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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投行小兵盈利预测与业绩调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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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盈利预测和业绩调整 一、盈利预测 (一)基本规定 1、原则上提供盈利预测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上市公司拟进行符合条件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当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2、特殊情况可以不提供 上市公司确有充分理由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中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并在管理层讨论和分析部分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二)审核关注 1、审计报告关注事项 (1)标的资产是否提供最近两年经审计的标的资产财务报告。 (2)审计机构是否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3)非标准审计报告:对于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关注保留事项所造成的影响是否已消除;对以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关注强调事项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影响。 2、利润表关注事项 (1)是否对标的资产最近两年收入的稳定性作出说明。 (2)是否对标的资产最近两年盈利的稳定性作出说明;主营业务税金及所得税项目是否和收入或利润匹配。 (3)标的资产最近两年净利润是否主要依赖非经常性损益;如存在非经常性损益的,是否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稳定性作出说明、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如财政补贴)是否具备持续性和可实现性。 (4)标的资产最近两年的毛利率和同行业相比是否存在异常;如存在异常,是否作出合理解释。 (5)标的资产的产品销售是否严重依赖于重组方或其他关联方;产品销售严重依赖于关联方的,是否对该产品销售价格的合理性作出充分论证和说明。 3、资产负债表关注事项 (1)巨额应收或预付款项是否存在关联方占款情形。 (2)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固定资产折旧、坏账准备少提、资产减值少计等情形;如存在,是否对标的资产历史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作出说明。 (3)短期借款项目是否存在大额到期借款未偿还情形,是否导致上市公司面临财务风险。 4、盈利预测报告关注事项 (1)假设前提是否合理,是否难以实现。 (2)预测利润是否包括非经常性损益。 (3)对未来收入、成本费用的预测是否有充分、合理的分析和依据。 (4)盈利预测报告中是否存在预测数据和历史经营记录差异较大的情形。 (5)盈利预测数据和历史经营记录差异较大的,相关解释是否合理。 (6)盈利预测报告中的预测盈利数据和评估报告中(收益法评估)的预测盈利数据及管理层讨论和分析中涉及的预测数据是否相符。 (7)盈利预测报告、评估报告及管理层讨论和分析中对未来的各项假设如不相符,相关解释是否合理。 5、其他关注事项 (1)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相关项目及现金流量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对应。 (2)标的资产涉及的产品交易是否存在公开市场且能够实现正常销售。 (3)标的资产涉及的产品或业务是否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营权、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具有不确定性。 (4)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和上市公司一致;标的资产是否存在重组前调整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或者更正前期差错情形;如存在,相关调整、变更或者更正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的规定,且是否对标的资产历史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作出说明。 (5)该项资产或业务是否在同一管理层下运营两年以上;该项资产或业务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管理。 (6)标的资产在过去两年内是否曾进行剥离改制;如存在,是否对标的资产的业务剥离、资产和负债剥离以及收入和成本剥离的合理性作出论证和说明。 二、业绩补偿 (一)基本规定 1、基本原则 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有关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和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2、未来预期评估的规定 ①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和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②交易对方应当和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3、处罚措施 ①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的80%,或者实际运营情况和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管理层讨论和分析部分存在较大差距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同一报刊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②实现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50%的,可以对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二)监管实践 在当前的监管实务中,业绩补偿期限一般为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对于标的资产作价较账面价值溢价过高的,视情况延长业绩补偿期限。根据相关规定,明确可行的业绩承诺补偿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份补偿,一是现金补偿。 1、股份补偿方式 (1)应当采取股份补偿方式的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股份补偿方式:①拟注入资产为房地产业、矿业。②拟注入资产评估增值率较大,目前执行的标准为增值率100%以上的为增值率较大。③补偿主体明显缺乏现金支付能力。 (2)采取股份补偿方式的计算公式 实务中,在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况下,通常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当补偿股份的数量: ① 以收益现值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计算公式 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计算公式为: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认购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股份数量。 采用现金流量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重组方计算出现金流量对应的税后净利润数,并据此计算补偿股份数量。 此外,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标的资产作价>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重组方将另行补偿股份。 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②以市场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的计算公式 以市场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计算公式为: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 ③按照前述两种公式计算补偿股份数量时应遵照的原则 A前述净利润数均应当以标的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数确定。 B前述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和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会计师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意见。 C补偿股份数量不超过认购股份的总量。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D标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补偿股份数量比照前述原则处理。 此外,还值得说明一点的是,星马汽车以定向增发股票收购安徽星马汽车集团等九名股东持有的安徽华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根据星马汽车的公告,华菱汽车原股东对业绩不达标的补偿方式为,星马汽车以人民币1元的总价回购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发行对象认购的部分新增股份并予以注销。若股份回购事项届时未能获得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发行对象承诺将上述用于回购的股份无偿赠送给本公司的其他股东。这种允许上市公司象征价格回购股份的约定应该看作是类似的股份补偿的一种业绩补偿方式。 2、现金补偿方式 除上述三种情况以外,需要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进行业绩承诺补偿的,可采取现金补偿的方式。这个更加常见也更加方便理解,就是如果盈利预测和实际利润之间存在差额,则需要由资产卖出方进行补偿。 3、补偿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1)是否已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签订了切实可行的补偿协议,补偿方式是否符合要求(现金补偿方式或股份补偿方式)。 (2)股份补偿协议是否包含了资产减值测试的相关内容,包括减值测试的具体方式是否可行,以及补偿金额计算是否准确等。 (三)业绩补偿财税处理(李利威律师) 1、基本观点 (1)捐赠说 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款的性质为捐赠。接受方应将该款项作为接受捐赠收入,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支付方如为企业,作为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所得税前扣除,支付方如为个人,不存在退税。 (2)违约金说 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款的性质为违约金。支付方可以作为费用在当期扣除,接受方作为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3)保证合同说 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实为原股东对投资人提供的一种盈利保证,法律上应视为担保条款。业绩不达标时的补偿款应作为履行保证赔偿责任。该业绩补偿款,支付方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判断是否能够税前扣除。 (4)合同价款调整说 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本质为原合同价款的调整。该种观点认为,接受方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支付方冲减以前年度收入,涉及退税,税务机关应予办理。 (5)衍生工具说 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约定实为嵌入式衍生工具—看跌期权。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款可简化处理,接受方作为投资收益,支付方作为投资损失,根据财损25号公告清单申报扣除。 五种方式中,捐赠说对纳税人最为不利。违约说和金融工具说两者虽是处理不同,但最终结果却殊途同归。价款调整说是对纳税人最为有利的一种处理方式。价款调整说最充满魅力之处在于当支付方为个人时,该业绩补偿款涉及个税可办理退税。 2、实证案例分析 (1)苏宁环球接受张桂平、张康黎业绩补偿款案例 苏宁环球2008年向张桂平、张康黎定向增发股票收购其持有的南京浦东建设股权。2009年,因南京浦东建设业绩不达标,触发补偿条款,苏宁环球接受张桂平、张康黎业绩补偿款248,550,100元。 根据该公司公告的2009年财报信息,该公司将收到的业绩补偿款会计上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税法上,根据财报中披露数据测算,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个人以股权参和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张桂平父子以持有南京浦东建设股权认购苏宁环球定向增发股票,应对股权评估增值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缺乏纳税必要资金,该个税江苏地税一直未予征收。既然未征,该业绩补偿款自然也不涉及退税问题。 (2)高科电瓷接受业绩补偿款案例 2009年12月10日,创元科技和高科电瓷股东司贵成、司晓雪签订《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了业绩补偿条款。2010年因高科电瓷业绩不达标,触发业绩补偿条款。2011年5月,司贵成、司晓雪将补偿款673.57万元支付给高科电瓷。 根据创元科技公告的2011年半年报告,高科电瓷将收到的补偿款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处理。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第319号)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税。2011年该规定被废止,总局出台内部国税函「2011」89号文件,但实践中,由于缺乏纳税必要资金原则,89号文名存实亡,各地税局在股权认购定向增股过程中的股权评估增值依然没有被征收个税。因此,既然未征税,自然也暂未涉及司贵成、司晓雪的退税问题。 (3)天康生物接受业绩补偿款案例 2008年10月,天康生物以定向增发股票收购河南弘展投资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宏展实业公司100%股权。河南宏展投资承诺如宏展实业利润不达标,给予天康生物业绩补偿。2010年宏展实业盈利预测指标和实际完成数差额20383112.71元。2011年5月,河南宏展投资将该补偿款支付给天康生物。 根据天康生物2011年半年年度报告,该公司将收到的业绩补偿款20383112.71元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处理。 (四)其他事项 存在业绩补偿的问题,如果上市公司收到业绩补偿款,那么需要聘请专门的审计机构出具鉴证报告。 三、业绩奖励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存在盈利预测,既然盈利预测有实现不了的时候那么也就有超额完成的时候,实现不了需要业绩补偿,同样超额完成也需要进行奖励。关于奖励的方式少数是对价调整,多数还是超额利润奖励。关于超额利润奖励的比例,根据网上一些谈论的结果来看,主要集中在30%至50%之间。具体情况,参见小兵后续关于这个问题的专题研究。 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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