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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矿山规程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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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矿山规程9篇 【第1篇】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二) 4. 运输和提升 4.1 水平巷道运输 4.1.1 采用电机车运输的矿井,由井底车场或平峒口到作业地点所经平巷长度超过1500m时,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 人车应有金属顶棚,从顶棚到车厢和车架应作好电气连接,保证能通过钢轨可靠接地。 4.1.2 用车辆运送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每班发车前,应有专人检查车辆结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确认合格方可运送人员。 b. 人员上下车的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和电铃。如有两个以上的开往地点,应设列车到站灯光指示牌。滑触线须设分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电源。 c. 双轨巷道的调车场应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禁止其他车辆进入乘车线。 d. 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m/s。 e. 禁止同时运送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和其他类似物品,或附挂料车。 4.1.3 乘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 服从司机指挥; b. 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不得露出车外; c. 列车行驶时和停稳前,禁止将头部和身体探出车外,禁止上下车; d. 禁止超员乘车; e. 除人车、抢救伤员和处理事故的车辆外,禁止搭乘其他车辆。 4.1.4 运输列车的矿车,必须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各种不能自动摘挂钩的车辆,其两端的碰头或缓冲器的伸出长度不应小于100~150mm。 在能自滑的坡道上停放车辆,必须用可靠的制动装置或木楔稳住。 4.1.5 人力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推车人员必须备有矿灯。在无良好照明的区段,矿灯应挂在矿车行进方向的前端。 b. 一个人只准推一辆车。坡度小于5‰的轨道,同方向行车的间距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的,不得小于30m;坡度大于10‰的,禁止人力推车。 c. 在能够自滑的线路上运行,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行车速度不得超过3m/s。 d. 矿车进入道岔、巷道口、风门,通过弯道、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出现两车相遇、前面有人或障碍物、脱轨、停车等情况时,推车人应及时发出警号。 4.1.6 人员必须在运输巷道的人行道上行走。列车在双轨巷道错车时,禁止人员在轨道之间停留。禁止横跨列车。 4.1.7 永久性铁道应随巷道掘进及时敷设,临时性铁道的长度不得超过15m。永久性铁道路基应铺以碎石或砾石道碴,轨枕下面的道碴厚度应不小于90mm,轨枕埋入道碴深度应不小于轨枕厚度的2/3。 4.1.8 倾角大于10°的斜井,应设置轨道防滑装置,轨枕下面的道碴厚度不得小于50mm。 4.1.9 铁道的曲线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行驶速度小于1.5m/s时,不得小于列车最大轴距的7倍; b. 行驶速度大于1.5m/s时,不得小于最大轴距的10倍; c. 铁道弯道转角大于90度时,不得小于最大轴距的10倍; d. 对于带转向架的大型车辆(如梭车、底卸式矿车等),不得小于车辆技术文件的要求。 4.1.10 铁道曲线段轨道加宽和外轨超高,应符合运输技术条件的要求。坑内铁道的轨距误差不得超过+5mm和--2mm,平面误差不得大于5mm,钢轨接头间隙不得大于5mm。 4.1.11 维修线路时,应在工作地点前后不少于80m处设置临时信号,维修结束应予撤除。 4.1.12 使用电机车运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有爆炸性气体的回风巷道,禁止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b. 高硫和有自然发火的矿井,应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 c. 每班要检查电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器和过电流保护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均不准使用。 d. 电机车司机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司机离开机车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拉下控制器把手,扳紧车闸将机车闸住;不得关闭车灯。 4.1.13 电机车运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司机必须持证操作。 b. 司机不得将头或身探出车外。 c. 列车制动距离,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14t以上大型电机车或双机牵引运输,应根据运输条件予以确定,但不得超过80m。 d. 采用电机车运输的主要运输道,非机动车辆,必须经调度人员同意方可行驶。 e. 正常行车时,机车须在列车的前端牵引(调车或处理事故时不在此限)。 f. 列车通过风门区域时,应有声、光信号。 g. 列车通过风门、巷道口、弯道、道岔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前方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必须减速和发出警号。 h. 在列车运行前方,任何人发现有碍列车行进的情况时,应以矿灯、音响或其它方式向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司机发现运行前方有异常情况或信号时,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方准继续行车。 4.1.14 架线式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悬挂高度(由轨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主要运输巷道,电源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1.8m,电源电压高于500v时,不低于2.0m。 b. 井下调车场、架线式电机车道与人行道交叉点,电源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2m;电源电压高于500v时,不低于2.2m。 c. 井底车场(至运送人员车站),不低于2.2m。 4.1.15 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架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滑触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轨道部分,不超过5m;在曲线轨道部分,不超过3m。 b. 滑触线线夹两侧的横拉线,须用瓷瓶绝缘,线夹与瓷瓶的距离不超过0.2m;线夹与巷道顶板或支柱横梁间的距离,不小于0.2m。 c. 滑触线与管线外缘的距离不小于0.2m。 d. 滑触线与电耙钢绳交叉的地点,须用橡皮、木板将钢绳与滑触线隔开。 4.1.16 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须设分段开关,分段距离不得超过500m。每一条支线也须设分段开关。上下班时间,距井筒50m以内的滑触线必须切断电源。 架线式电机车运输工作中断时间超过一个班时,非工作地区内的电机车线路电源必须切断。修整电机车线路,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将线路接地,接地点应设在工作地段的可见部位。 4.1.17 使用带式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带式输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坡度,向上应不大于15°;向下应不大于12°。带式输送机最高点与顶板的距离,应不小于0.6m。物料的最大块度不应大于350mm。 b. 禁止人员搭乘。不得用带式输送机运送过长的材料和设备。 c. 输送带的最小宽度,应不小于物料最大尺寸的两倍加200mm。 d. 带式输送机的胶带安全系数应为8~10,钢绳带式输送机的钢绳安全系数应为3.5~5。 e. 钢绳芯带式输送机的滚筒直径,应不小于钢绳芯直径的150倍,不小于钢丝直径的1000倍,且最小直径不得小于400mm。 f. 各装料点和卸料点,应设固定保护装置、电气保护和信号灯。 g. 带式输送机应设有防止胶带跑偏、撕裂,防止逆转,胶带和滚筒清理,过速保护,防过载警报,防止大块冲击以及沿线路的启动和紧急停车等装置和良好的制动装置。钢绳带式输送机,还必须有防止胶带脱槽装置以及多滚轮传动的叠绳保护装置。 h. 在倾斜巷道中采用胶带运输,运输机的一侧应平行敷设一条卷扬机运输轨道。如需利用该卷扬运输道做辅助运输,应在二者之间加隔墙。 4.1.18 井下采用内燃无轨运输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每台设备必须有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的废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b. 每台运输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司机必须持证驾驶。 c. 采用汽车运输时,汽车顶部至巷道顶板的距离应不小于0.6m。 d. 运输矿石的斜坡道,坡度不得大于10%;运输材料和设备的斜坡道,坡度不得大于15%;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服务年限较短的斜坡道,坡度可适当加大。 e. 坑内运输作业区段,应有良好的照明。 4.2 斜井运输 4.2.1 井口必须设置灵敏可靠的阻车器。 4.2.2 坡度小于30°、垂直深度超过90m和坡度大于30°、垂直深度超过50m的斜井,须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斜井用矿车组提升时,严禁人货混合串车提升。 4.2.3 人车应有顶棚,并装有可靠的断绳保险器。列车各车辆的断绳保险器应相互连结,并能在断绳时同时起作用。断绳保险器应既能自动,也能手动。 运送人员的列车,列车工必须坐在装有断绳保险器操纵杆的第一辆车内。 运送人员的列车,各车辆之间除连接装置外,必须附挂保险链。连接装置和保险链,应经常检查并定期更换。 4.2.4 用列车运送人员的斜井,必须装设符合下列规定的声、光信号装置: a. 每节车箱都能在行车途中向卷扬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 b. 多水平运送时,各水平发出的信号要有区别,以便卷扬司机辨认; c. 所有收发信号的地点,都要悬挂明显的信号牌。 4.2.5 斜井运输,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乘车人员必须听从列车工指挥,按指定地点上下车,上车后必须关好车门,挂好车链。 斜井运输时,禁止蹬钩;禁止行人在运输道上行走。 4.2.6 斜井应设防止跑车装置。 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须设阻车器或挡车栏,阻车器或挡车栏在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关闭。下部车场须在安全地点设躲避洞。 4.2.7 提升运输斜井宜设常闭式单网(或双网)斜井捞车器,并经常保持完好。 4.3 竖井提升 4.3.1 垂直深度超过50m的竖井,用作人员出入口时,应用罐笼升降人员。 4.3.2 用罐笼升降人员和物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罐笼须装设能打开的活顶盖。 b. 罐笼底板应铺设坚固的无孔钢板。如罐底装有转动阻车器的连杆,底板须设检查孔,检查孔应用钢板封闭。 c. 罐笼侧壁与罐道接触部分,禁止使用带孔的钢板。罐内要装设扶手。 d. 罐笼两端出入口,应装设高度不小于1.2m的罐门或罐帘,罐门或罐帘下部距罐底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启。 e. 罐笼内须设阻车器。 f. 罐笼的最大载重量,应在井口公布。 4.3.3 罐笼的层高和一次载人数量,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单层或多层罐笼最上层的净高不得小于1.9m,防坠器的拉杆弹簧须有保护套筒; b. 多层罐笼其它各层的净高不得小于1.8m; c. 罐笼载人数量,应按每人占用0.2平方米底板面积确定; d. 罐笼每层一次载人数量,应明确规定并在井口公布。 4.3.4 提升人员或物料的罐笼,必须装设安全可靠的防坠器。多绳提升可不设防坠器。 建井期间临时升降人员的罐笼,如无防坠器,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4.3.5 禁止用罐笼同时提升人员、物料或爆炸材料。 4.3.6 无隔离设施的混合井,在升降人员的时间内,箕斗提升系统应暂时停止工作。 4.3.7 在竖井内用带平�锤的单罐笼提升人员和物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平�锤和罐笼用的钢丝绳的规格应相同,并应做同样的检查和试验; b. 专门升降人员的罐笼,平�锤重量必须等于罐笼自重与规定乘载人数总重量之和; c.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平衡锤重量须等于罐笼与矿车自重加有效载重量的一半; d. 平�锤须沿罐道运行。 4.3.8 提升容器的导向槽(器)与罐道之间的间隙,须符合下列规定: a. 型钢钢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 b. 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mm; c. 钢绳罐道,导向器内径应大于罐道绳直径2~5mm。 4.3.9 导向槽(器)和罐道,其间磨损达到下列程度,均应予以更换: a. 钢轨罐道的一侧磨损超过8mm。 b. 钢轨罐道的轨腰锈蚀超过原厚度的25%。 c. 木罐道的一侧磨损超过15mm。 d. 导向槽的一侧磨损超过8mm。 e. 钢轨罐道和罐笼导向槽同一侧总磨损量达到10mm。 f. 钢丝绳罐道表面钢丝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15%;封闭钢丝绳的表面钢丝磨损超过50%;导向器磨损超过8mm。 4.3.10 竖井内提升容器之间、提升容器与井壁或罐道梁之间的间隙须符合表1规定。 钢丝绳罐道的直径应不小于32mm,防撞钢丝绳的直径应不小于40mm。 凿井时,两个提升容器的钢丝绳罐道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250+h/3(mm)。井筒深度h小于4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 提升容器的一侧装有钢轨罐道时,其导向槽外缘与在罐道梁上固定罐道的固定装置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20mm;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和罐道梁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40mm。 表1 竖井内提升容器之间以及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和 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 〔mm〕 ---------------------------------------------------------------------------- | 间隙 |容器和|容器和|容器和|容器和| | | 类别| | | | | | |罐道 | 容 | 井 |罐道 | 井 | 备 注 | | 和井 | | | | | | | 梁布置 |器之间|壁之间|梁之间|梁之间| | |------------------|------|------|------|------|--------------------| |罐道布置在容器 |200|150| 40|150| 罐道和导向槽之 | | 一侧 | | | | |间为20 | |------------------|------|------|------|------|--------------------| |罐道布置|木罐道 | ― |200| 50|200| 有卸载滑轮的容 | |在容器两| | | | | |器,滑轮和罐道梁间 | |侧 |钢罐道 | ― |150| 40|150|隙增加25 | |--------|--------|------|------|------|------|--------------------| |罐道布置|木罐道 |200|200| 50|200| | |在容器正| | | | | | | |门 |钢罐道 |200|150| 40|150| | |------------------|------|------|------|------|--------------------| |钢丝绳罐道 |450|350| |350| 设防撞绳时,容器 | | | | | | |之间最小间隙为200| ---------------------------------------------------------------------------- 4.3.11 采用钢丝绳罐道时,罐道中点的刚性系数应不小于50kg/m(拉紧重锤重量约为每100m罐道长度1t)。同一提升容器,各罐道绳的重锤重量,应相差5―10%,以免引起共振。 井底应设钢绳罐道的定位装置。拉紧重锤的最低位置到井底水窝水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井底应设有清理粉矿及泥浆的专用斜井及联络道(或其它形式的清理设施)。 采用多绳摩擦提升机时,粉矿仓要设在尾绳之下,距离尾绳最低位置应不小于5m。穿过粉矿仓底的钢绳罐道应用隔离套筒予以保护。 从井底车场轨面至井底固定托罐梁面垂高,应不小于过卷高度。 4.3.12 罐道钢丝绳应有20~30m备用长度。罐道的固定装置和拉紧装置应定期检查,及时串动和转动罐道钢丝绳。 4.3.13 天轮到卷扬机卷筒的钢丝绳最大偏角不得超过1°30′。 天轮轮槽的剖面中心线,须与轮轴中心线垂直。不得有轮缘变形,轮辐弯曲和活动等现象。 4.3.14 多绳摩擦提升机的主绳,若用扭转钢丝绳,必须按左右捻相间顺序悬挂,悬挂前,钢丝绳须除油。 若用扭转钢丝绳作尾绳,提升容器底部除扁尾绳外(包括不扭转钢绳),均须设尾绳旋转装置。挂绳前,尾绳必须破劲。 井筒内最低装矿点的下面,须设尾绳隔离装置。 4.3.15 运转中的多绳摩擦提升机,应每周检查一次主绳的张力,如各绳张力反弹波时间差超过10%,应进行调绳。 主导轮和导向轮的磨擦衬垫,应视其磨损情况及时车削绳槽。绳槽直径差不应大于0.8mm。衬垫磨损达2/3,应及时更换。 4.3.16 采用钢绳罐道的罐笼提升系统,中间各中段须设稳罐装置。 4.3.17 采用钢绳罐道的单绳提升系统,提升绳应使用不扭转钢丝绳。 4.3.18 禁止用普通箕斗升降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主管矿长批准。 4.3.19 检修、检查井筒时,允许人员站在空提升容器的顶盖上工作,但必须有下列安全防护措施: a. 必须在保护伞下作业; b. 必须佩带安全带,安全带应牢固地绑在提升钢丝绳上; c. 检查井筒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0.3m/s; d. 容器上应设置专用信号; e. 地表及各中段井口须设人警戒,不准掉落任何物品。 4.3.20 罐笼提升系统的各中段,应使用摇台。除在井口和井底允许设置托台外,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在中段设置自动托台。摇台、托台与卷扬机必须闭锁。 4.3.21 竖井提升系统应设过卷保护装置,过卷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提升速度小于3m/s时,不小于4m; b. 提升速度为3~6m/s时,不小于6m; c. 提升速度为6~10m/s时,不小于最大提升速度1秒的提升高度,提升速度大于10m/s时,不小于10m; d. 竖井建井期间用吊桶提升时,不小于4m。 4.3.22 多绳摩擦提升系统,在井塔(架)及井底的过卷段内,应装设楔形罐道,楔形部分的斜度为1%,其长度不小于过卷高度的2/3。楔形罐道的安装,应使下提升容器比上提升容器提前接触楔形罐道,提前距离应不小于1m。在井塔(架)的楔形罐道之上,应设置过卷挡梁。 4.3.23 竖井提升系统的提升装置(卷筒、制动装置、保险装置、调整装置、传动装置、连接装置、提升容器、防坠器、导向槽等)、摇台(或托台)、阻车器、推车机、装卸矿设施、天轮和钢丝绳等,每班应检查一次,每周应由车间设备负责人检查一次,每月应由矿机电科长(机械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记入提升装置记录簿。 4.3.24 钢筋混凝土、钢井架和多绳提升机井塔每年必须检查一次,木质井架每半年必须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应写书面报告,有严重问题的应报送主管局(公司),并及时解决。 4.3.25 井口和井下各中段井口车场,都必须设信号装置。在用中段均应设专职信号工。各中段发出的信号应有区别。 乘罐人员应在距井口5m以外候罐,必须严格遵守乘罐制度,听从信号工指挥。 卷扬机司机未听清信号用途时,不准开车。 4.3.26 竖井提升系统,须设有能从各中段发给井口总信号工转达卷扬机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与卷扬机的启动要有闭锁装置,还要设有辅助信号装置,以及电话或话筒。 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应设有下列信号: a. 工作执行信号; b. 提升中段指示信号; c. 提升种类信号; d. 检修信号; e. 事故信号; f. 如无联系电话,应设联系询问信号。 箕斗提升信号系统,应设有上述a、b、c、e、f款信号。 4.3.27 下列情况下,井下各中段可直接向卷扬机司机发出信号: a. 紧急事故停车; b. 用箕斗提升矿石或废石; c. 用罐笼提升矿石或废石。 但是必须由井口总信号工转换灯光信号给卷扬司机,司机才能听从某一中段的信号工指挥。 4.3.28 凿井期间用吊桶升降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吊桶须沿导向钢绳升降。竖井开凿初期无导向绳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吊盘下面无导向绳部分,亦不得超过40m。 b. 吊桶上部须装设坚固的保护伞。 c. 装有物料的吊桶禁止乘人。吊桶升降时,禁止乘桶人员坐在或站在吊桶边缘。 d. 禁止用自动翻转式或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抢救伤员时例外)。 e. 吊桶提升人员到井口时,必须在出车平台的井盖门关闭和吊桶停稳后,方准人员进出吊桶。 4.3.29 所有升降人员的井口及卷扬机室,均须悬挂下列布告牌: a. 每班上下井时间表; b. 信号标志; c. 每层罐笼每次允许乘罐的人数; d. 其他有关升降人员的禁止和注意事项。 4.3.30 清理竖井井底水窝时,上部中段须设保护设施,以防物体坠落伤人。 4.4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4.4.1 除在倾角30°以下的斜井用以提升物料的钢丝绳外,其它提升钢丝绳和平衡钢丝绳,使用前必须进行试验。经过试验的钢丝绳,贮存期不得超过6个月。 4.4.2 提升钢丝绳(用于摩擦轮式提升机的除外)的试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有腐蚀性气体的矿山,三个月试验一次。 b. 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第一次试验的间隔时间为一年,以后每隔六个月试验一次。 c. 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一年试验一次。 4.4.3 各种提升设备用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专用于升降人员的,不低于9; b. 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员时不低于9,升降物料时不低于7.5; c. 专用于升降物料的,不低于6.5; d. 多绳摩擦提升钢丝绳,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不低于8,升降物料用的不低于7; e. 用作钢丝绳罐道的不低于6,用作防撞钢绳的不低于5。 4.4.4 在用的钢丝绳作定期试验时,如果安全系数为下列数字,必须更换: a. 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 b. 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于6; c. 专为升降物料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 4.4.5 新钢丝绳使用前的试验,如果拉断和弯曲的不合格钢丝数达到下列数字,禁止使用: a.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6%; b. 升降物料用的,10%。 在用钢丝绳经试验不合格钢丝数达到25%时,必须更换。 4.4.6 对提升钢丝绳,除每日进行检查外,每周必须以0.3m/s以下的速度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平衡绳(尾绳)和罐道绳,每月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所有检查结果,均应记入检查记录簿。 钢丝绳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予以更换新绳: a. 提升钢丝绳,5%(如断丝在端部,允许切去断丝部分,继续使用); b. 平�钢丝绳,10%; c. 倾角30°以下的斜井提升钢丝绳,10%。 提升钢丝绳,直径比开始悬挂使用时缩小10%,或捻距比开始悬挂使用时延长0.5%,或外层钢丝直径减小30%,均应更换新绳。 4.4.7 钢丝绳遭受卡罐或突然停罐等猛烈拉伸时,应立即停止运转,进行检查。如发现钢丝绳受到损伤,或钢丝绳延长0.5%或直径缩小10%,均须更换新绳。 提升设备上禁止使用有断股、接头或其他易造成事故的缺陷钢丝绳。 4.4.8 多绳摩擦提升机的主绳,有一根不合格的,应全部更换。 4.4.9 平�钢丝绳(尾绳)的长度,应能满足罐笼或箕斗过卷,或在提升容器下部吊运长材料或长设备的需要。平衡钢丝绳(尾绳)不得被水淹,也不许有托绳现象。 4.4.10 单绳提升,钢丝绳与提升容器之间须用桃形环连接。钢丝绳由桃形环上平直的一侧穿入,用不少于5个绳卡与主绳掐紧,其间距为200~300mm,然后再掐一视察圈。 提升容器须用带拉杆的耳环和保险链(或其它类型的连接装置、保险装置)分别连接在桃形环上。安装好的保险链,不准有打结现象。 多绳提升的钢丝绳,须用专用桃形绳夹。回绳头须用2个以上绳卡与主绳掐紧。 4.4.11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不合格者不准使用。 在用竖井罐笼防坠器,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洗和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在用斜井人车防坠器,每日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防坠器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件,必须经常处于灵活状态。 4.4.12 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连接装置的拉杆、保险链和其它类型的保险装置,不小于13; b. 升降物料的连接装置的拉杆、保险链和其它类型的保险装置,不小于10; c. 矿车的连接钩、环和连接杆,不小于6。 计算保险链的安全系数时,假定每条链子都平均地承受罐笼及其荷载的全部重量,并应考虑链子的倾斜角度。 4.4.13 井口悬挂吊盘,至少应有4点连接在钢丝绳上。井筒深度超过100m时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不得兼作导向绳使用。 4.4.14 凿井用的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悬挂吊盘、水泵、排水管用的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小于6; b. 悬挂风筒、压缩空气管、混凝土浇注管、电缆及拉紧装置用的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小于5; c. 悬挂吊盘、水泵及其它设备的连接装置(钩、环、链、螺栓等),安全系数不小于10; d. 吊桶提梁的安全系数不小于8,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 4.5 提升装置 4.5.1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导轮,有导向轮时,不小于100;无导向轮时,不小于80; b. 地表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80; c. 井下提升装置和凿井的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60; d. 废石场的提升或运输装置的卷筒和导向轮,不小于50; e. 悬挂吊盘、吊泵、管道用的绞车的卷筒和天轮,凿井时运料用绞车的卷筒,不小于20; f. 移动式辅助性绞车不受此限。 4.5.2 提升装置的卷筒、天轮、主导轮、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钢丝的最大直径之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地表提升装置,不小于1200; b. 井下或凿井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900; c. 凿井期间升降物料的绞车或悬挂水泵、吊盘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300。 4.5.3 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在竖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宜缠绕单层; b.竖井中专用于升降物料的,或45°以下的斜井中升降人员的,准许缠绕两层; c. 在30°以下、斜长超过600m的斜井中升降人员的,准许缠绕三层; d. 盲井(包括竖井、斜井)中专为升降物料的或地面运输用的,准许缠绕三层; e. 开凿竖井或斜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准许缠绕两层,深度或斜长超过400m时,准许缠绕三层; f. 移动式或辅助性专为提升物料用的,以及凿井期间专为升降物料用的,准许多层缠绕。 4.5.4 在卷筒上缠绕两层或多层钢丝绳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卷筒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其高差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 b. 卷筒上须装设带螺旋槽的木衬,卷筒两端应设有过渡块。 c. 经常检查钢丝绳由下层转至上层的临界段部分(相当于1/4绳圈长),并统计其断丝数。每季度应将钢丝绳串动1/4圈的位置。 4.5.5 双筒卷扬机调绳,必须在无负荷情况下进行。 4.5.6 在卷筒里紧固钢丝绳头,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卷筒内要设固定钢丝绳的装置,不准固定在卷筒轴上; b. 卷筒上的绳眼,不许有锋利的边缘和毛刺,折弯处不准形成锐角,以防止钢丝绳变形; c. 卷筒上保留的钢丝绳必须不少于三圈,以减轻钢绳与卷筒连接处的张力。 用作定期试验等备用钢丝绳,可保留在卷筒之内或缠绕在卷筒上。 4.5.7 天轮的轮缘须高于绳槽内的钢丝绳,高出部分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带衬垫的天轮,衬垫须紧密固定。衬垫磨损达相当于钢丝绳直径的深度,或沿侧面磨损达钢绳直径的一半时,应立即更换。 4.5.8 竖井用罐笼升降人员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75m/s平方,最大速度不应超过下列公式计算值: -- v=0.5√h 式中:v――最大速度,m/s; h――提升高度,m。 但不得大于12m/s。 竖井升降物料时,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下列公式计算值: -- v=0.6√h 式中:v――最大速度,m/s; h――提升高度,m。 4.5.9 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升降人员或用矿车升降物料: a.斜井长度小于300m时,3.5m/s; b.斜井长度大于300m时,5m/s。 用箕斗升降物料: a.斜井长度小于300m时,5m/s; b.斜井长度大于300m时,7m/s。 斜井升降人员的加速度或减速度,不得超过0.5m/s平方。 4.5.10 吊桶升降人员的最大速度:有导向绳时,不得超过罐茏提升最大速度的1/3;无导向绳时,不得超过1m/s。 吊桶升降物料的最大速度:有导向绳时,不得超过罐笼提升最大速度的2/3;无导向绳时,不得超过2m/s。 4.5.11 提升装置的机电控制系统,应有下列符合要求的保护与电气闭锁: a.限速保护装置:罐笼提升系统最大速度超过4m/s和箕斗提升系统最大速度超过6m/s时,控制提升容器接近井口时的速度不得超过2m/s。 b.主传动电动机的短路及断电保护装置:保证安全制动及时动作。 c.过卷保护装置:安装在井架和深度指示器上。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超过正常卸载(罐笼为进出车)位置0.5m时,使提升设备自动停止运转,同时实现安全制动。过卷保护装置还应设置不能再向过卷方向接通电动机电源的联锁装置。 d.过速保护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规定速度的15%时,使提升机自动停止运转,实现安全制动。 e.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装置:当提升机过负荷或供电中断时,使提升机自动停止运转。 f.提升机操纵手柄与安全制动之间的联锁装置:操纵手柄不在“0”位、制动手柄不在抱闸位置时,不能接通安全制动电磁铁电源而解除安全制动。 g.闸瓦磨损保护装置:闸瓦磨损超过允许值时,应有信号显示及安全制动。 h.使用电气制动者,当制动电流消失时,应实现安全制动。 i.圆盘式深度指示器自整角机的定子绕组断电时,应实现安全制动。 j.圆盘闸制动系统,制动油压过高或制动油泵电动机断电时,应安全制动。 k.润滑系统油压过高或过低或制动油温过高时,应使下一次提升不能进行。 l.当提升容器到达两端减速点时,应使提升机自动减速或发出减速信号。 m.采用直流电动机传动时,主传动电动机应装设失励磁保护。 n.电机扩大机应有事故停车保护装置。 o.测速回路应有断电保护。 p.提升机与信号系统之间的闭锁装置:司机未接到工作执行信号不能开车,同时应设有解除这项闭锁的装置,该装置未经许可,司机不得擅自动用。 4.5.12 提升系统除装设第4.5.11条所述基本保护和联锁装置外,还应设置下列保护和联锁装置: a.高压换向器(或全部电气设备)的隔墙(或围栅)门与油断路器之间的联锁; b.安全制动时不能接通电动机电源、工作闸抱紧时电动机不能加速的联锁; c.直流控制电源的失压保护; d.高压换向器的电弧闭锁; e.控制屏加速接触器主触头的失灵闭锁; f.卷筒直径3m以上的提升机,应设松绳保护; g.采用能耗制动时,高压换向器与直流接触器间应有电弧闭锁; h.直流主电机回路的接地保护; i.在制动状态下,主电机的过电流保护; j.主电动机的通风机故障,或主电机温升超过额定值的联锁; k.可控硅整流装置通风机故障的联锁; l.尾绳工作不正常的联锁; m.曲轨或平台控制不正常的联锁; n.装矿设施不正常的联锁; o.深度指示器调零装置失灵的联锁。 4.5.13 提升机控制系统,除满足正常提升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运行工作状态。 a.低速检查井筒及钢丝绳,运行速度不得超过0.3m/s b.调换工作中段; c.低速下放大型设备或长材料,运行速度不得超过0.5m/s。 4.5.14 提升设备必须有能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的制动系统,其操纵系统须设在司机操纵台。 安全制动装置,除可由司机操纵外,须能自动制动。制动时,应能使提升机的电动机自动断电。 提升速度不超过4m/s、卷筒直径不超过2.5m的提升设备,如工作闸带有重锤,允许司机用体力操作。其它情况下,须使用机械传动的可调整的工作闸。 提升能力10t以下的凿井用绞车,准许用手动安全闸。 4.5.15 提升设备须有定车装置,以便调整卷筒位置和检修制动装置。 4.5.16 在井筒内升降水泵或其它设备用的手摇绞车,须装有制动闸、防止逆转装置和双重减速装置。 4.5.17 安全制动装置的空动时间(自安全保护回路断电时起至闸瓦刚接触闸轮或闸盘止):压缩空气驱动闸瓦式制动闸不得超过0.5s;储能液压驱动闸瓦式制动闸不得超过0.6s;盘式制动闸不得超过0.3s。保险闸施闸时,杠杆和闸瓦不得发生显著的弹性摆动。 4.5.18 提升机安全制动和工作制动时,所产生的力矩和实际提升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之比(k),都不得小于3。对质量模数较小的绞车,上提重载保险闸的制动速度超过本规程4.5.19 所规定的限值时,可将保险闸的k值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2。 凿井时期,升降物料用的提升机,k值不得小于2。 双滚筒绞车在调整滚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各滚筒闸轮上所产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该滚筒所悬重量(钢丝绳重量与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 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闸瓦摩擦系数应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至0.35,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力矩应分别计算。 4.5.19 竖井和倾角30°以上的斜井的提升设备,其制动装置进行安全制动时的减速度,下放重物(设计额定的全部重量)时不小于1.5m/s平方,提升重物时不大于5m/s平方。 倾角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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