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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林村村民自治章程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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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弥陀镇铁林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保证村民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 实行”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 落实科学发展观, 健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 结合本村实际, 经村民会议讨论经过制定。 第三条 实行村民自治, 尊重村党组织的领导, 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开展本村的政治、 经济、 文化及其它社会事务。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 无论干部、 党员、 群众, 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 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自治 第一节 村民会议 第六条 村民会议由在本村长期居住的、 年满18周岁的、 有政治权利的村民组成, 是本村最高决策机构。 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并负责报告工作; 召集村民会议, 应当提前十天将会议议题、 时间、 地点安排等通知村民, 应当有全体村民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 第八条 村民会议每年应召开一次, 在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随时召开; 特殊情况也可分片召开。 第九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 1) 听取村民委员会和有关组织的工作报告; 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议定本村年度工作计划; 初审中长期规划。 ( 2) 议定村级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 范围及补贴标准。 ( 3) 初审农村土地综合利用方案; 议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确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 分配方案。 ( 4) 议定本村集体经济所得的收益的使用和借贷、 租赁或者其它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确定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 5) 议定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酬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确定一般性自治事务项目的实施方案。 ( 6) 初审产业化项目、 规模经营项目、 扶贫开发项目等重大项目的实施方案; 议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 承包方案。 ( 7) 初审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 议定村内环境综合治理方案; 议定人口出生计划及完成国家任务和各项措施。 ( 8) 议定救灾救济、 社会捐赠款物发放等民生工程的实施方案。 ( 9) 议定”五保”、 ”低保”、 ”特困残疾专项补助金”、 临时救助等申请和取消对象的上报人选。 ( 10) 议定村重大财务开支。 ( 11) 议定村务管理制度和单项工作细则; 审查确认村务公开内容; 监督阳光村务开展情况。 ( 12) 议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 13) 撤销和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行为; 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 14) 议定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十条 村民会议的决定, 须参加会议村民或户代表的过半数经过; 村民会议能够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二节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一条 人数较多或居住较散的村, 能够设立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 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 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 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能够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 接受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每季度召开一次, 遇有特殊情况或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随时召开, 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 副主任、 委员组成; 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三年, 能够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 治安保卫、 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能够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 村规民约, 执行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决议, 办事公道, 廉洁奉公, 热心为村民服务, 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 一) 积极向村民宣传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法律、 法规, 增强村民履行党的方针、 政策和国家法律、 法规的自觉性, 组织村民发展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事业,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提高村民的道德修养和文化素质。 ( 二) 召集村民会议, 并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坚决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决定; 实行村务公开, 民主管理, 接受村民的评议和监督。 ( 三) 编制本村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经村民会议讨论经过后组织实施; 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 发展经济, 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 科技兴农, 勤劳致富。 ( 四) 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草案, 管理村级财务和集体财产, 提出村集体重大事项开支的草案。 ( 五) 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草案, 并按照规划进行街道建设, 指导村民建设住房, 改进居住环境, 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 六) 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 教育村民珍惜土地, 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保护和改进生态环境。 ( 七) 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 维护社会治安, 促进村民团结和村与村之间的团结、 互助, 向上级政府反映村民意见、 建议和要求。 ( 八) 完成乡( 镇) 人民政府布置行政的、 经济的各项工作任务。 ( 九) 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 制定、 监督检查村规民约执行情况。 ( 十) 做好优待抚恤、 救灾救济、 五保供养、 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制度和计划生育工作, 开展移风易俗活动。 ( 十一) 履行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 一) 学习制度。每月周末的星期五为学习日, 主要学习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各级党委、 政府的有关文件, 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 二) 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一次办公会, 半年一次汇报会, 年终一次总结会; 根据工作需要, 可随时召开。 ( 三) 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 制定年度计划和远景规划, 集体领导, 分片负责, 定期检查总结, 年终实行考核制度。 ( 四) 村务公开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包括: 上级党委、 政府有关政策规定, 本村重要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村干部工资, 补贴报酬; 财务收支情况; 生产、 生活、 计划生育、 拥军优属, 调整产业结构等有关村民关心热点难点的重大问题。公开形式: 利用公开栏、 创造白卡、 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公开, 积极推行”阳光村务”建设。 ( 五) 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情况, 受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村委会下设人民调解、 治安保卫、 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 其主任由村委会成员兼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 一) 坚决贯彻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采用各种形式进行法制教育, 使村民知法、 懂法、 守法, 逐步树立法制观念, 减少诉讼; ( 二) 调解民事纠纷, 争取重大民事纠纷不出村; ( 三) 及时向政府或司法机关汇报和反映调解、 宣传情况, 并提出意见和要求。 治安保卫委员会主要职责: ( 一) 认真学习治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向村民宣传有关法律、 法规, 提高村民法制观念; ( 二) 发动和依靠村民制定治安公约, 定期检查, 狠抓落实, 搞好本村社会治安秩序, 协助政府和公安、 保卫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 三) 协助公安部门加强暂住人口的管理, 对失足青年要进行帮助和教育。 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 ( 一) 认真学习、 宣传、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配合计生部门掌握育龄妇女基数, 造册登记, 分类指导, 对手术者作好访视和记录; ( 二) 协助乡( 镇) 计生办为村民办理”准生证”、 ”独生子女子证”和抓好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向育龄妇女宣传计划生育, 优生优育, 生理常识和避孕方法。 第四节 村民小组 第二十条 根据本村村民居住状况、 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划分为15个村民小组; 每个村民小组设组长一人,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的任期相同, 能够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 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 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二条 村民小组组长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 办事公道、 遵纪守法, 热心为村民服务, 受群众信赖威望较高的村民担任。 第二十三条 村民小组组长职责: ( 一) 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 二) 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本组村民的活动, 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 三) 组织本组村民落实村民委员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带头科技兴农, 勤劳致富, 搞好村容组貌。 ( 四) 按村民委员会的计划和要求, 结合本组实际组织村民积极推进物质文明、 精神文明、 政治文明建设, 并对各项村务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 ( 五) 协助村民委员会调解村民之间、 家庭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积极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和要求。 第五节 村 民 第二十四条 凡户口在本村或在本村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 一) 依据《宪法》、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享有公民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力、 义务和责任。 ( 二) 参加村务活动, 提出有关村务的建议和意见, 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 三) 年满18周岁以上户口在本村或在本村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参加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 讨论决定村务重大问题。 ( 四) 享受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利益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每个村民在本村内都有以下义务: ( 一) 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执行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 决议。 ( 二) 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分配的各项任务。 ( 三) 团结互助, 尊老爱幼, 维护集体利益, 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动作坚决斗争。 ( 四) 开展移民易俗, 争创文明社区”五星级”家庭活动。 ( 五) 实行科技兴农, 勤劳致富。 ( 六) 村民委员会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义务投劳用工。 第六节 村级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村级工作人员是全体村民的公仆, 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立足本职工作, 努力为村民造福。 村级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 拥护并坚决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遵纪守法、 尊重民意、 执行决议; ( 二) 作风正派, 坚持原则, 在各项工作中模范带头作用好; ( 三) 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文化知识, 组织工作能力强, 威信较高; ( 四) 大胆改革, 勇于开拓, 胸怀大志, 积极肯干, 不谋私利, 廉洁奉公; ( 五) 组织群众, 发展经济, 带头致富, 带领村民走共同富裕道路。 第三章 管 理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设会计、 出纳, 实行独立核算,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由村民委员会主管财务的负责人统一负责全村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会计法规, 结合本村实际, 设置账簿, 健全科目, 内容真实, 手续完备齐全, 随时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计和村民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一般开支由村民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经办人签字, 书记审核, 主任审批, 村务监督委员会监审, 报农经站审核入账。重大开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后, 方可开支。 第三十条 每季度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 接受群众监督, 必要时可随时公开。 第三十一条 财务人员变动时, 必须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做好移交手术, 做到人走财清。 第二节 水、 林木、 土地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保护现有水资源, 严禁破坏水资源和水利设施, 每个村民都有投劳兴修山塘、 水库、 沟渠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凡属本村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 承包者有权维护, 享受承保利益, 每个村民都有义务植树造林。严禁乱砍滥伐、 放火烧山、 坡度在25度以上的要退耕还林, 保持生态平衡。 第三十四条 加强土地管理, 不许乱占土地修建房屋、 道路等, 确须占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动用。严格遵循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三节 大力发展村办企业 第三十五条 发展集体经济是不断强化服务功能, 增强村委会在村民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实现共同富裕, 增加村民收入减轻村民负担的有效途径。 第三十六条 发展集体经济, 一切从实际出发, 要因地制宜, 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和资源, 选准突破口, 在搞好农业的基础上, 稳步发展, 逐步壮大。 第三十七条 在创办和发展村办企业中, 可实行多种经营方式, 积极鼓励引资、 集资。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村办企业的管理, 强化领导,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企业的知名度, 达到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佳目的。 第四章 社会秩序 第一节 社会治安 第三十九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 知法、 守法, 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局面, 一心一意发展经济。 第四十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 尊老爱幼、 扶助残弱, 和睦相处, 不打架斗殴, 酗酒闹事, 严禁侮辱、 诽谤她人, 严禁造谣惑众, 拨弄是非, 不扰乱公共秩序, 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十一条 严禁偷盗、 运输、 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 毒品, 严禁乱砍滥伐国家的和她人的林木, 侵占和损害她人利益。 第四十二条 爱护公共财产, 不得损坏水利、 交通、 供电、 生产、 生活等公共设施, 严禁偷电。 第四十三条 不制作、 出售、 传播淫秽物品, 不调戏妇女, 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十四条 严禁非法限制她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她人住宅, 严禁拐卖妇女、 儿童, 不准隐匿、 毁弃私拆她人信件。 第四十五条 及时办理死亡、 出生、 迁进、 迁出户口手续。 第四十六条 处理原则: ( 一) 一般民事纠纷不出组, 重大民事纠纷不出村; ( 二) 对情节轻微的, 给予批评、 教育、 并限期改正; ( 三) 对情节严重的, 除批评、 教育、 检讨外, 酌情罚款; ( 四) 触犯法律的, 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 村风民俗 第四十七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移风易俗, 提倡喜事新办、 丧事俭办, 反对铺张让费。严禁赌博, 反对封建迷信, 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条件成熟成立红白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建立正常人际关系, 不搞宗派活动。 第四十九条 注意家庭、 环境卫生和公共卫生, 创造一个整洁、 良好的生产、 生活环境。 第三节 婚姻家庭 第五十条 村民认真学习和执行《婚姻法》, 遵循婚姻自由, 男女平等, 一夫一妻,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 第五十一条 结婚一定要到法定年龄, 依法登记, 禁止包办、 买卖和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纳妾和非法同居等违法婚姻发生。 第五十二条 管教和保护好未成年子女, 尊敬老人, 加强学习, 造就良好的思想道德风气; 互相关心, 互相帮助, 努力发展生产, 脱贫致富。 第四节 计划生育 第五十三条 全体村民要认真执行《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自觉控制人口增长, 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严禁计划外生育。 第五十四条 不准刁难、 围攻、 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不准在计划生育中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 第五十五条 违反计划生育, 视其情况给予行政的、 经济的处罚。 第五章 农村社区建设 第五十六条 认真搞好农村社区建设, 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 覆盖农村社区全体村民, 服务主体多元, 服务功能完善, 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 努力实现社区居民困有所助, 难有所帮, 需有所应。 ( 一) 切实发挥村党组织在和谐农村社区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完善农村社区党建联席会议制度, 增强农村社区党组织创造力、 凝聚力、 战斗力。 ( 二) 进一步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组织, 培育发展农村社区民间组织, 加强各类群众团体和农村社区民间组织的管理监督。 ( 三) 构建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着力构造政府、 社会、 社区三方衔接的社会新型救助体系。 ( 四) 优化生态环境, 深化文明创立, 构建绿色健康的农村社区。 ( 五) 实行综合治理, 做好群众工作, 化解社会矛盾, 协调社会关系, 营造安定有序、 安居乐业、 安全稳定的社区环境, 增强农村社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 六) 畅通农村社区村民表示渠道, 维护群众利益。 第六章 公共服务建设事业 第五十七条 全体村民要努力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积极参加健康文明、 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活动, 普及科学知识, 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深入开展创立活动, 提高社区文明程度。 ( 一) 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全体村民要以改进农民生活环境, 提高生活质量为目标, 加强本村学校、 文体设施, ”五保老人之家”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建立村级文化科技活动服务中心, 留守儿童之家, 农民书屋, 全体村民自觉接受科技培训, 争做新时期有道德、 有理想、 有文化、 有技术的新农民。 ( 二) 卫生事业。规范村级公共卫生室的建设和监管, 自觉参与新农合, 提高参保水平, 积极参加农村爱国卫生运动, 加强农村饮用水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建立村民健康档案, 深入开展”农民健康促进行动”, 做新时期健康的新农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为保证本章程的实施, 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检查、 监督, 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执行情况。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 9月16日村第一次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经过,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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