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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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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19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四川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自律与监督,提高土地估价行业的整体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和土地估价机构及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实施办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本规定所指土地估价师是指经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依照《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土地评估的机构及人员均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是由四川省行政辖区范围内具有土地估价资格,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盈利性,自律性,并经过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五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为个人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形式.机构名称中应明示土地,不动产,土地资产,地产,地价的评估或估价等表明土地估价专业的术语. 第六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等级注册管理.具备条件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由省协会颁发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按照注册证书上规定的范围执业. 第七条 四川省境内执业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B级,准B级,C级,三级管理.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的全国范围内从业的省内机构,需由省协会推荐. 第八条 土地估价师实行注册制度.未经注册的土地估价师不得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土地估价师注册工作由省协会按照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颁布的《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组织实施. 土地估价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在注册有效期内,土地估价师必须接受100个学时以上的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举办的继续教育学习. 第九条 土地估价实行有偿服务,评估机构应按国家有关收费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条 建立土地评估业绩报送制度.土地评估中介机构须按国土资源部规定在每季度末报送土地估价业绩清单,全国范围执业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须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和省协会同时报送业绩清单. 第十一条 省协会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实行年检制度.对机构年内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评级(具体标准见附件),并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告.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检的内容主要有: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土地估价师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估价程序的行为,土地评估报告及土地评估技术报告格式是否合乎规范,内容是否准确,估价结果是否合理,评估机构的执业情况和社会评价等. 第二章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设立及注册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注册认证制度,按等级实行资质管理. 在全省范围内从业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注册级别由省协会统一认证,并依据评估机构的执业水平经评审后授予B级,准B级,C级执业资质. 设立土地评估中介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由符合执业注册条件的土地估价师等人员发起,其中执业土地估价师不少于发起人总数的三分之二; 2,执业土地估价师的出资比例不少于出资总额的三分之二; 3,公司制法定代表人和合伙制执行合伙人应由执业土地估价师股东或合伙人担任;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执业土地估价师. 4,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第十三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每两年评定一次级别,符合升级条件的可逐次升级,不得越级.已连续两个评审年度取得B级资质的机构,可经省协会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申请在全国范围内执业,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省内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省协会申请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为全国范围执业的土地 评估中介机构: 1.注册资金达200万元,注册估价师10名以上,其中执业满四年以上的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5人; 2.年评估额在7亿元以上或土地评估的年收入在100万元以上; 3.资质评审平均分在85分以上; 4.取得B级土地评估资质已满四年; 5.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十五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申请B级注册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70万元以上,注册估价师7名以上,其中执业满四年以上的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3人; 2,年评估额在5亿元以上或土地评估的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 3,资质评审平均分在80分以上; 4,取得准B级资质2年以上; 5,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十六条 申请准B级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注册证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60万元以上,注册土地估价师6名以上,其中执业满两年以上的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3人; 2,年评估额在2亿元以上或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上; 3,资质评审平均分在75分以上; 4,取得C级资质2年以上; 5,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十七条 申请C级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注册估价师5名以上,其中执业满二年以上的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人. 第十八条 合伙制性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申请省内各级别土地评估机构注册资质的,申报的土地估价师人数可比同级别公司制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少2人; 第十九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按注册等级从事相适应范围的土地评估业务. 全国范围执业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所有类别的土地项目评估和基准地价评估; B级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单宗土地评估额在壹亿元以内的宗地价格评估和省内各地基准地价评估; 准B级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可在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独立从事除上市公司,司法仲裁以外的单宗估价额在5000万元以内的宗地地价评估以及县城和县级以下建制镇基准地价评估; C级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可在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独立从事除上市公司,司法仲裁以外的单宗估价额在3000万元以内的宗地地价评估以及县级以下建制镇基准地价评估; 第二十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程序: 1,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向省协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协会应审查申请料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机构补报材料. 2,省协会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申请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符合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条件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由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注册. 第二十一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注册申请报告; 2,《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 3,工商营业执照; 4,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出资人协议及其公证书; 5,股东或合伙人简历,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及技术负责人人选,股东股权结构或合伙人出资比例; 6,土地估价师相关注册材料(详见三十九条); 7,机构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或租赁合同的有效证明; 8,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含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因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住所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需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向省协会办理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经营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省协会将作出撤销其注册的决定.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违反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规定的; 3,以欺骗,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注册的; 4,未按规定上报业绩清单的(未报,虚报); 5,未经过年检的; 6,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歇业超过一年以上或终止营业的; 7,其它应予撤销注册的行为.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被撤销注册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印制. 第二十五条 省外的全国范围执业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拟在四川行政辖区内执业的,须向省协会备案后,方能从事土地评估业务.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从业备案申请书并附《省外土地估价机构从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2,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须查验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社会企业(公司)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须查验原件); 4,本机构执业注册土地估价师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注册号(须查验原件); 5,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土地估价机构依法在异地设立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业务机构.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具有全国范围执业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能够跨省在不同城市设立分支机构,省内执业的各级别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能够在本省不同城市设立分支机构,注册未满两年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采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名称 + 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 + 分公司"的形式. 第二十九条 总机构在人事,财务,执行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分支机构从事的土地评估业务,须由总机构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加盖总机构的公章,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第三十条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针对分支机构的专门管理制度; 总机构向分支机构派出执业土地估价师后,剩余执业的土地估价师人数仍符合本规定的人数要求; 总机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之日前2年,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稳定的业务量,2年内业务活动中未受过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负责人必须为执业土地估价师; 好用吗好用眼线膏排行榜化妆水深层清洁面膜哪种好丰胸什么牌子消浮肿眼霜好公司制机构的分支机构执业土地估价师不少于5人,合伙制机构的分支机构的执业土地估价师不少于3人;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取得相关工商税务等行政许可. 第三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向总机构所注册的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提供下列资料: 总机构全体股东或合伙人所作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总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表; 总机构所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总机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总机构设立申请之日前2年的业绩清单,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拟派往分支机构全部执业土地估价师登记表,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第三十三条 总机构在完成分支机构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须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三十二条所列资料,分别送分支机构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和省协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股东,负责人等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更之日30日内向省协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续存期间,如出现与本办法规定条件不符的,应向注册的协会作出书面的情况报告,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达到规定要求.3个月内未达到规定的,注册的协会按程序注销注册. 第四章 土地估价师注册 第三十六条 土地估价师实行注册制度与非注册制度.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按本规定进行注册,取得土地估价师注册编号.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统一制定注册编号规则.注册土地估价师可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估价报告.未经注册的土地估价师,不得以注册土地估价师的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 第三十七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只能在一个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需要变更注册单位的土地估价师,在原受聘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得低于一年,且在机构年审时进行申请变更.注册土地估价师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亲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可由她人代办,但需出具注册土地估价师的委托代办书. 第三十八条 土地估价师注册程序: 1,土地估价师注册由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将注册申请人申请材料报省协会. 2,省协会对申请者的注册材料审查后,将符合注册条件的报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备案汇总. 第三十九条 土地估价师申请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土地估价师注册(变更)申请表;(见附表) 2,《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3,身份证; 4,所在机构聘用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5,人事档案管理证明; 6,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7,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8,土地估价师上岗培训证明材料; 9,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十条 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不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的; 3,因受劳动教养,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三年的; 4,行政处级(含处级)以上干部离开公职未满三年的; 5,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一条 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备案,在全国范围执业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的土地估价师,若要变更转入省协会注册的机构执业的,需提供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出具的撤销在原注册省份执业的有关证明. 四川省外的土地估价师需在四川省内执业的,需首先出具撤销在原注册省份执业的有关证明,向省协会备案后,方能在四川省内机构注册. 第四十二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年内执业情况与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检材料同时报送,省协会负责办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在执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注册. 1,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土地估价师主动提出不再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 3,连续两年未经过年检的; 4,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进行注册的; 5,受刑事处罚的; 6,违反其它自律规定的. 被注销注册的土地估价师,由省协会报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销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土地估价师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土地估价师在从事土地评估业务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执行评估业务期间及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买卖委托评估单位的股票,债券; (二)利用职业之便,索取,接受委托合同约定之外的财务,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三)与她人串通舞弊,做不公正,不公平的评估; (四)泄漏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五)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和利益; (六)接受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低评估价值,出具失实的估价报告; (七)允许她人以本人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或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收取费用; (八)未加入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或同时在两个以上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 (九)伪造,涂改或转让《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及注册号码; (十)收集,采用虚假资料;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五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估价程序开展业务. 第四十六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估价项目中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随意向她人提供. 第四十七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对所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不良执业记录. 第四十四条第(一)到(六)项所列的行为; 允许她人以本机构名义执业; 故意提高或压低估价,损害委托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超过注册资质规定范围执业; 虚报业绩或不实申报业绩以及合作项目双方同时申报业绩的;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委托人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对委托评估的土地进行现场勘察,核实,并全面详细的记录以上工作过程和内容.该工作记录作为土地评估工作的原始凭证,应妥善存档备查. 第五十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根据委托评估目的和土地用途,土地权利状况,地上物现状等,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对委托的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出具合符规范要求的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第五十一条 土地估价报告必须有两名以上注册土地估价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评估机构及签名的注册土地估价师对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土地估价报告书中认定的评估结果自评估完成日起一般一年内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土地估价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一)到(十一)项规定,由省协会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一)建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暂停注册资格; (二)建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取销土地估价师注册资格. 第五十四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到(七)项规定,由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一)警告; (二)停业整顿; (三)降低注册资质等级; (四)取销土地评估机构注册资格. 第五十五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及其注册土地估价师违反本条列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规定,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协会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15日内向协会申请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土地估价师违反本条列规定构成犯罪的,由有权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委托人与估价机构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交省协会专家委员会申请裁决,对该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于 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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