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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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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 瓦检员巡回检查制度
1、 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持证上岗。
2、 按时参加班前班后会议, 服从队组分配安排。按时进坑出坑, 严禁迟进坑、 早出坑。
3、 矿值班人员在安排工作时, 必须将当班注意事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讲清楚, 做到分配合理, 责任明确。
4、 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 并严格执行规定的地点、 时间、 路线、 次数等要求作业。瓦检员严禁在工作期间私自脱岗和睡觉等现象, 一经查出按漏检处理。
5、 巡回检查要均匀, 规定每4小时检查一次, 每班检查两次, 汇报时间规定如下表。
6、 瓦检员一旦发现瓦斯超限, 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立即停止现场作业, 切断电源, 撤出人员, 并汇报调度。
7、 每班除检查气体浓度外, 瓦检员还必须检查所辖范围内的通风设施、 监测设施和防尘设施的使用情况, 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汇报。
8、 牌板管理
1) 瓦斯牌板必须吊挂在距工作面 30m—50m的回风巷道内。
2) 瓦斯牌板每天由乙班人员负责移动。
3) 瓦斯牌板上必须写明: 地点、 队组、 CH4、 CO2浓度、 温度、 次数、 时间、 检查人姓名、 班次, 并认真填写。
4) 发现牌板丢失, 必须及时汇报, 安排下一班补上牌板。
9、 交接班管理
1) 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2) 交接班必须有记录可查。交班人必须将当班通风、 瓦斯、 设施和本区域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交待清楚, 有关问题填在图表上, 接班人签字接班。
3) 下班后, 瓦检员必须到队部召开班后会。
10、 停送电及排放瓦斯的管理规定
具体执行《煤矿安全规程》、 《桃园矿就地排放瓦斯排放措施》。
二、 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
( 一) 所有巷道贯通必须有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必须由总工程师审批。措施内容必须包括: 巷道贯通前后的风量、 风向、 通风设施的改变、 瓦斯情况等。
巷道贯通支护设计包括: 巷道设计、 支护方式、 材料及其规格等。
( 二) 施工贯通巷道的作业队组, 依上述各种设计, 制定《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 并对措施进行审批, 经过后方可进行巷道贯通作业。正常的巷道贯通, 如横贯、 顺槽对贯等正常通的巷道贯通后, 不影响通风系统时, 其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可在作业规程中专门制定。
( 三) 《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有下列内容:
1、 阐明被贯通的通风、 瓦斯及其它有害气体情况, 阐明巷道支护、 水文、 地质构造及被贯通处设备、 设施、 材料等情况, 并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2、 巷道贯通必须有两头巷道的贯通警戒位置, 以及避免误入警戒的安全技术措施。
3、 巷道贯通必须有具体的支护平面图, ( 巷道起坡施工时的剖面图) 及贯通施工中的最大空顶距图。最大空顶距必须保证人员在前探支护下。
4、 必须规定小循环作业的爆破参数表, 制定先探后掘的技术组织措施。
( 四) 贯通有水患的巷道, 必须在贯通前50m, 发《水患通知单》, 接到水患通知后。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当剩余巷道为20m仍未排除水患时, 必须立即停止巷道贯通的施工。
( 五) 在贯通相距为20m时, 矿下达贯通警报, 并在现场标明对头巷道的贯通位置, 作业队组必须加强支护。煤层巷道贯通时, 在《贯通警报》 中要说明两头煤层层位情况和地质构造情况; 岩巷贯通时, 要提供两巷的标高位置。
( 六) 被贯通的巷道, 应是正常通风的巷道, 原则上不与盲巷、 老空、 小窑破坏区贯通。不可避免时, 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 七) 对立井、 盲巷、 残巷及无正常通风的巷道贯通时, 必须由通风科制定排放瓦斯措施, 并在贯距为20m时排完瓦斯, 否则停止贯通施工。
( 八) 贯通前, 矿根据安全技术措施, 做好风流调整的准备工作。贯通时, 矿领导必须指定专人现场指挥, 贯通后, 必须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待通风系统调整、 风流稳定后, 作业队组方可恢复工作。
( 九) 贯通巷道临时停工时, 不得停止供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 设置栅栏, 揭示警标, 禁止人员入内。恢复施工时, 必须进行瓦斯排放。
三、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 一)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
1、 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规定。
2、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并由通风科负责核定, 由作业队组负责安装。安装要求:
( 1) 局部通
风机安设消音器;
( 2) 局部通风机高压部位( 包括电缆接合) 应设专用衬垫;
( 3) 局部通风机要安设在专用台架上或进行吊挂, 离地高度不小于0.3m, 同时保证局部通风机前后10m不得堆放杂物。
( 4)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 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 且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 5) 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不得小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 以免发生循环风。
( 6) 局部通风机的管理实行每班专人挂牌管理, 确保局部通风机的正常运转。
( 7) 矿负责局部通风机开停传感器的安装。
( 二) 当局部通风机出现临时停止运转时, 工作面人员必须由当班班长、 安全员、 瓦检员负责撤人并切断电源, 暂时不能恢复通风时, 由瓦检员在巷口打好临时花闭。
局部通风机临时停转, 恢复运行时, 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规定, 由瓦检员检查各检查点的瓦斯, 并亲自启动局部通风机。若因局部通风机停转, 导致瓦斯积聚超限时, 必须严格执行《新桃园煤矿就地排放瓦斯措施》。
( 三) 井下出现无计划停风时, 瓦检员应立即回报矿调度, 由矿调度通知作业队组, 查明原因, 并立即组织人员恢复送电, 矿调度做好上述记录。
( 四) 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 否则必须切断电源、 设置栅栏、 揭示警标, 禁止人员进入, 并向矿调度汇报。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 不能立即处理时, 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四、 放炮管理制度
( 一) ”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范围: 所有井下放炮作业队组。
( 二) ”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有关人员的具体职责:
”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中的”三人”指放炮作业队组的班长、 放炮员及瓦检员。上述三人均需配带瓦检仪检查瓦斯。放炮员同时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放炮员为放炮的具体操作者; 瓦检员起监督检查的职能, 负责检查并核实数据, 提出可否放炮的意见; 班长行使现场指挥的职能, 根据瓦斯员现场瓦斯检查的数据及放炮员放炮准备、 警戒等情况, 发出放炮命令。
(三)放炮的具体操作:
1、 ”一炮三检”记录表及”三人联锁”交接牌由矿负责设计、 制作、 发放。
2、 放炮员每班班前领取记录表及瓦检仪, 班后交回, 由矿调度负责每天收集记录。
3、 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具体操作:
放炮前, 放炮员检查完瓦斯, 认为本职工作就绪后将警戒牌交给班长; 班长按规定清点人数, 安排好警戒, 并检查顶板与支护情况, 核实放炮员检查的瓦斯浓度, 全部合格后, 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 瓦检员经检查瓦斯、 煤尘合格后, 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接到放炮牌后, 发出放炮口哨, 方可放炮, 放炮后, 三牌各归其主。
4、 放炮前, 经检查瓦斯浓度低于1%时方可放炮, 当三台仪器检查结果误差较大时, 以数据最大的为准。
5、 放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方可担任。
6、 雷管和炸药必隔离, 装箱并加锁存放, 两者存放的距离大于10m。
7、 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 支架完整, 并避开电器设施和导体的地方进行, 并由放炮人员进行。
8、 引药装配, 必须用略大于雷管的木质棍, 在聚能穴的一端扎一小孔, 将雷管插入, 并将脚线缠紧, 并把两脚线扭成断路。
9、 装药前, 先消除煤眼煤粉, 一手用木质炮棍, 另一手拉紧脚线, 轻松推入, 不得撞击。
10、 放炮前, 撤出所有人员, 设好警戒, 方可放炮。
11、 放炮必须使用发爆器。
12、 拒爆残爆处理:
拒爆: 距离0.3米处平行打眼, 装药起爆。
残爆: 重新装药, 加封泥, 放炮处理。
13、 填好井下火工品发放日记, 做到领交用三对口。
( 七) 仪器仪表维修、 保养制度
( 一) 保养制度
1、 仪器仪表存放地点, 必须保证安全可靠、 通风良好, 空气干燥, 严禁存放于高温、 日晒、 雨淋、 潮湿、 有腐蚀的地方。使用时要轻拿轻放, 严禁震动、 挤压。使用者不得让她人接触仪器。用后要按规定及时进行检查、 擦洗。上述各项必须认真执行, 否则视情节轻重, 进行处罚。对仪器仪表造成损坏或丢失者, 照价赔偿。
2、 仪器仪表专管专用, 不得她借, 否则严肃处理。
3、 仪器仪表的管理必须严把进货检验关、 出库关、 发放关、 校验关。
4、 库存的仪器, 至少每季检查一次; 使用的仪器, 每天检查一次, 确保发放出的每一台仪器完好、 合格。
5、 仪器的库存、 领用、 检验、 校正、 维修等情况必须建立台帐。
( 二) 维修、 校正制度
1、 高速风表、 中速风表、 微速风表、 测尘仪至少每半年鉴定一次。
2、 瓦检仪至少每年鉴定一次。
3、 瓦检仪由专人负责每班检查维修, 按规定时间校正。
4、 其它仪器按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校正、 检验、 鉴定。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 一) 火灾的预防
1、 强化机电设备管理, 井下 消灭失爆, 电缆吊挂整齐。坚持使用漏电、 过载、 欠压等机电保护装置。皮带必须设防过速、 防跑偏、 防逆转等装置。
2、 井下使用不延燃电缆、 阻燃风筒和阻燃皮带。
3、 所有井下机电峒室和皮带头附近20m, 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4、 皮带头、 机电峒室、 油脂库等处, 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井下作业人员, 必须熟悉本区域消防器材的存放地点及使用方法。
5、 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 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通往采空区的贯眼, 也必须一一构筑永久密闭。永久密闭严格按标准施工, 杜绝漏风, 防止采空区自燃。
6、 巷道掘进严禁与采空区贯通, 并尽可能减少巷道之间的贯眼。
7、 加强油脂管理, 杜绝跑、 冒、 滴、 漏, 工作场所的棉纱等易燃物品必须清理出坑。
8、 回采工作面必须及时清理浮煤, 并防止采空区丢煤。
9、 合理布置通风系统。加强通风工程、 设施的管理, 定期检查采空区密闭的情况, 封堵漏风, 并及时发现自然发火的预兆。
10、 井下一般不得进行电、 气焊作业, 如果必须焊接时, 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规定。
(二)灭火及灾害处理
1、 矿成立以矿长为首的救灾指挥部, 明确职责, 制定措施, 统一指挥, 协调作战。
2、 当进风井口发生火灾时, 应立即指令反风。
3、 最先发现火灾的人员, 尽可能直接灭火。同时向矿调度汇报, 详细说明事故地点、 性质、 范围等情况。火灾初期, 火灾范围不大时直接灭火, 根据起火原因可采用的灭火方法有: 使用灭火器、 砂子等, 电器火灾必须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岩粉、 黄土等。灭火时, 灭火人员必须站在上风侧进行。
4、 现场人员无法控制火势, 安全受到威胁时, 现场班长要首先清点人员, 并指挥所有人员迅速佩戴自救器, 按避灾路线沿新鲜风流撤出坑外。
5、 发生火灾后, 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 救灾程序、 方法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有关规定执行。
( 三) 矿井明火管理制度
1、 坑口检身员要严格把关, 严禁穿化纤衣服或携带烟草等点火物品的人员在井口附近逗留或入井。机电负责人对入井设备、 器材要严格检查, 执行设备入井证制度, 严防明火入井。
2、 工业广场内的进、 回风井口20m内以及库房、 机电设备房等都应设置”禁止吸烟”、 ”禁止明火”的安全标志牌。
3、 井下变电所等峒室, 严禁使用电炉、 灯泡取暖。建有库房的要针对实际情况, 建立和完善防灭火制度, 明确责任, 严格把关。
4、 井口和井下电器设备要加强检查, 严禁带电检修和搬迁, 严禁在失爆情况下运行, 同时, 机电设备的选型必须由总工审批, 杜绝设备过热着火。同时必须设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5、 各作业现场使用的消防灭火器材, 要经常进行全面仔细的检查, 对配备不全或损坏、 失效、 失灵的设备, 应立即配全或更换。
6、 井下放炮要严格按规定使用水炮泥、 炮土充填炮眼, 严禁用煤块等其它材料代替, 防止产生火焰, 引起爆炸。
7、 对自然发火煤层或矿井发现的火区, 要重点监视, 加强对CO、 CH4、 CO2、 O2等气体浓度和现场温度进行观察, 如发现异常要及时汇报, 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矿井可燃物管理制度
1、 矿安全员要严格把关, 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严格检查, 严禁易燃易爆物品下井, 确属井下需要者, 必须办理入井手续, 制定相应的保安措施, 否则不得入井使用。
2、 矿要加强检查, 严禁向地面裂缝、 废弃的井口或其它通道口倒炉灰、 棉纱、 布头等可燃物。
3、 井下严禁存放汽油、 煤油、 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 棉纱、 布头和纸等, 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 用过的棉纱、 布头和纸, 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 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 严禁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 废油泼洒在井巷或峒室内。
4、 在井下进行电氧焊作业时, 应将附近的易燃、 可燃物品全部清理干净, 若作业地点附近的可燃物无法搬移时, 应用喷水的办法, 把可燃物浇湿, 以增加它们的耐火能力, 否则, 不得进行电氧焊作业。
5、 井下支护要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使用范围, 建立请示报告、 审批签字制度。配备合格的灭火器材和三大保护装置。
6、 各作业场所使用的电器设备, 可燃物要指定专人负责检查验收, 并设台帐记录, 发现问题, 及时整改, 不得拖延。
五、 瓦斯监测管理制度
瓦斯监测管理制度是”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中的重点, 为了搞好此项工作, 特制定以下制度:
1、 矿井瓦斯监测工作, 由矿长全面负责领导, 并配备安全监测员。
2、 安全监测员必须经过培训, 持证上岗。
3、 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安全监测仪的种类、 数量、 安装地点和瓦斯超限断电范围等内容。
4、 安全监测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 校正,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凡经大修的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保证安全监测仪正常连续运行。
5、 监测系统所有装置由矿监测人员负责安装。必须保证装置与工作面( 或设备) 投产的同时投入使用。
6、 所有装置在井下使用前, 必须地面进行预热和各参数的试验工作, 时间不得小于48小时。调试人员必须将调试情况详细记录在”仪器调试记录帐( 卡) ”上。
7、 井下分站等监测装置的安装应按《矿井通风安全检查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第17条执行。
8、 瓦斯传感器的安装必须按《矿井通风安全检查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第6、 7、 8、 18条执行。
9、 监测电缆的敷设按《矿井通风安全检查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第19条及本矿有关规定执行。
10、 所有装置入井后24小时内应进行调试, 确保正常运行。
11、 瓦斯监测要有记录, 并建立档案, 做到有据可查。
12、 根据瓦斯监测结论, 在使用这些资料时要严格执行有关制度。
六、 信息传递制度
为准确指挥全矿”一通三防”工作, 消灭井下”一通三防”隐患, 各关键岗位人员对信息能做到及时反馈, 特制定本制度。
1、 调度机房每班必须有人值班, 班中不得擅离岗位。
2、 机房人员必须随时收集电脑显示屏上显示的各种数据及信息, 随时汇报。汇报内容: 通风、 瓦斯监测信息、 监测系统运行情况; 井下瓦斯员对当班检查瓦斯情况及时向调度汇报, 次数不少于两次, 并对检查区域的通风设施及通风系统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调度。
3、 调度员或机房人员在接收到井下重大”一通三防”隐患问题时, 除及时与瓦检员取得联系外, 应及时汇报矿值班人员。
4、 当井下有瓦斯超限时, 应及时汇报调度。
5、 对井下停电停风, 瓦斯超限及通风设施损坏等问题, 调度员除汇报外, 要认真作好记录, 机房人员还应提供监测日报表, 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追查处理。
6、 瓦斯日报表必须及时报送总工, 矿长审阅签字。
七、 综合防尘工作管理制度
(一)防尘责任制
1、 矿长是防尘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负责每季至少组织一次防尘工作会议, 全面协调指挥, 保证该项工作所需人、 财、 物的合理配置。
2、 总工程师是防尘工作技术业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防尘工作例会, 对防尘工作协调指挥, 安排布置。
3、 通风科负责监督检查全矿综合防尘工作。
4、 各作业班必须有一名专门负责责任区防尘设施的使用、 检修、 维护的责任人。
( 二) 防尘工作的技术要求
1、 巷道冲洗的要求
( 1) 进、 回风大巷每月至少冲洗一次, 每年至少刷白一次。
( 2) 采区主要进、 回风巷每周至少冲洗一次。
( 3) 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每五天冲洗一次;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掘进工作面巷道每三天冲洗一次。
( 4) 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 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2、 防尘管路的要求
1) 井下使用的巷道均要铺设防尘管路。
2) 防尘管路必须安设平直、 吊挂牢固、 不拐死弯、 接头严密不漏水。
3) 有运输设备( 皮带、 溜子) 巷道每5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 其它巷道每10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 不得只设三通, 不设阀门。
4) 管径按采区和工作面用水量选定, 集中生产采区水量不足时加大管径或重新敷设一趟管路, 保证供水量。
3、 隔爆设施安设要求
1) 数量: 运输大巷主要隔爆水槽20×巷道断面( 个) , 工作面隔爆水袋10×巷道断面( 个) ( 水袋容量按20升计) 。
2) 位置: 采掘巷道内设置隔爆设施位置距离工作面为60~200米, 随工作面推进而移动( 大巷隔爆设施位置由总工程师确定) 。
3) 水袋排距为1.2-3米, 棚区长度不小于20米。
4) 水袋必须水量饱满, 无破损。
5) 设隔爆设施管理牌, 标明巷道名称、 断面、 水袋个数、 容量、 管理人。
4、 各种喷雾洒水装置的安设要求
1) 水幕: 采掘工作面设在距工作面50m内, 随工作面推进而移动, 各主要进风大巷口、 回风大巷、 采区回风入口处设置喷雾, 安设方向为迎风与水平成30-50度角, 能封闭全断面。
2) 转载点喷雾: 喷头必须上架固定, 喷雾就位、 雾化好, 阀门安设在行人侧, 易于开启关闭。
3) 各种喷雾洒水装置必须建立安装、 使用、 检修制度, 每班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正常使用, 做到喷头无堵塞、 无漏水现象, 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 三) 粉尘测定, 严格按《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 矿井反风防灾制度
( 一) 每年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指挥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时间基本在10月份左右。
( 二) 反风前由通风科编制反风演习方案和通风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批准, 下发各有关单位组织贯彻执行。
( 三) 参加反风演习的人员提前由矿调度统一安排, 参加反风人员提前进行培训学习, 掌握各项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 四) 反风方式采用反风道反风。
五) 每季度由矿长组织对反风设施进行一次检查, 检查项目包括主要通风机和启动电器设备, 反风道所有地面闸门、 风门、 钢丝绳、 防爆门、 反风设备等, 并将检查结果作专门纪录。
( 六) 反风演习结束后, 由总工组织, 通风科负责编制反风演习报告。
( 七)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生产矿井必须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风流方向, 风流方向改变后, 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 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
第二节 敲帮问顶制度
在煤矿生产中最多见的冒顶及滚邦, 为了达到安全主产, 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 特制定敲帮问顶制度。
1、 在工人入进前安全员要先将井下在作业场所的安全进行检查完毕, 确实没隐患方可让职工入井进行作业。
2、 安全员、 放炮员及支护工必须具有敲帮问顶的工具, 在坑内检查要进行敲帮问顶, 发现有隐患要及时组织排除。
3、 采工要负责本工作面20米以内的顶板煤帮安全的检查工作, 在打眼及装药前要严禁进行敲帮问顶, 不准在有浮石及片帮处进行。
4、 加强顶板支护工作, 严格按作业规程进行支护, 严禁更换不合格及腐烂支架。
5、 对支架上、 两帮及顶板上的浮煤、 浮石, 松动的煤帮在及时处理, 及时检查及时处理, 发现有隐患做到当班发现当班处理完毕。
6、 井下电器设备, 要安放在顶板完好及没片帮的巷内, 火药箱要放在安全的地点。
7、 各工种人员在坑内不得乱躺乱坐。休息时要在规定的安全地点进行, 未经安全员、 采工进行敲帮问顶, 进行安全检查的地点, 不得让工作人员做为休息点。
第三节 矿井水的防治措施
矿井水防治包括地面水防治和井下水防治
一、 地面水防治措施
1、 本矿应对井田范围内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调查, 并查清矿区及其附的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 渗漏情况, 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情况, 并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 结合本矿具体条件建立疏水, 防水和排水系统。
2、 修筑堤坝, 加固河床, 疏通渠道, 防止地面透水。
3、 矿区内的洼地, 塌陷区裂隙应及时填平, 有积水时应及时疏干。
4、 存在滑坡危险地段威胁矿井安全时, 必须采取开挖截水沟和防止滑坡措施。
二、 井下水防治
1、 老窑积水范围, 标高和积水量都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图上。
2、 坚持有疑必探, 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3、 已探明的水源, 有威胁矿井时也应有计划地排放。
4、 留设足够的防水煤柱。
5、 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有透水预兆( 挂红、 挂汗、 空气变冷、 出现雾气、 水叫、 顶板淋水加大、 顶板来压、 底板膨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 水色发挥有臭味) 等透水预兆时, 立即停止采掘, 向矿调度室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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