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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课.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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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9/12/21,#,49.,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或者名称、姓名发生改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两种情况:,股东转让股权,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他人转让股权,自然人股东死亡的继承问题,法律条款,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权优先购买权,指除股权转让人以外的其他现有股东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转让的股权的权利,3,。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合兼资合的公司类型。在此类公司中,公司股东因各自出资而形成相互间财产联系,出资形成的股权亦具有财产属性,各国公司法皆允许股东通过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与此同时,有限责任公司之“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相分离”状况不甚明显,大多数股东都能间接参与公司管理事务,股东或者其代表参与公司管理事务的现象比较普遍,股东之间的信任和依赖成为良好公司秩序的基础。公司法设置优先购买权,既是对这种既有公司关系的反映,也是维持这种特殊的信赖和信任关系的重要手段,股权转让税务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规定:“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也就是说,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再持有关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发生股权变化公司在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场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然后转让方或受让方及时主动就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到地税部门申报。,股权转让税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是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关于原值及费用的确定,纳税人必须提供有关合法有效凭证)。,例子:,假设刘先生取得,A,公司股权时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现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要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作价人民币,250,万元转让给,B,公司。现行税法规定,对于股权转让,营业税及附加目前暂免征收,但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产权转移书据,立据双方还应按协议价格(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则该股权转让应缴交印花税,25000000.0005,1250,元,应缴交个人所得税,=,(,2500000,1000000,1250,),20%,299750,元。,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以下简称“,285,号文”),,对此,“,285,号文”明确,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企业买卖股票呢?,股票买卖价差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的范畴,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税。,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投资回报的免税规定,投资回报: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纳税人买卖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可以连续计算、可跨年度,不是指一个会计年度),要合并当年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超过,12,个月的,其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买卖股票,收费项目,深圳,A,股,上海,A,股,印花税,买入,0,,卖出,1,买入,0,,卖出,1,佣金,小于或等于,3,,,起点:,5,元,小于或等于,3,,起点:,5,元,过户费,无,1,(起点:,1,元),委托费,无,5,元(按每笔收费),其它费用,无,无,印花税的由来,印花税起源于荷兰,是一种微税。在,17,世纪初,欧洲国家的工商业迅猛发展,荷兰也不例外,其对外交往日益频繁,但财政收入并不是很理想。,1624,年荷兰政府向民间广泛征询建议,最后确定实施了一以商业产权凭证为征收对象,税率很小,范围广泛,利国利民的税种。具体地说就是纳税人必须对其各类商业产权交易等凭证交纳税费以证明其合法性,而交纳方式是由其纳税人将应纳税凭证送到政府签证局签押,并在凭证上用刻花滚筒推出“印花”戳记,以证明纳税,因此被命名为“印花税”。后来欧洲各国家开始仿效,,18,世纪已经传变欧洲各个国家,深得大众认可。,1854,年奥地利政府推行印花税后,对印花税交纳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其政府印制外型类似邮票的印花税票出售给纳税人,有纳税人购买后贴与纳税凭证之上,并归定在印花税票上盖戳注销后才算完成纳税义务。由此印花税票诞生了。,法律条款,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律条款,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基本案情与裁判,1,(一)基本案情,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和北京电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是北京北广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广集团”)的股东,分别持有北广集团,55,和,45,的股权。,在华融公司与新奥特集团和比特科技公司转让北广集团,55,股权的协议之前,华融公司于,2002,年,4,月,15,日、,6,月,13,日两次向电子公司发出“通知函”,就其拟向新奥特集团等转让股权的具体情况告知电子公司,并要求电子公司在指定时间内明确答复是否行使优先权;通知函明确提出,若电子公司在指定日期前未明确表示收购,即丧失优先购买权。对于第一次通知,电子公司回函表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但未回复第二次通知函。,在第二次通知函指定期限届满后,华融公司与新奥特集团、比特科技公司于,2002,年,6,月,28,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华融公司向新奥特集团和比特科技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北广集团,55%,的股权。在华融公司提议召开的北广集团临时股东会会议上,电子公司未在相关决议上签章认可。同年,9,月,27,日,华融公司与案外人新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奥特集团、比特科技公司签订,关于股权转让相关问题的协议书,(一),约定由新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提供融资支持,新奥特集团和比特科技公司分别于,2002,年,7,月,22,日、,8,月,6,日、,8,月,30,日向华融公司交付股权转让款总计,1,亿元;另于同年,9,月,28,日,12,时前将总值,2,亿元的资金汇出并进入约定的帐户。,(二)仲裁裁决和一审判决,2002,年,9,月,23,日,电子公司以华融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电子公司对华融公司所转让的,55%,北广集团的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北京仲裁委员会于同年,12,月,9,日作出裁决:,2002,年,12,月,31,日前,电子公司对华融公司拟转让的北广集团,55%,股权,有权按照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电子公司应于,2002,年,12,月,31,日前将,3,亿元股权转让价款一次性付给华融公司。依据上述裁决,华融公司与电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电子公司向华融公司支付了全部款项,并受让了华融公司持有的,55,股权。,新奥特集团在,2002,年,12,月,19,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华融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赔偿因违反股权转让协议造成的损失,19816077,元;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用。一审法院判决:华融公司与新奥特集团、比特科技公司签订的关于北京北广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协议终止履行;华融公司赔偿新奥特集团损失,300,万元。,(三)终审判决,华融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判决华融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理由是,华融公司因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而无法履行与新奥特集团等的股权转让协议,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损失。华融公司还提出,根据与新奥特集团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新奥特集团等完全知悉其他股东不配合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的风险,且承诺放弃抗辩。新奥特集团也提起上诉,理由是:华融公司应当承担股权转让协议不能履行的责任;仲裁裁决没有裁决华融公司必须将股权转让给电子公司,新奥特集团与华融公司约定的,3,亿元是最低价,上限未封顶,华融公司应为新奥特集团和电子公司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买机会,继续履行其与新奥特集团的股权转让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合同,但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标的已不复存在,继续履行已无可能。华融公司与新奥特集团在签约时,应预见该合同可能因电子公司行使优先权而终止,但没有预见,造成合同终止履行,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华融公司可预见的合理损失只限于其实际占有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不包括新奥特集团对外融资产生的实际费用,该部分损失应以华融公司实际占有资金的时间、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半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新奥特集团为履行合同所支付的咨询费、审计费、财务顾问费、人员工资等,是其为实现合同目的,诚意履约而实际支付或必须对外支付的款项,应认定为合同不能履行所产生的损失。上述咨询费、审计费、财务顾问费、人员工资损失,华融公司承担,50,。,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1.,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四十七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51.,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51.,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51.,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第四十九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51.,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52.,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之间关于公司设立和运作的合同。,另一个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性规范。,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法定的,各公司必须一一记载于章程。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公司章程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非法定的,是否记于章程,听凭当事人自由。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违法,不影响其余绝对必要事项的法律效力。,何种情况修改公司章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如何变更公司章程,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1,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2,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6,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记事项,须有公司法人签章方可完成变更。,53.,员工变更,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般员工变更,并不需要进行变更登记。,54.,公司合并,定义:,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的形式,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兼并,并购等,它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并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失。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1996,波音兼并麦道,有,76,年的麦道消失。,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合并结果,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新组建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如:,1998,国泰与君安合并,成立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在公司合并中,有积极合并者,也有消极合并者。,对于积极合并者,其意义在于:通过公司合并扩张公司规模,减少竞争对手,发展协作和 多样化经营。,对于消极合并者,其意义在于:通过与大企业合并,可减少风险。在公司无力经营时,可通过合并,避免破产。避免付出高昂的解散和清算费用。,公司合并的程序,(一)订立合并协议,(二)通过并签订合并协议,(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四)通知债权人和公告,(五)主管机关批准,(六)办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一),订立合并协议,公司合并必须有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制定出详细的合并方案,并由公司股东会讨论。,合并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并的各家公司的名称、合并的理由、合并的条件、合并的形式、公司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事项。,(二)通过并签订合并协议,股东大会通过合并方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要经过代表全体股东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签订合并协议。,(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合并各方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编制详细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以备清算使用。,(四)通知债权人和公告,公司的合并涉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五)主管机关批准,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六)办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可口可乐收购汇源被商务部否决,2008,年,9,月,可口可乐宣布以,179.2,亿港元的价格,收购朱新礼在香港的上市公司汇源果汁,(2.13,0.14,7.04%),全部已发行股本。,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以“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为由,否决了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的反垄断申请。,3,月,23,日,商务部发言人向媒体披露了审批可口可乐并购案的更多细节。商务部解释,基于对可能出现的垄断的担心,他们做出了禁止交易的决定。,可口可乐收购汇源被商务部否决,1992,年的春天,刚刚创办汇源的朱新礼提出的口号是用外国人的钱,买外国人的设备和技术,产品出口再赚外国人的钱,他做到了。这次,汇源集团将果汁灌装业务出售,无非是,1992,年春天故事的再版。朱新礼希望把厂房和生产线一股脑交给美国人经营,让美国人去扩大产能,他谋求为美国人的汇源提供原材料。他希望能像铁矿石巨头力拓和淡水河谷一样把原材料定价权牢牢掌控在自己手上,让可口可乐为自己“打工”。,可口可乐收购汇源被商务部否决,但他等来的却是失望的冬天。最要命的是,他已经为迎接春天铺下了一个大摊子,在商务部批准前启动了战略转型。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朱新礼开始开拓水果基地项目,为自己做饮料产业链的上游供应商铺路。汇源投入二十多亿元在广东、湖北、安徽、河北、宁夏等地投资建厂。进入,2009,年后,汇源集团又派出两位副总裁,分赴河北衡水、海南定安等地考察、筹建水果基地及加工项目。朱新礼还调整了组织结构与管理体系,中国汇源、北京汇源作为两大独立板块各自存在,前者将整体出售给可口可乐,后者专注于浓缩汁业务由其胞弟朱新德具体经营,作为转型平台。,公司,合并的形式,在逻辑上,可以划分为两类四种吸收合并的方式。,(一)资产先转移,1.,以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2.,以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二)股权先转移,1.,以现金购买股权的方式,2.,以股份购买股权的方式,现金收购,2011,北京时间,8,月,15,日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谷歌和摩托罗拉移动今天宣布,两家公司已经达成一致协议,谷歌将以,40,美元现金每股的价格收购摩托罗拉移动。这笔交易的总价值达到约,125,亿美元,按照上周五的收盘价计算,该收购价比摩托罗拉移动的股价溢价,63%,。这笔交易已经分别获得谷歌和摩托罗拉移动董事会的一致通过。,这笔交易的完成需满足法定的成交条件,包括获得美国、欧盟及其他地方监管机构的批准,以及摩托罗拉移动股东的批准。该交易预期将于,2011,年底或,2012,年初完成。,案例讨论:,【案情】,合并方,:,惠普公司,全球领先的计算,、成像解决方案与服务的供应商,2000,年度从连续经营中获得的营业收入总额为,488,亿美元。,被合并方,:,康柏公司,全球第二大计算机公司以及全球最大的计算系统供应商,是从事硬件,、,软件,、解决方案和服务的企业,2000,年销售额为,400,亿美元,。,2001,年,9,月,惠普公司与康柏公司达成一项总值高达,250,亿美元的合并协议。依据协议,合并将以股票收购方式进行,康柏公司的股票将以,1:0.6325,的比例折算成惠普公司的股票,;,新公司将继续使用惠普的名称,合并后惠普公司将拥有新,公司,64,的的股权,康柏公司拥有,36,的股权,;,惠普和康柏两个公司大多数的原有品牌将保留。,2002,年,5,月,7,日,由惠普和康柏合并而成的新惠普公司正式宣布成立,从而成为全球最大的计算机和打印机制造商,同时成为全球第三大技术服务供应商。这两家公司的合并,导致了一家年营业收入高达,870,亿美元的巨型公司出现,同时,其资产攀升至,564,亿美元,管理成本则会节省,25,亿美元,。,【,问题,】,本案中惠普公司与康柏公司以何种方式合并,?,公司合并的法律效果,(一)公司的消灭,公司合并后,必有一方或双方公司消灭。消灭的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二)公司的变更或设立,在吸收合并中,由于存续公司因承受消灭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组织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三)权利和义务的概括承受,公司合并时,合并双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55.,公司分立,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签定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的形式,1.,派生分立,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2.,新设分立,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1999,年,2,月,中国电信拆分重组,原中国电信拆分成新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卫星通信公司等,3,个公司,寻呼业务并入联通公司。,合并、分立对债权债务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当事人分立后,不仅原有的一切债权债务依法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而且原有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也都转移给分立后的企业。如未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则分立后的各法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数额根据分立时的财产分配情况及分立后各法人的注册资金数额来确定。,合并分立的法律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分立的案例:,天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商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市场不景气,加上股东内耗严重,公司负责累累。在一次股东会议上,股东李,提议将天成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一个叫地成有限责任公司,另一个叫天益有限公司,由地成公司承担老天级大成的债务,天益有限公司利用老天成公司的净资产。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天成公司利用老天成分司的净资产。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天成公司分立为地成与天益两家公司,约定地成公司承担老天成公司所有债务。然后分立各方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注销手续。不久,老天成公司的债权人沈阳飞虹有限公司找上门来,发觉地成公司资不抵债,要求天益公司承担连带债务,天益公司拿出分立协议书,拒不偿还天成公司的债务。问:,(,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天成公司的分立程序合法吗?(,2,)如何看待本案中分立协议书的效力?,分析,(,1,)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不仅是公司自身的事情,而且关系到进行分立的公司的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分立的相关程序,只有按法程序分立才产生法律效力。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天成公司在分立过程中,既没有编制资产负责及财产清单,也没有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因此该分立行为无效。,(,2,)本案中,天成公司分立为地成公司与天益公司,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而且该分立形为程序违法,分立无效,那么该分立协议书也应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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