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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协议书.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9799674 上传时间:2025-04-08 格式:DOC 页数:26 大小:63.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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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实用的供暖协议书 供 暖 协 议 书 供热人: 。 用热人: 。 为了明确双方在供热、用热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热地点、面积 (一)供热地点: 。 (二)用热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11月5日起至次年4月5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人保证室内供热温度在摄氏16度以上。 第三条 供热费标准及支付期限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参照政府部门批准的价格按每平方米 元收取供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用热人应当在每年 月 日前将供热费以现金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 第四条 供、用热设施维护管理 1、各用热户房屋内的自用供热设施由用户自己负责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鉴于本楼部分用热户的供热设施年久 失修损坏程度严重,供热人建议及时修复、更换。 2、本楼楼内公用部位的供热设施由供热方负责维护、管理,产生费用由本楼各用热户分担。 3、由于本楼地下供暖管路已经大部分损坏,急需维修、更换,此项费用由本楼各用热户分担。如不更换造成影响供热供热人不因此承担责任。 第五条 供热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二)用热人用热设施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第六条 用热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供热义务。 (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供热费。 (三)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四)不得擅自改变供热设施,杜绝私接放水装置或私增管路、暖气片。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责任,供热人可以减收部分供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 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l)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与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与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与供热试运行期间。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供热费的,还应按日百分之一支付滞纳金。 2、如在供热过程中因用户设备损坏或用热人擅自改变供热设施,影响全楼供热损失由用户承担,全楼放水停热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元。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10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协议生效期限 本协议一式两份,供热人与用热人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不得反悔。 供热人: 用热人: 年 月 日 篇二:供热采暖合同 中弘·北京像素房屋供热采暖合同 用热人: 供热人: 北京中弘文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使用说明 1.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交身份证明、房屋 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 2.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 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 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 式选定。 3.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 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4.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 (2)供热人: (3)正常天气:依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87,2001年版)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建 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本合同 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 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4)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2003年版) (5)室内自用采暖设施:室内支管、散热器(含地埋管)及其 附属设备。 (6)房屋:供居住者睡眠、休息、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 空间(《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7)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或提前结 束供热的天数,以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 一天计。 (8)维护保养:对供热采暖系统的日常维持、保护与修理,使 其免于遭受破坏,保持正常状态,延长使用年限(《供热采暖系统维 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 (9)检查修理:对供热系统仔细查看,以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使损坏的设备恢复原有的功能与作用,简称检修。(《供热采暖系统维 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 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维护保养与检查修理总称为维修。 (10)应急联络人:在供热人确需入户进行供热采暖设施维修、 抢修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等作业,但用热人不能及时到场或按用热人 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前提下,由用热人预先确定的能 够帮助供热人入户作业的联络人。 房屋供热采暖合同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北京中弘文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与 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 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 。 采暖地点: 。 本项目供暖节能状况参照住宅建筑节能状况: □ 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节能建筑。 □ 经过建筑围护结构改造与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 □ 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 2.采暖计费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单层建筑高度超 过4米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1)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尚未取 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 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计 平方米,甲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后,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 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采暖期 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采暖期调整应当按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 供热室内温度标准 采暖期内,乙方室内温度参照“北京市住宅供暖合同”执行。即: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与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乙方应当保证甲方房屋的温度不低于18℃;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房屋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房屋温度应当不低于16℃。 第四条 采暖费缴费标准、期限及方式 1.缴费标准 采暖费以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标准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 30 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缴费标准为 60 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采暖费总计: 元/采暖季。 如遇价格主管部门调整采暖费缴费标准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计算采暖费。 2.缴费期限 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甲方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 篇三:供暖协议书 供 暖 协 议 书 供暖单位: 北京林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用户(产权人、使用权人): (简称乙方) 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文)的要求,就乙方居住房屋供暖事宜,各方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居住的房屋系甲方负责供暖,乙方同意按以下的收费标准,每年一次性向甲方付清本年度的供暖费。 2.住宅用户燃气供暖收费标准为: 元/建筑平方米;非住宅用户的燃气供暖收费标准为:35元/建筑平方米,如遇本市供暖价格调整,本协议按文件执行调整。 3.在国家规定供暖期内,甲方保证供暖时间与温度,按规定做好供暖工作。 4.每年的5月1日—10月30日为供暖费的交费限期,乙方同意在此期限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供暖费。如乙方逾期未支付供暖费,按每拖延1日加收1%的滞纳金。供暖开始后,乙方仍未交清上述费用,应承担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甲方可以停止向乙方供暖。 5.乙方如变更,需付清全部供暖欠费并经甲方同意后,提前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供暖费仍由原承担人负担。 6.房屋供暖明细表 7.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8.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日期: 篇四:供热协议书 供 热 协 议 书 甲方: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天津国融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蓟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乙方在蓟县宝塔路新建住 宅及公建建筑面积共计 66 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 60.3 万平方米,公建、商业建筑面积 5.7 万平方米,四至范围:东至 蓟县渔阳镇上宝塔村,西至 蓟县翠湖东路,南至 蓟县迎宾东路,北至蓟县山前景观大道。由甲方提供供热热源,实现集中供热,并由甲方实施工程、设备、管道及其它配套设施投资建设与经营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 甲方供热配套费收费标准: 根据蓟物发(2006)15号文件规定: 1、住宅每建筑平方米92元。(由锅炉旁至小区换热站上法兰盘接口处) 2、商业及公建每建筑平方米130元。(由锅炉旁至小区换热站上法兰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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