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工作流程模板.docx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9863581 上传时间:2025-04-11 格式:DOCX 页数:53 大小:109.77KB 下载积分:14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作流程模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3页
工作流程模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工作流程 53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处业务流程说明 一、 协议( 含补办) 出让 1、 市区( 崇川、 港闸) 土地协议出让申请由市局国土窗口受理及材料初审, 初审中发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 或农改居土地补偿) 未提供补偿到位证明材料的, 将有关材料转南通市土地市场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市场中心) 勘丈科报市局耕保处牵头审查, 补偿到位材料完善后经过勘丈科回给窗口正式受理协议出让申请。协议出让由市局利用处牵头办理或协调地价评估、 局地价小组集体讨论、 发布协议出让公示、 报省申请出让合同号、 用地单位签订出让合同、 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工作。协议出让项目经局地价小组集体讨论经过后即予批准完成, 市局利用处发布协议出让公示、 申请出让合同号及与用地单位签订出让合同。 2、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协议出让由开发区分局负责办理。 二、 土地划拨 1、 市区( 崇川、 港闸) 土地划拨申请由市局国土窗口受理及材料初审, 初审中发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 或农改居土地补偿) 未提供补偿到位证明材料的, 将有关材料转至市场中心勘丈科报市局耕保处牵头审查, 补偿到位材料完善后经过勘丈科回给窗口正式受理土地划拨申请。土地划拨由市局利用处牵头负责土地划拨审核、 报局长室审批、 报省申请划拨决定书号等工作, 土地划拨项目经局长室审批经过后即予批准完成, 市局利用处申请划拨决定书号。 2、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划拨由开发区分局负责办理。 三、 土地转让 1、 市区( 崇川、 港闸) 土地转让申请由市局国土窗口受理及材料初审。窗口受理后转至市场中心交易科, 交易科审查后转市局利用处, 利用处审核后报局长室审批。土地转让项目经局审批后完成。 2、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转让由开发区分局负责办理。 四、 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 市区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地块开发整理、 资料收集等前期准备工作由南通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 以下简称储备中心) 和市开发区国土分局分别负责, 其中崇川、 港闸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由储备中心负责,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由市开发区国土分局负责。储备中心向市局国土窗口申请供地勘界, 窗口受理并进行初审后转市场中心勘丈科, 勘丈科进行实地调查及供地勘丈, 如地块内涉及集体土地征收、 农改居补偿等问题, 由勘丈科转市局耕保处牵头( 征地中心、 崇川、 港闸分局配合) 进行核查, 核查清楚后反馈给勘丈科, 勘丈科将最终成果转市局国土窗口, 窗口通知储备中心取材料。储备中心( 或市开发区国土分局) 对拟招拍挂出让地块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局利用处审查, 市局利用处牵头负责地块出让方案制定、 上报及出让公告、 特别规定制订等具体事务工作, 包括地价评估( 市场中心交易所负责) 、 局地价小组讨论、 上报市政府审批、 拟定出让公告和特别规定等, 市场中心交易所具体负责承办发布出让公告、 印发竞买资料、 竞买人报名、 现场组织竞买、 竞买报价记录、 出让结果公示、 发放成交通知书、 开具缴款联系单等工作。地块出让成交后, 市局利用处负责录入省系统申请出让合同号、 拟定出让合同和交付合同、 联系签订出让合同和交付合同等, 涉及开发区项目由开发区国土分局负责录入省系统申请出让合同号、 拟定出让合同和交付合同, 报市局利用处审核形成出让合同和交付合同, 开发区分局负责联系签订出让合同和交付合同。监察支队对地块开发建设进度和缴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并将有关情况录入省全程跟踪管理系统。 五、 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 市区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地块资料收集等前期准备工作由崇川、 港闸分局和开发区国土分局具体负责。崇川、 港闸分局向市局国土窗口申请供地勘界, 窗口受理并进行初审后转市场中心勘丈科进行实地调查及供地勘丈, 如地块内涉及集体土地征收、 农改居补偿等问题, 由勘丈科转市局耕保处牵头( 征地中心、 崇川、 港闸分局配合) 进行核查, 核查清楚后反馈给勘丈科, 勘丈科将最终成果转窗口, 窗口通知崇川、 港闸分局取材料。崇川、 港闸分局和开发区国土分局对拟招拍挂出让地块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局利用处进行审查, 市局利用处负责牵头地块出让方案制定、 上报及出让公告、 地价评估( 市场中心交易所负责) 、 局地价小组讨论、 上报市政府审批、 拟定出让公告和特别规定制定等工作。市场中心交易所具体负责承办发布出让公告、 印发竞买资料、 竞买人报名、 现场组织竞买、 竞买报价记录、 出让结果公示、 发放成交通知书、 开具缴款联系单等工作。地块出让成交后崇川、 港闸分局和开发区国土分局负责录入省系统申请出让合同号、 拟定出让合同和交付合同, 报市局利用处审核形成出让合同和交付合同, 崇川、 港闸分局和开发区国土分局负责联系签订出让合同和交付合同, 监察支队对地块开发建设进度和缴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并将有关情况录入省全程跟踪管理系统。 宜昌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流程 发布者:            更新日期: -9-27       浏览: 1104次 宜昌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流程 宜昌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流程( 试行) ★注: 所有办理时限均不含招标、 拍卖、 挂牌、 公示、 公告、 听证、 规划部门下达意见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时间。 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 〕28号)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 ; 《湖北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鄂土资发〔 〕20号) 。 主办科室( 单位) : 规划科 会办科室( 单位) : 耕保科、 地籍科、 利用科、 地环科、 开发科、 储量科 申报资料: 1、 拟用地单位用地预审申请文件和预审申请表; 2、 建设项目预审用地面积一览表; 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拟用地红线图, 平面布置图;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 5、 建设项目用地现场踏勘报告; 6、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意见和备案登记表; 7、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和确认( 备案) 文件; 8、 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土地分类面积表、 勘测定界图; 9、 标注项目用地四至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0、 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应当出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分析报告、 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分析报告的论证意见和签名表、 规划修改方案听证会议纪要和签名表。 办理时限: 11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行政服务中心受理项目预审申请——规划科审核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资料——规划科向会办科室传、 签预审资料——规划科拟定预审文件报分管领导审阅、 签批——印发预审文件——拟用地单位领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需报省厅确认的, 持预审文件、 请示上报省厅确认。 二、 批次用地报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土地复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 主办科室( 单位) : 耕保科 会办科室( 单位) : 规划科、 地籍科、 利用科 申报资料: 文字材料、 图件材料各3套, 并附电子报盘 1、 市或县( 市、 区) 人民政府x年第x批次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x年第x年批次建设用的审查意见; 3、 农用地转用计划批准书; 4、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农用地转用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 土地征收方案( 涉及使用国有土地的, 仿照土地征收方案, 拟定使用国有土地方案) ; 5、 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说明及汇总表; 涉及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 应有原土地权属情况的说明, 其中涉及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应附有批准权机关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已注销的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应有”注销”字样) , 并加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公章; 6、 涉及城市规划、 水利、 林业、 环保、 消防、 市政等审查内容的, 附相关部门审查意见或批准文件; 7、 涉及工业用地和房地产等四类经营性用地, 应当实施招标、 拍卖、 挂牌方式出让的, 由地方政府提出落实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及用地控制指标的情况说明, 其中涉及房地产项目用地, 应提供上年度房地产项目的供地情况, 以及当前房地产供需情况分析说明, 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承诺确保”三类住房”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可与用地请示文件合并) ; 8、 申请用地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有关凭证; 9、 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项目征地、 补偿标准合法性, 安置途径可行性的承诺说明; 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 确认、 听证等程序的说明和材料; 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项目、 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 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 听证等程序的情况) 的承诺说明; 是否存在未批先用、 边报边用情况的说明( 以上说明可与用地请示文件合并, 减少公文数量) ; 10、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及落实情况的审查意见; 11、 依法以划拨、 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用地项目, 应提供建设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12、 批次用地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 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听证会议纪要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规划方案; 13、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14、 拟占用土地的1: 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加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公章) ; 15、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办理时限: 11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县( 市) 区国土资源局、 城区各分局及市土地储备中心准备征地资料——耕保科审查——资料完备的报件送规划科、 地籍科、 利用科会签——送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核签字——规划科开具土地利用计划通知书——耕保科开具征地缴费审批单——申请用地单位到财务科缴纳相关费用——耕保科印发审查意见——申请用地单位将征地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 收费依据及标准: 鄂政发〔1999〕52号、 鄂财综发〔1997〕45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鄂价房地字〔1995〕44号、 鄂价房服〔 〕47号。 1、 耕地开垦费。 基本农田: 土地补偿费的1.5倍至2倍; 其它耕地: 土地补偿费的1倍至1.5倍。 2、 水利建设基金。 城区: 耕地1500元/亩、 非耕地1000元/亩; 县( 市) 、 夷陵区: 耕地500-1000元/亩、 非耕地300-500元/亩。 3、 土地管理费。 1000亩以上: 1.1%-1.6%; 500亩-1000亩: 1.6%-2.1%; 100亩-500亩: 2.1%-2.6%; 100亩以下: 3.1%-3.6% 4、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收取, 市局不收费。 另: 市土地储备中心代办城市建设批次用地 主办科室( 单位) : 储备中心 会办科室( 单位) : 耕保科、 规划科、 交易中心、 规划队、 各分局 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1、 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政府安排和项目拟用地情况向市规划局申请下达选址意见书工作联系函, 并组织相关单位现场踏勘。 2、 分局根据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土地勘测地界图中土地分类情况与被征地村签订土地征收协议, 拟订”一书四方案”等整理报批资料。( 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须先进行规划局部调整) 3、 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征询林业、 城建、 水利、 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 4、 报批资料准备齐全后报市局会审或会签, 规划科下达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耕保科计算、 缴纳相关规费。 5、 储备中心组织报省厅审批。 6、 批后正式选址, 由各分局组织实施征地补偿。 7、 储备中心提出批后供地申请、 测算土地、 拆迁成本, 移交耕保科。 8、 由耕保科组织供地资料并提交局会审, 再移交给市交易中心, 实施土地”招、 拍、 挂”。 9、 供地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耕保科、 储备中心和交易中心共同落实资金分解。 三、 单独选址项目报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土地复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 主办科室( 单位) : 耕保科 会办科室( 单位) : 规划科、 地籍科、 利用科、 开发科、 地环科 申报资料: 文字材料、 图件材料各3套, 并附电子报盘 1、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关于xx项目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不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划的项目, 只需要县级人民政府的请示文件) ; 2、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关于xx项目建设用的审查意见; 3、 建设单位用地申请文件和建设用地申请表; 4、 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5、 农用地转用计划批准书; 6、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农用地转用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 土地征收方案( 涉及使用国有土地的, 仿照土地征收方案, 拟定使用国有土地方案) 、 供地方案; 7、 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说明及汇总表; 8、 建设项目的立项核准文件、 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9、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用地项目, 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 涉及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 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 不涉及压覆矿床的用地项目, 附市( 州) 、 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 10、 涉及城市规划、 水利、 林业、 环保、 消防、 市政等审查内容的, 附相关部门审查意见或批准文件; 11、 铁路、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填报《铁路( 公路) 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 12、 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 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的有关凭证( 涉及临时用地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需提供建设单位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和省国土资源厅的审核意见) ; 13、 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项目征地、 补偿标准合法性、 安置途径可行性的承诺说明; 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 确认、 听证等程序的说明和材料; 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项目、 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 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 听证等程序的情况) 的承诺说明; 是否存在未批先用、 边报边用情况的说明( 以上说明可与用地请示文件合并, 减少公文数量) ; 14、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及落实情况的审查意见; 15、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 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听证会议纪要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规划方案; 16、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17、 拟占用土地的1: 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8、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图、 总平面布置图( 线型工程还需提供线路走向示意图) ; 办理时限: 11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县( 市) 区国土资源局、 城区各分局准备征地资料——耕保科审查——资料完备的报件送规划科、 地籍科、 利用科、 开发科、 地环科会签——送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核签字——规划科开具土地利用计划通知书——耕保科开具征地缴费审批单——申请用地单位到财务管理科缴纳相关费用——耕保科印发审查意见——申请用地单位将征地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 收费依据及标准: 鄂政发〔1999〕52号、 鄂财综发〔1997〕45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鄂价房地字〔1995〕44号、 鄂价房服〔 〕47号。标准同批次用地报批的收费。 四、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立项及验收 ( 一) 立项 1、 市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土地复垦规定》、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等。 主办科室( 单位) : 耕保科 会办科室( 单位) : 规划科、 地籍科、 土地整理中心 申报资料: ⑴县( 市) 区国土资源局立项请示; ⑵项目土地权属情况; ⑶项目立项呈报表; ⑷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⑸项目建设工程预算; ⑹项目规划设计图。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县( 市) 区国土资源局申报——耕保科审查, 组织现场踏勘——规划科、 地籍科、 利用科、 法规科会签——提交局会审会会审会审——分管领导审核——征求市财政局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1991]282号) ; 标准: 提取工程额15%的管理费, 其中市土地整理中心9%, 县( 市) 土地整理中心6%。 2、 县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土地复垦规定》、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等。 主办科室( 单位) : 耕保科 会办科室( 单位) : 规划科、 地籍科、 土地整理中心 申报资料: ⑴县( 市) 区国土资源局立项请示; ⑵项目土地权属情况; ⑶项目立项呈报表; ⑷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⑸项目建设工程预算; ⑹项目规划设计图。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县( 市) 区国土资源局申报——耕保科审查——组织现场踏勘——规划科、 地籍科、 利用科、 法规科会签——分管领导签发——耕保科印发立项批复及备案请示。 ( 二) 验收 1、 市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政策依据: 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1999]282号) 、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 ]122) 、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 宜昌市财政局《宜昌市市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程序》( 宜市国土资文[ ]18号) 文件 主办科室( 单位) : 耕保科 会办科室( 单位) : 规划科、 地籍科、 土地整理中心 申报资料: ⑴县( 市) 区国土资源局验收请示; ⑵项目验收呈报表; 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电子报盘, 附相关影像资料) ; ⑷附表; ⑸附图; 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⑺工程竣工结算书; ⑻项目竣工初步结论。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县( 市) 区国土资源局申报——耕保科审查——组织规划科、 地籍科、 土地整理中心、 审计中介服务机构等部门现场踏勘验收——得出初步验收结论, 送分管领导签发——耕保科印发备案请示及验收批复。 2、 县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政策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 〕21号) 、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试行) 的通知》( 鄂土资发〔 〕4号) 、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决算办法>试行) 的通知》( 鄂土资文〔 〕185号) 、 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批准的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 经批准变更的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及调整的预算等。 主办科室( 单位) : 耕保科 会办科室( 单位) : 规划科、 地籍科、 土地整理中心 申报资料: ⑴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验收请示; ⑵项目验收呈报表; 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⑷附表; ⑸附图; 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⑺工程竣工结算书; ⑻项目竣工初步结论。 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申报——耕保科审查资料——组织规划科、 地籍科、 土地整理中心等部门现场踏勘、 验收——得出初步验收结论, 分管领导签发——耕保科印发备案请示及验收批复。 五、 国家和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委托验收 政策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 〕21号) 、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试行) 的通知》( 鄂土资发〔 〕4号) 、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决算办法>( 试行) 的通知》( 鄂土资文〔 〕185号) 、 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批准的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 经批准变更的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及调整的预算等。 主办科室( 单位) : 耕保科 会办科室( 单位) : 规划科、 监察室、 财务科、 地籍科、 土地整理中心、 规划队 申报资料: 1、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验收请示; 2、 项目验收呈报表; 3、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电子报盘, 附相关影像资料) ; 4、 附表; 5、 附图; 6、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7、 工程竣工结算书; 8、 项目竣工初步结论。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申报——耕保科审查——组织规划科、 地籍科、 财务科、 监察室、 规划队、 土地整理中心部门现场踏勘、 验收——得出初步验收结论, 分管领导签发——耕保科印发备案请示及验收批复。 六、 使用国有土地许可 ( 一) 存量国有土地出让方式供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5号) 、 《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45号) 、 《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 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主办科室( 单位) : 利用科 会办科室( 单位) : 规划科、 地籍科、 法规科 申报资料: 1、 用地单位申请; 2、 法定代表资格证明书、 身份证及复印件; 3、 授权委托书、 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 双方协议和拍卖成交确认书; 6、 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及复印件; 7、 发改委、 规划等相关部门下达的文件、 图件; 8、 原土地使用证、 房屋转让协议; 9、 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函; 10、 涉及法院判决的土地使用权和破产企业的, 提交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11、 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12、 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由分局进行现场踏勘, 查资料与现场是否相符——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审核资料——利用科向规划部门征求规划意见——局会审会会审——出让方案公示——利用科主要负责人签批——报分管领导签批——报市政府领导签批——签定出让合同——出让结果公示。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国发[ ]28号) 、 ( 国办发[ ]100号) 、 (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45号) ;收费标准: 按市场价交纳土地出让金。 ( 二) 增量国有土地出让方式供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等。 主办科室( 单位) : 耕保科 会办科室( 单位) : 规划科、 地籍科、 利用科、 法规科、 开发科 申报资料: 1、 建设单位用地申请; 2、 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3、 建设项目核准文件; 4、 建设项目立项核准文件;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6、 规划选址意见书; 7、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8、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 9、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压覆矿产及地灾危评报告; 10、 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1、 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图。 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市城区国土资源分局或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用地申请, 耕保科组织资料——相关科室会签—局会审会会审——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签字——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拍卖挂牌确定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凭成交确认书到市城区国土资源分局准备供地资料——耕保科审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签定出让合同——出让方案公示——市人民政府领导签字——耕保科印发用地批文——出让结果公告。 收费依据及标准: 鄂政发〔1999〕52号、 鄂财综发〔1997〕45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鄂价房地字〔1995〕44号、 鄂价房服〔 〕47号。收费标准同批次用地报批。 七、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主办科室( 单位) : 利用科 会办科室( 单位) : 规划科、 地籍科、 法规科 申报资料: 1、 用地单位申请; 2、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身份证及复印件; 3、 授权委托书、 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 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及复印件; 6、 发改委、 规划等相关部门下达的文件、 图件; 7、 原土地使用证、 房屋转让协议; 8、 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函; 9、 涉及法院判决的土地使用权和破产企业的, 提交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 10、 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由分局进行现场踏勘, 核查资料与现场是否相符——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审核资料——利用科向规划部门征求规划意见——局会审会会审——利用科主要负责人签批——报分管领导签批——报市政府领导签批。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国发[ ]28号) 、 ( 国办发[ ]100号) 、 (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45号) 。收费标准: 按市场价交纳土地出让金。 八、 划拨土地使用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划拨供地目录》。 主办科室( 单位) : 利用科 会办科室( 单位) : 规划科、 地籍科、 法规科 申报资料: 1、 用地单位申请; 2、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身份证及复印件; 3、 授权委托书、 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 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及复印件; 6、 发改委、 规划等相关部门下达的文件、 图件; 7、 原土地使用证、 房屋转让协议; 8、 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函; 9、 涉及法院判决的土地使用权和破产企业的, 提交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10、 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11、 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由分局进行现场踏勘, 核查资料与现场是否相符——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审核资料——利用科向规划部门征求规划意见——局会审会会审——利用科主要负责人签批——划拨用地方案公示——报分管领导签批——报市政府领导签批——由分局发放批件——签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划拨用地结果公告。 九、 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理审核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理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 ]44号) 主办科室( 单位) : 利用科 会办科室( 单位) : 规划科、 地籍科、 法规科 申报材料: 1、 申请; 2、 提交土地资产处理方案; 3、 营业执照; 4、 法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 5、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资料; 6、 有关部门对改制企业的批文; 7、 成交确认书; 8、 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由分局进行现场踏勘, 查资料与现场是否相符——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审核资料——利用科向规划部门征求规划意见——局会审会会审——利用科主要负责人签批——报分管领导签批——报市政府领导签批。 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 ]28号) 、 (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45号) 。收费标准: 按市场价交纳土地出让金。 十、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许可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 主办科室( 单位) : 利用科 会办科室( 单位) : 规划科、 地籍科、 法规科 申报资料: 1、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2、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出租等合同。 4、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文件; 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 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办理时限: 12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由分局进行现场踏勘, 核查资料与现场是否相符——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审核资料——利用科向规划部门征求规划意见——局会审会会审( 依法应当进行招拍挂的进入招拍挂程序) ——利用科主要负责人签批——报分管领导签批——报市政府领导签批——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十一、 土地所有权、 使用权、 抵押权初始、 变更、 注销登记。 ( 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初始、 变更登记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证书, 确认所有权。”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 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主办科室( 单位) : 地籍科 会办科室( 单位) : 无 申报条件: 1、 申请者所拥有的土地必须经过土地调查和变更调查; 2、 申请者应当是拥有土地的单位及其法人代表; 3、 申请者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土地登记申请能够代理, 代理人能够是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4、 申请者属本登记区范围内的土地所有者; 5、 申请者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土地登记, 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 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 6、 变更土地登记一般采用共同申请的方式。 申报资料: 1、 土地登记申请表; 2、 单位、 法定代表人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 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3、 土地权属协议书; 4、 土地权属界线图( 含土地利用现状图) 。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城区各分局受理、 审查资料——现场踏勘——整理资料、 分局审核——报行政服务中心审查——科室初审——科室主要负责人签批——分管领导签批——收费、 制作证书——注册登记、 颁发证书。 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测绘局、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 收费标准: 党政机关、 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 ㎡( 含) 以下每宗地收200元, 每超过500㎡以内加收25元, 最高不超过700元。土地注册登记、 发证: 个人每证5元, 单位每证10元, ”三资”企业和其它用国家特制证书每证20元。 ( 二) 国有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 变更登记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证书, 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证书, 确认使用权。”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 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主办科室( 单位) : 地籍科 会办科室( 单位) : 耕保科、 利用科 申报条件: 1、 申请者应当是有资格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2、 申请者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土地登记申请能够代理, 代理人能够是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3、 申请者属本登记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者; 4、 申请者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土地登记, 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 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 5、 变更土地登记一般采用共同申请的方式。 申报资料: 1、 土地登记申请表; 2、 单位、 法定代表人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 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3、 土地来源权属证明文件; 4、 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5、 工商执照、 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文件; 6、 地籍调查表及宗地图。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城区各分局受理、 审查资料——现场踏勘——整理资料、 分局审核——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审查——科室初审——科室主要负责人签批——分管领导签批——收费、 制作证书——注册登记、 颁发证书。 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测绘局、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 1、 党政机关、 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 ㎡( 含) 以下每宗地收200元, 每超过500㎡以内加收25元, 最高不超过700元。 2、 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 含) 以下每宗地收100元, 每超过500㎡以内加收40元, 最高不超过40000元。 3、 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 团体收费标准; 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 含) 以下每宗地收300元, 每超过500㎡以内加收25元, 最高不超过10000元; 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 含) 以下每宗地收13元, 每超过50㎡以内加收5元, 最高不超过30元。 5、 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 含) 以下每宗地收5元, 200㎡以上每宗地收10元。土地注册登记、 发证: 个人每证5元, 单位每证10元, ”三资”企业和其它用国家特制证书每证20元。 ( 三)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其它附着物抵押, 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主办科室( 单位) : 地籍科 会办科室( 单位) : 规划科、 耕保科、 利用科、 法规科 申报条件: 1、 申请者应当是有资格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2、 申请者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土地登记申请能够代理, 代理人能够是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3、 申请者属本登记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者; 4、 申请者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土地登记, 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 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 申报资料: 1、 土地登记申请表; 2、 单位、 法定代表人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 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