生的一切损失概由指定分包单位承担。 5、在建设单位代表、现场监理、总包单位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日常管理中,如发现有违规操作,有不配合工作的行为,口头提出限期整改无效的,处以罚款500--1000元/次;书面提出限期整改无效的,处以罚款1000--5000元/次,此罚款直接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二〉指定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的关系 1、总包单位必须无条件提供指定分包单位的施工用电,且便于指定分包单位的搭接,并负全面管理责任。 2、指定包单位在搭接用电时,必须与总包单位密切衔接,按总包单位要求进行 搭接,积极配合总包单位的日常管理,并对施工过程中的用电事务负责。 3、指定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每月定期抄表,相互签字确认,所产生的用电费用 以现金方式每月缴纳至总包施工单位。单价按甲方收取总包单位单价的1.1倍计取。在工程月度,应积极配合抄表及交纳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指定分包单位承担。 4、在工程竣工后,应主动与总包单位相关人员联系,将表抄好,确定计量,核实费用,及时缴纳于总包单位。如果指定分包单位在工程竣工后,未进行抄表核价,擅自拆离现场,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代表将共同确定用电总量,并进行书面催缴,在催缴时间内还未履行的,建设单位将以与总包单位所共同确定量的两倍计取,并从工程款中扣除。 〈三〉指定分包单位用电管理概述 1、指定分包单位的二、三级配电柜(箱)必须安装与电缆、用电负荷相匹配的断路器、互感器、计量表(kwh),并有符合规范标准的接地保护。二、三级柜(箱)出线线路必须按施工用电规范安装,经总包单位、建设单位代表验收合格后,才给予送电,如达不到规范要求,概不送电,所造成的后果由指定分包单位自行负责。 2、所有计量表必须垂直于地面安装,如发现随意放置表箱(柜),则处以100--300元/次的罚款;在施工用电使用过程中,如果产生严重后果的,将通报公司,同时处以1000--3000元/次的罚款,罚款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则直接将施工班组予以清除施工现场,并通报公司,予以重处,即扣除整个工程款的0.5%--1%,直致解除合同,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指定分包单位负责。 附件二: 《施工用电管理规范》 --施工用配电箱(柜)的要求 一、配电柜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柜两端应做接地(接零); 2、柜应做名称、用途、分路标记,且标记必须清晰易辨; 3、柜不得直接挂接其他临时用电设备; 4、柜或线路维修时应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停止作业时断电上锁。 二、电缆线路敷设 1、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不得沿地面明设; 2、埋地敷设深度不应小于0.7m,并应覆盖硬质保护层;穿越建筑物、道路等易受损伤的场所时,应另加防护套管; 3、架空敷设时,应沿墙或电杆做绝缘固定,电缆最大弧垂处距地面不得小于2.5m;在建工程内的电缆线路应采用电缆埋地穿管引入,沿工程竖井、垂直孔洞,逐层固定,电缆水平敷设高度不应小于1.8m。 三、 配电箱及开关箱: 1、 施工用电应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即设置总配电箱或室内总配电柜、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装置。开关箱以下应为用电设备。 2、施工用电动力配电与照明配电宜分箱设置,当合置在同一箱内时,动力与照明配电应分路设置。 3、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厚度为1.2-2.0mm)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不得使用木质配电箱、开关箱及木质电器安装板。 4、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无外来物体撞击的地方,其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5、施工用电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严禁于地面上拖拉。 6、施工用电开关箱应实行"一机一闸"制,不得设置分路开关。 7、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中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短路保护器、过载保护器,其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负荷相适应。总配电箱、开关柜中还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8、施工用电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参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在开关箱(末级)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场所时,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总配电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 。 四、每月必须对箱(柜)进行检测,保证施工用电的正常运行。 五、如果违反以上任何一条条款,在责令两次未予以整改的,将处以1000--5000元/次的罚款,且所带来的一切损失均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6篇】工程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1、分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非分包方责任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2、分包单位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安全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并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分包单位必须尊重并且服从总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责任。 4、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1、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包单位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总包方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4.2、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周三安全例会制度、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4.3、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制度。 4.3.1、分包单位项目经理、主管安全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分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4.3.2、分包单位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4.3.3、分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将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清单上报项目部,并提供作业人员身份证件。分包单位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单位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3.4、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效证件以及建委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 4.3.5、分包单位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需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4.3.6、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每周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4.4、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制度。 4.4.1、分包单位必须虚心接受总包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均由分包方负责; 4.4.2、分包单位必须按照总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4.4.3、分包单位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4.5、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 4.6、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分包单位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电缆等必须报总包单位验收、登记方可进场; 4.6.1、分包单位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符合相关要求,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按规定办理安装、验收、备案等各项手续后,方可使用; 4.6.2、分包单位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备执行自检后上报上级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6.3、分包单位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总包方,接受专职部门的专业验收;分包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总包方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4.6.4、分包单位必须加强对进场机械设备的管理,各种机电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操作,定机定人; 4.6.5、各种机电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五个不准,即:a、未戴安全帽和非操作人员不准开机或上机乱摸乱动;b工作期间不准打闹嬉戏吃东西看书报,不擅自离岗;c不准超负荷突然增速和急速冲击作业;d不准带病作业和在运转中维修保养;e不准任意拆卸固定和属于机器上的零件,变更机械性能和结构; 4.6.6、机械传动部位必须装有保护装置,电力部位必须装有防雨装置,如因此类保护装置缺失而引起的操作安全事故,分包方承担事故的损失以及责任; 4.7、分包单位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4.8、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4.9、分包单位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4.10、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4.10.1、分包单位职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4.10.2、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单位应在1小时内,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总包方的项目主管领导,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由总包方通过正常渠道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实施者要做好记录和拍照,总包方为抢救提供力所能及的条件; 4.10.3、分包单位要积极配合总包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分包方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方负责; 4.10.4、分包单位须承担因为分包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10.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单位应积极配合总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分包方人员的,分包单位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分包单位先行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总包方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自负; 4.11、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分包单位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4.12、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4.12.1、分包单位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4.12.2、分包单位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4.12.3、分包单位的专业分包商及其现场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4.12.4、施工现场内,分包单位必须按总包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4.12.5、总包方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分包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总包方的书面同意; 4.12.6、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4.12.7、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总包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须费用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4.12.8、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到正规厂家购买。如:安全帽、安全带、电缆、配电箱、脚手架扣件等,并按规定进行检测,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及产品合格证; 4.12.9、分包单位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若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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