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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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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43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一、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全局营业线施工、 维修作业和施工安全管理, 适应全路第六次大面积提速的要求, 做到运输、 施工两兼顾, 确保施工和行车安全, 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 铁办[ ]186号) 、 《技规》和路局《行规》, 并结合我局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2条 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 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 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主要项目如下: 1.施工作业 ( 1) 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 增建双线、 新线引入、 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 2) 跨越、 穿越线路、 站场, 架设、 铺设桥梁、 人行过道、 管道、 渡槽和电力线路、 通信线路、 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 3) 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 铺设管道、 渡槽和电力线路、 通信线路、 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 4) 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 在线路隐蔽工程( 含通信、 信号、 电力、 电缆径路) 上作业, 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 5) 在信号、 联锁、 闭塞、 CTC、 列控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施工作业; ( 6) 线路大中修, 路基、 桥隧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 接触网大修作业。 2.维修作业 维修作业系指利用”维修天窗”进行的作业, 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 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 第3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建设、 设计、 施工、 监理、 行车组织、 设备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 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 必须纳入天窗, 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 都必须强化管理, 确保行车和施工的安全。 第4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运输、 施工兼顾的原则, 切实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和科学的施工方法, 提高施工作业效率, 有计划、 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作业。 二、 天窗和慢行处所的规定 第5条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 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 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 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时间规定如下: 1.施工天窗: 技改工程、 线路大中修及大型机械化养路作业、 接触网大修时, 不应少于180分钟。 2.维修天窗: 电气化双线不少于90分钟, 单线不少于60分钟; 非电气化双线不少于70分钟, 单线不少于60分钟。 维修天窗在时间安排上应与施工天窗重叠套用, 除春运、 暑运、 专特运、 黄金周及部令停止外, 原则上每月每区间不少于20次(双线为单方向)。 3.各条线路天窗时间和位置在编制列车运行图时确定, 铁路局调整繁忙干线和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天窗必须报铁道部运输局批准。 4.双线车站同时影响上下行正线的渡线道岔或影响全站信号设备正常使用的电务设备检修, 每月应确保两次30分钟的封锁时间。编组、 区段站, 可按接发列车方向划分联锁区, 按联锁区每月应确保一次30分钟封锁时间。 第6条 各项施工、 维修作业要采用平行作业的方式, 综合利用天窗, 提高天窗的利用率。要严格按照运行图预留的慢行附加时分控制线路施工慢行处所, 原则上单线一个区段慢行处所不超过两处, 双线一个区段内每个方向慢行不超过两处; 同一区间内慢行处所不超过一处。各项施工要按规定控制慢行距离( 线路大修应控制在2500米以内) 和慢行速度, 桥涵顶进施工慢行限制速度不应低于45公里/小时; 在施工慢行限制速度35公里/小时及以上地段, 机车乘务员操纵列车经过的速度, 不得低于限制速度10公里/小时。因特殊原因, 干线慢行处所须超过规定时, 由主管业务处在局交班会上提请审议, 在路局交班会上决定。干线设备维护施工慢行区段的划分见附录2。 三、 施工作业等级的划分 第7条 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包括: 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5小时以上、 影响信联闭8小时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 新线引入、 大型信联闭改造、 大型电气化改造施工, 大型换梁、 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Ⅱ级施工包括: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以上, 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以上的施工; (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以上, 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以上的施工。 3.Ⅲ级施工包括Ⅰ级、 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各专业的施工Ⅲ级施工及维修作业分类见附录1。 四、 施工组织领导 第8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 路局、 站段( 达成公司) 针对各级施工应成立相应的施工领导小组。施工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审定施工计划、 施工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 组织召开施工前协调会, 协调并解决营业线施工、 运输、 安全等问题, 做到运输、 施工统筹兼顾, 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掌握施工进度, 维护施工期间的正常运输秩序, 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3.施工结束后负责召开施工总结会, 对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施工前协调会由主体施工单位按照属地车务段( 直属站、 达成公司) 安排, 负责通知相关施工配合单位按时参加。 第9条 Ⅰ级施工由局主管运输副局长、 有关主管副局长( 总工程师) 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 副组长, 成员由行车组织、 设备管理、 建设、 设计、 施工、 监理、 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Ⅱ级施工由铁路局运输处、 有关业务处( 室) 主管副处长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 副组长, 成员由行车组织、 设备管理、 建设、 设计、 施工、 监理、 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 Ⅲ级施工由车务段( 直属站) 主管副段长( 副站长) 或指定人员担任施工领导小组组长, 成员由行车组织、 施工、 设备管理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第10条 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 多个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 由运输部门指定施工主体单位, 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作业组织, 协调各单位的施工作业, 并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负责。各单位必须服从施工负责人指挥, 按时完成施工和维修任务, 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多个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 由主体施工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 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线路大修施工向封锁区间开行组合路用列车, 按一个路用列车车次凭调度命令分组进入封锁区间。各车组进入封锁区间的时机, 按施工负责人的通知, 由车站准备好进路后, 各车组乘务员按施工负责人的指示分组进入封锁区间。进入封锁区间的作业安全和各车组的运行安全由施工负责人负责。各车组分别到达前方站后, 由施工负责人确认各车组均已到达, 区间空闲后, 按规定销记开通区间。 Ⅰ、 Ⅱ级施工由路局施工领导小组指派( 在施工电报中明确) 施工协调人, 施工协调人负责落实施工领导小组职责( 本办法第8条第2、 3项) 工作。施工协调人由局施工主管业务处派员担当。施工协调人具有以下职权: ( 1) 根据施工电报组织召开施工前协调会, 协调并解决施工中各项组织、 准备工作及运输、 安全配合等问题。严格按施工电报规定的施工范围、 时间组织施工, 以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 2) 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掌握施工进度, 解决施工中临时发生的问题。 ( 3) 施工结束后负责召开施工总结会, 对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 4) 施工协调人依据《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有权对违反施工电报的施工组织方案进行修正, 停止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 ( 5) 各施工及配合单位必须服从施工协调人的指挥。 第11条 为强化天窗修的管理, 路局成立天窗修领导小组, 下设天窗修办公室。主要职责: 加强天窗修管理和考核标准, 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实施天窗修基础管理、 现场作业及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协调、 解决天窗修出现的问题, 负责考核天窗兑现率、 利用率和设备质量, 定期总结工作, 不断提高天窗修质量。 运输、 机务、 工务、 电务、 建设、 总工程师室是实施天窗修的主要责任部门, 要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负责本部门天窗修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 施工计划审批权限 第12条 营业线施工实行铁道部、 铁路局、 车务段( 直属站、 达成公司) 分级管理, 逐级审批制度。 1.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 ( 1) 影响跨局旅客列车停运、 变更运行区段、 改变始发终到时刻和局间分界站运行时刻。 ( 2) 影响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停运。 ( 3) 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 ( 4) 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车流运行径路, 实行迂回运输。 ( 5) 变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 ( 6) 编制跨局施工分号列车运行图。 ( 7) 繁忙干线封锁正线150分钟及其以上、 影响全站( 全场) 信联闭240分钟及其以上的施工。 ( 8) 因特殊原因, 繁忙干线( 大秦线、 石太线, 侯月线, 新焦线新乡至月山段, 新菏线, 兖菏线除外) 慢行处所超过第6条的规定时。 由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 各铁路局应于施工前月13日前以铁路局文件或电报上报铁道部( 繁忙干线施工申请计划经铁道部施工计划管理系统上报) , 对于繁忙干线和干线以外的其它线路影响跨局运输的施工, 施工计划可由施工铁路局与相邻铁路局商定后报铁道部备案。 2.铁道部负责审批的施工计划以外的施工及维修天窗, 全部由铁路局负责审批。 3.车务段( 直属站、 达成公司) 负责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的审查和安排。 第13条 影响行车或行车设备稳定、 使用的施工项目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 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严肃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我局营业线施工实行”八不准”制度。 1.施工计划未经审批, 不准施工; 2.未按规定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 不准施工; 3.没有合格的施工负责人不准施工; 4.没有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准施工; 5.没有召开施工协调会、 没有准备好必须、 充分的施工料具及其它准备工作的不准施工; 6.不登记要点不准施工; 7.配合单位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 8.没有制订安全应急措施不准施工。 六、 施工审查及规定 第14条 各种施工计划必须经路局主管业务处( 室) 审查批准后, 方可按规定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组织实施。各种施工计划的审查包括施工方案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审查。 一、 施工审查程序: ( 一) 施工单位( 业主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 需完成相关施工的施工方案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 向路局主管业务处( 室) 提请施工计划审查。 ( 二) 路局主管业务处( 室) 对提请的施工计划的施工方案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专业进行审查, 并向施工单位出具施工审查批复书( 施工审查批复书范本见附录3) 或施工审查会议纪要。 ( 三) 施工单位凭路局的施工审查批复书( 单) 或施工审查会议纪要和相关已修订施工的施工方案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和运输组织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 ( 四) 施工单位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和运输组织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后, 将施工安全协议书交路局主管业务处( 室) 和安监室审查。 各种施工按上述程序完成审查后, 由施工单位于每月10日前向属地设备管理单位申报施工计划, 按规定进入月度施工计划的编制程序。 二、 施工审查的规定 ( 一) 归口审查 1.外委施工, 由业主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 施工单位) 向局总工程师室和主管业务处提请施工审查申请, 同时抄送局运输处和相关业务处( 室) 。局总工程师室和主管业务处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审查申请后, 组织相关业务处及设备管理单位对施工方案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 2.基建项目的施工, 由各建设指挥部对施工方案组织初审后, 向局建设管理处提请施工计划, 同时抄送局运输处和相关业务处( 室) 。局建设管理处接到建设指挥部提请的施工审查申请后, 由其组织相关业务处对施工方案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 3.除上述工程外的工务、 供电、 电务、 水电、 信息、 通信专业的施工, 由工务段、 电务段、 供电段、 铁通公司、 信息所分别向局主管业务处( 达成公司) 提请施工审查申请, 局主管业务处接到施工审查申请后, 由其组织对施工方案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 各主管业务处( 室) 接到施工单位提请的施工计划审查申请后, Ⅰ级施工由局主管副局长主持, Ⅱ、 Ⅲ级施工由局相关主管业务处( 室) 领导主持施工方案审查。施工方案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的审查工作, 要对施工全过程完整性一次审查到位, 不准多次、 分阶段审查。 ( 二) 施工审查的职责: 1.总工程师室职责: ①负责审查外委工程的施工方案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协议书内容的安全、 科学、 合理和完整性。包括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 施工负责人资质和上岗合格证。 ②负责安排或聘请具有相关施工和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会。 ③负责起草、 下发外委工程的施工方案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安全措施的批复意见。 ④审查施工单位( 业主单位) 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 2.建设管理处职责: ①负责审查基建项目施工方案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的完整性。包括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 施工负责人资质和上岗合格证。 ②负责安排或聘请具有相关施工和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会。 ③负责起草、 下发基建项目的施工方案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批复意见。 3.运输处职责: ①参加各种施工的设施工方案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审查会。负责审查各种施工的组织设计中有关运输组织措施和列车运行条件内容。 ②审查施工主体单位( 或建设管理单位、 业主单位) 与车务站段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4.其它业务处职责: ①负责审查本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协议书内容的安全、 科学、 合理和完整性。包括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 施工负责人资质和上岗合格证。 ②组织或参加各种施工的施工方案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审查会。按照有关设计、 施工规范和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相关专业内容。 ③审查施工单位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更改项目按专业由主管业务处负责审查。 ( 三) 审查施工安全协议的规定 1.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安全协议书, 由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安监室负责审查。施工安全协议书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运输组织单位分别签订。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工程概况( 施工项目、 作业内容、 地点和时间、 影响范围) ; 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 规程和规范; 安全防护内容、 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 根据工点、 专业实际情况, 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 ; 双方安全责任、 权利、 义务( 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 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 包括发生行车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 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对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施工, 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及《施工安全协议》未经批准的, 严禁施工。《施工安全协议》范本见附录4。 2.《施工安全协议》签订按下列规定进行 Ⅰ、 Ⅱ级施工和有件名的Ⅲ级施工以及外委、 基建涉及慢行和站场改造引起的信联闭设备及接触网改造的Ⅲ级施工按件名、 工点与属地设备管理段、 车务段( 直属站) 、 达成公司按年度签订一次( 年度指当年春运结束起至次年春运开始时止, 以部令为准) , 由局主管业务处和局安全监察室负责审查。 非件名的Ⅲ级施工项目列表, 与属地设备管理段、 车务段( 直属站、 达成公司) 一年按年度签订一次( 年度指当年春运结束起至次年春运开始时止, 以部令为准) , 由相关主管业务处和各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负责审查。 日常维( 养) 护作业, 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各种施工的施工安全协议的签订需在路局主管业务处对施工方案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批准后, 在进入月度施工计划上报程序前签订完毕。各级施工的施工安全协议由运输站段、 设备管理单位分类存档。 七、 年度和月度施工计划的编制 第15条 施工计划分为年度轮廓施工计划、 月度施工计划和施工日计划。铁路局年度轮廓施工计划、 月度施工计划由铁路局运输处负责组织编制,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部管项目繁忙干线月度施工计划的编制并安排繁忙干线及干线分界口施工停运计划, 铁路局调度所负责编制施工日计划, 繁忙干线施工日计划由运输局调度部负责审核。 第16条 铁路局运输处每年3月组织编制”铁路局年度轮廓施工计划”, 各业务处应于每年2月向运输处提报站场、 线路、 桥隧、 信联闭、 接触网等行车设备大、 中修及技术改造的年度施工计划。在此基础上, 铁道部运输局组织有关铁路局召开繁忙干线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协调会, 协调铁路局繁忙干线年度轮廓施工计划。 第17条 运输处负责编制局月度施工计划, 各种施工( 维修天窗作业计划除外) 均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的编制程序如下: 一、 月度施工计划的上报流程 1.各种施工, 由施工单位加盖本单位公章及主管领导签字后按施工等级进行分类汇总, 以规定的电子文档格式于每月10日18: 00前向属地设备管理单位技术科书面上报施工计划。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计划内容应包括: 路局施工审查批复书、 施工方案设计( 施工项目、 作业内容、 地点和时间、 影响范围、 施工方案及验收安排) 、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及施工负责人、 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及防护办法、 列车运行条件) 、 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 2.属地设备管理单位技术科接到施工主体单位上报的施工计划后, 对施工方案设计中的施工项目、 作业内容、 地点和时间、 影响范围、 施工方案及验收安排和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组织及施工负责人、 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及防护办法、 列车运行条件及与本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进行专业核对, 核对无误后, 由设备管理单位将上报的施工计划列入次月月度施工计划, 经主管副段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 于每月13日18时前, 同时以公函和经过局月度施工计划信息管理系统, 向属地车务段( 直属站、 达成公司) 技术科提交。 3.属地设备管理单位对上报的每项施工的路局施工审查批复书( 单) 、 施工方案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协议书由技术科指派专人负责存档备查。 4.属地设备管理单位对经路局主管业务处( 室) 审查批准的施工项目, 必须据实上报, 不得删减。对未经路局主管业务处审批的施工, 不得受理和上报, 如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将追究相关属地设备管理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5.属地车务段( 直属站、 达成公司) 技术科接到经属地设备管理单位提交的次月月度施工计划后, 由主管副段长( 副站长、 副总经理) 负责召集相关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对上报的次月度施工计划进行集中审查。审查各项施工计划的施工方案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批复及与车务站、 段签订的安全协议内容是否齐全。对内容齐全的施工, 按等级、 作业内容、 地点、 影响范围与设备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商定具体的施工日期和施工时间, 并制定施工安全及防护办法后, 于每月18日18: 00前, 由属地车务段( 直属站、 达成公司) 技术科经过局月度施工计划信息管理系统统一上报局运输处技术科。 6.属地车务段( 直属站、 达成公司) 对上报的每项施工的路局施工审查批复书、 施工方案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协议书由技术科指派专人负责存档。 二、 月度施工计划的审批程序: 局运输处接到车务段( 直属站、 达成公司) 上报的次月月度施工计划后, 由运输处负责根据施工计划内容召集相关处( 室) 和主要施工单位召开月度施工计划审批会, 编制次月月度施工计划, 经主管运输的副局长批准后, 以铁路局文件下发各站段和有关施工单位。 对于涉及局间分界口的施工已纳入月度施工计划, 但还未经铁道部批准的施工; 经路局主管业务处批准的确需纳入月度计划的特殊紧急, 但未经过审查的施工; 对综合性Ⅰ、 Ⅱ级施工, 如重要车站( 含编组站、 区段站、 局间分界口站) 大型站场改造、 新线引入、 换梁、 更换正线道岔、 上跨铁路结构物、 大型信联闭施工、 大型电气化改造的Ⅰ、 Ⅱ级施工, 以及专用线及专用铁路接轨及站场改造引起的线路、 信号、 接触网Ⅰ、 Ⅱ级施工, 在月度施工计划中将纳入专题研究项目, 以便进一步优化施工方案, 以减少施工对运输的影响。 三、 纳入月度施工计划中专题研究项目的施工的审批规定 1.由主管业务处( 室) 根据月度施工计划中公布的专题研究项目, 按月度施工计划规定的施工日期提前7天发布施工审查会会议通知。Ⅰ级施工由局主管运输的副局长或主管副局长、 Ⅱ级施工由主管业务处( 室) 领导主持审查会。运输处按会议通知参加施工审查会, 具体审查施工方案设计, 优化施工组织方案, 制定施工安全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并形成会议纪要。Ⅱ级施工会议纪要由主管业务处( 室) 负责整理、 发布。车务段( 直属站、 达成公司) 按会议纪要的要求, 组织施工单位进一步完善施工方案, 并以机关上行文的方式拟发施工请求电报, Ⅰ级施工主送铁路局, 抄送局相关业务处( 室) ; Ⅱ级施工主送运输处, 抄送局相关业务处( 室) 。 2.运输处根据会议纪要和车务段( 直属站、 达成公司) 上报的施工请示电报, 拟发施工电报, 相关业务处( 室) 会签完毕后, Ⅰ级施工转主管运输的副局长签发, 以局文( 电) 执行; Ⅱ级施工以处室联合文( 电) 执行。所有与施工相关的电报归口于运输处下发, 其它业务处不得下发涉及施工的电报。各施工单位、 设备管理单位、 运营站段及局调度所只能执行运输处下发的施工电报。 四、 超出维修天窗时间的区间装卸路料计划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临时区间装卸路料, 有关业务处提前两天向调度所提出计划, 由调度所负责协调安排。防洪、 抢险区间装卸路料由调度所及时安排。在维修天窗内进行的区间装卸路料在天窗时间内完成的, 按列车区间带卸办理, 由调度日班计划安排, 不按施工办理。 工务大修和大机综合维修的宿营车、 长轨列车及施工、 实验用车辆挂运计划( 内容应包括运行和限制条件) , 由主管业务处( 或专业调度) 按规定核查检车等手续完备后, 提前两天向调度所书面提出, 由调度所安排。 第18条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编制繁忙干线部管项目月度施工计划及繁忙干线和干线分界口停运计划, 编制程序如下: ( 1) 每月13日前, 铁路局运输处与相关处室及施工单位协调编制次月繁忙干线施工申请计划及繁忙干线和干线分界口停运申请计划, 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后, 繁忙干线施工申请计划经铁道部施工计划管理系统、 分界口停运申请计划以电报形式上报运输局调度部, 同时抄送运输局相关专业部门。 ( 2) 铁道部运输局每月17日左右召开月度施工计划审查会, 由运输局调度部主任( 副主任) 组织, 运输局调度、 基础、 装备部负责人参加。审查研究确定次月繁忙干线部管项目月度施工计划。 ( 3) 繁忙干线部管项目月度施工计划及繁忙干线和干线分界口停运计划, 报铁道部总调度长批准后, 于每月20日前以铁道部文件形式下达有关铁路局, 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第19条 铁路局调度所负责铁路局施工日计划的编制, 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于施工前三日将施工计划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 经主管业务处审核( 盖章) 后, 于施工前二日9: 00前向调度所施工调度提报施工计划。 2.Ⅰ级施工和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 铁路局调度所于施工前二日15: 00前将施工计划申报运输局调度处, 运输局调度处根据铁道部繁忙干线月度施工计划和批准的施工文电进行审核后, 于施工前一日10: 00前反馈相关铁路局调度所。 ( 3) 月度施工计划是编制施工日计划的依据, 施工调度应将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计划与月度施工计划( 临时施工计划与批复文电) 进行核对, 无计划和施工计划内容不相符的不准施工。核对无误编制成施工日计划, 经主管领导审批, 作为编制调度日班计划的依据。繁忙干线和干线施工日计划于施工前日15: 00前报运输局调度处。 ( 4) 经批准后的施工日计划有关调度命令, 在施工前一日12: 00前下达给有关的机务段、 运转车长值乘单位和车站, 同时由铁路局主管业务处通知施工单位。 第20条 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较大的部管项目的施工, 由路局提出施工方案、 运输组织和安全措施等报铁道部运输局。根据施工对运输的影响情况, 运输局组织有关铁路局及施工单位进行专题研究审定。 第21条 建立健全繁忙干线施工日分析制度, 铁路局调度所每日对施工天窗和工作量进行分析, 对于未能按施工计划完成施工任务, 特别是施工延时造成较大影响时, 铁路局调度所要督促施工单位查找原因, 制定整改措施, 并写出书面报告, 于每日20: 00前报运输局调度处。 八、 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第22条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 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申请, 并签订安全协议, 制定安全措施, 经过主管业务处审查, 并在局交班会上提出, 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 由运输处安排施工。 第23条 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 由施工单位提前5天向局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 由运输处调整施工计划。 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得跨入下月实施。遇特殊情况, 必须顺延至下月实施的, 经相关业务处( 室) 主管领导审批, 书面向运输处提交顺延施工的公函, 由运输处在次月10日前安排顺延计划。如发现施工单位利用该措施扩大施工范围, 施工的内容与计划不符, 将立即停止其施工, 同时列施工单位和主管业务处的同等责任。 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停止施工。因专特运、 事故、 自然灾害及调整车流等原因须停止施工时, 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并于施工前日14: 00前以调度命令通知有关单位。 第24条 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处所的临时补修等临时封锁要点施工, 按下列程序办理 1.需临时封锁要点时, 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提出申请, 主管业务处审查, 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后, 由调度所安排施工。 2.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 设备管理单位立即通知配合单位和主管业务处及专业调度, 并按规定登记, 经过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 经调度所值班主任批准, 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 九、 时速160公里以上区段施工组织实施 第25条 为确保160km/h以上区段的施工安全, 施工作业时, 铁路局和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邻线列车运行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在线间距不足6.5m地段进行清筛或成段更换钢轨、 轨枕及成组更换道岔、 成锚段更换接触网线索作业时, 邻线列车应限速160km/h, 并按规定进行防护。 第26条 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 应提出邻线限速的条件, 铁路局调度所编制施工日计划时, 应注明施工地段邻线限速条件, 由列车调度员及时向有关车站及动车组发布限速调度命令。 第27条 综合检测列车及设备管理单位发现160km/h以上区段行车设备需要临时维修时, 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提出施工申请, 同时报调度所, 由主管业务处会同调度所向主管运输副局长汇报并同意后, 由调度所及时安排施工。 第28条 施工机具、 物料和人员不得在两线间放置和停留, 放置路肩的机具设备、 物料应码放整齐, 与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并置于两侧的封闭栅栏内。因施工临时拆除封闭栅栏时, 由施工单位设置时防护设施并昼夜派人看守。 十、 维修天窗的组织实施 第29条 维修天窗内安排的作业项目, 其条件是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 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 而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能完成的项目。双线V型天窗区段, 一线作业时不得影响另一线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30条 为提高维修天窗的兑现率和利用率, 维修作业实行综合维修作业。各设备管理单位向有关车务段( 直属站、 达成公司) 提报维修作业计划后, 由其组织设备管理单位按日历以接触网供电臂的供电范围为固定区域, 以电务段为主体施工单位, 电务维修作业人员为主体施工负责人, 在同一图定维修天窗内统筹安排各专业的维修作业地点、 项目及轨道车开行方案等内容, 并编制成次月综合维修计划, 报铁路局运输处审批后, 由车站安排实施。综合维修作业计划, 要注明作业项目、 地点、 主体施工单位、 主体施工负责人、 配合单位、 影响范围等。 综合维修作业的组织实施, 由各设备管理单位的固定维修作业人员按月度综合维修计划, 于施工当日施工前40分钟分别按规定到相关车站进行登记, 登记完毕后, 向综合维修天窗主体负责人汇报后, 由主体负责人在固定区域内的固定车站向车站值班员提出综合维修作业申请, 由车站值班员于图定维修天窗开始前10分钟向列车调度员申请综合维修作业, 列车调度员接到请示后, 发布综合维修作业调度命令组织实施。 综合维修作业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于每月13日前以书面和经过局月度施工计划信息管理系统向属地车务段( 直属站、 达成公司) 技术科( 室) 提报, 由属地车务段( 直属站、 达成公司) 负责组织审批, 于每月18日18: 00前, 由属地车务段( 直属站、 达成公司) 技术科经过局月度施工计划信息管理系统统一上报局运输处, 经运输处批准后, 由车务段( 直属站、 达成公司) 编制成次月维修作业计划, 并转发给各设备管理单位。 第31条 同一区间当日安排有施工天窗时, 综合维修作业与施工套用, 并在施工天窗内完成。为做好日常运输调整工作, 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全路统一逢5、 逢10停止安排, 货物列车小于8正确达成线、 达万线、 遂渝线、 德天、 成汶支线、 成都枢纽西环线除外。 第32条 车站不办理接发列车( 含到达场、 出发场不办理接发列车一端) 的行车设备,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维修作业由车站负责安排进行。 编组站、 区段站驼峰设备检修实行”停轮修”, 应利用交接班、 调车作业间休等时间, 由车站调度员安排作业时间, 在驼峰信号楼进行登记后, 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编组站、 区段站和中间站调车设备、 货物线的施工及维修作业, 按月度施工计划和综合维修计划,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后, 由车站负责安排进行。 机务、 车辆段内有关行车设备的施工及维修作业, 按月度施工计划和综合维修计划, 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机车出入、 车辆取送的前提下, 由机务、 车辆段与车站联系, 按车站安排的时间, 由机务、 车辆段负责进行。 第33条下列维修作业可在天窗点外进行, 但严禁利用速度在160km/h及其以上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作业, 其它维修项目必须纳入天窗。 ( 1) 日常在道床坡脚( 限界) 以外, 可进行整修栅栏、 油刷线桥标志等不影响路基( 道床) 稳定, 不侵入限界, 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 ( 2) 在道床坡脚( 限界) 以内, 不影响路基、 道床稳定, 不使用有碍行车的中小型机具, 进行均匀道砟、 个别松开扣件垫片、 调整轨距、 紧固各类螺栓、 使用道尺弦线检查线路等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 可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 ( 3) 不影响电务设备机械强度、 电气特征, 进行道岔缺口检查、 道岔转换试验、 轨道电路电压测试、 主副灯丝转换试验、 各部螺丝检查坚固等不影响电务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 按规定登记后由车站值班员掌握安排。 无论天窗点内、 外作业必须设置驻站联络员。 第34条 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组织和调度指挥工作, 确保天窗次数及时间兑现。因客运列车晚点等原因, 准许变更天窗起止时间( 保证给足规定的时间, 天窗给点每次不准低于30分钟) , 列车调度员应提前3小时通知有关车站值班员, 车站值班员通知施工负责人( 因突发事件除外) 。 十一、 施工登销记程序 第35条 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 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于施工前40分钟, 由施工负责人( 或驻站联络员) 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 运统—46) 上登记。各配合单位按规定同步进行登记, 车站值班员提前30分钟报告列车调度员, 由列车调度员在施工前5分钟向有关车站和相关单位发布实际施工调度命令, 列车调度员下达施工调度命令后3分钟内车站值班员将施工调度命令发布给施工负责人 第36条 封锁施工时, 施工单位在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 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 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应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担当。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要保持随时通信状态, 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和施工负责人。 第37条 施工单位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 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 经施工、 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 由施工负责人( 或驻站联络员) 、 设备管理单位检查人( 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 办理开通登记( 施工销记) , 车站值班员签认后, 由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开通线路。 对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 道岔施工, 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 大型机械施工经过稳定作业, 施工后经过单机或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可视为轧道。速度160km/h以上区段施工和维修作业开通后, 第一趟列车不准为动车组。 多工种、 多单位联合施工时, 施工单位在车站同一《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按施工作业项目分别进行登销记。 当施工中有其它配合单位参与作业时, 主体单位施工负责人应确认施工项目涉及的所有作业完成, 达到放行列车条件, 方可办理开通手续( 分步开通时除外, 但必须明确该阶段恢复使用的范围和条件) 。请求施工和开通恢复时, 各个设备管理单位应分别确认后, 写明单位并签名。 现场实际施工负责人与施工计划调度命令中公布的施工负责人不一致时, 不准施工。确需变更施工负责人时,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协调会提出并填写《施工负责人变更通知书》提交车站。由车站根据施工协调会的决定, 当日上报局调度所。次日施工前, 由变更的施工负责人到车站登记, 车站值班员核对无误后, 将施工负责人变更通知书贴在”运统-46”背面, 并向列车调度员汇报施工负责人的变更情况, 列车调度员根据车站的汇报发布相关调度命令。在施工工期中需要更换施工负责人时, 由施工单位填记《施工负责人变更通知书》, 报相关业务部门审核, 报调度所备案。 各车务段( 直属站、 达成公司) 印制《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编号: 运统-46( 施工) 】( 内容见附录5) , 登记簿纸张格式统一为B4纸( 364mm×257mm) 纸对折方式。 《施工负责人变更通知书》见附录6。 十二、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38条 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 设计、 施工、 监理、 行车组织、 设备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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