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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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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11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第五章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新增《镇规划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技术标准 1、《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 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3、《镇规划标准》(GB 50188-- ) 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部分。 4、《防洪标准》(GB 50201--94)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2)下述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④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采用高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 ⑤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均较小或使用期限较短及临时性的防护对象,可采用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 城市根据其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四个等级: 150万人 大于等于200 50万至150万人 100~200 20万至50万人 50~100 小于等于20万人 20~50 5、《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 ) 绿地分类应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城市绿地分为5大类、13中类、11小类。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均绿地面积、绿地率 技术规范 1、《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94)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应与规划阶段相适应。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 城市规划内的各场地,应根据其场地条件和地基的复杂程度分为I、Ⅱ、Ⅲ三类。 详细规划勘查阶段,近期建设区内的拟建工程的等级,应根据地基损坏造成工程破坏的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级,很严重(重大工程,2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等);二级,严重;三级,不严重。 总体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内各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作出评价。 对地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的规划区,尚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详细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内各建筑地段稳定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勘察前,必须取得城市规划部门下达的勘察任务书及地形图等文件。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 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其控制规模为: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小区(3000—5000户,10000—15000人)、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居住区用地(R)分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等四类。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小区路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l0m;组团路路面宽度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l0rn,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居住区内道路纵坡应符合相应规定。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设置人行通道。 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 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km/km2。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 自行车最远的出行距离,在大、中城市应按6km计算,小城市应按l0km计算。 城市货运交通应包括过境货运交通、出入市货运交通与市内货运交通三个部分。 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决干路和支路四类。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一15%,对规划人口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 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07~0.10m2计算。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的规模由集散人流量决定,集散广场的人流密度宜为1.0~1.4人/m2。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三类,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计算。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服务半径宜为0.9~1.2km。 4、《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 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红线宽度在40~50m之间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 中间分车绿带应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6m至1.5m之间的范围内,配置植物的树冠应常年枝叶茂密,其株距不得大于冠幅的5倍。 行道树带种植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形成连续的绿带。行道树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树冠为准,最小种植株距应为4m。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0.75m。 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 场总面积的l0%。 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可选择行道树,其树木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m;中型汽车为3.5m;载货汽车为4.5m。 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 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其处理原则是: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确定,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和燃气配气管线;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m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 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其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不同管线间分别有不同的控制要求。 工程管线干线综合管沟的敷设,应设置在机动车道下面;综合管沟内相互无干扰的工程管线可设置在管沟的同一小室,综合管沟内宜敷设电信电缆管线、低压配电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污雨水排水管线(排水管线应布置在综合管沟的底部)。 6、《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水水源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 城市用水量由两部分组成,一为规划期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它用水量的总和;二为城市给水统一供给以外的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用水水量的总和。 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7、《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 )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城市污水量应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用户和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排出的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组成。 城市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该系数一般为0.7-0.8。 雨水量按下式计算确定: Q=q·Ψ·F 式中Q——雨水量(L/s);=q——暴雨强度[L/(s·ha) Ψ——径流系数; F——汇水面积(ha)。 径流系数(Ψ)在城市建筑密集区(城市中心区)为0.6~0.85,城市建筑较密集区(一般规划区)为0.45—0.6。 重现期宜采用3—5年,其它地区宜采用1—3年。 排水系统的安全性应注意:污水处理厂和排水泵站供电应采用二级负荷; 污水处理。城市污水处理一般应到达二级生化处理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宜符合下列要求:在城市水系的下游并应符合供水水源防护;在城市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城市规划居住、公共设施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靠近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地段;应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 8、《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城市用电负荷可分为第一产业用电、第二产业用电、第三产业用电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等四类。 规范还规定了城市建设用电负荷的分类;城市建筑用电负荷的分类;城市民用负荷预测的内容、方法及相应的指标等。 发电厂的厂址宜选用城市非耕地或安排在城市规划规定的三类工业用地内。 电压等级500、330、220、110、66、35、l0kV和380.220V。 城市电网规划应贯彻分层、分区原则, 9、《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 ) 10、《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特大型风景区 500 km2以上 大型风景区 101~500 km2 中型风景区 21~100 km2 小型风景区 20km2以下 现状分析:现状分析结果,必须提出风景区发展的优势与动力、矛盾与制约因素、规划对策与规划重点等三方面内容。 风景资源评价:应包括景源调查、景源筛选与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评价结论四部分。 对景点或景物作出等级评价,按标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或其人口密度超过11人/km2时,应进行风景区的职能结构分析与规划。 风景区总人口容量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容量。 游人容量应由一次性游人容量、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三个层次表示。 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1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 ) 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2、《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 规划地面形式可分为平坡式、台阶式和混合式。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 城市中心区用地 自然坡度宜小于15% 居住用地 宜小于30% 工业、仓储用地 宜小于15%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土质护坡的坡比值应小于或等于0.5;砌筑护坡的坡比值宜为0.5—0.1。 人口密度大、工程地质条件差、降雨量多的地区,不宜采用土质护坡。 挡土墙的高度宜为1.5—3.0m,超过6.0m时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0m;在条件许可时,挡土墙宜以1.5m左右高度退台。 机动车车行道 最小纵坡为0.2% 最大纵坡为5% 非机动车 纵坡宜小于2.5%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道路,其纵坡应按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纵坡取值。 广场的最小坡度为0.3%,最大坡度平原地区为1%,丘陵和山区为3%。 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小于0.2%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地块的规划高程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13、《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 )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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