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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业管理规范最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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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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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青岛市地方标准
DB XX/ XXXXX—XXXX
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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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稿完成日期: )
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是按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青岛市技术监督科技信息所( 青岛市技术标准科学研究所)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咸宁、 王西涛、 崔静、 刘毅、 王增连、 杨锦燕、 严雄波、 王祥庆、 李建明、 李振华。
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物业的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服务质量要求及监督与投诉。
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区域内居住建筑类中住宅( 含普通商品住房、 保障性安居工程等) 的物业服务管理。
注1: 本标准涉及的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 改造, 应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有关规定执行。
注2: 在物业服务实践中,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 或物业使用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 参照本标准选择服务内容, 增减服务项目。
注3: 供水、 供电、 供气、 供热、 通讯、 网络等服务已经移交给专营单位的, 可对各服务等级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删减。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物业服务企业
依照法定程序设立, 以物业管理服务为经营业务, 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2.2
业主
物业的所有权人。
2.3
物业使用人
物业的承租人和其它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2.4
特约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2.5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 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3 基本要求
3.1 服务机构
应在住宅小区内设置相适应的物业服务机构, 并符合以下要求:
a) 具有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要求的资质;
b) 有委托方提供的服务场所;
c) 配备满足服务需要的设施设备;
d) 服务窗口应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 物业服务项目、 服务流程、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投诉渠道等。提供特约服务的, 公示特约服务项目、 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等;
e) 有客户服务人员, 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咨询、 缴费、 报修、 受理投诉等服务。
3.2 人员
物业服务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b) 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c) 进驻物业服务区域后, 物业服务企业应针对实际情况对所有上岗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合格后上岗;
d) 统一着装, 佩戴明显标志, 仪容仪表整洁; 服务主动热情, 窗口服务人员宜使用普通话;
e) 定期参加专业技能、 法律法规、 安全等相应的培训。
3.3 规章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主要包括:
a) 物业服务方案;
b) 岗位职责、 工作流程及服务规范;
c) 内部管理制度, 如财务管理制度、 节能管理制度等。
3.4 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收支应符合《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
b) 对于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应按合同要求执行;
c) 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的特约服务应按双方约定收费并单独结算;
d) 规范操作, 账目清晰。
3.5 档案
3.5.1 基本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做到档案、 记录等内容完整、 准确, 系统、 及时的对文件资料和记录进行归档保存。
3.5.2 技术档案
主要包括:
a) 工程竣工验收档案;
b) 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档案;
c)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d) 其它资料。
3.5.3 日常档案
主要包括:
a) 设施设备管理档案;
b) 装饰装修管理档案;
c)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档案;
d) 物业服务日常管理文件、 记录;
e) 公共秩序维护与管理档案;
f) 保洁、 绿化、 消杀档案;
g) 应急事件处理档案;
h) 处理投诉档案;
i) 其它资料。
3.6 消防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派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3.6.1 消防安全职责
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确定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 明确专人维护、 管理消防器材;
b) 制定符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的灭火疏散预案, 每年组织业主进行以扑救初起火灾、 逃生自救为内容的消防演练; 应利用消防宣传教育设施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c) 工作人员应参加消防培训, 具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d) 建立消防档案, 存档备查;
e) 其它依法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3.6.2 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应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并符合以下要求:
a) 与建设单位交接时, 确保消防技术资料齐全, 消防设施运行正常, 消防器材、 消防宣传设施、 消防设施警示标识配备符合要求且完好有效;
b) 保持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 消防车道畅通, 无堵塞、 占用、 锁闭现象,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常闭状态; 在消防车道设置禁止占用的明显标志;
c) 定期进行防火巡查、 防火检查, 至少每周进行1次防火巡查, 每季度进行1次防火检查,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巡查、 检查应做记录, 由检查人及主管人员签字, 归档备查; 应对住宅小区中的商业服务区域加强管理, 增加巡查频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
d) 水泵房、 风机房、 配电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由专人每日巡查, 做好巡查记录。
e)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住宅小区, 物业服务企业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 维修保养机构每年对自动消防系统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和维保, 并做好记录;
f) 确保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运行正常, 器材完好有效, 如有故障、 损坏, 及时维修更换, 灭火器应定期维修; 不得擅自停用自动消防设施;
g) 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纠正, 当事人拒不纠正的, 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3.7 供水管理
a) 泵房设备运行情况每日检查1次; 地下室、 管道井等部位明装管线、 阀门巡查每月1次;
b) 水泵、 阀门全面检查、 检测、 保养每年1次, 保证正常供水;
c) 水箱、 水池每年清洗2次, 检查保养附属配件, 并对水质进行化验, 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d) 每年秋冬季对暴露水管进行防冻保温处理, 确保供水的安全性;
e) 泵房环境整洁, 通风良好, 无杂物存放, 能有效防止蛇鼠等小动物进入。
4 服务质量要求
4.1 质量分级
依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 将物业服务质量分为初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和五级六个等级。其中初级为最低等级, 五级为最高等级, 等级越高, 物业服务标准、 收费标准越高。
4.2 服务分类
日常物业服务标准共分为六个部分, 即综合管理服务; 房屋管理、 维修养护服务; 共用设备设施运行、 维修、 保养服务; 协助公共秩序维护服务; 保洁服务; 绿化服务。
4.3 综合管理服务
4.3.1 初级
4.3.1.1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
4.3.1.2 承接项目时, 对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 验收手续齐全。
4.3.1.3 具有客户服务接待场所, 有人值守, 设置并公示服务电话。
4.3.1.4 报修服务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 有报修、 维修记录。
4.3.1.5 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布1次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4.3.1.6 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 满意率达75%以上。对不满意事项进行分析、 整改、 回访。
4.3.2 一级
4.3.2.1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
4.3.2.2 承接项目时, 对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 验收手续齐全。
4.3.2.3 客户服务接待场所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 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4.3.2.4 报修服务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 有报修、 维修记录。
4.3.2.5 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布1次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4.3.2.6 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50%, 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 满意率达80%以上。对不满意事项进行分析、 整改、 回访, 不满意事项回访率达70%, 处理率达80%以上。
4.3.3 二级
4.3.3.1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
4.3.3.2 承接项目时, 对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 验收手续齐全。
4.3.3.3 客户服务接待场所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 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4.3.3.4 24小时受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报修。急修60分钟内到现场处理, 一般修理3日内完成, 若无法按时修复, 应有措施, 做出限时承诺。
4.3.3.5 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投诉在3日内答复处理。
4.3.3.6 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布1次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4.3.3.7 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一定规模的社区文化活动。
4.3.3.8 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60%, 每年至少2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 满意率达85%以上。对不满意事项进行分析、 整改、 回访, 不满意事项回访率达80%, 处理率达85%以上。
4.3.4 三级
4.3.4.1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
4.3.4.2 承接项目时, 对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 验收手续齐全。
4.3.4.3 客户服务接待场所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 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4.3.4.4 24小时受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报修。急修45分钟内到现场处理, 一般修理2日内完成, 若无法按时修复, 应有措施, 做出限时承诺。
4.3.4.5 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投诉在2日内答复处理。
4.3.4.6 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布1次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4.3.4.7 能提供3种以上便民( 无偿) 服务, 如配置手推车、 邮件收发、 信息咨询等。
4.3.4.8 每年开展1次以上一定规模的社区文化活动。
4.3.4.9 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70%, 每年至少2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 满意率达90%以上。对不满意事项进行分析、 整改、 回访, 不满意事项回访率达80%, 处理率达90%以上。
4.3.5 四级
4.3.5.1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
4.3.5.2 承接项目时, 对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 验收手续齐全。
4.3.5.3 客户服务接待场所工作时间不少于9小时, 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4.3.5.4 24小时受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报修。急修20分钟内到现场处理, 一般修理应按照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相关流程完成( 专有部位和预约除外) 。
4.3.5.5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投诉在2天内答复处理。
4.3.5.6 住宅小区项目经理应具有物业管理相关资格证书, 有4年以上的物业服务工作经验。
4.3.5.7 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至少每半年公布1次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4.3.5.8 能提供5种以上便民( 无偿) 服务, 如配置手推车、 短时间内物品存放、 邮件收发、 信息咨询等。
4.3.5.9 积极配合所辖社区每年开展2次以上一定规模的社区文化活动, 节假日有专题环境布置。
4.3.5.10 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80%, 每季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 满意率达90%以上。对不满意事项进行分析、 整改、 回访, 不满意事项回访率达90%, 处理率达85%以上。
4.3.6 五级
4.3.6.1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
4.3.6.2 承接项目时, 应成立接管验收组, 对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 验收手续齐全。
4.3.6.3 客户服务接待场所工作时间不少于10小时, 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4.3.6.4 24小时受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报修。急修15分钟内到达现场, 一般修理应按照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相关流程完成( 专有部位和预约除外) 。
4.3.6.5 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投诉在24小时内答复处理。
4.3.6.6 住宅小区项目经理应具有物业管理相关资格证书, 有6年以上的物业服务工作经验。
4.3.6.7 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至少每季度公布1次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4.3.6.8 能提供6种以上便民( 无偿) 服务, 如代收邮件、 电瓶车接送、 配置手推车、 短时间内物品存放、 配备雨具、 信息咨询等。
4.3.6.9 积极配合所辖社区每年开展3次以上一定规模的社区文化活动, 节假日有专题环境布置。
4.3.6.10 每年的沟通面达到小区住户的100%, 每季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 并定期向业主发放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征求意见单, 满意率达95%以上。对不满意事项进行分析、 整改、 回访, 不满意事项回访率达100%, 处理率达95%以上。
4.4 房屋管理、 维修养护服务
4.4.1 初级
4.4.1.1 制定房屋管理规定、 房屋维修养护制度、 小区巡检制度、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4.4.1.2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前, 物业服务企业应依规定与其签订装修协议, 告知装修须知, 并监督装修过程。对违规装修, 影响房屋外观、 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 应及时劝阻或制止。如制止无效, 应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并做好记录档案。
4.4.1.3 发现房屋结构损坏时, 应及时告知相关业主、 业主委员会及其它相关部门并按照双方约定或按照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相关流程组织维修。
4.4.1.4 发现道路、 路面、 侧石、 窨井盖损坏时, 应及时告知相关业主、 业主委员会及其它相关部门并按照双方约定或按照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相关流程组织维修。
4.4.1.5 雨、 污水管道及化粪池遇有堵塞时应及时进行清理、 清掏。
4.4.1.6 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
4.4.2 一级
4.4.2.1 制定房屋管理规定、 房屋维修养护制度、 小区巡检制度、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4.4.2.2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前, 物业服务企业应依规定与其签订装修协议, 告知装修须知, 并监督装修过程。对违规装修, 影响房屋外观、 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 应及时劝阻或制止, 如制止无效, 应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并做好记录档案。
4.4.2.3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 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并做好档案记录。
4.4.2.4 发现房屋结构损坏时, 应及时告知相关业主、 业主委员会及其它相关部门并按照双方约定或按照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相关流程组织维修。
4.4.2.5 发现道路、 路面、 侧石、 窨井盖损坏时, 应及时告知相关业主、 业主委员会及其它相关部门并按照双方约定或按照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相关流程组织维修。
4.4.2.6 雨、 污水管道及化粪池遇有堵塞时应及时进行清理、 清掏。
4.4.2.7 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
4.4.3 二级
4.4.3.1 制定房屋管理规定、 房屋维修养护制度、 小区巡检制度、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4.4.3.2 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4.4.3.3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前, 物业服务企业应依规定与其签订装修协议, 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须知, 并监督装修过程。对违规装修, 影响房屋外观、 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 应及时劝阻或制止。如制止无效, 应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并做好记录档案。
4.4.3.4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 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并做好记录档案。
4.4.3.5 每年对房屋结构、 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1次检查并有记录, 发现房屋结构损坏时, 应及时告知相关业主、 业主委员会及其它相关部门并按照双方约定或按照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相关流程组织维修。
4.4.3.6 每季对楼内公共部位门窗进行1次巡视, 保持玻璃、 门窗配件完好, 开闭正常。
4.4.3.7 每季对路面、 侧石、 窨井盖等设施进行1次巡检, 发现损坏时, 应及时告知相关业主、 业主委员会及其它相关部门并按照双方约定或按照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相关流程组织维修。要求窨井不漫溢, 井盖不缺损, 能正常使用。
4.4.3.8 适时清理、 清掏楼外雨、 污水管道及地面排水沟, 并保持畅通。
4.4.4 三级
4.4.4.1 房屋管理
4.4.4.1.1 制定完善的房屋管理规定、 房屋维修养护制度、 小区巡检制度、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户外设置物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4.4.4.1.2 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4.4.4.1.3 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 主要路口设有路标, 组团及幢、 单元( 门) 、 户门标号标志明显。
4.4.4.1.4 房屋外观完好、 整洁, 外墙面砖、 涂料等装饰材料无脱落、 无明显污迹。
4.4.4.1.5 楼梯、 扶手、 公共门窗、 休闲设施等共有部分牢固、 无裂缝、 无破损、 无明显污渍, 使用安全。
4.4.4.1.6 室外招牌、 广告牌、 霓虹灯按规定设置, 保持整洁、 统一、 美观, 无安全隐患或破损。
4.4.4.1.7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 如制止无效, 应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并做好记录档案。
4.4.4.2 巡查与维修养护
4.4.4.2.1 巡查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小区实际情况选择房屋维护巡查项目, 包括:
a) 每年1次观测房屋结构, 发现特殊情况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 必要时请专业单位进行检测评定;
b) 每年检查1次墙体、 墙面;
c) 每年检查1次顶棚;
d) 每年检查1次楼梯、 扶手;
e) 每年检查1次屋面保温隔热层、 防水层;
f) 每年检查1次散水坡、 雨檐台、 连廊;
g) 每年全面检查1次楼板、 地面砖;
h) 每季巡查1次小区各标识;
i) 每月全面检查1次公共门窗;
j) 每月巡查1次路面、 侧石、 井盖等;
k) 每月巡查1次围墙;
l) 每月巡查1次休闲椅、 凉亭、 雕塑、 景观小品;
m) 每月巡查1次室外健身设施、 儿童乐园;
n) 根据特殊情况( 如异常危害性天气、 特殊季节等) 需要, 临时安排对服务区重点建筑部位和重点设施设备进行针对性检查;
4.4.4.2.2 维修服务
在房屋巡查中发现的损坏及时安排专项修理。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应按照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相关流程组织实施。
4.4.4.3 装饰装修管理
4.4.4.3.1 受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请登记, 与业主、 物业使用人或装饰装修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须知和注意事项。
4.4.4.3.2 装饰装修期间每日巡查1次现场, 发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申请登记或违规装修, 影响房屋外观、 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 应及时劝阻或制止; 拒不改正的, 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 并做好记录档案。
4.4.4.3.3 装饰装修结束后进行检查, 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处理。
4.4.4.3.4 委托清运装修垃圾的, 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 采取围挡、 遮盖等措施, 在3~5日内清运。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 应采用袋装运输或密闭运输的方式, 在3~5日内清运。
4.4.5 四级
4.4.5.1 房屋管理
4.4.5.1.1 制定完善的房屋管理规定、 房屋维修养护制度、 小区巡检制度、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户外设置物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4.4.5.1.2 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4.4.5.1.3 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 主要路口设有路标, 组团及幢、 单元( 门) 、 户门标号标志明显。
4.4.5.1.4 房屋外观完好、 整洁, 外墙面砖、 涂料等装饰材料无脱落、 无污迹。
4.4.5.1.5 楼梯、 扶手、 公共门窗、 休闲设施等共有部分牢固、 无裂缝、 无破损、 无明显污渍, 使用安全。
4.4.5.1.6 室外招牌、 广告牌、 霓虹灯按规定设置, 保持整洁统一美观, 无安全隐患或破损。
4.4.5.1.7 封闭阳台统一有序, 色调一致, 不超出外墙面。
4.4.5.1.8 建筑设计有要求外不应安装外廊及户外防盗网、 晾晒架、 遮阳蓬等。
4.4.5.1.9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 如制止无效, 应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并做好记录档案。
4.4.5.2 维修养护
4.4.5.2.1 巡查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小区实际情况选择房屋维护巡查项目, 包括:
a) 每年1次观测房屋结构, 发现特殊情况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 , 必要时请专业单位进行检测评定;
b) 每季检查1次墙体、 墙面;
c) 每年检查2次顶棚;
d) 每年检查2次楼梯、 扶手;
e) 每年检查2次屋面保温隔热层、 防水层;
f) 每年检查2次天台扶栏、 公共防盗网;
g) 每年检查2次散水坡、 雨檐台、 连廊;
h) 每年全面检查2次楼板、 地面砖;
i) 每年检查2次通风口;
j) 每月巡查1次小区各标识;
k) 每2周全面检查1次公共门窗;
l) 每2周巡查1次路面、 侧石、 井盖等;
m) 每2周巡查1次围墙;
n) 每2周巡查1次休闲椅、 凉亭、 雕塑、 景观小品;
o) 每2周巡查1次室外健身设施、 儿童乐园。
4.4.5.2.2 维修服务
在房屋巡查中发现的损坏及时安排专项修理。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应按照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相关流程组织实施。
4.4.5.3 装饰装修管理
4.4.5.3.1 受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请登记, 与业主、 物业使用人或装饰装修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须知和注意事项。
4.4.5.3.2 装饰装修期间每日巡查1次现场, 发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申请登记或违规装修, 影响房屋外观、 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 应及时劝阻或制止; 拒不改正的, 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 并做好记录档案。
4.4.5.3.3 装饰装修结束后进行检查, 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处理。
4.4.5.3.4 委托清运装修垃圾的, 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 采取围挡、 遮盖等措施, 在2~3日内清运。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 应采用袋装运输或密闭运输的方式, 在2~3日内清运。
4.4.6 五级
4.4.6.1 房屋管理
4.4.6.1.1 制定完善的房屋管理规定、 房屋维修养护制度、 小区巡检制度、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户外设置物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4.4.6.1.2 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4.4.6.1.3 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 主要路口设有路标, 组团及幢、 单元( 门) 、 户门标号标志明显。
4.4.6.1.4 房屋外观完好、 整洁, 外墙面砖、 涂料等装饰材料无脱落、 无污迹。
4.4.6.1.5 楼梯、 扶手、 公共门窗、 休闲设施等共有部分牢固、 无裂缝、 无破损、 无明显污渍, 使用安全。
4.4.6.1.6 室外招牌、 广告牌、 霓虹灯按规定设置, 保持整洁、 统一、 美观, 无安全隐患或破损。
4.4.6.1.7 封闭阳台统一有序, 色调一致, 不超出外墙面。
4.4.6.1.8 建筑设计有要求外不应安装外廊及户外防盗网、 晾晒架、 遮阳蓬等。
4.4.6.1.9 空调安装位置统一, 冷凝水集中收集, 无空调外机位的每年对空调外机支架进行1次检查并督促更换。
4.4.6.1.10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 如制止无效, 应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并做好记录档案。
4.4.6.2 维修养护
4.4.6.2.1 巡查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小区实际情况选择房屋维护巡查项目, 包括:
a) 每年1次观测房屋结构, 发现特殊情况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 , 必要时请专业单位进行检测评定;
b) 每季检查1次墙体、 墙面;
c) 每季检查1次顶棚;
d) 每季检查1次楼梯、 扶手;
e) 每季检查1次屋面保温隔热层、 防水层;
f) 每季检查1次天台扶栏、 公共防盗网;
g) 每季检查1次散水坡、 雨檐台、 连廊;
h) 每季全面检查1次楼板、 地面砖;
i) 每季检查1次通风口;
j) 每半月巡查1次小区各标识;
k) 每周全面检查1次公共门窗;
l) 每周巡查1次路面、 侧石、 井盖等;
m) 每周巡查1次围墙;
n) 每周巡查1次休闲椅、 凉亭、 雕塑、 景观小品;
o) 每周巡查1次室外健身设施、 儿童乐园。
4.4.6.2.2 维修服务
在房屋巡查中发现的损坏及时安排专项修理。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应按照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相关流程组织实施。
4.4.6.3 装饰装修管理
4.4.6.3.1 受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请登记, 与业主、 物业使用人或装饰装修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须知和注意事项。
4.4.6.3.2 装饰装修期间每日巡查1次现场, 发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申请登记或违规装修, 影响房屋外观、 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 应及时劝阻或制止; 拒不改正的, 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 并做好记录档案。
4.4.6.3.3 装饰装修结束后进行检查, 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处理。
4.4.6.3.4 委托清运装修垃圾的, 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 采取围挡、 遮盖等措施, 在2日内清运。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 应采用袋装运输或密闭运输的方式, 在2日内清运。
4.5 共用设备设施运行、 维修、 保养服务
4.5.1 初级
4.5.1.1 路灯、 楼道灯基本完好, 院落照明灯按时开启, 满足使用要求。
4.5.1.2 按质监部门要求定期对电梯进行保养, 每年进行安全检测, 并在轿厢内张贴《年检合格证》; 电梯发生故障时, 物业管理人员应及时通知电梯维保单位, 并监督维保单位对故障进行修复。
4.5.2 一级
4.5.2.1 路灯、 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 院落照明灯按时开启, 满足使用要求。
4.5.2.2 委托专业电梯维保单位按质监部门要求定期对电梯进行保养, 每年进行安全检测, 并在轿厢内张贴《年检合格证》; 电梯发生损坏时, 应按照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相关流程组织修复。
4.5.2.3 发现道路、 路面、 侧石、 窨井盖损坏时, 应及时告知相关业主、 业主委员会及其它相关部门并按照双方约定或按照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相关流程组织维修。
4.5.2.4 雨、 污水管道及化粪池遇有堵塞时应及时进行清理、 清掏。
4.5.3 二级
4.5.3.1 对存在危险隐患的共用设施、 设备维护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
4.5.3.2 路灯、 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5%, 院落照明灯按时开启, 满足使用要求。
4.5.3.3 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 委托专业电梯维保单位按质监部门要求对电梯定期进行保养, 每年进行安全检测, 并在轿厢内张贴《年检合格证》; 电梯发生故障时, 物业管理人员应及时通知电梯维保单位, 并监督维保单位对故障进行修复。需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及时编制计划提交业主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并组织维修。
4.5.3.4 每季对路面、 侧石、 窨井盖等设施进行1次巡检, 发现损坏时, 应及时告知相关业主、 业主委员会及其它相关部门并按照双方约定或按照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相关流程组织维修。要求窨井不漫溢, 井盖不缺损, 能正常使用。
4.5.3.5 适时清理、 清掏楼外雨、 污水管道及地面排水沟, 并保持畅通。
4.5.4 三级
4.5.4.1 供配电
4.5.4.1.1 每日1次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低压配电室可每月巡查1次。
4.5.4.1.2 高低压配电柜、 变压器每年1次检修除尘, 按要求对高低压配电设备、 绝缘工具进行打压检测。
4.5.4.1.3 配电室安全标识、 安全防护用品齐全, 通风照明良好, 能有效防止蛇鼠等小动物进入; 无有毒有害危险品及杂物存放, 环境整洁。
4.5.4.1.4 无自身系统故障引起的计划外大面积停电。
4.5.4.2 公共照明
4.5.4.2.1 院落、 楼道照明每月巡查1次, 及时修复损坏的开关、 灯口、 灯泡; 保持公共照明灯具清洁, 亮灯率90%以上; 院落照明灯按时开启, 满足使用要求。
4.5.4.2.2 公共照明系统控制柜、 线路、 灯具综合检修每年1次, 控制柜工作正常, 无损坏组件; 灯具基本无损坏、 无变形、 无锈蚀, 完好率85%以上。
4.5.4.3 电梯
4.5.4.3.1 电梯设备运行情况每日巡查1次, 建立记录。
4.5.4.3.2 保证电梯24小时运行, 轿厢内按钮、 照明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 轿厢内整洁。
4.5.4.3.3 委托专业电梯维保单位按质监部门要求定期对电梯进行保养, 每年进行安全检测, 并在轿厢内张贴《年检合格证》。对维保单位保养工作进行监督, 保存相关记录。
4.5.4.3.4 电梯发生故障, 物业管理人员应及时通知电梯维保单位, 并督促维保单位对故障进行修复, 一般性换件维修1日内完成, 较为复杂维修3日内完成; 发生困人或其它重大事故, 物业管理人员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 同时通知电梯维保单位, 开展应急处理, 协助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救助; 物业服务企业保存相关记录。
4.5.4.4 雨污水排放
4.5.4.4.1 公共污水管道每年检查1次, 视情况进行清通, 排水畅通。
4.5.4.4.2 雨水管道、 化粪池等部位每半年检查1次, 视情况进行清通, 排水畅通, 无堵塞。
4.5.4.4.3 污水提升泵检查保养每年1次, 对化粪池进行清挖、 清抽, 集水坑定期清理。
4.5.4.4.4 雨季前对屋面天沟、 落水口及雨水管进行清理清挖。
4.5.4.4.5 不定期对铸铁雨污水井盖、 明装雨污水管道进行除锈、 刷漆, 损坏井盖及时更换。
4.5.4.5 安全防范设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小区前期配备的安全防范设施的实际情况, 选择做好下列维护保养工作:
a) 监控系统, 做到:
1) 设备设施24小时运转正常, 实现对管理区域的有效监控, 画面齐全、 清晰;
2) 按设备随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硬盘录像机、 摄像机等设备进行检修保养;
3) 设备出现故障, 能及时修复。
b) 门禁系统, 做到:
1) 每周巡视1次, 保证系统工作正常;
2) 门锁、 对讲主机检查保养每季1次;
c) 电子巡更, 做到:
1) 调试保养每季1次, 保证正常运行;
2) 保持巡更时间、 地点、 人员和数据的显示、 归档、 查询及打印功能正常, 巡更违规记录提示功能正常。
d) 周界防范系统, 做到:
1) 主机除尘, 压线端子牢固, 每年对射探头牢固性检查1次;
2) 报警系统有效性测试每周1次, 中心报警控制主机能准确显示报警或故障发生的信息, 并同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 系统发生故障, 一般性故障1小时内修复, 较为复杂的故障24小时内修复。
4.5.5 四级
4.5.5.1 供配电
4.5.5.1.1 总配电室专人值守, 每4小时检查1次设备运行状况, 对主要运行参数进行查抄; 具备无人值守条件的配电室每日检查1次, 用电高峰时期适当增加巡视次数; 其它低压配电室每2周巡查1次。
4.5.5.1.2 高低压配电柜、 变压器每年1次检修除尘, 按要求对高低压配电设备、 绝缘工具进行打压检测。
4.5.5.1.3 配电室安全标识、 安全防护用品齐全, 通风照明良好, 配备防鼠板、 防虫网等设施, 能有效防止蛇鼠等小动物进入; 无有毒有害危险品及杂物存放, 环境整洁。
4.5.5.1.4 无自身系统故障引起的计划外大面积停电。
4.5.5.2 公共照明
4.5.5.2.1 院落、 楼道照明每2周巡查1次, 并及时修复损坏的开关、 灯口、 灯泡。
4.5.5.2.2 保持公共照明灯具清洁, 亮灯率95%以上; 院落照明灯按时开启, 满足使用要求。
4.5.5.2.3 公共照明系统控制柜、 线路、 灯具综合检修每年1次, 控制柜工作正常, 无损坏组件; 灯具无损坏、 无变形、 无锈蚀, 完好率90%以上。
4.5.5.3 电梯
4.5.5.3.1 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电梯设备运行情况每日巡查2次, 记录规范、 详实;
4.5.5.3.2 保证电梯24小时运行, 轿厢内按钮、 照明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 轿厢内整洁。
4.5.5.3.3 委托专业电梯维保单位按质监部门要求定期进行保养, 每年进行安全检测, 并在轿厢内张贴《年检合格证》。对维保单位保养工作进行监督, 保存相关记录。
4.5.5.3.4 电梯发生损坏时, 应按照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相关流程组织电梯维保单位对故障进行修复。发生困人或其它重大事故, 物业管理人员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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