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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安全生产制度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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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安全生产制度15篇 【第1篇】h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部门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它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八条各机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作业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操作顺序或经培训后达到作业要求.作业员开始操作前应检查机械设备各部位紧固件是否脱落或松动迹象。调整机器时必须停机,断掉电源,下班时必须关闭所有设备的总电源。 第九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学习(即生产单位、机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一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第十五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十八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统一安排整改。 第十九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着。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二十条对违规、违法操作的人员,如发现公司将立即开除肇事者;致使公司损失的,将追求肇事者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赔偿;致使本人发生事故的,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2篇】家具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家具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以下六个层面: 一、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职责; 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领导班子及其它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中层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各管理、车间、工序等)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六、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1、企业设专电工必须搞好设备管理和维修,并行政部和生产部主要领导分管这项工作。 2、建立设备台帐、卡片、设备牌板以及设备分布图设备规格、型号、购进时间、运转、检查情况,损坏、报废等都必须详细记载。 3、机电设备要做到定期检查、维修,半年一大修、一季中修、每月一小修、日常班检查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4、主要设备(推台锯.平刨.压刨.双面刨等)机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明确专人负责,挂上专责牌,专责人员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 5、设备管理,操作人员爱护设备,经常对设备进行擦洗和注油.接班时要严格检查设备各部位是否正常、开机后要注意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6、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杜绝事故的发生。 7、加强设备管理和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工序安全管理制度 1、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本企业生产系统进行全面排查,确定具有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 2、对已确定的具有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如锅炉.蒸气房.库房等,喷漆房制定有效的安全技术整改措施。 3、为保证安全整改措施落实,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方案,严格落实整改完成时间,整改任务责任人,整改资金到位,责任人,使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得到及时的治理和排除。 4、对危险有害因素的治理要保存完整的安全整改治理档案,妥善保管。 5、对危险有害因素要及时发现,及时治理,确保安全生产。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的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成立消防安全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每年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意识。 2、防火巡查、检查制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消防工作归口管理,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 3、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4、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5、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6、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第3篇】炼铁厂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提高劳动生产力,认真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议精神的要求,结合炼铁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本办法适用于炼铁厂各作业区、科室。 1、管理内容及要求 1.1 炼铁厂每月有厂领导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内容:分析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落实本厂安全生产计划安排。 参加范围:炼铁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并且会议要有详细内容纪要。 1.2 各作业区在厂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后每月初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传达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分析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落实本区域安全生产计划安排,并做好记录。 1.3 炼铁厂生产技术科每周三上午10点召开安全专业例会,听取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总结安排下周工作或根据炼铁厂生产实际自定会议内容。 参加范围:安全科全体成员和各作业区安全员以及各个施工队安全负责人,会议要有详细记录。 1.4 各工段班组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四有",即有内容、有完整记录、有出勤情况、有作业区领导审签。 1.5 各作业区领导(作业长、副作业长、助理作业长)每月至少参加两次班组安全活动,指导班组安全活动顺利开展。 1.6 全厂职工必须积极参加班组安全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对缺席者应由班长或安全员进行补课。 1.7 班组安全活动内容。 1.7.1. 按照厂每月、周班组安全活动安排认真组织全体职工学习讨论,积极组织学习公司、厂下达的文件和全国大钢事故通讯。 1.7.2 检查讨论本班组一周来的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与标准化作业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1.7.3 检查讨论各种危险因素与隐患,预测可能发生的事故,落实预防措施; 1.7.4 检查讨论一周来班组发生的违章事件与事故的教训; 2、检查与考核 2.1 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各作业区及专业管理部门全面落实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进行监督,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2.2 生产技术科(安全)每月对各工段班组安全活动记录进行审签,并将审签结果纳入考核。 2.3 炼铁厂将工段或班组安全例会(周安全活动日)开展情况作为年终评选先进重要资格条件之一。 【第4篇】电子工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 1.0目的 为规范公司安全教育,使安全培训管理更加制度化、系统化、特制订本制度。 2.0应用范围 本制度从生效之日起,适用于广州市花都威的电子厂全体员工。 3.0责任 3.1行政部协助安全组执行本制度。 3.2安全组及相关部门负责执行本制度。 4.0内容 4.1三级安全教育: 根据国家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成绩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故本公司新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4.1.1第一级(厂级)安全教育 a.由安全组负责,采用公司自行编写的教材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b.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公司生产特点、目前安全生产的形势、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防火防爆知识、机械伤害的基本知识以及机械伤害、触电事故、高空跌落事故的初步基本的急救措施、典型工伤事故案例分析和经验教训。 4.1.2第二级(部门级)安全教育 a.由所在部门负责,安全教育要有提纲,有教材。 b.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本部门的生产特点,工艺流程,机械设备的状态和特点,工伤事故的预防措施,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常用劳保用品,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等。 4.1.3第三级(班组)安全教育 a.由所在班组负责。 b.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生产特点,操作方法,安全装置,工具器具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本岗位曾发生的事故及教训,劳动纪律等。 4.1.4作业流程 a.应试人员经过面试合格后,称新入厂员工。 b.凭人事行政部报到单,由安管部统一进行厂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并办理三级安全教育卡。 c.凭三级安全教育卡到部门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 d.合格后,由部门负责将三级安全教育卡交回安全组保管备案。 4.2经常性安全教育 4.2.1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或多次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培训。 4.2.2每年教育累计时间:主管级以上(含正副主管)不少于八小时;主管级以下管理人员级作业员工不少于十二小时。 4.2.3日常安全教育由各部门提出申请或安全组提出计划,行政部统一安排,安全组负责授课,部门协助。 4.2.4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应准备好专门的教材。 【第5篇】工厂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三) 工厂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3) 为定期研究本厂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例会参加人员 (1)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体人员。 (2)根据会议研究内容,可指定相关人员出席,或扩大会议请车间主任出席。 (3)会议应设置签到文件和进行文字记录。 2、例会时间规定 (1)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例会每月一次,全年不可少于12次。 (2)遇有重大安全任务或特殊情况,由安全管理部门提请企业法人代表同意临时召开。 3、例会内容 (1)传达和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议精神。 (2)分析和研究本企业安全生产和管理现状,对有关存在的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期限、人员和经费。 (3)研究和制订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办法。 (4)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 【第6篇】炼钢厂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消除、减轻职业危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检查(以下简称安全检查)是指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消除、减轻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各种检查活动。特种设备的检测是一种特殊的安全检查,其检测要求按国家有关要求办理,但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应按本制度进行。 第三条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炼钢厂生产经营过程中物的不安全因素、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漏洞、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外来施工作业单位的执业资质等。 第四条安全检查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程、危险源(点)及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岗位特点以及生产要求进行。 第二章安全检查的组织、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车间主要负责人、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在从事各项生产管理活动时,要组织开展日常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 各车间负责人和职能科室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检查工作的绩效负责,从业人员对所从事的安全检查负责。 第六条在日常工作中,各车间和职能科室负责对本单位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科作为炼钢厂安全监督检查职能科室,对厂属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方式采用现场检查和资料抽查,单位级检查要有检查计划、记录、有总结、有检查人员签字,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个人日常巡查要有工作日记。 第七条各车间、职能科室、人员要按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章安全检查与隐患处理 第一节 各级从业人员日常安全检查 第八条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随时对自己所处的环境进行检查确认,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九条岗位操作人员应对所管区域、所管设备按班进行安全检查工作,班前、班中和班后都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对易发生事故或留下隐患的部位要随时检查,对重点控制的设备要随时监控,重点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人员沟通处理并向班组长或安全员汇报,有关情况要记入班组安全日志。 第十条班组长要组织班组人员进行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每班对本班组人员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执行规程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记录在班组安全日志中。要保证每周对本单位区域做到普检,不留死角。 非车间级的工段长、大班长、工长参照班长检查要求执行,对抽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并对相应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车间级安全员(含兼职)应对所管区域进行不少于每天一次的巡检,每周至少对一个班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签认,每周至少抽考两名岗位操作人员安全规程或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检查结果填入安全检查记录。安全员因故不能参加检查时,由车间主任安排他人代行职责。车间其它专业人员在检查本专业工作时应同时检查本专业所负责的安全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车间、职能科室正副职在检查生产(主管业务等)工作的同时应检查安全工作。每周至少要组织一次安全专题检查并记录,每月要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情况记录在车间安全检查记录中或自备的安全专题记录本,每月至少对一个班组(工段)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签认。 第十三条厂领导(含安全助理)每月要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每季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应分别建立以车间级单位为基础的联系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两次主管单位的安全工作或分管专业的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安全检查人员及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有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二节 职能科室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生产科要定期组织文明生产检查,确保生产现场安全有序,各类物品按定置要求码放,保持现场安全通道和人员巡检路线的畅通,发生各类意外事故导致停产时,必须组织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恢复生产,每年汛期来临前,要组织一次防汛大检查,在检查交接班制度时,认真检查安全工作交接情况。 第十六条设备科在对设备进行检查时,应同时检查设备的安全装置;在对设备使用与维护规程进行检查时,要同时检查安全使用要求完善情况、岗位人员熟知情况以及落实情况。每年五月前后应组织工业建筑物安全大检查工作,检查必须有记录。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电气设备、线路、煤气设施、特种设备的状况进行检查。材料库负责劳保用品质量、燃气气瓶情况的检查。 第十七条管理科要加强劳动纪律检查,杜绝离岗、睡岗、酒后上岗现象发生;对安全专业提出的考核、奖惩落实情况要进行抽查;对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复审及配置情况要及时进行检查,不能出现特种作业人员短缺的情况;在进行劳动组织检查时,要检查人员配备情况是否符合安全工作要求。工会负责班组安全建设、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安全科负责对各单位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负责消防、危险化学品管理及厂区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应经常组织对职业危害情况的检查;要定期对要害部位进行检查,确保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日常工作中要对防火情况进行检查,对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检修动火的,要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技术科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时,要组织对其安全性进行确认,在进行新产品合同评审时,要对工艺进行安全性确认;在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时,要确保产品不影响后续工序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各级安全管理组织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其中厂级按月、车间级按周、班组级按日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其它专业管理人员要按本专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节 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安全检查准备 (一)确定检查的对象、目的、任务; (二)查阅、掌握有关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 (三)了解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情况、可能出现危险、危害情况; (四)制定检查计划、安排检查内容、方法、步骤; (五)编写安全检查表或检查提纲; (六)准备必要的检测工具、仪器、书写表格或记录本; (七)挑选和训练检查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分工。 第二十三条实施安全检查 (一)访谈 通过与有关人员谈话查安全意识、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查阅文件的记录 检查设计文件、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责任制度、操作规程等是否齐全、有效;查阅相应执行记录; (三)现场观察 对作业现场的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作业环境、人员操作等进行观察,寻找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事故征兆等; (四)仪器测量 利用一定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对在用的设备设施、器材状况及作业环境条件等进行测量,以便发现隐患; (五)分析判断 掌握以上情况后,应进行分析、判断和验证,得出正确结论, 提出处理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六)整改落实 存在隐患的单位应按照检查组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和要求落实整改;检查组应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实现安全检查工作的闭环。 第四节常规安全检查内容 第二十四条日常安全检查 (一)生产前的准备工作和安全情况; (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如安全操作规程、工艺控制指标和劳动纪律)等; (三)设备运行、消防器材、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四)日常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日的活动情况; (五)抢修、检修、临时安排工作时的安全措施制定、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在高温雨季来临之前及期间,各主管专业系统要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对厂房建筑、防触电、防雨、防汛、防雷电、防塌方、防暑等专业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防风、防雨、防汛、防雷、防塌方、防触电各项措施的完善与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高处悬浮物清理情况,风载荷大而不牢固的设施加固情况; (三)各变配电站、低压配电室防、排水措施,室外电气设备、电源闸箱防雨设施到位情况; (四)高压变配电站、变配电所等重点部位的避雷装置完好情况; (五)施工工地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落实专人严密监视并采取了加固措施和设置危险警示标志; (六)高压操作配备的绝缘用具是否完好、有效; (七)移动式电气设备安装使用的漏电保护器是否完好有效,是否进行了定期检查; (八)检查相关人员触电抢救知识的掌握情况; (九)压力容器在露天使用时是否有防暴晒措施; (十)患有高温禁忌症者调离高温岗位情况; (十一)防暑饮料、药品落实到位情况,防暑措施落实情况; (十二)高压绝缘用具的检测及高压用电设备的预防性试验以及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测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使用单位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在冬季来临之前及期间,各主管专业系统要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防冻、防风、防滑、防火、防煤气中毒等专业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加强对季节性使用的取暖设备的检查; (二)压力容器避免冻结措施落实情况; (三)露天使用的起重机械的防风装置完好情况,是否制订防倾翻措施,并落实到班组岗位; (四)检查处理各类管道“跑、冒、滴、漏”情况和工作面、道路、铁路、平台、走梯等处的结冰隐患,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情况; (五)防寒用品的配备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状况;检修(施工)现场防滑设施的建立和措施的制定情况;高处冰锥清理情况; (六)瓦棱铁和其它轻质板顶、板墙及高层建筑顶部牢固可靠情况,是否存在悬浮物; (七)加强对室外配电装置、架空线路及其沿线的巡视检查,防止因刮风造成其它杂物搭在电气设备或线路上而造成事故; (八)强化对厂内机动车等机动车辆的各种灯光、反光镜、刹车装置的检查,确保齐全灵敏可靠。 (九)使用煤气的岗位,要加强对所管煤气设备、设施(安全附属装置)的检查。使用电炉取暖要经能源管理部门同意,并有防触电的措施。 (十)加强对夜间照明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专项检查由各主管领导或主管科室组织,并吸收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参与。专项安全检查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的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要抄报安全科存档、备案。 第五节 定期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在每年春节、五一、十一、和元旦等节日前厂安委会和各单位要分别组织定期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政治活动前,各单位要按逐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各级贯彻落实国家、当地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单位安全工作要求情况; (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制度体系、管理体系、安全机构网络体系建立健全及制度规程发放情况; (四)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持证上岗、防护用品标准佩戴、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化作业执行情况; (五)作业现场安全标志、安全通道、文明生产的情况,现场隐患、尘毒治理情况; (六)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维护与保养;检修、施工安全措施制定及执行情况; (七)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管理情况; (八)各种生产设备、装置、设施安全防护情况,及各类应急预案制定落实情况; (九)各级危险源(点)管理情况; (十)安全警示标志按标准设置情况; (十一)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结案和隐患整改及安全教育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在定期安全检查工作时,基层班组要组织岗位人员对所管区域、所管设备进行普查;车间组织对重点区域、班组进行普查,对一般区域、班组抽查;厂安委会和安全科有针对性的对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在定期安全检查工作中,各级行政领导要参与安全检查工作,并有安全检查记录。 第三十一条在厂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工作中,各车间和职能科室要将本单位安全检查的情况抄报安全科,安全科要对有关单位落实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定期安全检查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 第六节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制定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轻伤事故发生后3天内,由所在单位对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检,并向厂安委会申请复查,安全科接到报告之日起1日内对其进行复查,形成正式复查意见。 第三十四条危险源(点)分类和分级管理,按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划分,明确应控制的风险并形成清单,使管理者和风险者都知道身边的风险和应遵循的规程、制度,达到全部风险处于受控状态的要求。 各级危险源(点)及其控制措施和因故暂时整改不了而采取监控措施的事故隐患,要根据其级别,分别由所在单位进行检查,班组按班、车间按日、厂级按周进行检查。检查主体为对应级别的负责人或分管专业。 第三十五条对虽不是危险源(点)但失控则可能导致较大伤亡的重点控制设备设施、区域要参照前款执行。 第七节检查记录及隐患(问题)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各类安全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要有记录。班组及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问题),记录在班组安全日志。职能科室和车间要填写不安全隐患台帐,隐患或问题记录要具体、清楚,要明确整改时限及负责人和控制措施,炼钢厂对暂时整改不了的隐患和问题要有记录,并有整改计划和控制措施,重大隐患要上报公司安全指挥中心。 第三十七条职能科室及车间组织的安全检查内容必须有书面记载,能体现所进行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查出的较大问题在报主管领导的同时要抄报安全科进行存档、备案。 第三十八条安全专业人员(含车间级专兼职安全员)检查记录人手一册,安全记录由公司统一样式,由主管领导每月签认一次。 第三十九条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由安全科下发安全检查通知书,留存安全科的通知书连同反馈意见由安全科统一管理,保存两年。 第四十条隐患(问题)的整改原则是“三定四不推”(三定:定整改措施、定责任人员、定完成时限。四不推:班组级能解决的不推向工段级、工段级能解决的不推向车间级,车间级能解决的不推向厂矿级、厂矿级能解决的不推向公司级。),事故隐患的整改应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一时解决不了的要采取控制措施,并落实到岗到人。隐患及措施要告知相关人员,避免发生伤害事故。在隐患(问题)得到有效处理前,必须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进行随机或定期检查,以保证隐患(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整改的隐患(问题),责任单位要在整改完成当日报上一级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班组级四小时内,职能科室或车间当日内,厂级两日内组织对隐患(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评价、验收,经验收认定不合格的隐患(问题)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经验收认定合格的隐患(问题),验收负责人在安全检查记录中签署验收合格意见。 第四十二条对查出的各类隐患和问题要查找出管理原因,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领导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处理,防止隐患(问题)重复发生。 第四章安全检查通知文书的形式、要求 第四十三条安全检查通知文书分为“不安全指令书”(见附表1)、“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 (见附表2)、“安全检查报告书”(见附表3)。 第四十四条安全检查通知文书应按年编号,有签发人、被下达单位名称、存在问题详细情况、检查时间、要求反馈时间、签发单位名称。必要时应注明判定隐患或问题的依据,考核的依据和幅度。安全检查通知文书的具体样本是由安全环保处统一编制。 第四十五条不安全指令书: (一)不安全指令书所提出的意见,由厂主管领导或安全科科长签字,加盖公章下发执行。不安全指令书为一式两份,签发单位一份,被下达单位一份。 (二)下达“不安全指令书”的范围: 1、严重威胁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不安全隐患或问题,情况紧急,必须立即整改的。 2、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多人事故且后果严重的不安全隐患。 3、遇有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安全专业人员可下令停止作业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后,补发“不安全指令书”。 (三)接受指令书的单位,按指令书所指项目无条件立即组织整改,并于三天内向下达指令书的部门反馈处理情况,签发指令书的部门在一周内派人前往复查后签认。 第四十六条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 (一)对一般性隐患(问题)下发“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 (二)“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提出的意见,由厂主管领导或安全科长签字,加盖公章下发执行。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为一式两份,签发单位一份,被下达单位一份。 (三)接受《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的单位,按《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所指项目立即组织整改,事故隐患的整改应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制订整改计划,并采取控制措施,并于一周内向厂安全科反馈处理情况。 第四十七条《安全检查报告书》是厂级安全大检查中对所检查单位安全工作的综合评价,包括好的作法、存在问题,下发《安全检查报告书》后,可不再下发《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但如需下发《不安全指令书》时必须下发。安全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检查单位一份,被检单位两份,在被检单位领导签字后,返还检查单位一份。 第四十八条对被下达《不安全指令书》、《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以及其它违反安全制度、规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司和厂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安全检查通知文书。 第五十条对冒险蛮干的单位和个人,安全检查人员可以视情况停止其作业,责令其按要求整改后方可恢复生产或施工。 第五章 安全专业检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安全专业检查人员(炼钢厂专职安全员)根据需要可以调用被检查单位的相关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相关区域,询问和抽考有关人员,参加有关会议,对现场或实物拍照、录像、采样。被检查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五十二条安全专业检查人员必要时可以扣留被检查单位违规的工具、记录等。 第五十三条安全专业检查人员行使检查职能时,应尊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做到文明检查。 第五十四条安全专业检查人员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如发现或遇到险情时有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五十五条安全专业检查人员要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各种秘密和相关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若与上级下发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颁发的文件为准。已颁发制度有关内容与本制度相抵触时,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不安全指令书 签发单位:编号: : 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严重威胁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问题: 要求立即组织整改,并于三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签发人:年月日 附表2: 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 签发单位(盖章):编号: : 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隐患(问题): 要求立即组织整改,并于一周内反馈处理情况。 签发人:年月日 附表3: 安 全 检 查 报 告 书 签发单位:编号: 检 查 时 间 受检单位 检查组人员 检 查 内 容 受检单位领导 签 发 人 检查概况及存在问题情况: 注:接此报告书后,请在三日之内将反馈意见报签发单位。 【第7篇】某某厂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我厂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审批、使用标准及程序,使安全措施费用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更好的落实、发挥作用,保证我厂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厂生产过程中各项安措项目(详见细则)。 三、费用的提取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厂按照实际情况,根据厂年度安措计划,需要多少按月提取,依照国家标准每吨原厂提取8元,由厂财务科指定专人建帐管理,详细记录资金流动和使用情况. 四、费用的审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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