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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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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
设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人民防空工程( 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的设计管理, 保证人防工程设计质量, 根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 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 续建、 改建及加固改造人防工程设计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包括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 续建、 改建及加固改造人防工程设计实行人防专业资质认定制度和资格审查备案制度。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管理工作, 对全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 凡在我省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具有人防工程专业设计资质或在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并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第七条 未取得人防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可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备案, 经审查合格, 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备案证书后, 方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空地下室设计活动。该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两年后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重新审核, 并换发新的备案证书, 未经重新审核的备案证书自动失效。
申请备案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
2、 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 4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设计技术培训;
3、 主要设计人员从事过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熟知人民防空设计规范;
4、 承担过5项以上人防工程设计任务。
第七条 外阜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须到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备案手续。经审查合格, 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备案证书后, 方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该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两年后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重新审核并换发新的备案证书, 未经重新审核的备案证书自动失效。
申请备案的驻辽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人防工程专业设计资质或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
2、 设计人员的资格等级和数量与其资质等级相符, 且经过人民防空专业设计培训;
3、 主要设计人员从事过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熟知人民防空设计规范;
4、 建筑工程甲级设计单位须承担过5项以上人防工程设计任务;
5、 经单位注册所在地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 并出具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
( 一) 人防工程甲级设计资质: 可承担全省范围内各类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 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任务, 规模不受限制。
( 二) 人防乙级资质设计资质: 可承担全省范围内中、 小型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 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任务。
( 三) 已备案的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 可承担全省范围内抗力等级6级( 含) 以下的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上部永久建筑投影面积占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大于50%) 的主体工程、 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任务。
第九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省人防工程设计人员专业培训, 组织人防工程设计人员专业考试, 考试合格后统一颁发人防工程设计资格证书; 该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两年后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重新审核并换发新的资格证书, 未经重新审核的资格证件自动失效。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注册制度, 未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注册执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人防工程设计单位。
第三章 设计资质申请和备案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审批程序:
( 一) 拟申报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须依据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国人防[ ]281号) 申报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填写《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提出申请资质的级别( 设计单位首次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 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 , 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后, 与附件材料一并报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二)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的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后, 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三)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的有关技术人员在全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和人防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中进行检索, 核定相关技术人员的资质和单位相关条件;
( 四) 申报单位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 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报送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 五)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合格后,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须填写《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备案申请表》, 持颁发的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到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单位备案审批程序:
( 一) 拟申请资质备案的建筑工程甲级设计单位须填写《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备案申请表》, 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后, 与附件材料一并报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二)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单位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后, 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三)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申请备案单位的有关技术人员在全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和人防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中进行检索, 核定相关技术人员的资质和单位相关条件;
( 四) 申请备案的设计单位材料经审查合格后, 由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备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外阜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办理备案审批程序:
( 一) 外阜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提出备案申请, 填写《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备案申请表》, 与备案附件材料一并报设计单位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 二) 经设计单位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后,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持单位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和有关备案材料, 到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备案。
第十三条 凡审查中对单位申报的附件材料提出质疑, 要求单位出具材料原件的, 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原件, 否则不予受理其资质申请或备案申请。
第四章 设计单位资质申请材料和备案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 一)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 二)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副本) 、 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 三) 设计单位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 四) 设计单位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任职文件、 毕业证书、 职称证书、 资质要求提供的材料及前述材料的复印件;
( 五) 设计人员情况表及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 注册执业证书、 个人业绩材料和非注册人员的职称证书、 毕业证书、 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
( 六) 工程设计资质申报中注册执业人员、 其它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 七) 申请资质单位的人防工程设计业绩。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申请资质升级, 除提供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附件材料外, 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 单位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 二) 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 三) 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业绩及其设计委托合同、 个人工程总结。
第十六条 申请备案的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 一) 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备案申请表;
( 二) 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 副本) 、 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 三) 设计单位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任职文件、 毕业证书、 职称证书、 资质要求提供的材料及前述材料的复印件;
( 四) 设计人员情况表及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 注册执业证书、 个人业绩材料和非注册人员的职称证书、 毕业证书、 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
( 五) 工程设计资质申报中注册执业人员、 其它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 六) 申请表中所列设计业绩的设计委托合同、 设计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 外阜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申请备案, 除提供本《细则》第十六条所列附件材料外, 还应当提供单位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五章 设计管理
第十八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全省人防工程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各种人防经费、 享受各项人防优惠政策修建的人防工程, 列入地方计划和列入各级人防工程计划的人防工程, 其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应遵循下列程序:
( 一) 根据建设单位需要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 二)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的设计基础资料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 三)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主要设备货源情况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 四) 参加现场技术交底及图纸会审, 根据需要派驻现场设计单位代表, 解决施工中有关技术问题;
( 五) 参加工程设备试运转及竣工验收;
( 六) 进行工程设计技术总结和设计回访;
( 七) 设计单位提交的人防工程设计文件, 须标明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类别和批准编号。
第二十条 本细则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划分标准依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凡第十九条规定范围内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其初步设计文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 大型项目
建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后, 填写《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表》,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后, 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审查经过后, 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 二) 中型、 小型项目
建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后, 填写《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表》,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后, 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 三) 零星项目
建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后, 填写《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表》,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审批意见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 四) 人防指挥通信工程项目
1、 省或一类人防重点城市, 以及设计概算投资达到大型项目标准的人防指挥通信工程, 审批程序同大型项目。
2、 其它人防指挥通信工程的审批程序同中型项目。
第二十二条 凡第十九条规定范围内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 大型项目
建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后, 填写《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后, 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审查经过后, 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 二) 中型、 小型项目
建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后, 填写《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后, 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 三) 零星项目
建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后, 填写《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审批意见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 四) 人防指挥通信工程项目
1、 省或一类人防重点城市, 以及设计概算投资达到大型项目标准的人防指挥通信工程, 审批程序同大型项目。
2、 其它人防指挥通信工程的审批程序同中型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除第十九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人防工程设计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将人防工程设计文件, 报经具有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 经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 方可用于人防工程建设。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不得修改人防工程设计文件; 确需修改的, 应当由原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修改。经原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建设单位也能够委托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修改, 修改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发现人防工程设计文件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 应当报告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 涉及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内容修改的( 如改变总平面布置、 结构形式、 装饰标准、 平战功能转换技术措施、 防水方案、 防护和防水单元划分、 工程用途、 防护等级等) 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 方可修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不得转让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不得承揽超越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业务, 不得挂靠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揽业务。
第二十六条 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的各专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经过人民防空专业设计培训, 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以下设计单位不得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业务:
( 一) 无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或未经备案的设计单位;
( 二) 有重大人防工程设计过失或正处于行业整顿期间的设计单位。
第二十八条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省年检工作。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接受资质年检。
第二十九条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接受资质年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 一) 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 二) 单位资质证书正、 副本或备案证书;
( 三) 设计人员的资格证书;
( 四) 设计人员的变化情况有关证明材料;
( 五) 单位自检报告;
( 六) 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年检表。
第三十条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年检在下年度第二季度按下述程序进行:
( 一)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填写《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年检表》, 与年检附件材料一并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二)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于每年年检结束后, 在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上公布年检结果。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 一) 严重违反有关人防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
( 二) 设计的人防工程存在严重的设计质量问题的。
第三十二条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年检不合格的, 取消其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或备案资格, 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或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 其资质证书或备案文件自行失效, 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或备案。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全省通报, 并吊销其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 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 一) 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 二) 非法转让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 三) 故意损害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利益;
( 四) 因工作失误造成人防工程严重质量问题或重大损失;
( 五) 经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人防工程设计合同。
第三十五条 已开工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未经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责令其停工整改, 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交由具备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 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建设。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规范要求的, 由建设单位另行补建相当的人防工程, 并按相关规定加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已竣工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未经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交由具备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 整改合格后方可验收。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规范要求的, 由建设单位另行补建功能和面积相当的人防工程, 并按相关规定加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 10月1日起施行, 之前我省相关政策与本细则有不一致之处, 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
附件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附件2: 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备案申请表
附件3: 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年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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