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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港口建设项目审核、 审批事项
总则: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5号令)等有关文件规定, 现将我省港口建设项目审核、 审批等有关服务事项说明如下:
一、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 审批工作, 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由交通部负责;
(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三)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四)厦门市港口工程审核、 审批事项根据福建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普通公路 、 水运工程建设审核审批事项的通知》(闽交建〔 〕23号文)执行。
二、 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三、 港口工程设计经批准后, 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不得擅自修改、 变更。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建设规模、 标准、 内容、 工程概算及设计方案、 主体结构、 主要工艺流程或者主要设备等进行重大调整的, 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港口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批
一、 依据
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意见作为水运项目核准货备案的主要主持文件
二、 申请材料
( 一) 设区市港务局转报申请文件1份
( 二) 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 办理程序及时限
项目法人向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工程可行性研究申请材料后,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转报材料后组织审查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 如属交通部审批的, 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四、 工作程序流程图
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项目法人
委托设计院审查咨询后会同省发改委批复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转报交通部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
国家发改委审批、 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
●港口岸线使用审核、 审批
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和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和《福建省水运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
二、 申请材料
( 一) 设区市港务局转报申请文件
( 二) 项目业主使用岸线申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简介及章程
( 三)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应附有港区规划图)
( 四) 建设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 五)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的意见
上述材料均为一式二份
三、 办理程序及时限
项目法人向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工程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转报材料后组织审查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 如属交通部审批的, 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四、 工作程序流程图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项目法人
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浅水岸线项目
深水岸线项目
转报交通部
委托设计院审查咨询后会同省发改委批复
注: 国家发改委核准项目无需再报岸线使用申请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一、 依据
(一)《港口法》第15条: 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交通部经国务院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
二、 申请材料
(一)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含设计图纸、 工程概算文件的电子文挡及其软件计算成果文件);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 以及有关批准或核准、 备案文件的复印件1份。
三、 办理程序及时限
项目法人向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初步设计申请材料后,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转报材料后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再根据审查咨询报告、 其它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会同省发改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 属交通部审批的, 收到初步设计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四、 工作程序流程图
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项目法人
委托设计院审查咨询后会同省发改委批复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转报交通部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
国家发改委审批、 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
●港口工程项目(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和重要设备、 材料的采购)招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7条、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 申请材料
(一)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副本;
(三)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
(四)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
(六)评标报告;
(七)中标结果。
三、 办理程序及时限:
由项目业主按项目管理权限申报备案。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自备案文件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同意。
四、 工作程序流程图
项目法人
交通部备案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
其余的水运工程项目
●港口工程开工报告报备
一、 依据
(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根据《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中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予以备案……”
二、 申请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二)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三)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
(四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1份。
三、 办理程序及时限
由项目业主按项目管理权限申报备案。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自备案文件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同意。
四、 工作程序流程图
项目法人
交通部备案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
其余的水运工程项目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一、 依据
(一)《港口法》第19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 方可投入使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 申请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竣工资料一套, 包括: ①竣工报告。在提交申请时, 报送3份竣工报告, 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报告应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 所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 数据准确(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按规定格式); ②试运行报告; ③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④建设、 设计、 施工、 监理、 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格式及主要内容按规定格式) ; ⑤环保、 消防、 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⑥能力核算报告; ⑦有关批准文件。
三、 办理程序及时限
项目法人向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项目由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日内完成初验后转报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符合要求转报申请材料后, 按项目管理权限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属交通部验收的, 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其余的港口工程由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竣工验收。
四、 工作程序流程图
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项目法人
组织有关部门竣工验收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转报交通部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
国家发改委审批、 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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