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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分公司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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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分公司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8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某供电分公司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公司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强化市公司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确保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重要事项的实施推进力度,提高决策执行力,实现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公司所需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与时效性原则,及时、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实际情况,积极、慎重地研究和提出办理意见。对列入督查督办范围的事项,要讲求时限、质量和效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范围 第四条   市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是市公司督查督办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的登记编号,填写督查督办意见,经负责人批准后,转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 (二)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的业务联系和检查催办,必要时能够直接参与重要督查督办事项的查处工作; (三)负责审核各单位、各部门(中心)的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对重大、疑难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查证,提出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 (四)草拟办结报告和督查督办情况汇报,送公司领导审定; (五)向市公司领导提供有关情况和建议,收集反馈督查督办工作信息; (六)及时上报各单位、各部门(中心)抓落实工作的动态和经验; (七)负责督查督办过程中有关文件资料的保存、整理、保密和归档工作。 第五条   市公司建立督查督办网络,各单位(部门、中心)主要负责人是督查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承担者,具体督查督办工作任务由总经理工作部门办理。 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范围 (一)集团公司领导会议决定涉及到市公司的事项,集团公司领导的批示件; (二)市委、市政府及市级部门文件明确要求市公司办理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三)市委、市政府会议决定涉及到市公司的事项; (四)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转来的查办件以及其它交办事项;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问题和新闻媒体对市公司系统各单位突出问题的重要批评和建议; (六)市公司年度工作会议、工作要点和年中工作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以及其它重要决策和部署; (七)市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八)市公司领导批办的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事项; (九)各部门、中心承办的基层单位的重要请示事项; (十)职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十一)市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与要求 第七条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一)对本办法所列督查督办事项,由总经理工作部督查督办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列入督查督办范围; (二)凡经批准的督查督办事项,应分别登记编号,按照督查督办事项的内容和领导批办意见,交有关单位、部门(中心)办理; (三)凡需两个以上单位、部门(中心)共同办理的事项,应指定主办单位、部门(中心)牵头,商有关单位、部门(中心)共同办理,协办单位、部门(中心)应积极配合办理; (四)督查督办件交办后,市公司总经理工作部督查督办人员要及时了解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办理工作进展情况,承办单位、部门(中心)应尽快予以落实并上报办理结果。 第八条   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由市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按照业务职责范围交各单位、部门(中心)承办,各单位、部门(中心)应落实专人,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查督办任务。 第九条   督查督办件办结期限。上级单位交办的领导批示件,主办单位、部门(中心)上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总经理工作部审核的,应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会议经过并要求印发的文件、制度、标准、方案等,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领导批示、文件、会议纪要中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在该时限内办结;其余的领导批示件和会议纪要决定事项,在单位、部门(中心)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于难以按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说明原因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一)责任制度。各单位、部门(中心)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督查督办工作责任,确定专门办理人员,加强领导和督促,狠抓落实。要根据督查督办内容,科学拟定督查督办方案,提高督查督办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督办任务,要分解细化督办工作目标、责任,明确督办要求,将责任落实到具体机构和责任人,严格按照办理时限抓好督办落实。在办理督查督办事项中,对复杂、重大的问题,承办单位、部门(中心)主要负责人要直接负责并亲自过问,一抓到底,确保落实。 (二)检查制度。各单位、部门(中心)督查督办承办人员对所转办、交办的事项,应建立备查登记簿,记载转办、交办、查办情况,及时检查办理情况,确保按期办结。 (三)通报制度。建立定期督查督办通报制度,总经理工作部定期对各单位、部门(中心)工作完成及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督查督办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对督查督办措施不力、督查督办任务完成不好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反馈制度。承办单位、部门(中心)应及时、准确地反馈办理情况,已办结的事项,要及时向总经理工作部报送办理结果;对重要事项的查办结果,主要领导要亲自核查,写出书面办结报告。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按时反馈落实结果的,要上报书面报告说明相关情况。 (五)考评制度。将督查督办任务完成情况与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挂钩,年中,总经理工作部依据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表进行跟踪检查;年末,对照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和责任制逐项考核;经总经理工作部确认的督查督办结果,作为衡量各单位、部门(中心)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依据。 (六)责任追究制度。承办单位、部门(中心)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跟踪督查督办,严格按照督查督办要求及时向市公司反馈督办落实情况。对逾期不能完成督查督办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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