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三违管理制度培训总结(15篇)
【第1篇】电厂反三违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顾桥电厂反“三违”工作,实现反“三违”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全体员工(包括外包单位人员、临时工)反“三违”意识和“三不伤害”能力,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和“反违章是员工基本技能”的观念,确保本质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2、反“三违”工作,必须做到层层抓、层层保。个人保班组,班组保部门(单位),部门(单位)保厂部。管理干部和职工要实行“双向”监督。努力实现“零违章”目标。
3、反违章工作要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人负责、有人监督、重奖重罚。各部门(单位)都要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
4、为加强反“三违”工作的组织领导,厂部成立反“三违”领导小组,负责反“三违”的组织领导工作。由厂长任组长,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成员由安全生产技术部、发电部、设备部、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外包单位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技术部。
5、各生产部门(包括外包单位,下同)都必须成立相应的反“三违”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部门的反“三违”工作。由部门行政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专业主管、安全员组成,名单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
6、 本规定适用于厂部反“三违”工作管理。
二、管理职责及总体要求
1、反“三违”领导小组的职责:
(1) 负责组织制订反“三违”管理规定、各类标准、奖惩办法;
(2) 协调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需用人、财、物;
(3) 统一协调反“三违”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 监督检查各部门、班组;
(5)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反“三违”检查;
(6) 监督各级生产管理干部杜绝作业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
2、 部门反“三违”小组职责:
(1) 负责组织制订本部门反“三违”实施细则;
(2) 按照本规定和部门细则开展反“三违”工作,杜绝各类“三违”现象;
(3) 安全员负责本部门“三违”的统计、考核、汇总上报、记录填写、违章档案建立、更新曝光栏等具体工作。
3、对各类“三违”,都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并落实防范措施。
4、厂部、部门设立两级“三违”曝光栏。厂部“三违”曝光栏由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设立,并每月更换内容,对“三违”及处理情况在全厂内通报。部门曝光栏由部门安全员负责设立,并每周更新内容,将各班“三违”人员在曝光栏内曝光,对“三违”及处理情况向本部门通报,通报中应说明违反规程的条款。
5、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对“三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监督、考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监督考核,同时受厂部反“三违”领导小组的监督和考核。
6、各部门要加大反“三违”管理力度,消灭装置性违章、查禁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和管理性违章,达到安全生产本质化。
7、各级人员均有权制止“三违”行为,各级管理人员和安全员均有权查禁“三违”行为。
8、安全生产技术部监督、检查各种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各部门安全员均有权监督检查本部门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9、具体考核由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所有罚金均作为考核奖励使用。
10、节假日期间及安全月活动期间违反本管理制度者加倍处罚。
三、具体“三违”条款
1作业性违章
(1) 防触电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3)使用的电动手持工具(手枪电钻、电动板手、电锤、手提磨光机、手提砂轮机)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木工机械等)未经漏电保护器。
4)使用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
5)非电工私接电源或装拆电气设备。
6)将电源线直接插于插座内使用或挂在闸刀开关上使用。
7)电焊机二次接线接头铜芯裸露,未绝缘包扎,一次线未接地、接零,接线柱未包扎。
8)在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作业,电焊工作中止时未及时切断焊机电源。
9)在金属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金属容器无可靠接地,或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或坑井内。
10)在带电设备附近有可能触电的位置使用钢卷尺进行测量作业。
11)值班人员未及时对现场镝灯停送电,造成白天镝灯长明或工作场所光线昏暗时镝灯不开。
12)现场配电箱门未关闭或私砸配电箱、柜门锁,考核责任者50元。
13)使用其他金属代替熔丝。
14)使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四孔插座。
15)电气设备接线时先接电源端,后接负荷端,无可靠措施。
16)在电源盘、电缆周围2米范围内进行气割、焊接等高温作业没有安全措施者。
17)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作业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
18)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19)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
20)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规定要求;
21)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票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2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参加检修工作,不进行监护或离开检修现场不指定代理人。
23)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24)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25)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26)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27)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源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2) 防高空坠落
1)高处作业不扎安全带或未将安全带挂在上方牢固可靠处。
2)不按《安规》要求搭设脚手架。
3)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沿绳索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
4)在不牢固的构件上工作,无可靠防坠落措施。
5)不按规定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6)酒后登高作业;
7)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临空边缘休息或倚坐栏杆。
8)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9)上下爬梯时未仔细检查爬梯是否牢固就盲目攀登或上下时不抓两侧立筋,只抓横筋。
10)不经过安全通道擅自从危险区域通过或上下;
11)站在石棉瓦、油毡、蓬布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12)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13)使用未经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14)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15)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
16)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
17)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18)在高空进行追跑、打闹、打架等;
(3) 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
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使用不当;
2)高空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空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3)高空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4)高空作业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落物;
5)造成高空落物的责任者;
6)擅自穿过安全警戒区;
7)操作大型机械人员在驾驶室内打毛衣、看报纸、杂志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8)起重机械信号装置、限位装置及其它安全保护装置擅自解除;
9)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10)将材料或设备长期放置在高空平台或构件上;
11)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构件;
12)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重物;
13)起重工作业时不执行标准指挥信号,盲目指挥;
14)指挥信号不明确,重量不明而起吊;
15)吊物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时起吊;
16)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
17)歪拉、斜吊;
18)氧气瓶、乙快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无安全措施起吊;
19)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包边(防止钢丝绳磨断)起吊;
20)起吊埋在地下的物件;
21)非专业起重人员指挥起吊;
22)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23)挖掘机械工作时,进入挖斗工作范围;
24)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
25)无证操作、驾驶各种机械;
26)装载机、叉车违章带人;
27)施工机械、交通工具超铭牌使用;
28)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挪动时,人员上、下传递物件;
29)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于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30)在机械的转动设备的防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作;
31)打大锤时戴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32)启动吊装、运输设备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
33)在组装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
34)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机、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或打大锤时戴手套;
35)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或赤背,女同志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36)骑摩托车、自行车进入施工现场;
(4) 防火、防爆;
1)在易燃、易爆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
2)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3)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4)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5)不关氧气、乙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6)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小于5米,或气瓶与动火点距离小于8米,或乙炔氧气皮带混用;
7)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8)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人监护,未采取防火隔离等安全措施;
9)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进行其它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10)消防器材挪作它用,或随意堵塞消防通道;
11)破坏消防器材或取用消防水当施工用水;
12)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13)进入炉膛、汽包、油罐及其他储存化学药品、惰性气体的容器内,没有进行充分的通风;
14)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即对盛油的容器施焊;
15)未严格按规定要求管理、存放危险化学品,无专人看管,或进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16)在易燃、易爆区工作人员不掌握相应的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
17)施工现场吸烟。
(5) 其它违章
1)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2)穿高跟鞋、凉鞋、拖鞋、裙子、短裤、背心、短袖衣服进入施工现场;
3)施工现场赤膊光背者;
4)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它用;
5)不服从安全人员管理;
6)施工中不互相监督,对同伴的违章作业不及时制止;
7)高空清理垃圾时抛掷或阻塞通道;
8)现场开箱的设备开箱后24小时内未将开箱板清理回收或用开箱板当脚手板用;
9)用钢模板或脚手板垫路;
10)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在厂房内任意打洞;
11)砖瓦、砂石、水泥等建材不按规定卸车、存放,或乱占通道路面;
12)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
13)未经批准解除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14)进入发电机内、锅炉汽包内、汽轮机汽缸内未穿专用工作服、布鞋或胶鞋;
2装置性违章
(1) 防触电
1)配电盘、电源箱、流动闸刀箱、临时开关等配电设备无可靠的防雨设施;
2)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
3)使用非标准化的,低压配电盘;
4)在电缆沟、隧道、夹层、钢烟道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v;在金属容器、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v;
5)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的地方施焊时,施工区域不干燥,容器外侧未设专人监护或者未设电焊机二次线的切断开关;
6)电焊机外壳无接地线,焊枪或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7)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8)一个开关控制两台以上设备;
9)流动电源箱无漏电保安器或保安器失灵;
10)流动电源箱的电源接线未经配电箱的漏电保安器;
11)电气安全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12)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13)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备、元件,特别是使用不合格的漏电保安器;
14)电动工具、机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15)配电室缺少安全警示牌;
(2) 防高空坠落
1)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使用;
2)使用的脚手板不合格,质量不能满足载重和高空作业要求;
3)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4)高处作业平台、走道、斜道处未装设超过1.05米高的防护栏杆;
5)爬梯下方离地面太高或未固定生根点,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6)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7)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和容器内作业照明不足;
8)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9)脚手板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10)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
11)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或更换,或工作完后安全设施不及时回收;
12)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
13)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14)电梯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投入使用。
(3) 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
1)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2)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3)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
4)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其它机械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失灵;
5)运输机械、转向、制动、灯光等失灵;
6)电梯带病运行;
7)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
8)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9)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或更换;
10)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4) 防火、防爆
1)易爆、易燃区、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2)消防器材未定期检验;
3)易燃、易爆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能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漏、渗油;
4)氧气库、乙炔库、油库、制氢站的照明未使用防爆电器,通风不良;
5)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记;
6)现场消防通道不畅通;
7)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消防龙头、水带;
8)天气寒冷时,消防设施、消防水无防冻措施;
9)采用电炉、碘钨灯取暖;
3指挥性违章
(1) 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指挥施工。
(2) 管理人员无视安全人员的警告,未及时安排消除事故隐患。
(3) 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措施不过问,不组织消除。
(4) 管理人员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5) 管理人员无视现场规章制度建设,现场规章制度不健全。
(6) 管理人员安排未经安全培训或安全考试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7) 管理人员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人员上岗。
(8) 管理人员安排不具有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9)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实际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施工。
(10) 班组长班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无交底记录,擅自组织工人进行作业。
(11) 作业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未经交底,作业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12) 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空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未办理安全作业工作票,未指定监护人或在易燃、易爆区动火未办理动火工作票,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13) 经批准的施工措施或安全措施有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
(14) 工作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安全作业工作票。
(15) 工作负责人、审批者不按安规要求填写、签发工作票、操作票。
(16) 管理人员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施工中危害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如安排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火焊、气割等作业。
(17) 管理人员安排或默认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进行高空露天作业,或霜冻雨雪天气进行高空作业无防滑、防摔跌措施。
(18) 管理人员安排或默认工作地点风力达到五级时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或风力达到六级以上时进行起吊作业,或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进行起吊作业。
(19) 管理人员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应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
(20) 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21) 管理人员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设施或装置。
4管理性违章
(1) 已运行的设备没有运行、检修规程;
(2) 没有按规定对现场规程、制度进行复查、修订、公布、印发;
(3) 没有按《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
(4) 制定规定、制度不符合实际,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起不到指导生产管理的作用;
(5) 对各类装置性违章不及时组织消除;
(6) 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会导致生产人员仍按原来规定执行出现不安全事件;
(7) 不按照规定,自行变更设计;
(8) 对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不能按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9) 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10) 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运行规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组织落实各项制度;
(11) 不按规定制定反事故技术、安全措施,不制定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
(12) 制定的规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使用中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处理时延误或扩大了事故。
四、处罚规定
1、给予“三违”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50~500元的经济处罚。
2、上述条款未提及者,参照《电业安全工作规定》执行,与《电业安全工作规定》有抵触者,依照《电业安全工作规定》执行。
3、触及电力公司安全红线者,按照安全一号文相关规定处理。
【第2篇】工贸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及进入公司辖区内的相关方人员。
三、术语与定义
3.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3.2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3.3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 机构与职责
4.1安全管理部门重点组织查处作业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组织“三违”人员的再培训。
4.2生产管理部门重点组织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五、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结合各类检查及时查处“三违”行为,对查出的“三违”行为除向责任部门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给予处罚。
5.2 各部门人员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可报告相应的安全管理部门。
5.3 因“三违”行为导致险肇事故的,根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4对违反“三违”红线的责任人员予以直接待岗学习;屡查屡犯者(6个
月内个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除对责任人员加倍处罚外,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待岗学习,凡待岗学习人员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5 各类“三违”人员待岗学习,按公司入厂三级教育要求进行,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h,并对其进行考核。
5.6若“三违”人员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核实。
5.7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需取消对当事人违章行为的处罚;“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或单位从重处罚。
5.8非本公司人员发生“三违”行为时,接待部门和责任责任应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如不听从劝告,应立即劝其离开生产区域。
5.9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10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奖励,被举报部门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附 “三违”行为认定范围
一、“三违” 红线
1、因“三违”行为造成重大险肇事故的责任者;
2、群体性违章行为责任者;
3、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
4、易燃、易爆区吸烟或携带烟火(火种)的责任者;
5、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人员;
6、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7、危险作业未经审批,安全措施未落实进行作业责任者;
8、发现隐患,未报告、排除的冒险作业人员;
9、擅自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责任者;
10、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二、 典型“三违”行为
1、违反劳动纪律
(1)班中睡觉;
(2)班中打架斗殴;
(3)固定岗位脱岗、窜岗;
(4)酒后上岗;
(5)作业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不执行交接班制度;
(7)带班干部无故不到岗位;
(8)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9)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违章指挥
(1)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
(2)无有效安全设施或措施或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安全措施不完善,强令职工作业;
(3)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4)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的;
(5)管理职责范围不清,该指挥的不指挥,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或越权指挥;
(6)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7)其它指挥性违章行为。
3、管理违章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未建全安全生产制度的;
(2)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证件失效的;
(3)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组织召开各类安全会议的;
(4) 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的;
(5)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按“三同时”要求进行的;
(6)已运行的设备没有安全操作规程;
(7)机构变更、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的;
(8) 对新工人未进行健康检查、三级安全教育或健康检查、三级安全教育不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的;
(9)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未制定应急措施;
(10)未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已制订的预案无可操作性的;
(11)管理人员发现“三违”行为不制止、不汇报的;
(12)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未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就离开工作现场;
(13)其它管理违章行为。
4、电器违章作业
(1)停送电作业未执行监护制度;
(2)停电检修作业时,电源侧未悬挂警示牌;
(3)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电气安全用具、测量仪表和防护用品;
(4)电器设备在运转中拆卸修理;
(5)装设接地线不符合标准;
(6)带负荷拉开动力配电箱的闸刀开关;
(7)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不装漏电保护器;
(8)在电缆沟、桥架、大型设备内部工作,不进行审批且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9)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10)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11)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12)临时用电设备无接地(零)的;
(13)检修电气设备(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
(14)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
(15)其它违反电气作业规定的。
5、起重违章作业
(1)开车前未检查就直接开车的;
(2)使用不完好的起重机、吊索具的;
(3)未按规定打铃发出警告信号的;
(4)直接用5档快速提升吊物的;
(5)吊物不按吊运路线行驶的;
(6)用限位器作为断电停车手段,同时开动三个机构运行;
(7)指挥信号不规范,违章指挥吊运的;
(8)吊运压力气瓶、易爆物品的;
(9)有棱角物件无防切割措施吊运的;
(10)斜拉外挂吊运的;
(11)卸载时吊物未放置稳妥就落钩卸载;
(12)多人绑挂时,无人负责指挥或多人指挥;
(13)起吊后身体置于吊物之下的或手扶吊物吊运的;
(14)吊运时,安全通道上有人,未发出警示信号或招呼通道人员离开的;
(15)吊物上有人的;
(16)其它违反起重作业规定的。
6、焊接违章作业
(1)防护用品未穿戴或穿戴不到位,穿化纤工作服上岗的;
(2)焊接场所10m以内存在易燃易爆物品(采取隔离措施的除外);
(3)使用损坏的设备、设施、工器具(如减压阀、焊、割炬、回火阀等);
(4)对机械设备进行电弧焊时,设备的保护接零(保护接地)未拆除的;
(5)在禁火区内、金属容器内和金属结构上及易触电等危险比较大的场所焊接作业前,未经危险作业审批,未采取专门的安全措施就进行作业的;
(6)电焊机的电源线、二次输出线不符合规定的;
(7)电焊机外壳保护接地(或接零) 不可靠的;
(8)一个开关控制两台电焊设备的;
(9)使用厂房的金属结构、管道或其它金属物搭接代替导线使用。
(10)电焊机超负荷运行;
(11)工作结束后未切断电源的;
(12)电气焊在同一场所作业时,氧气瓶未采取绝缘措施,乙炔气瓶未采取接地措施;
(13)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等压力气瓶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
(14)压力气瓶曝晒的;
(15)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漆等易燃液体的容器施焊;
(16)其它违反电焊气割作业规定的。
7、高处违章作业
(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及不戴安全帽;
(2)无人监护进行作业的;
(3)使用未按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4)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5)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6)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
(7)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
(8)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9)采用梯子登高作业未设人扶梯;
(10)交叉作业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11)其它违反高处作业规定的。
8、机械违章作业
(1)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2)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3)试运转设备时,没有进行联系,或没有启动警告铃;
(4)非操作工操作相应设备的;
(5)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锤时戴手套等;
(6)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职工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7)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8)有转动切削的机械戴手套、留长发,工作服的三口(领口、袖口、下口)未收紧的,护目镜未戴好;
(9)从中间抽取堆放物品的;
(10)其它违反机械作业规定的。
9、运输违章作业
(1)机车变更作业计划以口头形式传达;
(2)调车作业中运行速度过快时上下车;
(3)进入有电力网的区域作业站位太高;
(4)坡道上摘解车辆未采取止轮措施;
(5)作业过程突然关闭信号改变进路;
(6)扳道员未严格执行“一看、二扳、三确认、四显示”制度;
(7)作业前未调试或作业中擅自关闭平面无线调车系统;
(8)不按信号行车;
(9)公路运输超速行驶、超载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
(10)高速急转弯;
(11)货物码放不整齐、不规则,货件未采取防倾倒、防挂落等措施的;
(12)装卸物件时,松散货物上站人,货车车帮下站人,野蛮装卸车作业的;
(13)货车运输时,随车人员位于驾驶室顶或物件与前栏板之间的;
(14)其它违反运输作业规定的。
10、防火防爆违章作业
(1)在重点防火部位内动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2)在制氧站内动火作业前,不按规定进行氧含量分析;
(3)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4)当制氧、汽化设备上的阀门和仪表、管道连接接头等处被冻结时,用铁锤敲打或明火加热;
(5)在制氧设备或管道上检修时,工具或手套上带有油脂;
(6)直接与氧气、液氧接触的管道、阀门、仪表等未严格脱脂,未使用专门的无油检修工具;
(7)猛开或猛关氧气管路阀门;
(8)在设备运行和有压力情况下,敲打、拆卸或焊接等;
(9)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充装单位持证作业人员未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
(10)充装过期气瓶或报废气瓶;
(11)检验气瓶前,检验人员未对气瓶的介质处理进行确认;
(12)封闭空间内在未进行良好的通风之前人员进入,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13)在容器内工作,容器外不设监护人或监护人离开现场;在金属容器内,使用电器时没有防触电措施,照明灯工作电源电压超过安全电压,220伏电灯作行灯使用;
(14)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15)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16)其它违反防火防爆规定的。
11、建筑施工违章作业
(1)未执行交底制度,未经教育上岗作业;
(2)进入现场人员未戴安全帽,穿硬底鞋、高跟鞋、拖鞋或赤脚;
(3)外墙施工未采用落地式双排钢管脚手架,外侧无全封闭密目式安全挂网;
(4)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未设置围拦、盖板、架网,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出入口和井字架、门式架进出料口,无板棚或网库棚;
(5)阳台周边,屋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跑道,斜道两侧边,卸料平台的外侧边未设置1.0m以上的双层围或搭设安全网;
(6)模板或脚手架上集中堆放物品。拆除模板及脚手架时,无专人监护,未设置设警戒标志;
(7)脚手架立杆基础未设垫木;
(8)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装置不齐全使用;
(9)电源未采用三相五线制,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装置”;
(10)未经安全负责人批准,私自动火,用电;
(11)其它违反建筑施工作业规定的。
【第3篇】反三违、除隐患管理办法
一、总 则
1.1 为增强公司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杜绝 “三违”现象,降低事故隐患,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
二、对“三违”现象的管理
2.1 “三违”现象是指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及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2.2“三违”现象的主要行为有:
2.2.1违章指挥的主要行为:
a 工艺条件不满足情况下指挥开停工、检维修等作业;
b 作业所需设备存在缺陷不备用情况下指挥作业;
c 作业所需仪表电气公用工程不完好备用情况下指挥作业;
d 作业要求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情况下指挥作业;
e 动火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f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g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h 高处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i 吊装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j 动土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k 断路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l 设备检维修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m 锅炉点炉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n 未取得安全作业证和特殊工种作业证的职工安排上岗操作;
o 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职工直接安排上岗操作;
p 与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未协调沟通好情况下指挥作业;
q 作业方案未得到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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