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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巾帼志愿者协会章程章程.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9871482 上传时间:2025-04-11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2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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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巾帼志愿者协会章程章程 10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辽源市巾帼志愿者协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辽源市巾帼志愿者协会。英文译名为:Women Volunteer Association of Liaoyuan city 英文缩写为:WVALY 第二条 辽源市巾帼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依法成立的县(区)及各行各业巾帼志愿者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经过组织和指导全市巾帼志愿服务活动,凝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妇女群众参与志愿服务,倡导社会文明新风,普及志愿服务理念,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三条 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协会接受市妇联、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在辽源市委(辽河大路5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巾帼志愿服务培训,培养妇女的公民意识和奉献精神,提高巾帼志愿者的服务能力,提升巾帼志愿者的整体素质。 (二)以家庭、社区、贫困及弱势妇女儿童群体为重点开展志愿服务。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和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四)推动巾帼志愿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规划、组织全市巾帼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省各类巾帼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五)弘扬志愿精神,普及志愿理念,促进全社会良好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的形成。 (六)开展与各类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有参加志愿服务的能力和素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经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力;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协会推荐会员的权力;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省妇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市妇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经过,报市妇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利息; (四)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提供的资助。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妇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后15日内,经市妇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并报市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市妇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妇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9月9日辽源市巾帼志愿者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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