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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工程变更与合同价调整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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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第四节 工程变更与合同价调整 一、 工程变更的处理要求 ( 1) 如果出现了必须变更的情况, 应当尽快变更。如果变更不可避免, 不论是停止施工等待变更指令, 还是继续施工, 无疑都会增加损失。 ( 2) 工程变更后, 应当尽快落实变更。工程变更指令发出后, 应当迅速落实指令, 全面修改相关的各种文件。承包人也应当抓紧落实, 如果承包人不能全面落实变更指令, 则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 3) 对工程变更的影响应当作进一步分析。工程变更的影响往往是多方面的, 影响持续的时间也往往较长, 对此应当有充分的分析。 二、 中国现行合同条款下的工程变更 ( 一) 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经发包人同意, 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 1)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 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如发包人将取消的工作转由自己或其它人实施, 构成违约,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 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 3)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 标高、 位置或尺寸; ( 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 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经发包人同意, 监理人可按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 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 二) 变更程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1. 监理人认为可能要发生变更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可能发生上述变更情形的, 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 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 应立即通知监理人, 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 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2. 监理人认为发生了变更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发生合同约定的变更情形的, 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 范围、 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 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 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3. 承包人认为可能要发生变更的情形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 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变更情形的, 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 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 确认存在变更的, 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 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无论何种情况确认的变更, 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 范围、 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 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 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 三) 变更估价 1. 变更估价的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 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 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 根据变更估价原则, 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2. 变更估价的原则 (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 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 但有类似子目的, 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 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 由发、 承包双方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 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 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 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 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 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 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 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 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变更的确认、 指示和估价的过程如所示。 变更指示及估价的程序图 ( 四)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技术要求以及其它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 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 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 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 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 五) 暂列金额与计日工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 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尽管暂列金额列入合同价格, 但并不属于承包人所有, 也不必然发生。只有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发生后, 才成为承包人的应得金额, 纳入合同结算价款中。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 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 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 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 每天提交一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 1) 工作名称、 内容和数量; ( 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 工种、 级别和耗用工时; (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 台数和耗用台时; ( 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 在每次申请进度款支付时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 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 六) 暂估价 在工程招标阶段已经确定的材料、 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项目, 但无法在当时确定准确价格, 而可能影响招标效果的, 可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一个暂估价。确定暂估价实际开支分三种情况: ( 1) 依法必须招标的材料、 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 属于必须招标, 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 2) 依法不需要招标的材料、 工程设备。 应由承包人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 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 3) 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专业工程。 由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进行估价。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第五节 工程索赔 一、 工程索赔的概念和分类 ( 一) 工程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 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 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 ”索赔”是双向的, 中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中的索赔就是双向的, 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 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但在工程实践中, 发包人索赔数量较小, 而且处理方便。能够经过冲账、 扣拨工程款、 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 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一般情况下, 索赔是指承包人( 施工单位)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 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 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 二) 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1. 当事人违约 当事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发包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为承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 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付款等。监理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 如未能及时发出图纸、 指令等也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的情况则主要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 期限完成施工, 或者由于不当行为给发包人造成其它损害。 2. 不可抗力或不利的物质条件 不可抗力又能够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主要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 包括地震、 海啸、 瘟疫、 水灾等; 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 法律、 法令的变更, 战争、 罢工等。 不利的物质条件一般是指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 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 3. 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 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 4.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表现为设计变更、 施工方法变更、 追加或者取消某些工作等 5. 监理人指令 监理人指令有时也会产生索赔, 如监理人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 进行某项工作、 更换某些材料、 采取某些措施等, 而且这些指令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 6. 其它第三方原因 常常表现为与工程有关的第三方的问题而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不利影响 ( 三) 工程索赔的分类 工程索赔依据不同的标准能够进行不同的分类。 1. 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按索赔的合同依据能够将工程索赔分为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和合同中默示的索赔。 2. 按索赔目的分类 按索赔目的能够将工程索赔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3. 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按索赔事件的性质能够将工程索赔分为工程延误索赔、 工程变更索赔、 合同被迫终止索赔、 工程加速索赔、 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和其它索赔。 二、 工程索赔的处理程序 ( 一) 索赔程序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索赔程序 ( 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 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 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 或) 延长工期的权利。 2)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 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 或) 延长的工期, 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 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 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 或) 工期延长天数。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 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 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 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 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 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监理人应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 或) 延长的工期, 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 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 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 按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处理。 ( 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 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 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 二) 索赔报告的内容 索赔报告的具体内容, 随该索赔事件的性质和特点而有所不同。但从报告的必要内容与文字结构方面而论, 一个完整的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 总论部分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序言; 索赔事项概述; 具体索赔要求; 索赔报告编写及审核人员名单。总论部分的阐述要简明扼要, 说明问题。 2. 根据部分 本部分主要是说明自己具有的索赔权利, 这是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 3. 计算部分 在款额计算部分, 施工单位必须阐明下列问题: 索赔款的要求总额; 各项索赔款的计算, 如额外开支的人工费、 材料费、 管理费和所失利润; 指明各项开支的计算依据及证据资料, 施工单位应注意采用合适的计价方法。至于采用哪一种计价法, 应根据索赔事件的特点及自己所掌握的证据资料等因素来确定。其次, 应注意每项开支款的合理性, 并指出相应的证据资料的名称及编号。切忌采用笼统的计价方法和不实的开支款额。 4. 证据部分 证据部分包括该索赔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资料, 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 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没有翔实可靠的证据, 索赔是不能成功的。 三、 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和计算 ( 一) 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1. 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工程师依据合同和事实对索赔进行处理是其公平性的重要体现。在不同的合同条件下, 这些依据很可能是不同的。如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索赔, 在国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的损失, 是由承包人承担的, 不能向发包人索赔; 但在FIDIC合同条件下, 不可抗力事件一般都列为业主承担的风险, 损失都应当由业主承担。 2. 及时、 合理地处理索赔 索赔事件发生后, 索赔的提出应当及时, 索赔的处理也应当及时。索赔处理得不及时, 对双方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处理索赔还必须坚持合理性原则, 应当考虑到工程的实际情况。 3. 加强主动控制, 减少工程索赔 对于工程索赔应当加强主动控制, 尽量减少索赔。这就要求在工程管理过程中, 应当尽量将工作做在前面, 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这样能够使工程更顺利地进行, 降低工程投资、 减少施工工期。 ( 二) 索赔的计算 1. 可索赔的费用 费用内容一般能够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 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 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 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 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 窝工费的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 2) 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 机械折旧费、 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 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 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 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施工企业从外部租赁时, 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 ( 3) 材料费。 ( 4) 保函手续费。工程延期时, 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 反之, 取消部分工程且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提前竣工协议时, 承包人的保函金额相应折减, 则计入合同价内的保函手续费也应扣减。 ( 5) 迟延付款利息。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进行付款的, ( 6) 保险费。 ( 7) 管理费。此项又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两部分, 由于二者的计算方法不一样, 因此在审核过程中应区别对待。 ( 8) 利润。 2. 费用索赔的计算 计算方法有实际费用法、 修正总费用法等。 ( 1) 实际费用法。该方法是按照各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 然后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 即可得到总索赔费用值。这种方法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依据, 但仅限于由于索赔事项引起的、 超过原计划的费用, 故也称额外成本法。 ( 2) 修正的总费用法。这种方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 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 去掉一些不确定的可能因素, 对总费用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使其更加合理。 【例5.2.1】某施工合同约定, 施工现场主导施工机械一台, 由施工企业租得, 台班单价为300元/台班, 租赁费为100元/台班, 人工工资为40元/工日, 窝工补贴为10元/工日, 以人工费为基数的综合费率为35%, 在施工过程中, 发生了如下事件: ①出现异常恶劣天气导致工程停工2天, 人员窝工30个工日; ②因恶劣天气导致场外道路中断抢修道路用工20工日; ③场外大面积停电, 停工2天, 人员窝工10工日。为此, 施工企业可向业主索赔费用为多少。 解: 各事件处理结果如下: 1) 异常恶劣天气导致的停工一般不能进行费用索赔。 2) 抢修道路用工的索赔额=20×40×( 1+35%) =1080元 3) 停电导致的索赔额=2×100+10×10=300元 总索赔费用=1080+300=1380元 4. 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 1) 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属于不可原谅的延期; 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 才是可原谅的延期。例如: 可原谅但不给予补偿费用的延期是指非承包人责任的影响并未导致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 大多属于发包人应承担风险责任事件的影响, 如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影响的停工等。 ( 2) 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或者是非关键工作, 可是延误超过了总时差。 首先是分清责任, 然后是计算和处理延误工期问题。 5.工期索赔的计算 工期索赔的计算主要有网络图分析和比例计算法两种。 ( 1) 网络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 分析其关键线路和被延误工作的总时差。 ( 2) 比例计算法的公式为: 该方法主要应用于工程量有增加时工期索赔的计算, 公式为: 【例5.2.2】某工程原合同规定分两阶段进行施工, 土建工程21个月, 安装工程12个月。假定以一定量的劳动力需要量为相对单位, 则合同规定的土建工程量可折算为310个相对单位, 安装工程量折算为70个相对单位。合同规定, 在工程量增减10%的范围内, 作为承包商的工期风险, 不能要求工期补偿。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土建和安装的工程量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实际土建工程量增加到430个相对单位, 实际安装工程量增加到117个相对单位。求承包商能够提出的工期索赔额。 解: 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为: 不索赔的土建工程量的上限为: 310×1.1=341个相对单位 不索赔的安装工程量的上限为: 70×1.1=77个相对单位 由于工程量增加而造成的工期延长: 土建工程工期延长=21×[( 430/341) -1]=5.5个月 安装工程工期延长=12×[( 117/77) -1]=6.2个月 总工期索赔为: 5.5个月+6.2个月=11.7个月 ( 三) 共同延误的处理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 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 往往是两、 三种原因同时发生( 或相互作用) 而形成的, 故称为”共同延误”。在这种情况下, 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 应依据以下原则: ( 1) 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 即确定"初始延误"者, 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 其它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 2) 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 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 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 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 3) 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 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 承包人能够得到工期延长, 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 4) 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 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 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 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 考试真题]背景材料 某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为20个月, 在工程开工之前, 总承包单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施工总进度计划, 各工作均匀速进行( 如图4.1所示) 。该计划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当工程进行到第7个月末时, 进度检查绘出的实际进度前锋线如图4.1所示。 E工作和F工作于第10个月末完成以后, 业主决定对K工作进行设计变更, 变更设计图纸于第13个月末完成。 工程进行到第12个月末时, 进度检查时发现: H工作刚刚开始; I工作仅完成了1个月的工作量; J工作和G工作刚刚完成。 问题: 这了保证本工程的建设工期, 在施工总进度计划中应重点控制哪些工作? 根据第7个月末工程施工进度检查结果, 分别分析E、 C、 D工作的进度情况及对其紧后工作和总工期产生什么影响。 根据第12个月末进度检查结果, 在答题纸图4.1中绘出进度前锋线。此时总工期为多少个月? 图4.1施工总进度计划( 单位: 月) 4.由于J、 G工作完成后K工作的施工图纸未到, K工作无法在第12个月末开始施工, 总承包单位就此向业主提出了费用索赔。造价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说明理由。 答案: 问题1: 重点控制的工作为: A、 C、 F、 J、 K 问题2: (1)E工作拖后2个月, 影响H、 I、 J工作的最早开始时间(或ES), 且影响总工期(或Tc)1个月。 (2)C工作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一致(或无进度偏差), 不影响F、 G的最早开始时间(或ES), 不影响总工期。 (3)D工作拖后1个月, 影响G工作的最早开始时间(或ES) 问题3: 此时总工期为19个月 问题4: 不予批准 理由: K工作设计变更图纸于第13个月末完成对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进度计划并未造成影响, 故不予批准。 试题四: ( 20分) 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件) 》签订了固定总价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工期390天, 合同总价5000万元。合同中约定按建标[ ]206号文综合单价法计价程序, 其中间接费费率为20%, 规费费率为5%, 取费基数为: 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 施工前施工单位向工程师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 图4.1) . 图4.1施工进度计划( 单位: 天) 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如下事件: ( 1) 因地质勘探报告不详, 出现图纸中未标明的地下障碍物, 处理该障碍物导致工作A持续时间延长10天, 增加人工费2万元、 材料费4万元、 机械费3万元。 ( 2) 基坑开挖时因边坡支撑失稳坍塌, 造成工作B 持续时间延长15天, 增加人工费1万元、 材料费1万元、 机械费2万元。 ( 3) 因不可抗力而引起施工单位的供电设施发生火灾, 使工作C持续时间延长10天, 增加人工费1.5万元、 其它损失费用5万元。 ( 4) 结构施工阶段因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 导致施工单位增加人工费4万元、 材料费6万元、 机械费5万元, 工作E持续时间延长30天。 ( 5) 因施工期间钢材涨价而增加材料费7万元。 针对上述事件, 施工单位按程序提出了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问题: 1、 按照图4.1的施工进度计划, 确定该工程的关键线路和计算工期, 并说明按此计划该工程是否能按合同工期要求完工? 2、 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件, 施工单位是否能够获得工期和费用补偿? 分别说明理由。 3、 施工单位能够获得的工期补偿是多少天? 说明理由。 4、 施工单位租赁土方施工机械用于工作A、 B, 日租金为1500元/天, 则施工单位能够得到的土方租赁机械的租金补偿费用是多少? 为什么? 5、 施工单位可得到的企业管理费是多少? 答案 试题四: ( 20分) 问题1. 关键路线: ①→③→⑤→⑥ [或: B、 E、 G] 计算工期: 390天, 按此计划该工程能够按合同工期要求完工。 问题2. 事件( 1) : 不能获得工期补偿, 因为工作A的延期没有超过其总时差; 能够获得费用补偿, 因为图纸未标明的地下障碍物属于建设单位风险的范畴。 事件( 2) : 不能获得工期和费用补偿, 因为基坑边坡支撑失稳属于施工单位施工方案有误, 应由承包商承担该风险。 事件( 3) : 能获得工期补偿, 因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可抗力的工期风险; 不能获得费用补偿,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应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费用损失。 事件( 4) : 能获得工期和费用补偿, 因为建设单位工程变更属建设单位的责任。 事件( 5) : 不能获得费用补偿, 因该工程是固定总价合同, 物价上涨风险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问题3. 施工单位可获得的工期延期补偿为30天, 因为考虑建设单位应承担责任或风险的事件( 1) 工作A延长10天、 ( 3) 工作C延长10天、 ( 4) 工作E延长30天, 新的计算工期为420天, 420-390=30天。 问题4. 施工单位应得到10天的租金补偿, 补偿费用为10天×1500元/天=1.5万元, 因为工作A的延长导致该租凭机械在现场的滞留时间增加了10天, 工作B不予补偿。 问题5. 施工单位能够得到的企业管理费用补偿为: 20%-5%=15% ( 2+4+3+5) ×15%=2.1( 万元) [或( 2+4+3+5) ×( 20%-5%) =2.1( 万元) ] 附件: 第四节 FIDIC合同条件 一、 概述 1. FIDIC简介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的缩写。 主要介绍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主要内容。 2. FIDIC合同条件的构成 FIDIC合同条件由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两部分构成, 且附有合同协议书、 投标函和争端仲裁协议书。 ( 1) FIDIC通用合同条件。FIDIC通用条件是固定不变的, 工程建设项目只要是属于房屋建筑或者工程的施工, 都可适用。 通用条件能够适用于所有土木工程的, 条款也非常具体而明确。 ( 2) FIDIC专用合同条件。 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一起构成了决定一个具体工程项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对工程施工的具体要求的合同条件。 二、 FIDIC合同条件中的各方 FIDIC合同条件中涉及各方包括业主、 工程师和承包商。 1. 业主 业主是合同的当事人,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享有大量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 1) 业主应当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 或几个时间) 内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 占有现场各部分的权利。此项进入和占有权不可为承包商独享。 ( 2) 许可、 执照或批准。业主应当根据承包商的请求, 应当提供以下合理协助: 取得与合同有关, 但不易得到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文本; 协助承包商申请工程所在国要求的许可、 执照或批准。 ( 3) 业主人员。业主应负责保证在现场的业主人员和其它承包商做到与承包商的各项努力进行合作。 ( 4) 业主的资金安排。业主应当在收到承包商的任何要求28天内, 提出其已做并将维持的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明, 说明业主能够按照规定支付合同价格。 ( 5) 业主的索赔。如果根据合同条款或合同有关的另外事项, 业主认为有权得到任何支付, 和( 或) 对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 业主或者工程师应当向承包商发出通知, 说明细节。通知应当在业主了解引起索赔的事项或者情况后尽快发出。关于缺陷通知期限任何延长的通知, 应在该期限到期前发出。 2. 工程师 工程师由业主任命, 与业主签订咨询服务委托协议书, 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 对工程的质量、 进度和费用进行控制和监督, 以保证工程项目的建设能满足合同的要求。 ( 1)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业主任命工程师来管理合同, 工程师应当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工程师的职员应当是有能力履行这些职责的合格技术人员和其它专业人员。工程师能够行使合同中明文规定的或者必然隐含的赋予她的权力。如果要求工程师在行使规定权力前须得到业主批准, 这些要求应当在专用条件中写明。可是, 为了合同目的, 工程师行使这些应当由业主批准但尚未批准的权力, 应当视为业主已经予以批准。除得到承包商同意外, 业主承诺不对工程师的权力作进一步的限制。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 工程师在行使职责和权力时, 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 工程师履行或者行使合同规定或隐含的职责或权力时, 应当视为代表业主执行; 2) 工程师无权解除任何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任务、 义务或者职责; 3) 工程师的任何批准、 校核、 证明、 同意、 检查、 检验、 指示、 通知、 建议、 要求、 试验或类似行动( 包括未表示不批准) , 不应解除合同规定承包商的任何职责, 包括对错误、 遗漏、 误差和未遵办的职责。 ( 2) 工程师的委托。工程师能够向其助手指派任务和委托权力。 ( 3) 工程师的指示。工程师可在任何时间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商发出指示和实施工程和修补缺陷可能需要的附加或修正图纸, 承包商应当接受这些指示。如果指示构成一项变更, 则按照变更规定办理。一般情况下, 这些指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给出的是口头指示, 在收到承包商的书面确认后两个工作日内工程师仍未经过发出书面拒绝或进行答复, 则应当确认工程师的口头指令为书面指令。 ( 4) 工程师的替换。如果业主准备替换工程师, 必须提前不少于42天发出通知以征得承包商的同意。如果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需要获得业主批准, 则必须在合同专用条件中加以限制。 3. 承包商 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被业主接受的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商是合同的当事人, 负责工程的施工。 ( 1)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包括: 1) 承包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示, 设计( 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 实施和完成工程, 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 承包商应提供合同规定的生产设备和承包商文件, 以及此项设计、 施工、 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承包商人员、 货物、 消耗品及其它物品和服务。 3) 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 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 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承包商对所有承包文件、 临时工程、 及按照合同要求的每项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设计承担责任, 不应对其它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负责。 4) 当工程师提出要求时, 承包商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细节。 ( 2) 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承包商应当在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 并向工程师送一份副本。履约担保能够分为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书和金融机构提供的保函两类。履约担保一般为不需承包商确认违约的无条件担保形式。履约保函应担保承包商圆满完成施工和保修的义务, 而非到工程师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为止。但工程接收证书的颁发是对承包商按合同约定完满完成施工义务的证明, 承包商还应承担的义务仅为保修义务, 如果双方有约定的话, 允许颁发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后将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减少一定的百分比。业主应当在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1天内, 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 在下列情况下业主能够凭履约担保索赔: 1) 专用条款内约定的缺陷通知期满后仍未能解除承包商的保修义务时, 承包商应延长履约保函有效期而未延长; 2) 按照业主索赔或争议、 仲裁等决定, 承包商未向业主支付相应款项; 3) 缺陷通知期内承包商接到业主修补缺陷通知后42天内未派人修补; 4) 由于承包商的严重违约行为业主终止合同。 ( 3) 承包商代表。承包商应当任命承包商代表, 并授予其代表承包商根据合同采取行动所需的全部权力。承包商代表的任命应当取得工程师的同意。任命后, 未经工程师同意, 承包商不得撤销承包商代表的任命, 或者任命替代人员。 ( 4) 关于分包。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承包商应当对分包商的行为或违约负责。 ( 5) 安全责任。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安全责任包括: 1) 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则; 2) 负责有权在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 3) 努力清除现场和工程不需要的障碍物, 以避免对人员造成危险; 4) 在工程竣工和移交前, 提供围栏、 照明、 保卫和看守; 5) 因实施工程为公众和邻近土地所有人、 占用人使用和提供保护, 提供任何需要的临时工程。 ( 6) 中标金额的充分性。承包商应当被认为已经确信中标合同金额的正确性和充分性, 中标合同金额应当包括根据合同承包商承担的全部义务, 以及为正确地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 4. 指定分包商 ( 1) 指定分包商的概念。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 或工程师) 指定、 选定, 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 设备、 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合同内规定有承担施工任务的指定分包商, 大多因业主在招标阶段划分合同包时, 考虑到某部分施工的工作内容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要求, 一般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能力, 但如果以一个单独的合同对待又限于现场的施工条件或合同管理的复杂性, 工程师无法合理地进行协调管理, 为避免各独立合同之间的干扰, 则只能将这部分工作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由于指定分包商是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 因而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 对其施工过程中的监督、 协调工作纳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指定分包工作内容可能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 供应工程所需的货物、 材料、 设备; 设计; 提供技术服务等。 ( 2) 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为了不损害承包商的利益, 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定金额内开支。承包商在每个月末报送工程进度款支付报表时, 工程师有权要求她出示以前已按指定分包合同给指定分包商付款的证明。如果承包商没有合法理由而扣押了指定分包商上个月应得工程款的话, 业主有权按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本月应得款内扣除这笔金额直接付给指定分包商。 三、 施工合同的进度控制 1. 开工 一般情况下, 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42天内开工, 但工程师应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商发出开工日期的通知。承包商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28天内, 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进度计划。 2. 工程师对施工进度的监督 为了便于工程师对合同的履行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以及协调各合同之间的配合, 承包商每个月都应向工程师提交进度报告, 说明前一阶段的进度情况和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以及下一阶段的实施计划和准备采取的相应措施。当工程师发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严重偏离时, 不论实际进度是超前还是滞后于计划进度, 为了使进度计划有实际指导意义, 随时有权指示承包人编制改进的施工进度计划, 并再次提交工程师认可后执行, 新进度计划将代替原来的计划。也允许在合同内明确规定, 每隔一段时间( 一般为3个月) 承包人都要对施工计划进行一次修改, 并经过工程师认可。按照合同条件的规定, 工程师在管理中应注意两点: ①不论因何方应承担责任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都无权对修改进度计划的工作要求额外支付; ②工程师对修改后进度计划的批准, 并不意味承包人能够摆脱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3. 竣工时间的延长 承包商应当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的竣工时间内, 完成整个工程和每个分项工程。能够给承包商合理延长竣工时间的条件一般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1) 变更或者合同中某项工作量的显著变更; ( 2) 延误发放图纸; ( 3) 延误移交施工现场; ( 4) 承包商依据工程师提供的错误数据导致放线错误; ( 5)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 6) 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迹而对施工进度的干扰; ( 7) 非承包商原因检验导致施工的延误; ( 8) 发生变更或合同中实际工程量与计划工程量出现实质性变化; ( 9) 施工中遇到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预见的异常不利气候条件影响; ( 10) 由于传染病或其它政府行为导致工期的延误; ( 11) 施工中受到业主或其它承包商的干扰; ( 12) 施工涉及有关公共部门原因引起的延误; ( 13) 业主提前占用工程导致对后续施工的延误; ( 14) 非承包商原因使竣工检验不能按计划正常进行; ( 15) 后续法规调整引起的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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